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安福1年定开债发起式 : 招商安福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时间:2022年01月13日 11:15:38 中财网

原标题:招商安福1年定开债发起式 : 招商安福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招商安福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
................................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
.......
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
................................
......
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
........................
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
2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
.................
28
九、基金收益分配
................................
................................
................................
..........
34
十、基金信息披露
................................
................................
................................
..........
3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
.................
39
十三、基金有关
文件档案的保存
................................
................................
.....................
4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
..........
41
十五、禁止行为
................................
................................
................................
.............
44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46
十七、违约责任
................................
................................
................................
.............
4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
................................
......
49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
................................
...
50
二十、其他事项
................................
................................
................................
.............
51

鉴于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招商安福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招商安福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招商安福1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招商安福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招商安福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
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成立时间:
2002

12

27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2]100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3.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100005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成立日期:
1992

10

14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
银行,银复
[1992]391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25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5,387,223,983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保
险兼业代理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和存托凭证(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和存
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及其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评级在
AA
及以上级别的信用债,其中评级为
AAA
的信用债
投资占信用债的比例为
30%
-
100%
,评级为
AA+
的信用债投资占信用债的比例为
0
-
70%
,评级为
AA
的信用债投资占信用债的比例为
0
-
20%
。信用债的评级为债
项评级,若无债项评级或债项评级为短期信用评级的,依照其主体评级。评级信
息参照资信评级机构发布的最新评级结果,评级机构不包含中债资信。

本基金持
有信用债期间,如
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3
个月内全部卖出。

前述信用债不含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
换债券。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总值的
2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前
1
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
个月的期间内,不受前述投
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
股票资产的
50%
。本
基金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
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如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
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
1
个月至开放期结束

1
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
香港同时上市的
A
股和
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
股和
H
股合并计
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1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
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
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
)本基金在封闭期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在开放期总资
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
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
)、(
9
)、(
12
)、(
13
)情形之外,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
定执行。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
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
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如基
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
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
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
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有合理理
由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
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
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
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
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
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
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
应依法承担相
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履行职
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托管协议履行监督职
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关于
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
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
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
算的真实、准确。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
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
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就投资品种、
投资比例、存款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
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
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
账户户名一致,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
尽量选择托管账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必须
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
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
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
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
他任何账户”。并依照本协议交
接原则对存单交接流程予以明确。对于跨行存款,基金管理人需提前与基金托管
人就定期存款协议及存单交接流程进行沟通。除非存款协议中规定存款证实书由
存款行保管或存款协议作为存款支取的依据,存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



务的方式。特殊情况下,采用基金管理人交接存单的方式。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需对跨行存款的利率政策风险、存款行
的选择及存款协议承担责任,并指定专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负
责印鉴卡与存款证实书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以确保与基金托管人所交
接凭证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对投资后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
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为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
托管业务授权人名章。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
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
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
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
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
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
制执行。



4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需要的
账户。



5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




2
、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
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加盖
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账户名称、账户预留印鉴以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的开户委托文件为准,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预留印鉴的保管
和使用。该账户为不可提现账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履行受益所有人识别义务,
在开立托管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相关信息的提供、核实等提供必要的协
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
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
主协议。



(六)
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相关规
定开
立和管理期货账户。





)定期存款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基金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定期
存款账户户名应与托管专户保持一致,该账户预留印鉴经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预
留。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若基金管
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
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
签订定期存款协议,协议内容应至少包含起息
日、到期日、存款金额、存款账户、
存款利率、存款是否可以提前支取、定存到期支取账户、存款证实书如何交接以
及存款证实书不得转让质押等条款。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地址和
账户,并将本基金托管专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协议中涉及基金托管人相关职
责的约定须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
、银
行存款开户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
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
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凭证。



如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保管印鉴卡与存款证实书等凭证的,基金管理人应指定
专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负责印鉴卡与存款证实书等凭证的监交
或交接,以确保与基金托管人所交接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
人负责对印鉴卡与存款证实书等凭证或者保管凭证进行保管,不承担印鉴卡与存
款证实书等凭证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
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由基金管
理人保管,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成立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
权文件,该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代表签
名,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联系方式
、预
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名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基金管理人应以传真或其他双方书面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
通知并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授权文件需载明具体生效时间,载明的
具体生效时间不得早于电话确认时间,授权文件自载明日期生效。若载明的具体
生效时间早于电话确认时间,授权文件自电话确认时间生效。



4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书的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原件与传真件一致,若不一致则以生效的传真件为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
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
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
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收付款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名。



3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4

基金
管理人下达的指令必须要素齐全,词语准确。

基金
管理人下达的指
令要素不全或语意模糊导致
指令不明确
的,
基金
托管人有权附注相应
的说明后将
指令退还给
基金
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指令。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发送指令的合法合规性。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优先采用电子指令,其次采用传真或双方共同确认的
方式。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指令送达
时间以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为准,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
而导致的划款延误,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
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
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方式
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
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
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
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
托管人仅
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
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
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
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应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
划款当
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
一般为两个工作小时,基金管理人
应于划款当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指令,
15:00
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因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
指令随机执行,如有
特殊支付顺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交易手续费授权托管人扣收。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如有疑问必
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
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
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
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
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但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
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根据其收到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沪、深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数据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交收。基金财产投资发生的
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
理,基金管理人不需要另行出具指令。


遵照中登上海预交收制度、中登深圳结算互保金制度、中登上海深圳备付
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所做的结算备付金、保证金及最低结算备付金的调整也视
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有效指令,无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另行
出具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予以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视情况
暂缓执行或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
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
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
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一个
工作日,以书面方式(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书”)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变更通知书原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代表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
金管理人应以传真或其他双方书面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授权变更通知
书并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授权变更通知书需载明具体生效时间,载
明的具体生效时间不得早于电话确认时间,授权变更通知书自载明日期生效,且
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
。若载明的具体生效时间早于电话确认时间,授权文件自电
话确认时间生效,且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
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
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书的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原件与传真件
一致,若不一致则以生效的传真件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
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
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电话通知基金管理
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
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
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财产带来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
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位变更申请书》及时送
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
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
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
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
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
理办法》,在每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
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
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
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

2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保证金进
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结算保证金的调整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产品销户时备付金、保证金资金划回事宜应遵守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
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管理人应在
T

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规定的清算时间
11: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基金财产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
欠库券。在完成交割清算后,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在不损害本基
金财产利益的前提下将基金管理人垫支的透支款或欠库券取回并退回基金管理
人,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目前实行T+0预交收制度,因
此基金管理人须于T日15:30之前备足当日上海市场交易担保交收需支付的资金
头寸,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T+0预交收职责;若有大宗交易,基金管理人还需
于T日15:30之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金额。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预交
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
在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T+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若由于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托管人交收失败,由
此引起的后果由管理人承担。若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托管人和管理人
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做出相应变动,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
帮助。


非担保交收业务的交易告知。非担保交收业务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组织交易双方根据业务规则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结算模式完成
交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作为双方的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
保。为确保非担保交收业务的正常交收,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当日及时将该交易
书面告知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其中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达成的公司债转让
交易告知时间为申报当日15:30;其余产品非担保交易告知截止时点为交易当日
17:00。


由于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结算方式为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最
终交收时点为
T

16:00
,因此基金管理人应于
T

15:30
分之前向托管人发送
非担保交收债券的买入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
管专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

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
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该必需的时间不长
于正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用的平均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
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
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
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
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开放期内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
确认数
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
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数据传输系统
发送有关电子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
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
原则,每日
(T
日:资金交收日,下同
)
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
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
应收额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
T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

9: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

12: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因基金托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转换


1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
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2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期货交易及清算交收


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期货公司或负责办理基金资产的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
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对发送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
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期货公司应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备忘
录》,约定基金资产在期货投资运作中的职责及义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2
、复核程序



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
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
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进行估值。




4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7

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
据进行估值。




8

人民币对相关货币的汇率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确
定汇率来源,如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无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确定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来源。




9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
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
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1
0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
2

当发生大额
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
3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
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1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存
款银行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
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



信息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
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
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托管人仅负责对分配的收益总额
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对每一投资者
分配收益明细的复核。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
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
资情况

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投资情况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
的信息披露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时
限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一
、基金费用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