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菱信双禧混合型发起式A : 申万菱信双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时间:2022年01月19日 11:37:08 中财网

原标题:申万菱信双禧混合型发起式A : 申万菱信双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申万菱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双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申万菱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
14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
...........................
1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
...........
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
2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
...
25
九、基金收益分配
................................
................................
...............................
31
十、基金信息披露
................................
................................
...............................
32
十一、基金费用
................................
................................
................................
...
3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
...................
3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
.......
3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
39
十五、禁止行为
................................
................................
................................
...
42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44
十七、违约责任
................................
................................
................................
...
46
十八、争议解决
方式
................................
................................
...........................
48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
.......................
49
二十、其他事项
................................
................................
................................
...
50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
...................
51

鉴于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申万菱信双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申万菱信双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申万菱信双禧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申万菱信双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申万菱信双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
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11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
0

11



邮政编码:
200010


法定代表人
:陈晓升


成立日期:
2004

1

15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



2003

144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资本:
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
1000
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
时间:
2009

1

15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

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13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
银行、网上银行
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等有关法律、法

(

下简称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
的股票
(
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
(

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据、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地方政府债等
)
、货币
市场工具、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
0%
-
7
0%
;其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以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现金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
0%
-
7
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



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现金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
比例限制;


4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
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债券总市值的
30%




8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2
)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
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3
)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存托凭
证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9

16

17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且该
等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
(十一)
项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
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
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首次投资银行间债券
市场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
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或不定期
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更新,
并在更新后
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
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
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
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
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
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
,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还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在
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
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3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4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
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
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
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6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
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

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
述损失。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合理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
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
申购、
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财产
造成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应提供必要

协助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基金
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
方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为本基金
开立的基金
托管资金账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
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
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
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
托管
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
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
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开户回执
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
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
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
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
托管人办
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七)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商议后
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期限。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

传真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一)电子指令方式总体约定



1
、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清算管理系统客户端发送电子指令,
或基金管理人通过调用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据接口发送电子指令。




2
、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客户证书,基金管理人认可使用客户证书
及相应密码办理相关业务,不会否认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电子指令的效力。凡
同时通过客户证书和密码认证的电子指令,均视
作基金管理人所为,由此导致的
一切后果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3
、基金管理人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中使用客户端,采取及
时更新防病毒软件、安装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
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等;妥善保管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如
发生客户证书被盗用、密码泄露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进行证书变更和
密码重置,在证书变更和密码重置之前造成的一切后果,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当电子指令无法正常发送时,双方按传真方式办理相关业务。





)基金管理人对
传真方式
发送指令人员的书
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
、专用传真号码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该文件中应含有基金管
理人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确定基金管理人所发送指令表面一致性
的唯一依据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应及时电话确认,以保
证基金托管人及时查收。



3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
的传真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
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与发送传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文件原件送达基金托
管人,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授权文件原件和传真件不一致,以传真件为准。



4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
(
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
、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
以及
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
资料
等,

加盖预留印鉴。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与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指
令方式发送指令后,指令状态将变成“托管行已接收”

或“托管行处理中”。上述指令状态改变时间视为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时间。基
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后,应及时查询指令状态,发现未发送成功或指令状态有误,
应立即与基金托管人联系共同解决。基金托管人通过客户端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银
行间成交单信息、基金申赎款信息以及管理费、托管费、销售费用、交易单元佣
金等应付款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对根据上述信息生成的电子指令进行核对或确
认,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供上述信息造成生成指令金额错误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通过
传真方式发送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后,
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
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
全国银行间
交易成交单加盖
预留
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和银行间交易成交单,
答复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电话。

指令或成交单到达
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
一致性审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
责任。

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
留出至少
2
个工作小



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
指令传输不及
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未
准备足够资金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
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
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余额,
否则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
执行,但应
及时

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在及时通知后,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
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指令发送至基
金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为基金托管人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以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
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
应及时
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若由
此造成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
绝执行,
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
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财产、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授权通知的变更


1
、基金
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
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电
话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
以传真方式发送给
基金
托管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
基金
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
知文件在
基金
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传真件和
基金
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

基金
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
基金
托管人。


原件与
传真件不一致,

传真件为准。



2
、基金
托管人更改
接收基金
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更改
接收基金
管理人指令的人



员及联系方式自
基金
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
效。





)其他事项


1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预留
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
表面一致性
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2

除因
其自身原因
致使基金
、基金管理人
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
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
发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
、期货
买卖的证券
、期货
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
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
交易单元
作为基金的
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
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由基金
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
中期
报告和
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
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
上述
情况及基金专用
交易
单元
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
交易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为本基金提供期货交易服
务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
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
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

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
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
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
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
和基金托管人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12: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
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
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
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
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
、交易记录、
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
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
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
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4
)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

赎回
及转换
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及转换
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
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
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上述事宜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四)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迟于款项交收日当日
15

00
前将资金划往资产托管专户。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及时进行划
付。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足以支付,但由于基金托管人原因未及时划付,
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
户足额时间为指令接收时间。

因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
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五)
基金融资交易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交易提
供必要的协助。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
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
负债后的
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
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固定收益品种、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节所称的固定收益品种,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国债、金融
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
证券、次级债、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债券品种。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人未发生影响证券

格的重大事件,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




4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
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流通受限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成本估值。




5
)同一金融
工具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其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
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9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
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0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
行估值。




1
1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1
2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1
3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
1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第三方估值机构、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处理。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


金托管人承担50%。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出现不能按时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
中期
报告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
个月

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

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
中期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
专用
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
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履行必要的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
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

确定、公告与实施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
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
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
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
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
内。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
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
临时报告、澄清

告、
清算
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投资股
指期货和
国债期货
的信息披露、
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
信息披露、参与
融资
交易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发起资金
认购份额报告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
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
规定
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
规定媒介
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

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估值的;



4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

述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80%
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

E
×
0.8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
2
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2
0%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
×
0.
2
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
销售服务费
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
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
×
0.20%
÷当年天数


H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费用或结算而产生的
交易费用、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
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等费用以及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垫付,运作后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指令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在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人出具划款指令,也可授权基金托管人进行费用自动支付处理,如选择自动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
确保支付当日账户余额充足,如因资金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
动支付无法进行,管理人应另行出具划款指令。



销售服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
日起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销售服务费


指令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销售服务费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八)
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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