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银未来生活灵活配置混合A : 关于上银未来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时间:2022年01月17日 12:30:40 中财网
原标题:上银未来生活灵活配置混合A : 关于上银未来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关于上银未来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上银未来生活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的约定,经与基金托
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上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或“本公司” )决定对上银未来生活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根据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上银未来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 )等法律文件进行相应修改。本次修订
将自2022年1月17日起正式生效, 并自同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情况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 将形成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
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各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本次增加C类基金
份额(基金代码为014113)后,本基金原有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07393)。

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份额或C类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
购。

2、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均为
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投资者每次赎回A类基金份额或
C类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1
份。

3、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长短收取赎
回费,并按照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计提销售服务费。原有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
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A类基金份额,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本基金各份额类别的具体费率结构如下:
费用类型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50万元1.50%
0%
50万元≤M<200万元1.00%
2002万元≤M<500万元0.8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 每笔
1,000元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7日1.50% 持有期限(N)〈7日1
.
50%
7日≤N<30日0.75%
7日≤N<30日0.50%
30日≤N<6个月0.50%
N≥6个月0% N≥30日0%
销售服务费率0% 0.60%
管理费率1.50%
托管费率0.25%
4、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与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A类、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净值信息。

5、其他事项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权利;
(2)凡《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书中对基金份额的提及,未做特别说明
的,均适用于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本公司的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敖玲
网址:http://www.boscam
.
com
.
cn
(2)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①上银基金网上直销平台
网址:https://trade.boscam.com.cn/etrading/
②上银基金微信服务号
微信号:“上银基金” 或“shangyinjijin”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2、其他销售机构
暂无。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
司届时发布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本公司网站公示为准。

3、本公司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本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对C2 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披露。


三、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C类份额相关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完
善了相关表述。本次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基
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上银未来生活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我司将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中就上述相关内容作相应修改。

四、重要提示
1、本次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事项予
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登载于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和本公司网站(www.
boscam.com.cn)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及相关业务公告。

2、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60231999)咨询有关详
情。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
决策之前,请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
新)等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
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
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
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上银未来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
照表》
基金合同章

修改前修改后
全文指定媒介规定媒介
第一部分前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
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
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前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
与更新要求,最迟将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释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
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
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
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
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
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
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
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加: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
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
费用
56、A2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
购费用, 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
57、C2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基
金的基本情

八、基金份额类别

八、基金份额类别
新增加: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
时收取申购费用

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
收取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
告,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第四部分基
金份额的发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

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其中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
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其
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年限;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
限;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5) 调整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整
收费方式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 调整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
销售服务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或者增加、取消或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分类规则;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或因指数编制及发布等
方面的原因,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
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无需召开基
金持有人大会,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或因指数编制及发布等
方面的原因,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
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无需召开基
金持有人大会,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份额净值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错误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
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
.
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错误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份
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新增加:
3、从C类基金份额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新增加: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
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
初3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由于本基金A2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而C2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


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
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
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
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
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
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
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
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
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 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 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 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 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
定网站上。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
定网站上。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新增加: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五)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
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五)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
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
整、及时。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
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15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注: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款将与正文保持
一致。

托管协议章

修改前修改后
全文指定媒介规定媒介
本托管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
更新要求,最迟将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基金托管
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
律法规、《上银未来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上银未来生活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或“《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五、基金财产
的保管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
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
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五、基金财产
的保管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
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
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
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
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
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份额净值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
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
.
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份
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
.
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九、基金收益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4、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4、由于本基金A2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而C2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十、基金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披露、基金清算报告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信息披露、基金清算报告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信息
披露
(三)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及指定网站等媒介公开披露。

(三)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
站”

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
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报刊及规定
网站等媒介公开披露。

十一、基金费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新增加:
3、从C类基金份额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
十一、基金费


新增加:
(四

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
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十一、基金费

(四)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四)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十一、基金费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核
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
人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核
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
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十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
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
存期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20年。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15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
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
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存期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20年。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
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十三、基金有
关文件档案
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
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
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十三、基金有
关文件档案
的保存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
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
要合同等

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15年以上


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
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
要合同等

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年限。

十六、托管协
议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15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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