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卓信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 : 华夏卓信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22年01月18日 11:06:35 中财网

原标题:华夏卓信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 : 华夏卓信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华夏卓信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74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77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
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夏卓信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
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四、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
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
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
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
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
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六、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七、本基金的客户中包含特定机构投资者,其持有基金份额比例可能高于50%,存在
因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而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引发合同终止等风险。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
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
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通知》等反洗钱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基金投资的资金来
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不属于联合国、中国有权机关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
裁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中国有权机关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
的国家和地区。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卓信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夏卓信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卓信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卓信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夏卓信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卓信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1、《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登记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6、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


的模式。


47、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1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
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
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
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8、封闭期:本基金封闭期长度为一年,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
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后续每个封闭期为自开放期结
束之日的次日起(含该日),至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的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
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
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含该日)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
闭期,以此类推。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运作,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
中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
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3、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
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不低于3
年。


6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


6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6、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


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7、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8、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9、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指一笔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保护
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夏卓信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
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封闭期长度为一年,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至基金合
同生效日的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后续每个封闭期为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
起(含该日),至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的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年度对应日指
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
后一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
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含该日)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
推。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1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
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
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
整,并提前公告。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基金资产的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通过积极
主动地投资管理,合理配置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暂只设置一类基金份额,收取认申购费和赎回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新的份
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九、其他事项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后续相
关公告中列明。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销售。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四、发起资金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认购本基
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
基金经理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不能提前赎回发起份额。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
于1000万元,且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
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
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当月最后一日。如年度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
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
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6个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和开放期

(1)本基金封闭期长度为一年,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至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后续每个封闭期为自开放期结束之日
的次日起(含该日),至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的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年度对
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对应月
份的最后一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
期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含该日)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
以此类推。


(2)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1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
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
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
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
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
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
行调整,并提前公告。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相应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
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开放期内,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封闭期内,基金份额净值至少每周公告一次。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可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
额和/或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在赎回时
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后端申购费。实际执行的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个人投资者申购。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在当期开放期结束
赎回款项仍无法足额支付,则继续顺延至开放期后的工作日,并以后续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且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为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
上的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
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赎回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
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可继续顺延至开放期后的工作日,并以
后续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
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对于所有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都按照上述“(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触发“(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结束
进入封闭期或封闭期结束进入开放期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司法强制赎回)。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扣划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扣划,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扣划。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基金份额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
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十七、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100年

联系电话:400-818-6666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份额持有人洗钱风
险状况,采取相应合理的控制措施。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1987年4月20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
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三年。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1)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
保证其真实性。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增加、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


服务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3)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4)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
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
通知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会议通知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
要求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
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相关约定。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
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
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
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
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
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
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
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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