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锦融甄选18个月持有混合A : 东方红锦融甄选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时间:2022年01月18日 11:01:25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红锦融甄选18个月持有混合A : 东方红锦融甄选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东方红锦融甄选
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重要提示


1、东方红锦融甄选
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1年
12月
31日证监许可[2021]4188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
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

18个月锁定持有期,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基金份额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

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申请
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
言,下同)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申
请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次
18个月的月度对日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
到期日)止。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开放持有


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次
18个月的月度对日。每份基金份额在开放持有
期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3、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14888,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

014889。



4、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记机构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管理人或东方红资产管理),基金托管人为江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5、本基金的募集期为
2022年
2月
14日(含)至
2022年
2月
25日
(含),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
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
构。基金募集期若延长,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直销机构包
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请见基金管理人
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7、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应使用本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已经开立
本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则无须再另行开立基金账户,直接以此基金账户办
理认购申请即可。未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代销机构
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9、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
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利息折算份额以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在募集期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其他销售机构办
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本基金各类份额的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元人民币
(含认购费),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如果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出现变
相规避
50%集中度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认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
绝接受该等认购申请。



11、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最
低募集金额为
2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利息)。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日(含首日,T日),若预计
T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
确认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不含募集期间利息,下同)接近、达到或超过


30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于
T日或
T+1日结束募集,自
T+1日或
T+2日起(含)不再接受认购申请,并于
T+1日公告。


若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募集总规模未超过
30亿元,基金管理人将对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本基金在募集
期内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基金募集总规模超过
30亿元,基金管理人将采
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对最后一个认购日的有效认购申请予以部分确认,
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
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3、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
机构咨询。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808咨询认购事宜。



14、在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的销
售机构进行变更或增减,具体请以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及相关信息为准。



1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6、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
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发布于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和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7、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巨额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
资者基金投资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如信用风
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和原始权益人的风险等,以及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如市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等。


本基金除了投资
A股外,还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
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
金还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
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
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
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
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
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
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价波动风险、退市风险、流动性风险、
投资集中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
资于科创板。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
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
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可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股票,北交所主要服务
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交易场所
存在差异。基金投资北交所股票,将面临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股价波
动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风险、转板风险、监管规则变化的
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
资于北交所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
资于北交所股票。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投资可能面
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请查阅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


且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18、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和代码

基金名称:东方红锦融甄选
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东方红锦融甄选
18个月持有混合


A类基金份额简称:东方红锦融甄选
18个月持有混合
A,基金代码:
014888

C类基金份额简称:东方红锦融甄选
18个月持有混合
C,基金代码:
014889

(二)基金类型和运作方式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18个月锁定持有期,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基金
份额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
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
申请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次
18个月的月度
对日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
进入开放持有期,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次
18个月的月度对日。

每份基金份额在开放持有期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面值

发售面值为
1.00元人民币。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六)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最低募
集金额为
2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利息)。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日(含首日,T日),若预计
T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
确认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不含募集期间利息,下同)接近、达到或超过
30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于
T日或
T+1日结束募集,自
T+1日或
T+2日起(含)不再接受认购申请,并于
T+1日公告。


若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募集总规模未超过
30亿元,基金管理人将对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本基金在募集
期内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基金募集总规模超过
30亿元,基金管理人将采
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对最后一个认购日的有效认购申请予以部分确认,
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
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八)销售机构


1、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包括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
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
APP、基金管理人
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



2、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披露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名录及相关信息。


(九)基金募集期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


本基金自
2022年
2月
14日(含)至
2022年
2月
25日(含)面向投资
者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
短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募集期若延长,最长不得超过
前述募集期限。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在募集期内面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2、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元/份。


3、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4、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5、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
计费。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6、认购的限额

在募集期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
基金各类份额认购业务的,本基金各类份额的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元人民
币(含认购费),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7、如果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出
现变相规避
50%集中度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认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
或拒绝接受该等认购申请。



8、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应使用本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已经开立
本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则无须再另行开立基金账户,直接以此基金账户办
理认购申请即可。未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代销机构
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9、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率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养老目标基金以及职业年金计划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
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
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
率如下: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2)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
额,认购费率为
0.6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元,则认购
A类基金
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5.50)/1.00=9,945.86份

即: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元,可得到
9,945.86份
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
生的利息为
5.50元,则可认购
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5.50)/1.00=10,005.5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
的利息为
5.50元,可得到
10,005.50份
C类基金份额。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销售机构办理。


(二)发售机构开户与认购办理流程


1、通过直销中心办理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份额募集期间交易日的
9:30-17:00(周六、
周日、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个人客户办理开户申请时,应亲赴直销网点,并提供下列资料:
1)客户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个人)》《账户类业务申请书
(个人)》《权益须知》和《投资者信息更新告知函》;
4)基金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基金的客户需指定一
银行账户作为客户赎回、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客户在任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名称严格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
折、借记卡等。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1)个人客户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入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可任选如下账户进行汇款:
直销账户一:

【账户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6200100102864844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309290000107

直销账户二:

【账户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1502500050069677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二支行

【大额支付号】105290063006

直销账户三:

【账户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3492300040015591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大额支付号】103290028025


2)汇款时,客户务必在“汇款人”栏中完整填写其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
开户登记的客户全称,汇款的账户必须与开户时预留的银行账户一致。

(4)个人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交易类业务申请书》;
3)基金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2、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
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在与
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
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
认购等业务。


网上交易系统在本基金最后一个认购日的
15:00之后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3、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直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网点索取
开户和认购申请表。个人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网站
www.dfham.com下载有关
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
式一致。

(2)直销机构与代销机构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前应在登记机构开设基金账户。



2、投资者不能以现金方式认购。


在直销中心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
结算账户,今后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
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在代销网点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应指定相应的代销银行结
算账户或在券商处开立的资金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


(二)发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通过直销中心办理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份额募集期间交易日的
9:30-17:00(周六、
周日、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机构客户办理开户申请时,应由指定经办人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经
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
登记证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加盖单位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
3)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加盖单位公章的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机构客户印鉴卡》;
6)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
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7)根据开户主体不同所填写的《账户类业务申请书(机构)》或《账户类
业务申请书(产品)》;
8)填妥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版)》《权益须知》和
《投资者信息更新告知函》;

9)基金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a、“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基金的客户需指定
一银行账户作为客户赎回、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客户在任一
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



b、已使用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开户的机构主体,需提供新版营业
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无需提供。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1)机构客户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入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可任选如下账户进行汇款:
直销账户一:

【账户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6200100102864844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309290000107

直销账户二:


【账户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1502500050069677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二支行

【大额支付号】105290063006

直销账户三:

【账户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3492300040015591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大额支付号】103290028025


2)汇款时,客户务必在“汇款人”栏中完整填写其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
开户登记的客户全称,汇款的账户必须与开户时预留的银行账户一致。

(4)机构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2)填妥的《交易类业务申请书》,并加盖预留印鉴章;
3)基金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2、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投资者提示

(1)请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柜台或代销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

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网站
www.dfham.com下载直销业务申请表格,但必须在
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与代销机构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机构投资者请勿混用。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
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
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
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



3、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9号
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
108号供销大厦
7-11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联系电话:021-53952888

联系人:彭轶君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日期:2007年
1月
2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5.44亿元人民币

电话:025‐58587832

联系人:朱振兴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9号
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
108号供销大厦
8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于莉

客服电话:4009200808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
管理
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

个人投资者可登录上述网上交易系统,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
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请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的销售机构进行变更或
增减,具体请以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为准。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9号
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
108号供销大厦
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电话:021-53952888

传真:021-63326970

联系人:钱庆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号外滩中心
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号外滩中心
30楼

负责人:付建超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联系人:吴凌志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凌志、何彦/冯括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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