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金合信专精特新股票发起A : 创金合信专精特新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2年01月12日 02:34:08 中财网

原标题:创金合信专精特新股票发起A : 创金合信专精特新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创金合信专精特新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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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二部分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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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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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2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3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3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3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4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53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6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6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7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7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7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77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
................................
85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
8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
9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9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11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
......
13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13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
13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
138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12月14日证监许可[2021]3948号文注
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期来看,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除可投资A股外,还可根
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
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
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
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特有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敬请
投资人详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以便全面了解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
潜在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
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
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有可能出现股价波动较大的情况,投资者有可
能面临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5、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港股通机
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
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
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


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港股通每日额度
限制可能导致无法通过港股通买入交易的风险、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
的风险、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交易日
设定相关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
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
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6、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范围为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
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发起
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
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
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3年后,发起
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
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7、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
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8、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9、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0、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及《创金合信专精特新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
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创金合信专精特新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
创金合信专精特新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创金合信专精
特新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创金合信专精特新股
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创金合信专精特新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创金合信专精特新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8

28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
,并经
2020

3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创金合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
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
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
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某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
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 C
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7、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
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8、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9、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 发
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1、 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2、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
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3、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4、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5、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66、 港股通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
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7、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8、 货币市场工具:指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2015

12

17
日颁布、
2016

2

1
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
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69、 存托凭证
: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
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5华润前海大厦A
座36-38楼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设立日期:2014年7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3838000

联系人:吕阿鹏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0729%

深圳市金合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8884%

深圳市金合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深圳市金合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深圳市金合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深圳市金合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深圳市金合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深圳市金合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总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有7名成员,其中1名董事长,3名董事,3名独立董事。


钱龙海先生,董事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省滁州学院企业管理系
教师,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第
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
会主席,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书记,现任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深圳市第一创业债券研究院法定代表人、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苏彦祝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投资部执行总监、投资部总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黄越岷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佛山市计量所系统开发和业务
分析工程师、佛山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副经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技术部总经理助理、清算托管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运营与客服负责人,现任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副总经理。


屈婳女士,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法务专
员、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合规经理、自营业务及子公司业务合
规岗、固定收益与投资组负责人、法律合规部代理负责人和负责人等职务、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业务助理和职工代表监事、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北京元富源投资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监事,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
调解中心调解员、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基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诚信证
券评估有限公司经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ALJ(中国)有限公
司财务总监、吉通网络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中国铝业股份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铝海外
控股有限公司总裁、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北京厚基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沃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京玺庄园有限公
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北京厚基鼎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烟台京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中粮包装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津良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国籍:中国。于1970年12月-1975年3
月服役;1975年4月起历任北京照相机总厂职工,北京经济学院劳动经济系教
师,北京市西城区委办公室干部、副总主任,北京市委办公厅副处长,北京市政
府休改办调研处、研究室处长,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业务部总经理、海
南代表处主任、海南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
总裁办主任兼基金部总经理,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总裁办主任,中润经
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委员、党委书记,名誉董
事长。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勇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新闻社记者,经济观察
报主任、主编,中国企业家俱乐部总编辑,北京万达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执行
总经理、执行出品人、执行总编辑,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总裁特别顾问,2015
年3月起任北京财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首席顾问、尚品城(北京)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首席顾问,2020年7月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职工监事一名。


宋明华先生,监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
营管理部估值核算岗、运营管理部估值核算室负责人、运营管理部交易管理负责
人、资产管理运营部负责人(代理),现任资产管理运营部负责人、创金合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梁少珍女士,职工监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经纪业务部营销管理、东莞营业部运营总监、资产管理部综合运营主管。2014
年8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钱龙海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简历同前。


苏彦祝先生,总经理,简历同前。


梁绍锋先生,督察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
圳分会法务主管、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专员、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黄先智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湖南浏阳枫林花炮厂销售
经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投资助理、固定收益部投资经
理、资产管理部产品研发与创新业务部负责人兼交易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越岷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前。


刘逸心女士,副总经理,学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个人金融业务部项目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方区域渠道
业务总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市场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


奚胜田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师,
江苏证券交易中心信息技术电脑部副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高级
程序员,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中心总工程师、运营管理部负责人、
信息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公司
副总裁、分管零售经纪部、信息技术
中心、销售交易部、融资融券部、运营管理部、资产托管部等部门,现任创金合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先伟先生,中国国籍,上海交通大学硕士,
2009

7
月加入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任机构理财经理,
2011

4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部,任机构理财经理,
2014

6
月加入广发证券资产(广东)有限公司权益
产品部,历任行业研究员、投资经理,
2020

10
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风格策略投资部任研究员,现任创金合信积极成长股票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21

02

26
日起任职)。



5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苏彦祝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一兵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董梁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量化投资官、兼量化指数与国际
部总监

黄弢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研总部执行总监,兼任风格策
略投资部总监、稳健收益投资部总监


尹海影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服务部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
产、自有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适当性原则:产品的设计、推广、运作应遵循风险与客户承受能力适
当的原则。


2、风险管理体系组织架构




公司建立四级风险管理体系,第一层级为董事会下设的风控与审计委员会,
第二层级为经营管理层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办公会,第三层级为合
规与风险管理部,第四层级为各业务或职能部门,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
上”相结合的理念,即“自上而下”风险管理政策的传达和执行,“自下而上”

的风险汇报与处置。各层级分工明确,职责如下:

(1)风控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对监察稽核、合规和风险控制的重要事项进
行总体把控,对重大决策的风险及其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对董事会负
责;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客户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进行研究、评估、
决策,督导重大投资决策的执行,并对总经理负责;

(3)风险控制办公会:负责对公司业务开展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进行风险揭示、评估,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对重要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并对总经理负责;

(4)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特定客户资产与公司经营管
理的合规合法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公司各类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负
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复核工作;负责公司制度体系的建设和维护;定期提交监察稽
核报告(季报、年报)等法定报告及定期或不定期出具其他各种报告;并负责法
律事务管理、稽核和审计事务及处理重大客户投诉等工作;

(5)各职能部门:为公司风险控制措施的主要执行者,对各自范围内的风


险进行管理,确保公司的风险控制措施得以有效实施。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内部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
依据,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保证基金份额持
有人、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
益,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保护公
司声誉。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确立加强内部控制的指导思想,营造
有利于加强内部控制的文化氛围,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组织体系,对公
司基本业务的风险控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建立层次分明的制度体系,并建立对制
度本身的管理,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理性、有效性实行持续检验。


(2)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自律
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建立有效的基金管理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将各种风险严格控
制在规定范围内,实现业务稳健、持续发展;不断提高风险控制水平,保证客户
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
风险,包括治理结构和业务行为风险、员工道德和法律风险、投资与交易风险、
注册登记与基金清算风险、IT风险等,分别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并制定相
应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3)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合规与风险
管理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
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
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
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是风险控制
办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
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审查稽核公司各项制度制定、运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复核工作;负责公司反洗钱的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基金及


其它资产管理运作的风险管理工作;调查处理公司、员工的违法违规事件;负责
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4)内部会计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各层级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
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同时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手册,梳理各业务条线所涉及的
风险点及建立相应的管控措施,做到公开、透明,并不定期根据监管政策变化以
及业务发展情况适时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控制
办公会,对公司业务开展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风险揭示、评估,提
出应对措施建议,对重要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建立了自
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
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投资管理系
统、风险管理与绩效评估系统、员工投资行为监控系统等,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
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分析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
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不定期的业务、风险管理和合规培训。公司制定完整的培训计划,为
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经营管理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
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
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1年9月30日,本集团
总资产89,174.40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6.36%,权重法下资本充
足率13.65%。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基金券商产品团队、银保信托产
品团队、养老金团队、交易与清算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
包业务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9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114人。2002年11月,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
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


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
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
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
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
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
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
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
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
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
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
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
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
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
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
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
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
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
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


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
《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
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2021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
管机构”奖项;1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

奖项。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招商银行
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田惠宇先生,招商银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行长、
招商银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7 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
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1991年加入招商银行;2002年10月至2013
年12月历任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
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招商银
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
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招商银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
行长;2017年4月起任招商银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年4月起任招
商银行副行长。


刘波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1999年7月加
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干部、总行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


高级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
行长等职务,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资产负债管理、资本管理、资产证
券化、统计分析、金融同业、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1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922只证券投资基
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
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
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
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
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
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招商银行其他业务场地
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
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
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
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
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
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
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
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


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5华润前海大厦A
座36-38楼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传真:0755-82769149

电话:0755-23838923

联系人:欧小娟

网站:www.cjhx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
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5华润前海大厦A座
36-38楼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电话:0755-23838000

传真:0755-82737441-0187

联系人:沈琼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021-2323 8800

联系人:陈怡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陈怡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12月14日证监许可[2021]
3948号文注册。




一、基金基本
情况


1
、基金类型


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


2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


本基金根据

收取
费用

差异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C
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不同,
本基金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公式如下:


T
日某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
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基金份额类
别或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
调整
基金份额分类方法及规则

调整
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
公告

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
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下限和持有期限下限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
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
定并公告。


2、认购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投资者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内容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者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
机构在T+1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后到原认购网点查


询交易情况。


(3)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6)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
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金额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除非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
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投资
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各销售机构对
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
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


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
购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
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七、基金认购费用


1
、认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M



认购费率



非特定投资群体



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



M

100



1.
2
0%


0.1
2
%


100
万≤
M

200



0.60%


0.06%


200
万≤
M

500



0.20%


0.02%


500
万≤
M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其中: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
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
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
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
投资群体范围。


2、认购份额的计算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认购价格为
1.00






2

本基金
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

份额的计算方法
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利息折算份额
=
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2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

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份额
=
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
舍去归基金财产。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
)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0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1.20%,则其可得到的认
购总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利息折算份额=50.00/1.00=50.00份

认购份额=98,814.23/1.00=98,814.23份

认购总份额=98,814.23+50.00=98,864.23份

即:该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
)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
应认购费率为1.20%,假设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0元,加上认购款项在认购
期间获得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可得到98,864.23份A类基金份额。




八、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
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
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本
基金将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
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
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

应当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
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某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