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银鑫恒混合A : 关于上银鑫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关于上银鑫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加C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定及《上银鑫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约定,经与基 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基金管理人” 或“本公司” )决定对上银鑫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 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上银鑫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 )等法律文件进行相应修改。本次修订将自2022 年1 月17 日起正式生效,并自同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具体情况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将形成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计算各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本次增加C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13846)后,本基 金原有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10313)。 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份额或C类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2、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均为人 民币1元(含申购费),通过销售机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投资者每次赎回A 类基金份额或C 类基金份额不 得低于1份,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1份。 3、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长短收取赎回费,并按照本类别基金 资产净值计提销售服务费。原有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A 类 基金份额,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本基金各份额类别的具体费率结构如下: 费用类型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 M ) <50 万元 1.50% 0% 50 万元 ≤M < 200 万元 1 . 20% 200 万元 ≤M<500 万元 0.8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 , 每笔 1, 000 元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 N ) <7 日 1.50% 持有期限 ( N )〈 7 日 1.50% 7 日 ≤N<30 日 0.75% 7 日 ≤N<30 日 0.50% 30 日 ≤N<180 日 0.50% N≥180 日 0% N≥30 日 0% 销售服务费率 0% 0.60% 管理费率 1.50% 托管费率 0.25% 4、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与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A类、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5、其他事项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权利; (2)凡《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书中对基金份额的提及,未做特别说明的,均适用于A类基 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本公司的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敖玲 网址:h t tp:/ / www. b oscam.com.cn (2)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①上银基金网上直销平台 网址 : h t t p s : // t ra de . bo sc a m.com.cn/ et r a d in g/ ②上银基金微信服务号 微信号:“上银基金” 或“shangyinjijin”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2、其他销售机构 暂无。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 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请以本公司届时发布的相 关业务公告或本公司网站公示为准。 3、本公司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根据本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对C"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 三、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C类份额相关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完善了相关表述。本次修改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并 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上银鑫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我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中就上述相关 内容作相应修改。 四、重要提示 1、本次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C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 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登载于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 gov.cn/fund ) 和本公司网站(www.boscam.com.cn)的《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及相关业务公告。 2、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60231999)咨询有关详情。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 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 慎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上银鑫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基金合同章节修改前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言 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 依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 依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第二部分释义 11 、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 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按照 《 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 法 》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 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 投资人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 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无 1 1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 02 0 年 8 月 2 8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20 、 合格境外投资者 :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 包括其不时修订 ) 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 、 投资人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 者 、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新增加 : 57 、 销售服务费 :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 用 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的费用 58 、 A 类基金份额 : 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 购费用 , 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 、 C 类基金份额 :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 且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 额 第三部分基金 的基本情况 八 、 基金份额类别 无 八 、 基金份额类别 新增加 : 本基金根据 申 购费用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等的不同 ,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 在投 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 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 在 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 而是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 称为 C 类基金份 额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基金代码 。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并分别公告 ,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 第四部分基金 份额的 发售 一 、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 、 发售方式 、 发售对象 3 、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 一 、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 、 发售方式 、 发售对象 3 、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二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 、 申购 、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 换 。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 、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 其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 、 赎回的价格 。 二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 、 申购 、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 换 。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 、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 其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 类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的价格 。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 , 即申购 、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 , 即申购 、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六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 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 , 并在 T+1 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 况 , 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 2 、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 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 招募说明书 》 。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 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3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 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 《 招募说明书 》, 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 并在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 其中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 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4 、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 不列入基金财产 。 六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 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 , 两类基 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 。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 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T 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 并在 T+1 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况 , 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2 、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 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 并在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 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 ,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 ,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3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 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 《 招募说明书 》, 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 。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 ,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 列示 。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赎回 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 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 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4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 不列入基金财产 ; C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2 ) 部分延期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 ,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 ,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 ,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 选择延期赎回的 , 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 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 请将被撤销 。 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 开 放 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 以此类推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 ,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2 ) 部分延期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 ,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 ,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 ,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 选择延期赎回的 , 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 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 以此类 推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十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 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 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布最 近 一 个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 十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 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 第七部分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 ( 二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 、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 定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 、 报表 、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一 、 基金管理人 ( 二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 、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 定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 、 报表 、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 第七部分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 、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 李建红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 、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 定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 8 ) 复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价格 ; (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二 、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 缪建民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 、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 定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 8 ) 复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 、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价格 ; (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年限 ; 第七部分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 第八部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一 、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 应 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 会或 《 基金合同 》 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 调整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2 、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范围 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2 )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范围内 , 且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 调低赎回费 率 、 调整收费方式 , 增加 、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或分类规则 ; 一 、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 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 会或 《 基金合同 》 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 调整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率 ; 2 、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范围 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2 )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范围内 , 且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 调低赎回费 率 、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 调整收费方式 , 增加 、 减少 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分类规则 ; 第十四部分基 金资产估值 五 、 估值程序 1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 , 精确到 0.0001 元 ,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 度应急调整机制 。 国家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净值 , 并按规定公告 。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 , 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 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 五 、 估值程序 1 、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 ,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 精确到 0.0001 元 ,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 国家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 并按规定公告 。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 ,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 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 第十四部分基 金资产估值 六 、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 及 时性 。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位 ) 发生估值错误时 ,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4 、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 六 、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 及时 性 。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 第 4 位 ) 发生估值错误时 ,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 4 、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 2 )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两日内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 第十四部分基 金资产估值 八 、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 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 。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 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 。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第十五部分基 金费用与税收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无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新增加 : 3 、 从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 第十五部分基 金费用与税收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无 上述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 - 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新增加 : 3 、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 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 。 销售服务 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 H=E×0.6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 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 , 按月支付 ,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 ,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 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划出 , 由基金管理人代收 , 基金管理人 收到后按相关合同约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 若 遇法定节假日 、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延 。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 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 上述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10 项费 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第十六部分基 金的收益与分 配 三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 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若投资者不选 择 ,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 4 、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三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 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若 投资者不选择 ,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 4 、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 ,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 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 应的可分配收益 将有所不同 。 本基金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第十六部分基 金的收益与分 配 六 、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 ,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 ,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 , 依照 《 业务规则 》 执行 。 六 、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 ,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 ,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 , 依照 《 业务规则 》 执行 。 第十八部分基 金的信息披露 ( 四 ) 基金净值信息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 通过规 定网站 、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 ,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 四 ) 基金净值信息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 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 通过规 定网站 、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 ,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 第十八部分基 金的信息披露 ( 七 )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 并登载在规定报 刊和规定网站上 。 17 、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 无 ( 七 )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 并登载在规定报 刊和规定网站上 。 17 、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计价错误达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新增加 : 24 、 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第十八部分基 金的信息披露 六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 、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 审查 , 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六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 、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 审查 , 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第十九部分基 金合同的变更 、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七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七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 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 注: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款将与正文保持一致。 托管协议章节修改前修改后 一 、 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人 ( 二 ) 基金托管人 ( 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 : 李建红 ( 二 ) 基金托管人 ( 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 : 缪建民 二 、 基金托管协 议的依据 、 目的 和原则 ( 一 ) 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等有关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 ( 一 ) 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等有关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 四 、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 一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 况进行核查 ,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 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 一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 况进行核查 ,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 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 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 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五 、 基金财产的 保管 ( 八 )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保管 。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 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 。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 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 并在三十个工 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 因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 致所造成的后果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 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15 年 。 ( 八 )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保管 。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 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 。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 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 并在三十个工 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 因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 致所造成的后果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 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 八 、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 估值和 会计核算 ( 一 )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 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 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 精确到 0.0001 元 ,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 国 家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 一 )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 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 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该类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 精确到 0.0001 元 , 小数点后第五位 四舍五入 , 国家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十 、 基金信息披 露 ( 二 ) 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 明书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基金募集情况 、 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 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金份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 (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 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 的信息披露 、 临时报告 、 澄清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基金 年度报告需经符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 方可披露 。 ( 二 ) 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 明书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基金募集情况 、 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 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申 购 、 赎回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 ( 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 、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实施侧袋机 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 临时报告 、 澄清公告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 。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符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 方可披露 。 十二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 、 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 如不能妥善保管 , 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 任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 、 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保存期不少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 如不能妥善保管 , 则按 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 十三 、 基金有关 文件档案的保 存 ( 一 ) 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记录 、 账册 、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基金托管人 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 账册 、 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 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 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 ( 一 ) 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记录 、 账册 、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基金托管人 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 账册 、 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 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 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年限 。 十三 、 基金有关 文件档案的保 存 ( 四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 整保存原始凭证 、 记账凭证 、 基金账册 、 交易记录 和重要合同等 , 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 以 上 。 ( 四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 整保存原始凭证 、 记账凭证 、 基金账册 、 交易记录 和重要合同等 , 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少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 年限 。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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