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安福1年定开债发起式 : 招商安福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招商安福1年定开债发起式 : 招商安福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商安福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华夏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招商安福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202 1 年 12 月 30 日 《关于 准予 招商安福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复》 (证监 许可 〔 20 2 1 〕 4157 号文) 注册 公开募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 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 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 问 , 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 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详见“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 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 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 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 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 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 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 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回购,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 一定的风险。如发生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 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 以 一 年为一 个封闭期 。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等交易申请。 在每个 封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 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期限 。 或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出 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且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故存在着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 票型基金 。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达到或超过 50% ,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 或 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 实 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 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 .... 1 二、释 义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7 四、基金托管人 ................................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 22 七、基金备案 ................................ ................................ 26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 2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 .............. 29 十、基金的投资 ................................ .............................. 4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 47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 4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 ...................... 5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55 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 ................................ ........................ 57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 5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0 十八、侧袋机制 ................................ .............................. 66 十九、风险揭示 ................................ .............................. 69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 7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8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100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17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1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20 二十六、备查文件 ................................ ........................... 12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等 相 关法律法规和 《 招商安福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安福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华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指《招商安福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 该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安福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招商安福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安福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安福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法律法 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要求 个人投资者不得投资本基金的从其规定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 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 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 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4 、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 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6 、封闭期:指本基金以一年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下同 )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下同 )至一年后的年 度对日前一日(包括该日 ,下同 )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一 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 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 入、转换转出等交易申请 37 、开放期:指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 ,下同 )进入 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2 个工作日并且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 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 赎回 与其他 业务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 赎回 与其他 业务的,开放期 时间中 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 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8 、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 日历 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在该日历年 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9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 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 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40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1 、《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42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9 、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 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在开放期内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 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 对待 57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 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 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59 、发 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且募集资金中发 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 60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 61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 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 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 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 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62 、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3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 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4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5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 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1 亿元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 83199596 传真:( 0755 ) 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2]100 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 千万元( RMB1,310,000,000 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 股权的 5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5% 。 2002 年 12 月,公司由招商证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资)、中国电力 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立 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0%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 司全部股权的 10% 。 2005 年 4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 有的公司 10 %、 10 %、 10 %及 3.4% 的股权; I 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资)受让 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 3.3 %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 银 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 ,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 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 21.6% 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 11.7% 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全部股权的 55 %,招商证 券持有 全部股权的 45 %。 2017 年 12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 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由 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 2002 年 4 月 9 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 600036 ); 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3968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 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 2009 年 11 月 17 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代码 600999 ); 2016 年 10 月 7 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6099 )。 公司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为使命,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核 心价值观,努力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小青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 1992年 7月至 1994年 9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 海安支行工作。 1997年 7月至 1998年 5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 1998 年 5月至 2004年 4月在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工作。 2004年 4月至 2005年 4月在天一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2005年 4月至 2007年 8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总经理。 2007年 8月 至 2020年 3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 , 投委会主任委员等职。 2020年 3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 总经理、董事长等职。 2021年 9月起兼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 2021年 10月 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 2021年 11月起兼任招商信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 金旭女士,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 1993年 7月至 2001年 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 2001 年 11月至 2004年 7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 2004年 7月至 2006年 1月在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 经理。 2006年 1月至 2007年 5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 代表处任首席代表。 2007年 6月至 2014年 12月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5年 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 4月起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8年 7月起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长, 2020年 11月起兼任领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2021年 11月 起兼任固生堂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现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长。 杜凯先生,工 商管理硕士。 1992年 8月至 1993年 11月先后在蛇口工业区商业服务公 司和蛇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工作。 1993年 12月起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证 券营业部交易员、市场拓展部副主任、经理助理、负责人,深圳分公司总经理,渠道管理部 总经理,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负责人。 2019年 5月起兼任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Young, 1995年 4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2015年 9月退休前系香港毕 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服务主管合伙人。目前兼任泰康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汇丰前海证券有限公司、建信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南顺(香港)集团的独 立董事,同时兼任多个香港政府机构辖下委员会及审裁处的成员和香港会计师公会纪律评 判小组成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思宁女士,博士研究生。 1989年 8月至 1992年 11月历任中国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 助教、讲师。 1992年 11月至 2012年 6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处长、处长、副主 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正局级副主任,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部主任。 2012年 6月至 2014年 6月任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4年 6月至 2017年 4月历任中国证 监会创新部主任、打非局局长。 2017年 5月起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独立 董事。 邹胜先生,管理学硕士。 1992年 12月至 1996年 12月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历任电 脑工程部经理、系统运行部经理。 1996年 12月至 2017年 2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历任系统 运行部副总监、武汉中心主任、创业板存管结算部副总监、电脑工程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其中 2013年 4月至 2017年 2月兼任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7年 3 月起任深圳华锐金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此外,兼任深圳华锐金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下属公司上海华锐软件有限公司董事长、华锐分布式(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锐分 布式技术(长沙)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华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火纹区块链科 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同时兼任深圳协和信息技术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 丰和技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平和技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 事务合伙人、深圳泰和技术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兼任深圳市金融科技协 会联席会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 2、监事会成员 周语菡女士,硕士研究生,先后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及加州州立大学索诺玛分校。自 2008年3月至2014年9月以及自2002年3月至2005年9月任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自2008年2月至2014年5月以及自2002年2月至2005年7月任招商局中国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4年7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公 司监事会主席。 彭家文先生,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学专业本科,武汉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本科。 2001年9月加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招商银行计划资金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 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1年11月起任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 年6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2016年2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 总部副总裁兼招商银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2017年3月起任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行长。2018 年1月起任招商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并兼任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 司、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 罗琳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历 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年起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核算 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市场推广部总监、公司首席市场官兼 银行渠道业务总部总监、渠道财富管理部总监,现任公司首席营销官兼市场支持与管理部 部门负责人,公司监事。 鲁丹女士,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Oracle ERP系统实施顾问;2005年5月至2006年12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2006 年12月至2011年2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年2月至2014年3月 任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2014年4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公司战略与人力资源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官兼产品管理部负责人、公司监事。 3、 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小青先生,简历同上。 钟文岳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年7月至1997年4月于中国 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年4月至2000年1月于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年1月至2001年1月任厦门海发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1月至2004年1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 理;2004年1月至2008年11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11月至2015年 6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年 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 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 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兼任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 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 务工作;2001年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年2月加 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 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 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蔡振先生,硕士。2014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曾任ETF专员、 研究员,主要从事量化投资策略的研究,现任招商安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 理时间:2021年8月5日至今)、招商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8月5日至今)、招商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 11月5日至今)。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王小青、杨渺、裴晓辉、王景、朱红裕、贾 成东、马龙。 王小青先生,简历同上。 杨渺先生,简历同上。 裴晓辉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和国际业务部部门负责人。 王景女士,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部门负责人。 朱红裕先生,公司首席研究官。 贾成东先生,投资管理四部专业总监。 马龙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季度、 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基金法》、 《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 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 1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 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 6 ) 泄露因 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7 ) 玩忽职守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 按 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 4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泄 露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9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本 基金管理人 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 、基金经理承诺 :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 )不泄 露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 五 )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 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 1 )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 2 )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 : 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 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 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 情况等。 ( 3 ) 督察长: 督察长负责监督检 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 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4 ) 风险管理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 员会 ,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 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 5 ) 监察稽核部门 : 监察稽核部门 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 6 )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 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 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 1 )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 是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进行 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 2 )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 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 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 监控 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 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 1 )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 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营思 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 节。 ( 2 )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 行分类, 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 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 3 )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 .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 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 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 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 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 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 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 以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门 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 第三道监控防线。 B .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离 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客户 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 账 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 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 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 账 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 4 )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 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 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按 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 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理 报告; b. 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 监察稽核部门 报告, 监察稽核部门 向 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 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 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如 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 5 )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 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风险管理委 员会、 监察稽核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 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100005 )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100005 )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5,387,223,983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 银复( 1992 ) 391 号 ]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25 号 联系人:郑鹏 电话:( 010 ) 85238667 传真:( 010 ) 85238680 2 、 主要人员情况 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市场一室、市场二室、风险与合规管理室、运营室、创新与产 品室 6 个职能处室。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49 人,高管人员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3 、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 2005 年 2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 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实施 后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第一家银行。自成立以来,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本着 “ 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 ” 的行业精神,始终遵循 “ 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提供优质托管服务 ” 的原则, 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先进的技术系统、优秀的业务团队、 丰富的业务经验,严格履行法律和托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资 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 2021 年 6 月末, 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管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股权投 资基金等各类产品合计 11021 只,证券投资基金 80 只,全行资产托管规模达到 57584.27 亿元。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华夏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与合规管理室,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 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 、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 )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 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 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 2 )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 位和人员; (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控优 先”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 4 )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 5 )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华夏银行经 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 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 6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与合规管理室,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4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等,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 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 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专门设置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指定专人负责受托资产的信息披露工作,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 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等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 售 机构 1、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 - 887 - 9555 (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 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 400 - 887 - 9555 (免长途话费) 电话:( 0755 ) 83076995 传真:( 0755 ) 83199059 联系人:李璟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 010 ) 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 021 ) 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话:( 0755 ) 83190401 联系人: 张鹏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7 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 销柜台 电话:( 0755 )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 83196360 备用传真:( 0755 ) 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2、非直销销售机构: 具体 非直销销售 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 销售机构 。 (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小青 电话:( 0755 ) 83196445 传真:( 0755 ) 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 ) 51150298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 张雯倩 联系人: 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 021 - 6141 8888 传真: 021 - 6335 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 刘典昆 联系人:汪芳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业 务规则》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 2 1 〕 4157 号文 注册 准予 公开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 、 存续期间 、 基金份额 类别 、 发起资金来源 1 、 基金类别: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2 、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 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以一 年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下同 )或每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下同 )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包括该日 ,下同 ) 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的期 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的期间,以此 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等交易申请。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 ,下同 )进入开放期,期间可 以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2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 购 、 赎回 与其他 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 赎回 与其他 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 间要求 。 3 、 存续期间:不定期。 4 、 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基金份额的销售、 调低基金份额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基金发起资金来源 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以及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除外 。 ( 二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 ( 三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发起资 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 四 )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 管理人 、销售机构 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 调整 其他 销售机构 。 ( 五 ) 募集 上限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万 元,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其他公告 。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 ( 七 ) 基金面值、认购 价格、认购费率 及计算公式 1、基金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元。 3、认购费率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 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 基金 的 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 金 额( M ) 认购费率 M < 5 00 万元 0. 30 % M ≥ 500 万元 0 .00% 本基金 的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 1)对于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 2)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具 体数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折算的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 单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 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 (非特定投资人) 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且该认购申请被 全额确认,认购费率为 0.30%,假定 募集期 产生的利息为 50.0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 =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 =100,000/(1+0.30%)=99,700.89元 认购费用 =100,000- 99,700.89=299.11元 认购份额 =(99,700.89+50.00)/1.00=99,750.89份 即投资者 (非特定投资人) 选择投资 100,000元本金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可得到 99,750.89份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具体详见 届时 发布的 相关公告 。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和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认购的方式及确认等均在本 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中详细列明,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的限制 (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2)投资者在 募集期 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 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3)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元(含认 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含认购费),具体认购金额由各非直销销售机构制定(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