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银科技驱动双周定期可赎回混合A : 关于上银科技驱动双周定期可赎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关于上银科技驱动双周定期可赎回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 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定及《上银科技驱动双周定期可赎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 )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上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或“本公司” )决定对上银科技驱动双周定期可赎 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增加C 类基金份额,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对《基金合同》《上银科技驱动双周定期可赎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 管协议》” )等法律文件进行相应修改。本次修订将自2022 年1 月17 日起正式生效,并自同日起 开始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自2022 年1 月20 日起开 始办理赎回、转换转出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开放申购,定期开放赎回,2022 年度的赎回、转 换转出开放日期详见本公司网站于2021年12月28日发布的《上银科技驱动双周定期可赎回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的公告》。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具体情况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将形成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计算各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本次增加C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3892)后,本基金 原有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1277)。 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份额或C类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2、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均为人 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投资者每次赎回A 类基金份额或C 类基金份额不 得低于1份,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每一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1份。 3、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长短收取赎回费,并按照本类 别基金资产净值计提销售服务费。原有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增加C 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 为A类基金份额,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本基金各份额类别的具体费率结构如下: 费用类型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 M ) <50 万元 1.50% 0% 50 万元 ≤M<200 万元 1.20% 200 万元 ≤M<500 万元 0.8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 , 每笔 1, 000 元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 N ) <7 日 1.50% 持有期限 ( N ) <7 日 1.50% 7 日 ≤N<14 日 1.00% 7 日 ≤N<30 日 0.50% 14 日 ≤N<30 日 0.75% 30 日 ≤N<180 日 0.50% N≥30 日 0% N≥180 日 0% 销售服务费率 0% 0.60% 管理费率 1.50% 托管费率 0.25% 4、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与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A类、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5、其他事项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权利; (2)凡《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书中对基金份额的提及,未做特别说明的,均适用于A类基 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本公司的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层 电话:( 0 21)6023279 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敖玲 网址:http://www.boscam.com.cn (2)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①上银基金网上直销平台 网址:https://trade.boscam.com.cn/etrading/ ②上银基金微信服务号 微信号:“上银基金” 或“shangyinjijin”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2、其他销售机构 暂无。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 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请以本公司届时发布的相 关业务公告或本公司网站公示为准。 3、本公司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根据本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对C"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 三、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C 类份额相关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完善了相关表述。本次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上银科技驱动双周定期可赎回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我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更新)中就上述相关内容作相应修改。 四、重要提示 1、本次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C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 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登载于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 gov.cn/fund)和本公司网站(www.boscam.com.cn)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及相关业务公告。 2、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60231999)咨询有关详情。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 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 慎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上银科技驱动双周定期可赎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基金合同章节修改前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 言 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 依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 依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 ”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 第 二 部分释 义 20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 包括其不时修 订 )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1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按照 《 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 法 》( 包括其不时修订 )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 法人 22 、 投资人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 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无 20 、 合格境外投资者 :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 资管理办法 》( 包括其不时修订 ) 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 、 投资人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 者 、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新增加 : 59 、 销售服务费 :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 用 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的费用 60 、 A 类基金份额 : 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 购费用 , 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1 、 C 类基金份额 :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 且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 额 第三部分基 金的基本情况 八 、 基金份额的类别 无 八 、 基金份额的类别 新增加 :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等的不同 ,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 在投资人 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 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 在投资人 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代码 。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 别公告 ,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 第四部分基 金份额的发售 一 、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 、 发售方式 、 发售对象 3 、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一 、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 、 发售方式 、 发售对象 3 、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 、 申购 、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 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或转换转入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 其基金 份额申购价格为下一申购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的 价格 。 投资人在非赎回开放期内 , 或在赎回开放期 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赎回或者转换转 出申请的 , 视为无效申请 。 二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 、 申购 、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 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或转换转入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 其基金 份额申购价格为下一申购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 购的价格 。 投资人在非赎回开放期内 , 或在赎回开 放期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赎回或者转 换转出申请的 , 视为无效申请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 即申购 、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 即申购 、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六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 费用及其用途 1 、 申购 、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况 , 经履行适当程序 ,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2 、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 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 , 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 ,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 3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 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中列示 。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 ,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4 、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 不列入基金财产 。 六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 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 , 两类基 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 。 申购 、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 , 并在 T+1 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 况 , 经履行适当程序 ,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2 、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 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 并在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 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 , 有 效份额 单位为份 , 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 ,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3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 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 并在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 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4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 不列入基金财产 ; C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2 )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 在赎回开 放期内 , 发 生巨额赎回且不存在单一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况下 ,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第 ( 1 ) 项办理 , 亦可以对符合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全部接受和确认 , 并按 当日赎回比例办理且支付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 金总份额的 20% 的份额对应的赎回金额的基础 上 ,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措施 。 即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 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的 , 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 延缓支付 ,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延缓支付的 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 。 ( 3 ) 延期办理 : …… 延期的赎回申请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 以此类 推 。 因此导致延期办理期限超过赎回开放期的 , 基 金管理人在赎回开放期外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 办理赎回申请 , 赎回开放期外延期办理的期限最 长不可超过 20 个工作日 , 赎回开放期外延期办理 期间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份额的 限制 。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2 ) 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 在 赎回开放期内 , 发 生巨额赎回且不存在单一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况下 ,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第 ( 1 ) 项办理 , 亦可以对符合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全部接受和确认 , 并按 当日赎回比例办理且支付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 金总份额的 20% 的份额对应的赎回金额的基础 上 ,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措施 。 即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 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的 , 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 延缓支付 ,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延缓支付的 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 ( 3 ) 延期办理 : …… 延期的赎回申请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工作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 以 此类推 。 因此导致延期办理期限超过赎回开放期 的 , 基金管理人在赎回开放期外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继续办理赎回申请 , 赎回开放期外延期办理的 期限最长不可超过 20 个工作日 , 赎回开放期外延 期办理期间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 部分延期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 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十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 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十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 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二 、 基金托管人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 、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 定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 8 ) 复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价格 ; (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 二 、 基金托管人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 、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 定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 8 ) 复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 、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价格 ; (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 账册 、 报 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不 少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 限 ;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 第八部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一 、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 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以及 《 基金合同 》 另有约定的除外 : ( 5 ) 调整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 2 、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范围 内 、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2 )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 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 一 、 召开 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 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以及 《 基金合同 》 另 有约定的除外 : ( 5 ) 调整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 2 、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范围 内 、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2 )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 调低赎回费率 、 调低销售 服务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 或者 增加 、 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分类规则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五 、 估值程序 1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 , 精确到 0.0001 元 ,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 基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 形下的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 。 国家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 , 并按规定公告 。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 ,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五 、 估值程序 1 、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 ,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 精确到 0.0001 元 , 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 舍五入 。 基金管理 人可以设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 国家另有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 并按规定公告 。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 ,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 、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位 ) 发 生估值错误时 ,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4 、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位 ) 发生估值错误时 ,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 4 、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 2 )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八 、 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 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 八 、 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 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 金净 值予以公布 。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 收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无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新增加 : 3 、 从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 ;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 收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无 上述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新增加 : 3 、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 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 。 销售服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 H=E×0.6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 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 ,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 若遇法定节假日 、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 ,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 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 上述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10 项费 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三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 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若投资者不选 择 ,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 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三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 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若 投资者不选择 ,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 4 、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 ,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 各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 本基金同一 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六 、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 ,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 ,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 , 依照 《 业务规则 》 执行 。 六 、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 ,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 ,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 , 依照 《 业务规则 》 执行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 四 ) 基金净值信息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工作日的次日 , 通过规 定网站 、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 ,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 四 ) 基金净值信息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 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工作日的次日 , 通过规 定网站 、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工 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 ,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 七 )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 并登载在规定报 刊和规定网站上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 15 、 管理费 、 托管费 、 申购费 、 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 、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6 、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 ( 七 )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 并登载在规定报 刊和规定网站上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 15 、 管理费 、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 申购费 、 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6 、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七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 、 审查 ,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 七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 、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 、 审查 ,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 、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七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20 年以上 。 七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 注: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款将与正文保持一致。 托管协议章节修改前修改后 三 、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 九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 应收资金到账 、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 基金收益分配 、 相关信息披露 、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 九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 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 应收资金到账 、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 、 基金收益分配 、 相关信息披露 、 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 四 、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核查 ( 一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 进行核查 ,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 、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 一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 进行核查 ,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 、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 、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 八 、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 一 )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 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 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 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 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 ,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 国家另有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 并按规定公 告 。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后 ,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给基金托管人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 以约定 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 ( 一 )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 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 程 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 ,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 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 ,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 国家 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 并按规定 公告 。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后 ,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 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 以 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 布 。 八 、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 三 )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位 ) 发 生估值错误时 ,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三 )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位 ) 发生估值错误时 ,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 2 )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八 、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 八 )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 行政法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基金定期 报告 、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 、 审查 ,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 ( 八 )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 行政法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 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 、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 、 审查 ,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 九 、 基金收益 分配 ( 一 ) 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 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若投资者不选 择 , 本基金默 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 一 ) 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 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若 投资者不选择 ,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 ,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 各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 本基金同一 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九 、 基金收益 分配 ( 三 )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 ,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 ,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 , 依照 《 业务规则 》 执行 。 ( 三 )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 ,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 ,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 , 依照 《 业务规则 》 执行 。 十一 、 基金费 用 无 新增加 : ( 三 )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 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 。 销售服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 H=E×0.6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 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 ,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 若遇法定节假日 、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 ,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十一 、 基金费 用 ( 五 ) 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 可根 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 基金托管费 率 。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 基金托管费率 , 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 基金 托管费率 ,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 理人调整管理费 、 托管费 , 需于调整实施前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 。 ( 六 ) 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 可根 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 基金托管费 率 、 销售服务费率 。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 基金托管费率 、 销售服务 费率 ,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 、 基金托管费率 、 销售服务费率 , 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调整管理费 、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率 , 需于调整实施前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 。 十三 、 基金有 关文件档案的 保存 ( 一 ) 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基金托管人应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 账册 、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 定的期限保管 。 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 ,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 ( 一 ) 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基金托管人应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 账册 、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 定的期限保管 。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 十六 、 托管协 议的变更 、 终 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20 年以上 。 (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