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智选先锋一年持有混合A : 浙商智选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标题:浙商智选先锋一年持有混合A : 浙商智选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Y:\浙商基金及产品介绍\公司VI\logo.jpg 浙商智选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浙商智 选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由浙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发起,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2020年 11月 17日 《关于准予 浙 商智选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 3085 号)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 基金 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市场前景 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 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同》 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 决策。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在获 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 能 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期货 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 场风险,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 /期货 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 风险,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 险,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投资者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份额 或 交易市场流动性不足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因本基金投资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等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造成赎回款顺延划出的风 险等。 此外,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 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 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等。 基金 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 一年 的锁 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开放持有期首日 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 能 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资产 支持证券等品种,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同》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 /申购和 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第六部分 基金的 募集”、“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进行了更新,更新截止日为 2022年 1月 13 日。 除非另有说明,其余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年 5月 11日。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3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7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 ........................ 75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提示 ................................ ................................ ........................ 7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8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8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10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24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27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 128 第一部分 绪言 《 浙商智选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 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 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 浙商智选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 “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商智选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浙商智选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指《 浙商智选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浙商智选先锋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浙商智选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浙商智选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浙商智选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浙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锁定持有期:指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最短持有期限,基金合同生效后, 对每一份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锁定持有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 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 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 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锁定持有期 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 次 1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区间,基金份额在锁 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 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5、开放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 期,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每份基金份额自开放 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37、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 , n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 申购及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 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 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56、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 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7、 规定 媒介:指 符合 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0、 C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 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号 1801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号万向大厦 10楼 法定代表人:肖风 成立时间: 2010年 10月 21日 注册资本: 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60350819 传真: 021-60350919 联系人: 郭梦珺 股权 结构: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50%;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出资比例 25%;养生堂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肖风先生,董事长, 1961 年生,中共党员,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深圳 证券管理办公室副处长、处长、证券办副主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现 任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 事长;万向信托股份公司董事长;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通联数据 股份公司董事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独立董事;上海万向区块链股份公司董事长 兼总经理; 众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众安银行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和 云锋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区块链实验室负责人; 上海分布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鲁 冠球三农扶志基金董事;通联支付网 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万向财务有限公司董事;万向租赁有限公司董事;矩 阵元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董事;上海钜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布 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蓝象智联(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罗伯 特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创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HashKey Digital Asset Group Limited 董事。 葛旋先生,董事, 1971 年生,长江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职称。 历任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 总 经理、成都营业部 副总经理等职务;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交易投资部总经理;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交易部总监;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华 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执行委员、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祖龙娱乐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现任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通惠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万向信 托股份公司董事、通联数据股份公司董事。 王永刚先生,董事, 1964 年生,中南 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浙江 省工行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业务一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广发银行杭州分行信 贷五部副总经理、广发银行杭州分行清泰支行副行长、广发银行杭州分行庆春支 行行长、广发银行杭州分行个人理财部总经理、广发银行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 理兼金融同业部总经理、广发银行总行信贷审查部总经理兼任贷审会主任及信贷 政策委员会秘书长;华润银行广州分行(筹)负责人(总行行长助理级)。现任 万向信托股份公司总裁。 熊文斌先生,董事, 1983 年生,武汉大学财务管理学士。历任万向精工有限 公司财务管理部会计核算;万向集团首席工作室主管;万向信托股份公司内审稽 核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中 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组织资源部执行总经 理。现任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组织资源部执行总经理。 邱冠华先生,董事, 1980 年生,南京大学会计学硕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等职务。现任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研究所 所长。 钟睒睒先生,董事, 1954 年生,大专。历任养生堂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董事、董事长;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养生堂有限公司董事长。 章晓洪先生,独立董事, 1973 年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博士。历任浙 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现任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 国上市公司论坛主席;浙江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院长、教授及博士生导师; 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企业联合会常务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 融与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特聘专家;复旦大 学法学院、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的客座教授或研究员。 金雪军先生,独立董事, 1958 年生,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浙江大学经 济学院副院长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会长; 大地期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现任浙江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肖幼航女士,独立董事, 19 63 年生,上海财经大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 会计师。历任杭州市审计局副主任科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五部副经理、综 合部经理;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浙江中秦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上海龙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浙江同方会计师事务 所副总经理。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平玉先生,监事, 1951 年生,大专,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杭州分行科长、 支行行长、党组副书记、副行长;养生堂有限公司总经济师。现任养生堂有限公 司顾问。 徐初斌先生,监事, 1976 年生,硕士。历任上海证券市场部业务主管; 生命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精算部项目经理;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产品开 发部负责人; 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精算师;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总精算师;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精算师兼首席风险官;民生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副首席财务官兼精算部总经理。现任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总精算师、执行委员。 王峥先生,职工监事, 1983 年生,硕士。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公司海外投 资部投资助理,交易部交易员、高级交易员、交易主管;上海国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交易主管。现任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室 总经理。 贾腾先生,职工监事, 1988 年生,硕士。 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员。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智能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3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王瑞华女士,副总经理, 1976 年生,南开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上海 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 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区域总经理。 郭乐琦女士,督察长, 1980 年生,南开大学法学硕士。曾任北京中伦律师事 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台风控、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 所律师、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主 任律师及合伙人、平安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 管理中心、 CIO 办公室 PE 投资管理经理。 唐生林先生,首席信息官, 1980 年生,北京邮电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 士。曾任 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集成部系统工程师、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系统运维主管、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 监。现任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暨法定代表人。 4 、本 基金基金经理 向伟先生, 1984 年生,香港科技大学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系博士,曾任百 度国际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上海桐昇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 研究员。目前任智能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 AI 首席科学家、 浙商智能行业优选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浙商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选领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多享稳健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选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多 兴稳健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浙商智多金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查晓磊先生,总经理助理, 1982 年生,香港中文大学金融学博士。历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分析师兼投资经理助理。 2015 年 4 月加入 浙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目前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峥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1983 年生,简历同上。 管宇先生, FOF 及多元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1981 年生,博士学历, 历任高沃 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信用分析师;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量化研究员;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华宝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中 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资产配置团队经理。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FOF 及多元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欧阳健先生,总经理助理, 1980 年生,硕士学历,历任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利率及衍生品产品交易主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门执行董事;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部门总经理。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贾腾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1988 年生,简历同上。 周锦程先生, 1983 年生,复旦大学西方经济学硕士。曾任德邦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债券交易员、债券研究员和债券投资经理。 2016 年 11 月加入 浙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浙商兴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浙商智多宝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多兴稳健 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 惠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智多益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 的除外 ;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 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 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通过完 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流程,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不受侵犯。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岗位业务过程和业务环 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位员工; 2)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有效性原则:用科学合理的内控程序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 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5)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 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 经营目标等内部环境的变 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 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评估、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 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通过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各种成本,提高经营 效益,通过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经济效益,从而达到最佳内控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 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可以划分为监督系统、决策与业务执行两大系统, 均有明确的层次分工和畅通的监督与执行通道, 并建立完善的报告与反馈机制。 1) 监督系统 公司监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为公司不同层面的监督机 构,构成相互独立的监督系统。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 为行使监督权。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 资产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估。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独立行 使职责。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 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根据董事 会的授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 督。 2) 决策和执行系统 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及职能部门构成公司决策与业务执行系统。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股东会选举 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对公司事项发 表不受任何人干预的独立意见并参与表决。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负 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公司根据独立性、防火墙以及相互制约、互为衔接的原则,设立满足公司经 营运作必需的机构、部门及岗位。各部门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明确各岗位相应 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 制定规范 的岗位责任制、合理的工作标准和严格的操作程序,使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标准化。 4、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 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是公司 经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制定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日常运作的有 针对性并较为具体的行为要求与规范;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的需要 制定的各种规章及实施细则等。上述不同层面的控制制度的 制定、修改、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较高层面的制度与较低层面的制度有机联系,前者的 内容指导和制约后者内容,后者的内容体现和细化前者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监管部门核准后生效。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改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各部门的规章及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大纲提 出议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各部门规章及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日 常性的检查和评价,并报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总经理 和督察长向有关部门提出 改进意见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并由监察稽核部跟踪落实情况并继续检查评估。 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到本部门的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负 责落实相关事项。 5、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共分四层: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属于 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相互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业务文件在公司与托管银行 之间、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的标准,明确文字签字的授权;成立独立的 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 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必要时对有关部门 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形成第三道防线;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公司风 险控制委员会形成公司的第四道防线。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 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 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行长:田惠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 文号: 证监基金字 [2002]83 号 电话: 0755 - 83199084 传真: 0755 -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 、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 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 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0年3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77,661.14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52%,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3.05%。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 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7个职能团队, 现有员工83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 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 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 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 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 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 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 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 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 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 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 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 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 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 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 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 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 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 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 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 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 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 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 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 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 1991 年加入本行; 2002 年 10 月至 2013 年 12 月 历任本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 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 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 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 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 2017 年 4 月起任 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 2019 年 4 月起任本行副行 长。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0年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5 86 只证券投资 基金 。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 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 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 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 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 2 )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 3 )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 4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 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 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 5 )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 6 )防火墙原则。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 策略 分离,以达到风 险防范的目的。 ( 7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 8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 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 1 )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 清算、 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 2 )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 问。 ( 3 )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 4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 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 全。 ( 5 )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 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 法定代表人:肖风 1、直销机构 ( 1)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号万向大厦 10楼 电话: 021-60350857 传真: 021-60350836 联系人: 郭梦珺 网址: http://www.zs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 021-60359000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 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 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 二、登记机构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号 18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号万向大厦 10楼 法定代表人:肖风 联系电话: 021-60350830 传真: 021-60350836 联系人:高日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1266号恒隆广场 2号楼 25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 021-22122888 传真: 021-62881889 联系人: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叶凯韵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募集 , 并 已 经中国证监会 2020年 11月 17日 中国证 监会 证监许可 [2020]3085号文 注册 。 募集期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8 月6日止。募集期内,本基金的有效认购份额为622,226,326.56份,利息结转的 基金份额为120,242.11份,两项合计共622,346,568.67份基金份额。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1年 8月 10日生效。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于 六个月内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 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在锁定持有期后,相应的基金 份额可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及赎回 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 锁定持有期 为 一年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 定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 及相关业务公告 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相应基金份额的 开放持有期首日起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 及相关业务公告 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相应类别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任一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 相应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 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经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确认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 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 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日 ),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 及时 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立 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 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 告。 五、申购 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销售机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详情请见当地 销售机构公告。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 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 单日申购金额 和单笔申购金额 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单日申购 金额 和单笔申购金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但本 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目前对本基金的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和净申购比例不设上 限,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和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本基金分为 A类和 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4位 ,小数点后 第 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本基金 C类 基金份额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 表 2: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单位: 元)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0 100万≤M<300万 1.00% 300万≤M<500万 0.60% M≥500万 1 , 000 元 / 笔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赎回费率: 本基金 A类、 C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 均为 0。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且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 期 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销售费 用 ,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 用 优惠活 动。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 1)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本基金分为 A类和 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 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申购涉及金额、份 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 2)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 。 本基金分为 A类和 C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 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 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 ( 1)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本基金 A类 基金 份额时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 交 纳申购费), 投资者 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 A类 基金 份额的计算方式 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 者 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1+1.50%)=9,852.22元 申购费用 =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 份额 =9,852.22/1.0500=9,383.07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元 申 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 9,383.07份 A类基 金份额。 ( 2) 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 C类 基金 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 投资者 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 =50,000/1.0500=47,619.05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 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 47,619.05份 C类基金份额。 3、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该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 连续 持有时间为 1年以上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5000=15,000元 赎回费用 =0元 净赎回金额(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