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价值驱动一年持有混合A : 华安价值驱动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华安价值驱动一年持有混合A : 华安价值驱动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安 价值驱动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 二 二 年 一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 于 2022年 1月 5日 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关于准予 华安 价值驱动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22号) 准予 注册, 进行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投资组合的风险(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 、 本 基金特有 的 风险(包括 最短持有期风险、 资产配置风险、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等衍 生品 投资风险、 港股通机制下的投资风险、 存托凭证 的 投资风险 、 科创板股票的 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参与融资业务相关风险 、 投资于北交所上市 股票的风险 ) 、 流动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巨额赎回风险、启用摆动定价或侧袋 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带来的风险等)、 管 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 、 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 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其他风险 等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 境内 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科创板,如投资,将面临科创板股票相关的特有的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股价大幅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系统 性风险、集中度风险、政策及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若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以下简 称“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 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 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 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 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 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服务于创新型 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交易场所存在差异, 本基金须承受与之相关的特有风险,包括:中小企业经营风险、股价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转板风险、退市风险、由于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可能 引发的风险、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等。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须充分知悉和了 解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特点和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在 理性判断的基础上做出投资选择。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 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均设置最短持有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认 购份额而言)起或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起至 1个 公历 年 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的 前一日止的期间为最短持有期限,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办理赎 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 有期限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 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 投资收益。 投资 者 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 信 息披露 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 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 者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 基金投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在 作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71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 ............................... 7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 8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95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9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9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00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02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 103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104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 121 第一部分 绪言 《 华安 价值驱动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 招募说明书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华安 价 值驱动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者 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安 价值驱动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 华安 价值驱动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安 价值驱动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华安 价值驱动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华安 价值驱动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华安 价值驱动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 ,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 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 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 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估值 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 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7、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8、最短持有期限: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 认购份额而言)起或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起至 1个 公历 年 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之前一日止的期间。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 务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0、基 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 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1、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 62、 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而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5、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 、集合计划和职业年金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 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 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66、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3、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31- 32层 4、 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5、设立日期: 1998年 6月 4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0号 7、联系电话:( 021) 38969999 8、联系人: 王艳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88-50099 10、网址: www.huaan.com.cn 二、 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 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情 况等。 ( 1 )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 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 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 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 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丛宏先生,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学位。历任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科员、信访办副主任、主任等。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 马名驹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锦 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Radisson Hospitality AB 董事长,上 海锦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上海锦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上海齐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长,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志刚先生,本科学历。历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三部项目经理;上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长;上海华东实业有限 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风险合规部 总经理。现任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兼任申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上海谐意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 郭传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哈尔滨西大直街营业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兼齐齐哈尔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营销总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委市政府联席办督查 专员助理、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业务巡视督导委员会委员、 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事长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巡察委员会巡察专 员、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周军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先后担任湖北省体改委副处长,中国证监会 湖北证监局办公室主任,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副局长,中国证监会人事教育部 (党委组织部)副主任、副部长、巡视员,中证资信公司筹备组负责人、中国上 市公司协会监事长,中清汇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顾问。 严弘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金融 学助理教授、美国南卡罗来纳大学达拉莫尔商学院金融学终身教职、美国证券交 易委员会及美国联邦储备局访问学者、长江商学院和香港大学客座教授、亚洲金 融学会会刊《金融国际评论》主编。现任上海交 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金融学 教授、学术副院长,中国私募证券投资研究中心主任和全球商业领袖学者项目 ( GES )学术主任。 ( 2 )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 原上海证管办 ) 机构 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 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管理委 员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硕士。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 McLagan )公司 中国区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 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高级总监。 ( 3 )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 22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 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 21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美国联邦储 备委员会经济学家 、摩根斯坦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 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 27 年金融、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 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台湾 JP 摩根证券投资经理,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 台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 球投资部总监、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 牧云先生,本科学历、硕士, 21 年金融法律监管工作经验。历任上海市人 民检察院科员,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姚国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 17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香港恒 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 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 22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广发银 行客户经理,京华山一国际(香港 )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范伟隽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 21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毕马威 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亮先生,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析师。 2015年 6月加入华安基金, 历任投资研究部研究员,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 2018年 10月起任华安国企 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 投决会信息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张霄岭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 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涛先生,固定收益部高级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副总监 万建军先生,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崔莹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5、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416人(不含子公司),其中 63.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95.7%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 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研究、市场营销、合规风控、后台支持等四个 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季度报告 、 中期 报告 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 确定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 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 (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 对督察长负责 。 (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 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 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 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 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 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 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 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中信银行 ”)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号院 1号楼 6-30层、 32-42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号院 1号楼 6-30层、 32-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成立时间: 1987年 4月 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 [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4006800000 传真: 010-85230024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 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 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本行成立于 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 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 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2007年 4月,本行实现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 A+H股同步上市。 本行以建设成为“有担当、有温度、有特色、有价值”的最佳综合金融服务 提供者为发展愿景,充分发挥中信集团“金融 +实业”综合平台优势,坚持“以 客为尊、改革 推动、科技兴行、轻型发展、合规经营、人才强行”,向企业客户 和机构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 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零售银行、 信用卡、消费金融、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出国金融、电子银行等多元化金融产 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 2021年中,本行在国内 153个大中城市设有 1,410家营业网点,在境 内外下设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 赁有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 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 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 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 内地设有 34家营业网点和 2家商务中心。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 境内设有 3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行全资理财子公司。中信百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行与百度公司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 7家营业网点和 1个私人银行中心。 本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稳健经营,与时俱进。经过 30余年的发展 ,本行 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 7万亿元、员工人数超 5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 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 2021年,本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 500 强排行榜”中排名第 16位;本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 1000家 银行排名”中排名第 24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方合英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财务总监。方先生于 2018年 9月 加入中信银行董事会。方先生自 2014年 8月起任中信银行党委委员, 2014年 11 月起任中信银行副行长, 2017年 1月起兼任中信银行财务总监, 2019年 2月起 任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方先生现同时担任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银 行(国际)有限公司及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此前,方先生于 2013年 5月至 2015年 1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 2014年 5月至 2014年 9月 兼任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7年 3月至 2013年 5月任中信银行 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3年 9月至 2007年 3月历任中信银行杭州分行行 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 1996年 12月至 2003年 9月在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工作,历任信贷部科长、副总经理,富阳支行行长、党组书记,国 际结算部副总 经理,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 1996年 7月至 1996年 12月任浦 东发展银行杭州城东办事处副主任; 1992年 12月至 1996年 7月在浙江银行学 校实验城市信用社信贷部工作,历任信贷员、经理、总经理助理; 1991年 7月至 1992年 12月在浙江银行学校任教师。方先生为高级经济师,毕业于北京大学, 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拥有二十余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自 2019年 6月起担 任中信银行副行长,自 2019年 2月起担任中信银行党委委员。此前,谢 先生于 2015年 7月至 2019年 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2012 年 3月至 2015年 7月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间于 2014年 1月 至 2015年 7月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 2011年 3月至 2012年 3月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 2001年 10月至 2011年 3月历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深圳分公司党委书记,河 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 1991年 7月至 2001年 10月历任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谢先生为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 2018年 1月至 2019年 3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 2015年 5月至 2018年 1 月,任中信银行长春分行副行长; 2013年 4月至 2015年 5月,任中信银行机构 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1996年 7月至 2013年 4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 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21年 9月底,中信银行托管 244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 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 QDII等其他 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 11.7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 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 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 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2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 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 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 稽核监察。 3 、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 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 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 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 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 、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 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 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 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 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 - 3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 - 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 1998 年 6 月 4 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40088 - 50099 传真: 021 - 58406138 公司网站: www.huaan.com.cn ( 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 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 APP 平台: iPhone 交易客户端、 Android 交易客户端 联系人:谢伯恩 2 、代销机构 ( 1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 - 30 层、 32 - 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 - 30 层、 32 - 42 层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bank.ecitic.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 销 售代理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 二、 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31- 32层 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电话:( 021) 38969999 传真:( 021) 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 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21)2228 8888 传真: (021)2228 0000 联系人:陈胜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胜、张旭颖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22年 1月 5日 证监许可【 2022】 22号文 准予 注册募集 。 二、 基金的类别 、运作方式 及存续期限 1、 基金类型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认购份额而言)起或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起至 1个公历 年 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之前一日止的期间为最短持有期限,最 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的最 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 出业务。 3、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 三 、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自 2022年 2月 15日到 2022年 2月 22日,本 基金同时 向 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 部分 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 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 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 、 募集场所 本基 金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 五 、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 七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 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含认购费,下同),各代销机 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通 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元。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 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 规定媒介 公告。 3、 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的认购不设上限限制,但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 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 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 机构的确认为准 。 4、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八 、 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认购价格 为人民币 1.00元 。 九 、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 /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 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 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管 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 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 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 一 、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用。 认购费用由 认购 A类 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承担,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 A类 基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 认 购费率。通 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每笔 500元。 其 他投资人 认购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 的 认购费率 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 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 认购申请 分别计算。 其他投资人 认购 A类 基金份额 的 具体 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 认购 金 额( M, 元 ) 认购费率 M< 100万 1.2% 100万≤ M< 300万 1.0% 300万≤ M< 500万 0.6% M≥ 500万 每笔 1000元 A类 基金 份额的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 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十 二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基金认购采用 “ 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 的方式。 ( 1)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 净认购金额, 认购 份额 的计算公式为: 1)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 用 =有效认购金额 × 认购费率 /( 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 用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实得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 +利息转份额 2)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 =(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实得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 +利息转份额 ( 2) 若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则 认购 份额 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有效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实得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 +利息转份额 例:某投资人 (非 养老金客户 ) 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 , 假 设 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则其可得到的认购 A类 基 金 份额为: 认购费 用 =100,000× 1.2%/( 1+1.2%) =1185.77元 认购份额 =( 100,000-1185.77) /1.00=98,814.23份 利息转份额= 50/1.00=50.00份 实得认购份额 =98,814.23+50.00=98,864.23份 例: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 购产生利息 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 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 =0元 认购份额 =100,000/1.00=100,000份 利息转份额= 50/1.00=50.00份 实得认购份额 =100,000.00+ 50.00= 100,050.00份 2、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和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利息折算的 基金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十 三 、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十 四 、 募集 期间的 资金 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