鑫元清洁能源混合发起式A : 鑫元清洁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清洁能源混合发起式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时间:2022年01月12日 02:33:51 中财网
原标题:鑫元清洁能源混合发起式A : 鑫元清洁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清洁能源混合发起式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鑫元清洁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清洁能源混合发起式A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2年1月10日

送出日期:2022年1月12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鑫元清洁能源混合发起式


基金代码

014574


下属基金简称

鑫元清洁能源混合发起式
A


下属基金代码

014574


基金管理人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暂未上市


-


基金类型

混合型(偏股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王夫伟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的日期

-


证券从业日期


2014
-
07
-
01


其他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
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请投资者阅读《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清洁能源产业相关证券,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
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
方政府债、次级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交易分离可转债)、可交
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中
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
95%
(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其中投资于清洁能源产业相关证券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为主的分析模式、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式,跟踪
宏观经济数据(
GDP
增长率、
PPI

CPI
、工业增加
值、进出口
贸易数据

)、宏观政策
导向、
市场趋势
和资金流向等多方面因素,评估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
产的估值水平和投资价值,并运用上述大类资产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制定本基金的大类
资产配置比例,并适时进行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新能源指数收益率
*65%+
恒生指数收益率
*15%+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2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
区域配置图表


-


注:无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
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


注:无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
/
申购
/
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
S
)或金额(
M

/
持有期限

N



收费方式
/
费率


备注


认购费


M

100



0.10%


特定投资者


100

≤M

200



0.08%


特定投资者


200

≤M

500



0.06%


特定投资者


M≥500



1000

/



特定投资者


M

100



1.00%


非特定投资者


100

≤M

200



0.80%


非特定投资者


200

≤M

500



0.60%


非特定投资者


M≥500



1000

/



非特定投资者


申购费(前收
费)


M

100



0.12%


特定投资者


100

≤M

200



0.10%


特定投资者





200

≤M

500



0.08%


特定投资者


M≥500



1000

/



特定投资者


M

100



1.20%


非特定投资者


100

≤M

200



1.00%


非特定投资者


200

≤M

500



0.80%


非特定投资者


M≥500



1000

/



非特定投资者


赎回费


N

7



1.50%


-


7

≤N

30



0.75%


-


30

≤N

180



0.50%


-


N≥180



0%


-




认购费:
本基金
A

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
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赎回费: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少于
30
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不少于
30
天但少于
90
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不少于
90
天但少于
180
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
/
年费率


管理费


1.50%


托管费


0.20%


销售服务费


-


其他费用


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一是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
购买力风险、证券发行公司的经营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再投资风险、信用风险等;二是本基金因投
资标的的不同而特有的风险;三是本基金
的其他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基金合同终止的风
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等。



其中,本基金因投资标的的不同而特有的风险包括:


1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于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
95%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其中投资于清洁能源产业相关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资产,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同时,境内股票市场和港股通标的股票市场以及债券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基金净值表现。本基金管理
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宏观经济数据、各大类资产市场和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持续优
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特有风险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产业景气循环周期、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
香港证券市场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
A

证券市场可能有诸多不同,从而带来市场风险的增加。




2
)交易规则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与
A
股市场交易规则有明显的区别,因此参与香港股票投资可能面临以下因交易
规则差异而导致的风险:


1
)香港市场的证券交易价格
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且实行
T+0

转交易机制,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



2
)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本基金将
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出现沪深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沪深
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
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3
)本基金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
票以外的香港联
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
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并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可
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3
)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
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
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
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4
)港股通额度限制


港股通业务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面临不能通过港股
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5
)税务风险


香港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基金投资香港市场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
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可能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香港地区的税
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可能导致本基金向香港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
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
项。




6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
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3
、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或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其作为金融衍生品,具
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4
、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
资者
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
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
损失。



5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
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
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6
、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
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
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
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
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
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
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
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
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
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xyamc.com][
客服电话
:021
-
68619600

400
-
606
-
6188
(免长途
话费)
]


1.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
基金份额净值


4.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
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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