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安福1年定开债发起式 : 招商安福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标题:招商安福1年定开债发起式 : 招商安福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招商安福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14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 ................................ ...... 1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 ................. 18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19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3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程序 ................................ ..................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 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74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75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83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 ............................... 86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 87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88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 ............................... 89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招商安福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 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超过 50% ,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 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 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 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 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 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 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 示”部分。 八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 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九、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 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十 、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招商安福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指 《 招商安福 1 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招商安福 1 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指 《 招商安福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招商安福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招商安福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20 年 8 月 28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 3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5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 7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8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要求个人投资者不得投资本基 金的从其规定 1 9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 1 、 投资人 、 投资者 :指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投资者 和发起 资金提供方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 3 、 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 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 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 息查询等活动 2 4 、 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5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 6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7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8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1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 2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3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4 、 T 日:指销 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 日 3 5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 6 、封闭期:指本基金以 一年 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下同 )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 下同 )至 一年后的年度 对日 前一日 (包括该日 ,下同 )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 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一年后的年度对 日 前一日 的期间。第二个封 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 一年后的年度对日 前一日 的期间,以此类 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等交易申请 3 7 、开放期:指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 , 下同 )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 赎回 或其他业 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 少于 2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 赎回 与其他 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 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 、 赎回 与其他 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 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 8 、 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 日历 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在 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 作日 39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 为准) 4 0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 的时间段 4 1 、 《业务规则》: 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4 2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3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4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5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开放期内 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6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7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 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8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 0% 49 、 元:指人民币元 5 0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 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 1 、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2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3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 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4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 6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 在开放期内 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 7 、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 的资金 59 、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且募 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三年的基金 60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1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 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 的 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以下简称“深港通”) 6 2 、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6 3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 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 为侧袋账户 6 4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 5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招商安福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发起资金来源 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以及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 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 于 3 年 ,法律法规 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四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 以 一年 为一个封闭 期 ,每个封闭 期 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下同 )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下同 )至 一年后 的 年 度 对日 前一日 (包括该日 ,下同 ) 的 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至 一年 后 的年 度对日 前一日 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至 一年后的年度对日 前一日 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 在 封闭 期 内 不接受申购、 赎回 、转换转入、转换转出等交易 申请 。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 期 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下同 )进入开放 期,期间 可以 办理申购 、 赎回 或其他 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2 个工作日 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 、 赎回 与其他 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 、 赎回 与其他 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 时间要求 。 五 、基金 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合理配置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和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 1000 万元,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七、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和 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 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的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 、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 止基金份额的销售、调低基金份额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十、 其他事项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超过 50% ,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 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投资者 和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二、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以及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 基金经理等人员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 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年提前终止的情况 除外)。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 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 舍去 , 舍去部 分归入基金财产 。 5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四 、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的 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 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 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交 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本《基金合同》期限。 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 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 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以 一年 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 ,下同 )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下同 )至 一年 后 的 年 度对日 前一日 (包括该日 ,下同 )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一年后的年度对日 前一日 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 一年后的年度对日 前一日 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等交易申请。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下同 ) 进入开放 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 赎回 或其他 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2 个工作日 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 、 赎回 与其他 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 、 赎回 与其他 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 时间要求 。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开放期内 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 赎回 、 转换业务 。 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 开放期办理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业务。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其他情形导 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 相应顺延。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开放期的工作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 告为准。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 、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 、 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 新的业务发展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个工 作日起(包括该日 ,下同 )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2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 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 赎回 与其他 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 赎回 与其他 业务的,开放期时间 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 该开放期时 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 每次 开放 期前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 公告 开放期 的开始 与结束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若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 工作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受理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 效而不予 受理 。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 在规定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 金销售机构在 T +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 券 / 期货 交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则依规定执行。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管理 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对应 资产将转入下 一封闭期。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购、赎回申请及基金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于投资人的过错 产生的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造成损 害 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 , 也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 相关公告 。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 相关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 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开放期的基金份额净值精度。 如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2 、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中 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舍去尾数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舍去部分归入 基金 财产 。 3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中列示。赎回 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舍 去部分归入 基金财产 。 4 、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 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 费 。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6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 或相关公告 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7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8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 或外汇市场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 、 法律法规规定的 个人投资者申购 。 9 、 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 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 常交易的情形。 10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7 、 9 、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 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 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 八 、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 或外汇市场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发生继续 接受 某笔或某些 赎回 申请 将 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 、 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 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7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 按规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 公告 ,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 的期间相应延长 。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开放期的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 上 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或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 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按 比例 办理支付的赎回份额不得 低于 上 一日 总份 额的 20% 的情形 下,其余赎回申请 可以当日确认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支 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 ( 3 )延期办理 赎回申请 :开放期内,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一持有人赎回 申请超过 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 上 一 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以内 (含 20%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参照前 述第( 1 )、( 2 )项规定处 理。对于上述持有人被延期办理的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因此导致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可以相应延长并提前公 告,但开放期最长不可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 新的赎回申请 ,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赎回申请在该开放期(含延长的开放 期)内未能全部赎回完毕的,基金管理人对其余赎回申请将于该开放期最后一个 开放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 并 在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 应在 规定 期限 内在 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暂停 申购或赎回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开放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一 、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 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 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 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 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 金额,每期 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五、 基金的冻结 、 解冻 和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形下 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 业务规则。 十 六 、基金份额的转让 根据届时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基金可以以除申购、赎回以 外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十 七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小青 设立日期: 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 [2002]10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3 .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 0755 ) 83199596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更换 基金销售 机构,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或转换 申 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 股东 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 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 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商 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 业务规则; ( 1 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 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 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 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 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 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 除外 ;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保存期限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 并 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