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银慧恒收益增强债券A : 关于上银慧恒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关于上银慧恒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 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及《上银慧恒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上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对上银慧恒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对《基金合同》、《上银慧恒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 “《托管协议》 ”) 等法律文件进行相应修改。本次修订将自 2022年 1月 17日起正式生效,并自同日起开始办 理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加 C类基金份额的具体情况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后,将形成 A类和 C类两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 代码,并分别计算各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本次增加 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 014116) 后,本基金原有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 010899)。 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 A类份额或 C类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2、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或 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均 为人民币 1元(含申购费),通过销售机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含申购 费)。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投资者每次赎回 A类基金份额或 C类基金份 额不得低于 1份,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份。 3、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新增的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长短收取赎回费,并按照 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计提销售服务费。原有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后,全 部自动转换为 A类基金份额,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本基金各份额类别的具体费率结构如下: 费用类型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100万元 0.80% 0%申购费率 100万元≤M<500万元 0.5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每 笔 1,000元 持有期限(N)<7日 1.50%持有期限(N)<7日 1.50% 赎回费率7日≤N<30日 0.10% N≥7日 0% N≥30日 0% 销售服务费率 0% 0.30% 管理费率 0.60% 托管费率 0.10% 4、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与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A类、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5、其他事项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权利; (2)凡《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书中对基金份额的提及,未做特别说明的,均适用 于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 二、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本公司的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敖玲 网址:http://www.boscam.com.cn (2)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①上银基金网上直销平台 网址:https://trade.boscam.com.cn/etrading/ ②上银基金微信服务号 微信号:“上银基金”或“ shangyinjijin”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2、其他销售机构 暂无。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 C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发布 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本公司网站公示为准。 3、本公司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本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对 C 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 三、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 C类份额相关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完善了相关表述。本次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情形,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上银慧恒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我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 新)中就上述相关内容作相应修改。 四、重要提示 1、本次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 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登载于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和本公司网站( www.boscam.com.cn)的《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及相关业务公告。 2、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021-60231999)咨询有关详情。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认真阅读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 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 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上银慧恒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基金合同章节修改前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前言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释义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上银慧恒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 日起执行)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上银慧恒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 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无 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新增加 :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 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 54、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且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55、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且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基金的 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无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新增加: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 A类基金份额;在 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 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 金 A类基金份额 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 费用的不同,本基 金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第四部分基金份 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 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人。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 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4位,小数点后 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T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1、本基金分 为 A类 和 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 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 4位,小数点后 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 4、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 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4、本基 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 A类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 近 1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 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 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 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第七部分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 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第七部分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 置 ;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第十四部分基金五、估值程序五、估值程序 资产估 值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0.0001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第十四部分基金 资产估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 4位 以内(含 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4位以内(含 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第十四部分基金 资产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基金 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无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新增加 : 3、 从 C类基金份额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第十五部分基金 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无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中 第 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新增加 :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 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按前一 日 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0.30%年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 数 H 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 E 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 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并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中 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部分基金 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金分红 ;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 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 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第十六部分基金 的收益与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日内编制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十九部分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注: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款将与正文保持一致。 托管协议章节修改前修改后 第二部分基金托管 协议的依据、目的和 原则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与《上银慧恒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上银 慧恒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订立。 第二部分基金托管三、原则三、原则 协议的依据、目的和 原则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 年 9 月 1日起执行。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三部分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第四部分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的 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 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 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第八部分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 核 2、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 0.0001元,小数点后 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3、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得出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 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 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 2、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的该类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0.0001元, 小数点后 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 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 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 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6、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 4位以 内 (含 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 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6、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4位以内(含 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第九部分基金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 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 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 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 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第九部分基金收益 分配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上银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执行。依照《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部分基金信息 披露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 程 序 7、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 程 序 7、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 认。 第十一部分基金费 用 无新增加: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 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按前一 日 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0.30%年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 数 H 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 E 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第十一部分基金费 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 间 1、复核程序: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 2、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 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复核程序、支付方式 和时 间 1、复核程序: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进行复核 。 2、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 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无新增加: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 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并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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