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银科技驱动双周定期可赎回混合A : 上银科技驱动双周定期可赎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1号)

时间:2022年01月17日 12:52:37 中财网

原标题:上银科技驱动双周定期可赎回混合A : 上银科技驱动双周定期可赎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1号)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银科技驱动双周定期可赎回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银科技驱动双周定期可赎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上银科技驱动双周定期可赎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2020年12月3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3305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于2021年6月8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
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
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
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其
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开放申购,但并非每个工作日开放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
仅能在赎回开放期内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因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赎回
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则其基金份额将至下一赎回开放期方可赎回。与其他定期开
放式基金或者普通开放式基金存在差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
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不同,采
取保证金交易,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虽然本基金对股指期货的投资仅限于现金
管理和套期保值等用途,在极端情况下,期货市场波动仍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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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影响;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可能面临价格波动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强制平仓风险、合约到期风险、行权
失败风险、交易违约风险等。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
“科技驱动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但应赎回开放
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赎回开放期开始前
2 个工
作日及赎回开放期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基金赎回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基金非赎回开放期内,本
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
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如
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50%比例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中涉及增设C类基金份额相关条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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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法规,对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更新编制日为2022年1
月17日。



上银科技驱动双周定期可赎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的募集..........................................................................................................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8
九、基金的投资.......................................................................................................... 41
十、基金的财产.......................................................................................................... 5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52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5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十六、侧袋机制.......................................................................................................... 72
十七、风险揭示.......................................................................................................... 75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8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37
二十三、备查文件.................................................................................................... 138



上银科技驱动双周定期可赎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银科技驱动双周定期可赎回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银科技驱动双周定期可赎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银科技驱动双周定期可赎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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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银科技驱动双周定期可赎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上银科技驱动双周定期可赎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银科技驱动
双周定期可赎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上银科技驱动双周定期可赎回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上银科技驱动双周定期可赎回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银科技驱动双周定期可赎回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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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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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申购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业务的工作日。本基金在开

始办理申购业务后,每个工作日开放申购
38、赎回开放期: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工作日。本基金在开
始办理赎回业务后,每个自然月的
5日、20日开放赎回,每个赎回开放期为
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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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在赎回开放期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在该日办理该赎回业务的,则赎回开放期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赎回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赎回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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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依据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
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如未来
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前述摆动定价机制的定义进
行调整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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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1、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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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号
3幢
52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楼

设立日期:2013年
8月
30日

法定代表人:汪明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敖玲

联系电话:021-60232799

股权结构:本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114号文批准,上海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90%股权;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10%股权。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汪明先生,董事长,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历任上海银行公司金融部副总经
理、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兼重点客户部总经理,上海银行北京分行党委委员、纪
委书记、副行长,上海银行同业金融部副总经理、公司业务部总经理,上海银行
浦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浦西分行党委书记,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武俊先生,董事,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博士研究生。历任上海银行资金营运
中心总经理助理,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金融市场部副总
经理兼同业部总经理,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兼同业部总经理兼上海自贸试验区分
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同业部总经理,金融
市场部总经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上海银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上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刘小鹏先生,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研究生、中欧国际工商学
院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华一银行企业融资部经理、工会主席,上海银行浦东
分行行长助理、上海银行总行授信审批中心副总经理、上海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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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审批部总经理、上海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上海银行市南
分行副行长(总经理级)、党委委员及工会主席等职务。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


徐筱凤女士,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历任复旦大学讲师、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学术期刊主编及编辑部主任。现任复旦大
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助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晏小江先生,独立董事,上海理工大学系统工程硕士。历任建行上海分行部
门副总经理,建新银行(香港)执行董事、副行长,建行南非分行行长,建行香
港分行行长,建银国际(香港)行政总裁,香港大新银行执行董事,大新银行(中
国)行长,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李德峰先生,独立董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历任山东省
菏泽地区林业局办公室秘书,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师、外国语学院副书记兼
副院长、金融学院副书记,中国证券业协会教材编写与命题委员会委员、培训委
员会委员。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金融
学院中国城乡发展与金融研究中心主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

董建红女士,监事,西安理工大学管理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一拖
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处、财务处科员、副科长、科长,一拖股份公司财务部部长、
总会计师,中国一拖集团财务部部长、财务总监,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金
融投资事业部总监,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兼任中国一拖集团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洛阳银行董事;现任国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上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廖隽女士,职工监事,本科。历任农业银行上海普陀支行职员、上海银行总
行公司业务部副主管、上海银行市南分行公司部副总经理、上海银行漕河泾支行
副行长等职务。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市场营销部总监,上银瑞
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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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鹏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王玲女士,督察长,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研究生。曾长期任职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北京市星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唐云先生,副总经理,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执行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上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


尉迟平女士,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固收投资总监兼研究总监,上海
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金融市场部债券交易部高
级经理助理、高级副经理、高级经理,金融市场部外汇与贵金属部高级经理,金
融市场部见习总经理助理;上银基金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衣宏伟女士,副总经理,华东师范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总行计划财务部统计部高级经理、信息中心副总经理,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
理助理兼信息中心副总经理等职务。


陈士琛先生,首席信息官,北京师范大学工学硕士。历任北京师范大学讲师,
中国工商银行数据中心(北京)系统部系统工程师、测试管理部副总经理、测试
三部副总经理等职务,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科技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卢扬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中信建投证券研究所分析师,中国国际金融有
限公司分析师,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行业专家,申万菱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上海联创永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
益投资总监等职。现任上银基金权益投研部总监、投资总监兼研究总监、上银鑫
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银鑫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银
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银科技驱动双周定期可赎回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赵治烨先生,北京大学微电子学士。历任中国银河证券北京中关村大街营业
部理财分析师。现任上银基金投资副总监、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上银鑫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银未来生活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银可转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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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上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银科技驱动双周定期可赎
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施敏佳先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东方证券研究所分析师,海富通基金股票分
析师、基金经理等职务。现任上银科技驱动双周定期可赎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唐云先生(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尉迟平女士(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固收投资总监兼研究总监);
卢扬先生(权益投研部总监、投资总监兼研究总监、基金经理);
吴伟先生(资产配置部副总监);
赵治烨先生(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旭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监兼量化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高永先生(固收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胡友群女士(固收研究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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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不得有
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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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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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报告

制度)、内部监控、监督和内部监察。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
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须忠于
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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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即:以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
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
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各部门根据公司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修改本部门内控制度,提交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复核,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后发布实施。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估公司内、外部风险,评价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以及提出改进方案,报公司董事会。


(3)控制活动
①授权控制。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
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
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
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应当采取
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
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
权。

②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
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③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与特定客户委托资
产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与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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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④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岗
位人员各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行为,
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相
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前
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理
岗位相分离,基金经理与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岗位相分离等。

⑤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易、
研究、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交易部
门和财务部门的一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施;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督处罚
措施。

⑥危机处理机制。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
制和程序,主要包括: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灾难复原计划、资料备份和系统备份
措施。灾难复原计划需要随着业务的改变而更新,每年测试及演习一次。

(4)信息沟通
为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
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月、
每季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
报告。此外,公司制定针对违规及非法行为的举报机制。员工发现违规或非法行
为出现时可视情况越级报告。


(5)内部监控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
时改进。


(6)监督和内部监察
公司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
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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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监察稽核部进行合
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基金合同
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监察稽核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监察标
准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监察方面的培训。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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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或“民生银

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时间:1996年
2月
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

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
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
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
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
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年
12月
19日,中国民生银行
A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3年
3月
18日,中国民生银行
40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
式挂牌交易。2004年
11月
8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
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年
10月
26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
了成功范例。

2009年
11月
26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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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
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
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
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
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民生银行荣获第十三届上市公司董事会“金圆桌”优秀董事会奖;

民生银行在华夏时报社主办的第十一届金蝉奖评选中荣获“2017年度小微
金融服务银行”;

民生银行荣获《亚洲货币》杂志颁发的
“2016中国地区最佳财富管理私人银
行”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新浪财经颁发的“年度最佳电子银行”及“年度直销银行十强”

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 VISA颁发的“最佳产品设计创新奖”;

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举办的“中国卓越金融奖”评选中荣获“年度卓越资
产管理银行”;

民生银行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予的“2016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
优秀交易商”、“2016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衍生品交易商”及“2016年度银
行间本币市场优秀债券交易商”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中国银行间交易协商会授予的“2016年度优秀综合做市机构”

和“2016年度优秀信用债做市商”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英国
WPP(全球最大的传媒集团之一)颁发的“
2017 年度最
具价值中国品牌
100强”;

民生银行在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年会上被授予“2016年度特殊贡献奖”。



2、主要人员情况

张庆先生,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金融租赁、证券投资、银行管理等工作,具有
26
年金融从业经历,不仅有丰富的一线实战经验,还有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历任
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副行长,中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筹备组组长、行长、党委
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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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4年
7月
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
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
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
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72人,平均年龄
38岁,100%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4%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
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
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20年
6月
30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239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
部于
2018年
2月
6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作客户的
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为客户提
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务平台,
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充分认可,
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自
2010
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最
佳创新托管银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行”奖,荣获
《21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尤其
2019年,获得
由金融时报社和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共同评出的“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
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的
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严格控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
以落实到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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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动态、主动、有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

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
高级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
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
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
工如下:总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
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资产托
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文本的审定;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该业务与管理
的合规性审查、检查与督导整改;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包
括定期内部审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
风险应对预案。按资产托管部需求对由托管业务引发的声誉风险事件进行定向舆
情监测,对由托管业务引起的声誉风险进行应急处置,包括与全国性媒体进行沟
通、避免负面报道、组织正面回应等。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
政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
执行,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
中风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
且随着托管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
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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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监督
中心是资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人
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
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
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
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方

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
的中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
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
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始
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
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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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
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
双人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
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

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
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
职风险监督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查。总行审
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
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
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
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
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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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敖玲
网址:www.boscam.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代销机构
本基金
A基金份额的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暂无代销机构。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
C
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发布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本公司网站公
示为准。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号
3幢
52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刘漠
网址:www.boscam.com.cn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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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银科技驱动双周定期可赎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二座
8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二座
8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联系人:汪霞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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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3305号文注册募集。募集
期为2021 年 3月
22 日至
2021 年 6月 4日。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24,454,410.54 元人民币。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8,533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

1.00 元计算,设立期间募集的有效总份额为
224,454,410.54 份基金份额。利
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60,271.91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224,514,682.45 份基
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人基金账户,归投资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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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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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
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申购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赎回开放期办理基金份额的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为双周定期可赎回基金,即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后,每个工作
日开放申购,每个自然月的
5日、20日开放赎回,每个赎回开放期为
1个工作
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在赎回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
法在该日办理该赎回业务的,则赎回开放期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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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转换转入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下一申购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
申购的价格。投资人在非赎回开放期内,或在赎回开放期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
之后提出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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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
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投资者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每一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上述余额
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
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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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
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申购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
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分为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
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
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
表: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50万元
1.50%
50万元≤M<200万元
1.20%
200 万元≤M<500万元
0.80%
M≥500万元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注:M为投资金额
投资人多次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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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若投资者选择
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公
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

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

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元,则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20=46,826.12份
即: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

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元,则其申购可得到
46,826.12份
A
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
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元,则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520=47,528.52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元,则可得到
47,528.52份
C类基金份额。

3、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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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14日
1.00%
14日≤N<30日
0.75%
30日≤N<180日
0.50%
180日≤N 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
1.50%的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但少于
14日的投资人收取
1.00%的赎回费,对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
14日但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
0.75%的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
期在
30日以内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日但少于
90日的投资者收取
0.50%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90日但少于
180日的投资者收取
0.50%的赎回费,
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180日的投资者不
收取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例:某投资者在申购后又赎回
10万份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5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75%,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31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31=101,310.00元

赎回费用=101,310×0.75% =759.83元

净赎回金额=101,310-759.83=100,550.17元

即:投资者在申购后又赎回本基金
10万份
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5
天,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31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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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50.17元。


(2)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50%
N≥30日不收取赎回费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申购后又赎回本基金
10万份
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3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 =0.0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0=110,000.00元

即:投资者在申购后又赎回本基金
10万份
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为
30天,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0,000.00元。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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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
要求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
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
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会计系统、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或基金
注册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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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
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10、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8、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
式对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
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赎回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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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赎回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赎回开放期内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在赎回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且不存在单一持
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第(1)项办理,亦可以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全部接受和
确认,并按当日赎回比例办理且支付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
份额对应的赎回金额的基础上,可对其余赎回申请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即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
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
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
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在赎回开放期内,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一持有人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上述单一持有
人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上述情况下,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此
类持有人剩余部分赎回申请以及其他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上述第(1)、(2)
项规则办理。对于上述持有人被延期办理的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工作日继续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工作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因此导致延期办理期限超过赎回开放期的,基金管理人在赎回
开放期外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办理赎回申请,赎回开放期外延期办理的期限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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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银科技驱动双周定期可赎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长不可超过
20 个工作日,赎回开放期外延期办理期间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部
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基金管理人网站或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其他方式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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