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银碳中和主题混合A : 兴银碳中和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兴银碳中和主题混合A : 兴银碳中和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兴银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兴银 碳中和主题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兴银 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 二 年 一 月 重要提示 兴银 碳中和主题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 会 20 2 1 年 12 月 29 日证监许可 〔 20 2 1 〕 4140 号 准予 变更 注册 。 兴银 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 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 监会对基金 募集 注册 的 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 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 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 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收益 和市场前景 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 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 , 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 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其他风险等 。 本基金 为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其 预期 风险 与 预期收益 水平 理论上 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和 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 、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或注册并上市的股票、存 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 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正常市场环境下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 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 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 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 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与 国债期货 ,股指期货 与 国债期货 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标的资产价格的微小变动就可 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 与 国债期货 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重 大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 ABS )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 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 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 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 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 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动 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 所得或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 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2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2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 6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79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13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 4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115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兴银碳中和 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 意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兴银 碳中和主题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兴银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兴银 碳中和主题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兴银 碳中和主 题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兴银 碳中和主题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兴银 碳中和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银 碳中和主题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 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 ,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 《 公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 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 兴银 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兴银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或接受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 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 兴银基金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 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 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9、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0、 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 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 规定媒介 :指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兴银基金”) 住所: 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 6号楼 11层 03-3房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29号 陆家嘴滨江中心 N1幢三 层、 五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贵云 设立时间: 2013年 10月 25日 电话: 40000-96326 传真: 021-68630069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3亿元 联系人:林娱庭 兴银基金 经 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 1289号文批准,于 2013年 10月 25日成立。 2016年 9月 23日,公司股东同比例增资,公司注册资本由 10,000万 元变更为 14,300万元。增资后股东出资比例维持不变,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比例为 76%,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 24%。 2016年 10月 24日, 公司法定名称由“华福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张贵云先生,本科,经济师。历任中农信厦门证券营业部员工,福建华福证 券厦门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广发华福证券龙岩营业部总经理,华福证券厦门湖滨 南营业部总经理,华福证券厦门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华福证券总裁助理兼 福州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兴银基金总经理。现任华福证券党委委员、副总 裁,兼任兴银基金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赵建兴先生,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天津通信广播公司软件工程师,光 宝电子 ( 天津 ) 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北京长天集团项目经理,长城基金信息技术 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宝盈基金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长城基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 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董事、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 陈维先生,博士研究生。曾任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证券分析师,现任国脉科 技董事长、兴银基金董事。 胡平西先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漠河县支行办事员、副股长; 中国人民银 行漠河县支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浙江鄞县支行信贷股副股长;中 国人民银行宁波中心支行信贷科副科长;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副行长;中国 人民银行浙江省行人事处长、外汇管理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纪委书记、 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外汇管理局长;中国人民银 行武汉大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管辖湖北、湖南、江西三省),外管局武汉分 局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大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管辖上海市、浙江省、福 建省),外管局上海分局局长;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宁波 银行独立董事、厦门农村商业银行 独立董事、兴银基金独立董事。 叶少琴女士,博士研究生。曾兼任厦门大学会计师事务所和厦门永大会计师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兴银基金独立董事。 潘 越女士,博士研究生。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讲师、硕士生导师、 副教授。现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兴银基金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周骥先生,本科,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历任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财会部会 计、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财会部总经理助理、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财会部副总经 理、广发华福证券财会部副总经理、广发华福证券永安营业部总 经理、华福证券 永安营业部总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清算部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兼董监办总经理、党委办公室主任、 党群工作部部长,现任华福证券工会主席、党委宣传部部长,兼任兴银基金监事 会主席。 游小芳女士,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电信福州分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岗, 华福证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岗,华福证券福州分公司综合部副总经理、综合部 总经理兼党委办公室主任,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总经理兼人力 资源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姚青女士,硕士研究生,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历任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 院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岗,现任兴银基金计划财务部财务管理岗兼核算管理岗、 职工监事。 3 、高级管理人员 张贵云先生,董事长。(简历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赵建兴先生,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简历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余富材先生,本科。历任华福证券办公室群组副经理、经理,法律事务部法 律事务组经理,稽核部群组经理,合规部合规法律事务经理、总经理助理,合规 风控部副总经理,合规与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 兴银基金党委委员、副书记、纪委 书记。现任督察长,兼任工会主席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洪木妹女 士,硕士研究生。历任华福证券投资自营部、资产管理总部研究员 / 投资主办、华福基金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兼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及固定收益部下设二级部门公募投资部负责人。 刘钊 先生,博士研究生。 历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规划部研究员;华 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研 究员;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办公室机要秘书、主任助理、副主任;办公室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办公室发展规划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现 任兴银基金党委委员 、 副总经理 。 郑翊鸣先生,本科。历任天宇电气总账会计,华福证券自营部办事员、台江 / 杨桥 / 下藤营业部财务经理、财务部业务主办、达道 / 东大营业部财务经理、稽 核部现场稽核、福州闽清营业部总经理、湖南长沙营业部总经理、福州连江营业 部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财务总监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4 、基金经理 袁作栋先生,硕士研究生,拥有 9年基金、资管行业工作经验。 历任 中兴通 讯股份有限公司手机硬件平台部 工程师、 手机商务部 总监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研究部 行业研究员 ,华夏久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权益投资中心 高级研 究员。 2019 年 6 月加入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任行业研究员。 现任兴银基 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 自 2020年 2月 19日起担任兴银收益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20年 5月 21日 起 担任 兴银丰运稳益回 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21年 10月 26日起担任 兴银兴慧一年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5 、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权益业务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杨坤、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陈龙、研 究发展部总经理王丝语、资产配置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产品研发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原泉、权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徐良成、基金经理王卫、基金经理 袁作栋。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 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 1 )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 法律 、行政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 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交易工作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危机处理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 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 性;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三)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 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 组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对公司全体人员和业务监督控制。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 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 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董事会 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 险控制而成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向公司总经理负责,协助公司总经理制定风险 控制政策,识别和评估各类重大风险,组织实施风险应对方案,并就公司风险管 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 )向董事会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 5、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 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 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 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 进行自律。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号 法定代表人: 吕家进 成立时间: 1988年 8月 2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 2005〕 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52629999-212049 联系人: 曾思绮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年 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年 2月 5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166),注册资本 207.74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20年 12月 31日,兴 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7.89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2031.37亿元,同比增长 12.04%, 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66.26亿元。 二、 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 资产管理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 共有员工 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年 4月 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74号。截至 2021年 3月 31日,兴业银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 405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17384.91亿元,基金份额 合计 16606.12亿份 。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 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 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 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 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 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 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 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 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 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 实现有效控制。 (四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 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 兴银基金 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 6 号楼 11 层 03 - 3 房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29号 陆家嘴滨江中心 N1幢三 层、 五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贵云 联系人: 林娱庭 联系电话: 021 - 20296260 传真: 021 - 68630069 公司网站: www.hffunds.cn 客服电话: 4000 0 - 96326 2 、 其他销售 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 销售 机构 ,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兴银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 6 号楼 11 层 03 - 3 房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29号 陆家嘴滨江中心 N1幢三 层、 五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贵云 联系人: 崔可 联系 电话: 021 - 20296 308 传真: 021 - 6863006 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丁 媛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丁 媛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人:黄小熠 电话:+86 (21) 2212 2409 传真:+86 (21) 6288 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欧梦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兴银 碳中和主题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经 20 2 1 年 12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 2 1 〕 4140 号 文件 准予 变更 注册。 一、基金 类别 、运作方式 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 。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募集 时间 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及其他相关公告 。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 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及其他相关公告 。 七、认购安排 (一) 认购时间 本基金认购 业务的具体办理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确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中列明。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 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二)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三) 认购费用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需要缴纳认购费,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认购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300万元 0.60% 300万元 ≤M<500万元 0. 3 0 % M≥500万元 10 00 元 / 笔 注: M为认购金额 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本基金的认购费用。 投资人 如果有多笔 认购, 按每笔认 购申请分别计算 。 本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销售机构 或官网直销平台 进行认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 1.00元(含认购费),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元(含认购费)。 通过直销 柜台 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 额为 50,000.00元(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但如本 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 达到或者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 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其他销售 机构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 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 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 定媒介 公告。 (五) 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 、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3 、 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 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 、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投资者应在募集截止日后 2 个工作日后到原申请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或客户 服务电话查询确认结果。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 、 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 认购金额退还投资者。 (六)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 “ 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 的方式,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 的具体金额及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 、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 1 )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 2 )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00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适用的认购费率 为 1. 20 % ,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金额获得的利息为 5.00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 基金 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50,000.00/( 1+1.20%) =49,407.11元 认购费用 = 50,000.00-49,407.11=592.89元 认购份额=( 49,407.11+ 5.00)/ 1.00= 49,412.11份 即 : 该投资人投资 50,000.00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 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5.00元,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确认的 A 类 基金份额为 49,412.11份。 2 、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 购金额获得的利息为 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50,000.00 + 5.00 ) /1.00 = 50,005.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5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 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 5.00 元,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50,005.00 份。 八 、募集资金的保管 与费用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 师 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 备案 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缴纳 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 6 个月内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 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及网上直销平台办理申购时,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为 1.00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元(含申购 费)。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00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为 50,000.00元(含申购费),已有认 /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 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每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机构 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机构最低金 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低于 10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本基金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 但当 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 ,或 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 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 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300万元 0.80% 300万元 ≤M<500 万元 0. 4 0 % M≥500万元 10 00 元 / 笔 注: M为申购金额 2 、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份 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T ) 赎回费率 T < 7 日 1.50% 7 日≤ T < 30 日 0.75% 30 日≤ T < 180 日 0.50% 180 日≤ T < 1 年 0. 10 % T ≥ 1 年 0.00% 注: 1 年为 365 日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以上每个月按照 30 日 计算。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 2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如下: 持有时间( T ) 赎回费率 T < 7 日 1.50% 7 日≤ T < 30 日 0.50% T ≥ 30 日 0 对于 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赎回费用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 介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销售费率实 行一定的优惠 。 5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 申购份额的计算 1 、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 1 )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 2 )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1 :某投资者投资 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 1.50% ,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A 类 基金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50,000.00/( 1+ 1.50%)= 49,261.08元 申购费用 = 50,000- 49,261.08= 738.92元 申购份额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