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核心优势混合 : 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2年01月15日 01:02:48 中财网

原标题:长城核心优势混合 : 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城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



长城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9年1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19]160号文注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9年4月16日生效。




重要提示


(一)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12月1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21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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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二部分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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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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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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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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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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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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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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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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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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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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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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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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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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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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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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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6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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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86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02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103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04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
.............
105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长城核心优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城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城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城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城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城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非
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3.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4.
法定代表人:王军


5.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
设立日期:
2001

12

27

7.
电话:
0755
-
23982338
传真:
0755
-
23982328


8.
联系人:
崔金宝


9
.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68
-
666


1
0
.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万



1
1
.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059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7.647
%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


合计


100
%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

董事


王军先生,董事长,学士。曾任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主任,1999年7月加
入中国华能集团,历任主管、副处长、处长、副主任等职务。2018年11月出任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邱春杨先生,董事、总经理、首席信息官、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博士。2001年3月
至2002年10月任职于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2002年11月至2020年7月任职于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含广发基金筹备期),历任研究发展部产品设计小组组长、机构理财部副总


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和督察长职务。2020年7月出任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韩飞先生,董事,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1997年6月加入长城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营业部总经理、创新产品开发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营销管理总
部副总经理、广州天河北营业部总经理、广东分公司(筹)负责人等职务;2015年3月至2018年12月,任长城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任长城证券经
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兼广东分公司总经理;2019年8月至今,任长城证券副总裁。


曾晓玲女士,董事,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深圳义达会计师事务所、蛇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富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
海东方威球货运代理有限公司。2003年5月加入长城证券,在资产管理部从事资产监理工
作,2005年3月调入风险管理部,历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2019
年3月至今,任公司总裁助理,2021年3月至今,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姬宏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河南省计划委员会老
干部处副处长、投资处副处长,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副处长,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
分行信贷一处副处长。


朱静女士,董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东方金融
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自1992年7月至1995年5月任西安矿山
机械厂职员,1995年5月至1999年2月任上海财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管理部经理、
副总经理,1999年3月至2015年2月历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职员、业务
规划董事、运行资深主管、总经理助理,营运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会办
公室副主任。


张文栋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曾任职于深圳
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0月起历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二部总
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运营总监。


万建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
会长,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资金管理司宏观分析处
处长;招商银行总行常务副行长;长城证券董事长;招商证券董事长;中国银联首任董事
长、总裁;上海国际集团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董事长等职务。


唐纹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电力部科学研究院系统所工程师,中国
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经济信息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华能集团香港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
记。


徐英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北京财贸学院金融系助教、讲师,海南
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党委书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新华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温子健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已退休。曾任内蒙古广播事业局技术员,南京物资学
校教师,人民日报记者,深圳证券时报社有限公司社长兼总编辑。



2

监事


吴礼信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曾任安徽省地矿局三二六地质队会计主管,深圳中达信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一部部长,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财综合部经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结算
部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3年4月至2015年3月,
历任长城证券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2015年3月至2019年4月,任长城证券董事会
秘书兼财务负责人;2019年4月至今,任长城证券董事会秘书。


曾广炜先生,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总监。曾任职
于中国燕兴天津公司、天津开发区总公司、天津滨海新兴产业公司,2003年1月起历任北
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财务中心总经理、
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杨斌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合规总监、合规法
务管理总部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上
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中国人民
银行上海分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自1998年7月至2004年3月任上海证管办稽查处、
稽查局案件审理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自2004年3月至2015年5月先后于上海证监局
稽查一处、机构二处、机构一处、期货监管处、法制处等部门任职,历任主任科员、副处
长、处长。


黄魁粉女士,监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部总经理。2002年7月进
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曾在信托投资部、信托综合部、风险与合规管理部、信托理财服务
中心工作。


赵永强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行保障部总经理。2004
年7月任职于华润(深圳)有限公司财务会计;2008年4月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资金部、财务部。2010年4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崔金宝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2002年8月至2013年9月任职于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司财务部,2013年9月至2019年10月
任职于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财务部。2019年10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张静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业务主管。2005
年7月至2007年5月任职于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2007年5月加
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侯涛先生,职工监事,大学本科。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1994年9月至1998年7月任职于安徽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1998年7月至2001年7
月任职于安徽省芜湖市供电局,2001年7月至2012年9月任职于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2012年9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邱春杨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杨建华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
经理,硕士。曾任职于大庆石油管理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和君创业有限公司、长
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10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研究部总经理。


沈阳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报、恒生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月加入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兼任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车君女士,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1993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市场处、机构监管处、审理执行处、稽查一
处、机构监管二处、党办等部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正处级调研
员等职务。2011年12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基金经理


杨建华先生,硕士,注册会计师(CPA)。曾就职于大庆石油管理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和君创业投资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2001年10月加入长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总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投资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投委会委员兼基金经理。自2007年9月至2009
年1月任“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1年1月至2013年6月任
“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09年9月至2016年9月任“长城
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任“长
城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8月至2019年2月任“长城久
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04年5月至今任“长城久泰沪
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6月至今任“长城品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4月至今任“长城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20年3月至今任“长城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5月至今
任“长城消费3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0月至今任“长城兴华优选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邱春杨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杨建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


张勇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何以广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马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多元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
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
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
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的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4)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
度。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
建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
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应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
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
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1)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4)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5)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6)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
制。


4、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
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
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
与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①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②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⑤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⑥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
工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⑦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⑧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⑨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
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
的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①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②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④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⑤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
职责是:

①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
事后审查方案;

②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③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
控制措施,达到:

①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
制;


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凭
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李申

联系电话:(021)60637102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
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
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12个职能处室,
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

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
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
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1年一
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097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
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多次被《全球托管
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
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2017、2019及2020年分别荣获《亚


洲银行家》颁发的“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以及“中国
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
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
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
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0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0755-23982244

传真:0755-23982259

联系人:黄念英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网址:www.ccfund.com.cn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上直销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https://etrade.ccfund.com.cn/etrading/)、长城基金管家(手机APP)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以登
录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长城基金管家(手机APP)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
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条款、了解基金网上交
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在网站上公示。


本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请查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的公示信息。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阳雄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号 SK大厦 36-37层

负责人:张学兵

电话:0755-33256666

传真:0755-33206888

联系人:李伟健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755-25028023

传真:0755-25026023

联系人:昌华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1月29日证监许可[2019]160号文注册,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募集期自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4月12日止,共募集2,138,234,603.58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24,035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9年4月16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的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混合型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并不时更新的销售机构名录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如遇香港联合交易所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
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
本基金时,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高于该申购金额限制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还应遵循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本基金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该限制;


4、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5、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
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
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
示:

(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含)-300万元

1.0%

300万元(含)-500万元

0.5%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
者。


(2)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3%

100万元(含)-300万元

0.2%

300万元(含)-500万元

0.1%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
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申购费用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日

1.5%

7日≤T<30日

0.75%

30日≤T<184日

0.5%

184日≤T<365日

0.25%

365日≤T

0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30日(含)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含)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
若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500=93,830.64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50,000份,持有期为85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若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其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50,000×1.1500=57,500.00元

赎回手续费=57,500×0.5%=287.50元

净赎回金额=57,500-287.50=57,212.50元

3、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收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
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
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已通过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中的“一、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中列明的销售机构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本基金的
定期定额投资服务,具体业务开通情况及办理程序请查阅相关公告并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
定。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
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关注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质上市公司的投资机会,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
组合管理,力争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品(包括权证、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0%-95%,其
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核心优
势相关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进
行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
机,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
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1)核心优势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投资具有核心优势的上市公司,主要是指在品牌、研发、行业垄断、公司治理、
商业模式等方面具有相对优势,在全球视角下具有一定核心竞争力和良好成长前景的公
司。


本基金多维度分析具有核心优势公司的投资价值,具体而言:

1)公司具有品牌优势。品牌是企业实力的综合体现,具有品牌影响力的公司往往更易


获得市场及客户的认可,在企业融资、产品销售等方面能具备比较优势。在长期行业竞争
中,经过市场优胜劣汰,留下来的一般是品牌知名度高,竞争力强的企业。本基金筛选各
行业中主营业务收入、归属母公司净利润规模处于前列及成长性突出的代表性品牌公司。


2)公司研发优势明显。本基金重视那些在研发方面投入较大的公司,一般这样的公司
能够建立自身的护城河,具有较好的长期竞争力。定量筛选指标包括研发人员数量占比、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资本化研发支出占研发投入的比例、专利数量、成果转换效率
等,定性分析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技术背景、研究团队成员技术实力、产品研发体系建设
等情况。


3)具有行业垄断优势。依托中国资源禀赋及自身经济发展需求,储备丰富、处于产业
上游,具有天然垄断的公司;短期内无法被同行业竞争者超越,具有核心技术垄断的公司;
因政策性干预或先发优势,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有优势议价能力的公司。定性分
析包括产业链地位研究、竞争格局分析、行业重大政策判断,定量分析包括主营产品市场
占有率、生产成本、毛利率等指标的横向比较。


4)公司治理规范。本基金筛选股东结构稳定、公司发展目标清晰、有合适的激励措施,
管理层稳健高效、信息披露透明,生产管理、费用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优于同行业,能
够重视中小股东利益,具有可持续发展路径的公司。本基金关注过去5年公司主要股东及
管理层变化、未来3-5年发展战略、员工激励计划、定期报告披露情况及投资者关系管理
等因素。


5)商业模式清晰。商业模式是企业战略规划的重要内容,清晰的商业模式才可能给公
司带来差异化的竞争优势,长期给股东带来回报。本基金主要关注公司的各季度经营情况、
产品及服务、毛利率、市占率、现金流、并购重组等变化,进而验证并筛选商业模式清晰
可靠的公司。


(2)个股投资策略

随着资本市场互联互通继续推进,一些具有优势的中国企业将获得全球资本的关注。

本基金从全球视角下筛选那些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和良好成长前景的公司,采取“自上而下”

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构建组合,一方面注重根据宏观经济走势和各行业的景气度
变化发现投资机会,另一方面也根据个股深入研究寻找投资机会。注重公司的内在价值的
分析,在个股股价低于其内在估值水平或估值合理的时候买入并持有,在估值显著高估或
者风险收益比更高的个股出现时进行个股调整。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本基金将
遵循核心竞争优势相关股票的投资策略,选择基本面良好、具有估值优势、流动性高的港
股通标的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评估筛选,构建本基金的各
级股票池。本基金在进行股票资产配置时,将考察企业的流动性和换手率指标,参考基金


的流动性需求,以降低股票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
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基础上,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财政政策、货币政策、
债券市场券种供求关系及资金供求关系,主动判断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确定和动态调整固
定收益类资产的平均久期及债券资产配置。本基金具体债券投资策略包括久期管理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个券选择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债券回购杠杆策略等。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本
基金在权证投资方面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力求稳健的投资收益。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
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合理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
风险水平。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及结构设计的研究,结合多种定价模型,根据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适度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
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在中小企业私募债选择时,本基金将采用公司内部债券信用评级系统对信用评级进行
持续跟踪,防范信用风险。在此基础上,本基金重点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要素、担
保机构等发行信息对债项进行增信。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
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4)宏观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和市场周期分析;

(5)上市公司财务品质和管理能力,以及对公司盈利增长能力的预测。


2、投资决策程序

(1)研究部定期对宏观经济、市场、行业、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等提出分析报告,为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对于可能对证券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
事件,及时提出评估意见及决策建议;

(2)研究部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各级股票库,并提供重点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在公司各级股票库的基础上,基金经理负责建立符合基金合同规定和投资需求的股票投资
备选库;

(3)固定收益部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固定收益券种库,提供各券种的基本面情况及投
资要点分析;

(4)在对经济形势和市场运作态势进行讨论分析后,基金经理拟定下一阶段股票、债
券及短期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做出《资产配置提案》和重点证券投资方案,报投资决策委
员会讨论;

(5)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经理上报的资产配置提案的基础上,讨论并确定下一阶段
的资产配置和重点证券投资决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下达给基金经理;

(6)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决议和重点证券投资决定,基金经理负责在
股票投资备选库和固定收益券种库中选择拟投资的个券,制定投资组合方案;

(7)在基金经理权限内的投资,由基金经理自主实施;超过基金经理权限的,须经投
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或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8)金融工程小组负责开发基金投资组合的分析评价体系及其他辅助分析统计工具,
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定期跟踪分析,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


五、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
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核心优势相关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8)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2)、(20)、(21)条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