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道盛兴一年持有期混合 : 博道盛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博道盛兴一年持有期混合 : 博道盛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博道 盛兴 一年 持有期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博道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 二 二 年 一 月 【重要提示】 博道盛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21年8 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 278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 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或债券发行人违约产生的信用风 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特定风险;投 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特定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科创板股票的特定风险;投资存托凭证的特定风险;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止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 能不一致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其他风险等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 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若本基金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 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 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 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 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招募说明 书“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 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 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本基金投资于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 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存托凭证的特有风险。具体风险请查阅本招 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 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对认/申购、转换转入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因红利 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按照基金合同的“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章 节的约定另行计算),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最 短持有期限为持有期起始日(含)至持有期到期日(不含),自持有期到期日(含 该日)起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限 内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 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 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50%比例的除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经尽职调查、进行了充分的评估论证、履 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可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委托给基金服务机构负责日 常运营;基金管理人需定期了解基金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业务操作的专业能 力、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等基本运作情况,以保证满足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 如本基金选定了基金服务机构或基金服务机构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需另行发布 相关公告。若投资人不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的,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 可以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自公告之日起10日后继续持有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的,视为其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 目 录 一、绪言 ................................ ................................ ................................ ........................ 5 二、释义 ................................ ................................ ................................ ........................ 6 三、基金管理人 ................................ ................................ ................................ .......... 11 四、基金 托管人 ................................ ................................ ................................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 ................................ ..........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5 九、基金的投资 ................................ ................................ ................................ .......... 49 十、基金的财产 ................................ ................................ ................................ .......... 5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59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 ................................ .............................. 6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68 十四、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7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72 十六、风险揭示 ................................ ................................ ................................ .......... 83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96 十八、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 ................................ ...................... 98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115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32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13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35 二十三、备查文件 ................................ ................................ ................................ .... 136 一、绪言 《博道盛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博道盛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道 盛兴 一年 持有期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博道 盛兴 一年 持有期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道 盛兴 一年 持有 期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本 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博道 盛兴 一年 持有期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博道 盛兴 一年 持有期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道 盛兴 一年 持有期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 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 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 、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 、 基金份额 登记 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 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 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转 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37、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持有期起 始日 次一年 的 年度 对日的前一工作日 38、最短持有期限:本基金对认 /申购、转换转入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 一年 的 最 短持有期限(因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按照 基金合同的“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章节的约定另行计算),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办理赎回及 转换转出业务,最短持有期限为持有期起始日(含)至持有期到期日(不含),自持 有期到期日(含该日)起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39、 年度 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 年度 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 年度 中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 年度 对日为该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 年度 中的对应 月 度 的最后一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 如遇 非港股通交易日或港股通暂停交易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及其他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43、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元:指人民币 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8、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规则的规定 60、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6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1601 室 邮政编码: 200122 法定代表人:莫泰山 成立时间:2017年6月12日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叶文瑛 电话:(021)80226288 传真:(021)80226289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822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莫泰山 35.00% 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5.50% 沈斌 8.25% 史伟 6.75% 张迎军 4.50% 上海博道如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 上海博道如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 上海博道如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 上海博道如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25% 何晓彬 3.25% 合计 100%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莫泰山先生,董事长、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大学学士、中国人民银 行研究生部经济学硕士、清华大学经管学院经济学博士,兼任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基金监管部处 长;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上海重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高级合伙人、总经理;参与创立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合伙人、 董事长。 沈斌先生,董事、总经理,MBA。历任齐鲁证券上海斜土路营业部总经理;泰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上海重 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市场总监;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 首席市场官。 赵卫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 研究员;上海证大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财务总监;上海天行健商贸有 限公司总经理;上海永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高峰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 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助理教授;MIT斯隆管理学院访问学者。 姜文涛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部项目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部研究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基金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 资部基金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全奋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现任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历任广东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成(广州)律 师事务所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 佟琳女士,监事, 文 学硕士,现任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 及服务副总监兼 电子商务及客服部总经理 。历任上海《理财周刊》社主笔;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营销策划高级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总监;上海重阳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企划部总经理;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部总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莫泰山先生,董事长 。简历同上。 沈 斌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史伟先生,副总经理 兼 专户 投资 一部总经理 ,理学硕士、 EMBA 。历任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 级合伙人、股票投资总监。 陈超女士,督察长, 经济 学硕士。历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监察稽核部总经理;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总监。 张丽女士,首席运营官 兼任首席信息官 ,管理学学士。历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部高级审计员;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投资运 营部总经理;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运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建胜先生,MBA,12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2007年8月至2010年8月担 任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分析师,2010年8月至2014年12月担任申银万 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分析师,2015年1月至2017年7月担任上海博道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股票投资经理。2017年8月加入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专户投资一部投资经理。自2020年12月24日起担任博道盛利6个月持有期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至今、自2021 年 6月 1日起担任博道盛彦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莫泰山(董事长) 史伟(副总经理兼 专户 投资 一部总经理 ) 张迎军(研究总监兼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何晓彬(研究副总监兼研究部总经理、专户投资二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 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内部控制工作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 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公司内部控制组织结构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实施、集中报告、独立监督”原 则,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风险控制专 业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经营管理层负责 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相关内部控制工作的开展 和落实,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承担独立评估、监控、检 查和报告职责。 (1)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现存的和潜在的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并 审核和监督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2)风险控制委员会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草拟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对公司 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3)公司经营管理层 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建立和实施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对公司经营活动中各类 风险的总体控制和管理。公司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 决策委员会对涉及基金投资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 性意见,从而对投资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负责控制公司的经营 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业务风险的议事决策机构,负责检查公司外部审 计、合规监察、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程序。 (4)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履行职责范围涵盖基金及公司 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责。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业务部门,具体负责公司经营活动中各类风险的日常控制和 管理,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履行职责。 (5)业务部门 公司其他各业务部门和岗位是风险控制的第一线,各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对重要岗位和工作环节的风险控制,并定 期进行风险控制的内部总结。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公司建立了合理、完备、执行有效的全面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并分为五个层次。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们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 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管理制度,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 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管理制度及流程,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 的运行办法和流程,是对业务运行规范、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第五个层面是岗 位手册和操作表单,是日常业务岗位和操作所遵循的细化规范。 公司各项制度流程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规范的审批程序,公司结合 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 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涵盖公司各个层面,业务各环节,每个岗位; (2)公司建立有效授权制度、双人复核、职责分工、印章管理、员工培训、对 账、电子化处理、密码和进入控制、风险报告、监察稽核等内部控制机制和措施来 防止和及时发现业务过程中不当风险事件的发生; (3)公司建立危机处理制度、备份制度、业务连续性方案等来化解和降低因突 发事件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 概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 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7.89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031.37亿元,同比增长12.04%, 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66.26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 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处、 信托保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理处、 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 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1年9月30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486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0121.17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19181.86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 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 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 施管理。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 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 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 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 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 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 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 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 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 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 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 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 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 博道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市 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 1幢 262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浦东新区 福山路 500号城建国际中心 1601室 法定代表人: 莫泰山 成立时间: 2017年 6月 12日 电话: 021-80226288 传真: 021-80226289 联系人: 郭宇晴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5-2888 网址: www.bdfund.cn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bdfund.cn)办 理开户、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2、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 构 ( 1)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路 167号兴业银行大厦 4楼 法定代表人: 吕家进 客户服务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 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号 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网址: www.gf.com.cn ( 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 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号龙翔广场东座 5层 法定代表人: 冯恩新 联系人:孙秋月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sd.citics.com ( 5)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 501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主塔 19层、 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www. gzs.com.cn ( 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 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10楼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 021-38676666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 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人代表: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 1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 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 28层 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户服务电话: 95517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 11)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 室、 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 1305室、 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 12)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层 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 1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 话:( 021) 54509977 联系人: 屠彦洋 客户服务电话: 95021 网址: www.1234567.com.cn ( 1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 021) 20613999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 1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号 30层 3001单元 办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 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 021-35385521-210 联系人:蓝杰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 16)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号 17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 A座 15层 法定代表人:李骏 客户服务电话: 95118 网址: kenterui.jd.com ( 1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 — 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http://www.yingmi.cn/ ( 1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 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法定代表人: 陈祎彬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1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号院 2号楼 17层 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号院 2号楼 19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hcfund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6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1601室 法定代表人:莫泰山 电话:021-80226288 传真:021-80226289 联系人:严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8月25日证监许 可[2021]278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认/申购、转换转入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因红利 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按照基金合同的“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章 节的约定另行计算),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最 短持有期限为持有期起始日(含)至持有期到期日(不含),自持有期到期日(含 该日)起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 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 换转入份额而言),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次一年的年度对日的 前一工作日。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 人 公开发售 。 除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 份额。 1、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中“七、基金合同的生效”中的“(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的规定,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 及时公告。 (2)销售渠道: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披露的 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3)销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认购 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 时 ,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 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 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 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柜台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 金额为单笔10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 他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 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认购总份额的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 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除第(5)项外,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暂 不设限制。 (7)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价格: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元 /份。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 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 100万元(含)至 200万元 1.0% 200万元(含)至 500万元 0.3% 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元) 1000元 /笔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实施特定认购费率。 特 定投资群体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 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4)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5)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6)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7)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 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 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的特定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12% 100万元(含)至 200万元 0.10% 200万元(含)至 500万元 0.03% 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元) 1000元 /笔 本 基金的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认购份额的 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总金额 /( 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 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 (非 特定投资群体) 投资本基金 100,000元, 且该认购申请被 全额确认,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0元,认购费率为 1.2%,则可认购基金份 额为: 认购总金额 =100,000元 净 认购金额= 100,000/( 1+ 1.2%)= 98,814.23元 认购费用= 100,000-98,814.23= 1185.77元 认购份额= 98,814.23/1.00+ 10.00/1.00= 98,824.23份 若该投资者 (非 特定投资群体)投资本基金 100,000元,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 息为 10.00元, 则投资 100,000元本金可得到 98,824.23份基金份额。 例 二 :某 投资者( 特定投资群体)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认购 本基金 100,000 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0元,认购费率为 0.12%, 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 =100,000元 净 认购金额= 100,000/( 1+ 0.12%)= 99,880.14元 认购费用= 100,000-99,880.14= 119.86元 认购份额= 99,880.14 /1.00+ 10.00/1.00= 99,890.14份 若该 投资者( 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认购 本基金 100,000 元 , 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0元 , 则投资 100,000 元本金 可得到 99,890.14份基金份额。 4、认购的程序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5、认购的确认 当日( 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到 销售 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6、 募集 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 基金 合同生效前, 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 门 账户 ,任何人不 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 以后的部分 截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 金份额以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 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 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 直销柜台 和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 名称: 博道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 1幢 262室 办公地址:上海 市 浦东新区 福山路 500号城建国际中心 1601室 电话: 021-80226288 传真: 021-8022628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5-2888 网址: www.bdfund.cn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bdfund.cn)办 理开户、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 网站。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 构”章节及 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 询。 投资 人 应当 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销售 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一年 持有期 本基金对认 /申购、转换转入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 一年 的最短持有期限(因红 利 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按照 基金合同的“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章 节的约定另行计算),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最短 持有期限为持有期起始日(含)至持有期到期日(不含),自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 起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 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 言)或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 换转入份额而言),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 次一年的年度 对日的 前一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持有期到 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 作日。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最短持有期限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含转换转入) 及 /或赎回 (含转换转出), 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自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办理赎回业务, 如果投资人多次认购 /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开放的时 间可能不同。申购及 /或赎回的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如遇非港股通交易日或港股通暂停交易的情形,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及其他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进行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认购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起, 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 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数超出其持有的最短持有期限届满 可赎回的份额数,基金管理人将对超出的部分确认为失败; 5、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 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 (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 低金额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 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如果 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0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 赎回份额高于10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 销售机构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 人 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 基金 份额余额少于 10份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 基金 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将投资 人 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 基金 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基金管理人 相关公告 。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 单一 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 、基金规模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 、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 见基金 管理人 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 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起,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