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鑫颐收益混合A : 关于增加部分销售机构为富兰克林国海鑫颐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
关于增加部分销售机构为 富兰克林国海鑫颐收益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代销机构的公告 根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本公司 ” )与以下机构签署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和服务代理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自 202 2 年 2 月 1 4 日 起,以下机构将代理本公司旗下 富兰克林国海鑫颐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A 类 份额 代码: 012812 ,基金简称: 国富鑫颐收益混合 A ; C 类份额代码: 012813 , 基 金简称 : 国富鑫颐收益混合 C )的基金销售业务。投资者可通过以下代销机构办理 国富鑫颐收益混合 A 和 国富鑫颐收益混合 C 的认购业务。 增加为 国富鑫颐收益混合 A 和 国富鑫颐收益混合 C 代销机构清单: 上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 一、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1.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客户服务电话: 95594 公司网址: www.bosc.cn 二、 重要提示: 1 、本公告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2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登载于 指定媒体 和公司网站上发布的 《 富兰克林国海鑫颐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鑫颐 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富兰克林国海鑫颐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及产品资料概要 ,和登载于公司网站上的《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公 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三、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 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在市场 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基金前应认真阅读相关的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和产品资料概 要 等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 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 2 年 1 月 19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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