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德新能源汽车A : 诺德新能源汽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原标题:诺德新能源汽车A : 诺德新能源汽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诺德 新能源汽车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 二 年 一 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9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5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7 十一、基金费用 ..................................................... 3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4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3 十五、禁止行为 ..................................................... 46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7 十七、违约责任 ..................................................... 4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5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52 二十、其他事项 ..................................................... 53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54 鉴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 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诺德 新能源汽车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诺德 新能源汽车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诺德 新能源汽车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诺德 新能源汽车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诺德 新能源汽 车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 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潘福祥 成立日期: 2006 年 06 月 0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 字【 2006 】 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办公场所:杭州市延安路 36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电话: 0571 - 88261373 传真: 0571 - 88268688 联系人: 林彬 成立时间: 1993 年 4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268,696,77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4 】 91 号 经营范围:经营金融业务(范围详见中国银保监会的批文)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等有关法律法规、《诺德 新能源汽车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 ,如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按其解释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以下简称“港 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 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 95% ,其 中投资于本基金 界定 的 新能源汽车 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1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 95%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 界定 的 新能源汽车 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 (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市值 (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6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 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 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 1 2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1 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 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1 5 )本基金 的基金 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 1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应当遵守下述比例限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 购)等; ( 1 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第 ( 2 )、( 9 )、( 1 3 )、( 14 )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 须提前公告。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 承销证券; ( 2 )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在适用于本基金 的情况下,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但须提前公告 。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 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和交易结算方式 进行交易 ,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约定。 开立定期存 款账户时,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本着便于委托资产的安 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账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意思表示的条 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 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 任何账户”。并依照本协议交接原则对存单交接流程予以明确。如定期存 款协议 中未体现前述条款的意思表示,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并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跨行存款,管理人需提前与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议及存 款证实书交接流程进行沟通。存款证实书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的方 式。特殊情况下,开户行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寄送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托管人对投资后处于托管人实际 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为托管人托管业 务专用章与托管业务授权人名章。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 1 )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 3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 4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 (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 合理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 合理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十 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二 )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期货账户 和证券账户 等 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 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 助与配合 ;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专户的名称:诺德 新能源汽车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 .基 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 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本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 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期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定开 立和管理期货账户。 ( 七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 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 九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 尽可能 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 合同终止后 20 年 以上 , 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 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 核对一致的加盖公章的合 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 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及授 权时间。 3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 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 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 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 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 露 。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 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 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及大额支付行号(如有)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 盖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或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 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 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被 授权人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 于此后该被授权人无权 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 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 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 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如需在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 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该必需的时间不长于正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日 常处理该指令所用 的平均时间) 。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 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 。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 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由 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 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 和签名或盖章,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仅对基 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 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 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 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 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 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 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 责 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 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基金托管人对 正确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 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通过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 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 ,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有 特殊支付顺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 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暂缓 或者 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本协议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 、 投资人 或 基金管理人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一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 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或盖章样本。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 经电话与基金管理人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 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 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未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导致基金财 产遭受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 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位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金托 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 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 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 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 本信 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 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 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 额进行 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 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 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 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保证金进 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结算保证金的调整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 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处理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 在 T + 1 日中 登公司规定的清算时间 11 : 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 基金 财产托管账户,并及 时补足欠库券。在完成交割清算后,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在不损 害本 基金 财产利益的前提下将基金管理人垫支的透支款或欠库券取回并退回基 金管理人 ,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1日上午11:00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 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目前实行 T + 0 预交收制度,因 此基金管理人须于 T 日 15:30 之前备足当日上海市场交易担保交收需支付的资金 头寸,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 T + 0 预交收职责;若有大宗交易,基金管理人还需 于 T 日 15:30 之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金额。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预交 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 在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 T + 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若由于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托管人交收失败, 由 此引起的后果由管理人承担。若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托管人和管理人 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 帮助。 非担保交收业务的交易告知 : (1)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T+0非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如深圳公 司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基金管理人需在交易当日不晚于14:00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托 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保证当日交易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若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有关交易信息,基金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 仅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将基金托管账户中 的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用以完成当日T+0非担保交收交易 品种的交收,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2)鉴于目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仅对前述部分交易品种采取 可由托管银行指定不交收的模式,并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T+0资 金划款的时效性要求高,因此,为确保基金托管人各托管产品交易交收的顺利完 成,基金管理人在此申明如下:“一旦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基金管理人 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基金托管人。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基金托 管人指定不履约的交易品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 令;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种,基金管理人 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有权仅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交收 数据,主动将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用以完 成当日T+0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 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3)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或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托管账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并最终占用基金托管人所托管其他产品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备付金而交收成功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日终前补 足交收款项,并承担可能造成的损失;若是占用了基金托管人其他托管产品存放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备付金而导致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产品 交收失败的,所有损失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同时,基金托管人保留根据上海银 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向基金管理人追索利息的权利。 (4)基金管理人已充分了解托管行结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风险,基金 管理人承诺若由于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过错而导致本基金交易交收失败 的,基金托管人应协助基金管理人向相关责任方主张权利 (5)对于基金采用T+0非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RTGS)方式完成实时交收 的收款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当日14:00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收资金收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托 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便基金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基金托 管账户。 银行间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 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 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 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 间。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出距划款截至 时点2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并进行电话确认。因基金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指令、 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 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财产托管专户有足 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 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 机构开立的DVP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DVP资 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专户 的头寸不足或者DVP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6)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有关交易信息,基金托管人有权 (但并非确保)仅根据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数据,主动将基金托管账户 中的资金划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用以完成当日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的交收,基 金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 管专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 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并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 时间 (该必需的时间不长于正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用的平均时 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 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之前,必须保证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 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数据传输系统 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 质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 合 。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 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 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 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资金交收日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资金交收日 12: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 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因基金托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 行。 3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 0.00 0 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 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股指 期货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 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4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交易所市场挂牌 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 2 )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 无限售期的 股票 和 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 )同一 证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 证券 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 5 )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 )评估金融衍生品价 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公 允价值; 2 )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 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 6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 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 价。 ( 7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 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 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 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 整。 (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 估 值。 ( 9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法的第 ( 8 )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理 。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期货公司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遗 漏,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 任意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 错误 时,视为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 误偏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 1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 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 2 )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 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 3 )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 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 4 )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理 。 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 或外汇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别 独立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 A 类 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均 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任意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该类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4 、 由于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 、监管机关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和 支付方式 ,并于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公 告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 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 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对自身聘请的外部法律顾 问、财务顾问、审计人员、技术顾问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 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投资资 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信息披露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 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 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 需经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所 或外汇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 3 )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 ( 4 )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 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 ,以供 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0 % 年费 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 E × 1.5 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 E× 0.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 6 0%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0.6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 6 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 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四 ) 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本基金成 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 用,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 的 5 个工 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 五 )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因投资港股 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 各项合理费用 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 费用。 ( 六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 金费用。 ( 七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