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质押管理办法(2022年版)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质押管理办法 (2022年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与备案 第三章 股东权利限制情形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五章 信息报送及披露 第六章 附则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 股份质押管理,保障本行、股东的合法权利,促 进本行持续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 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 监发【2013】43号)和《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 (试行)》(银保监发【2021】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规定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 行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本行股东对外质押本行股份的 登记备案、权利限制、日常管理等事项。本行开展的其他银 行股权(股份)质押授信业务应遵守本行授信业务相关规定。 第三条 股东质押其持有的本行股份的,应当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不得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 的利益。 第四条 本行应建立和完善本行与股东经营风险间的防 火墙,有效防止因股东质押本行股份而产生的各类风险。 第二章 登记与备案 第五条 本行股东以本行股份为自身或他人担保的,应 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书面告知本 行董事会与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说明出质股份的原因、股份 2 数额、质押期限(如有)、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并提供股 东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 本行相关部门应当从股东财务状况、质押股份 被执行风险等方面对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宜进行风险评估。 第七条 本行 A股股东质押其持有的本行股份的,应按 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本行A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质押登记。 本行H股股东质押其持有的本行股份的,应按照法律法 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股东如为香港公司或已在香港公司 注册处注册的非香港公司,应在香港公司注册处办理质押登 记。 第八条 拥有本行董事、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 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 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 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 股份数额、质押期限(如有)、质押权人等备案要素基本情 况。如相关备案要素发生变更,相关股东应事前向本行董事 会申请重新备案。 第九条 如董事会认定股东出质本行股份的事项将对本 行股份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 利影响,应不予备案。 第十条 在董事会审议股东出质本行股份的相关备案事 项时,由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 3 第十一条 本行股东完成股份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 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份的 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应于完成股份质押登记后的每季度 结束后10日内向本行提供财务报表。 股份质押期间,被质押股份如涉及诉讼(仲裁)、冻结、 拍卖、折价、解押等事项,相关股东应于相关情况发生之日 起5日内通知本行。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股东关于质押股份的相关 书面通知、备案材料及其他相关信息后,应及时通报相关业 务部门。 第三章 股东权利限制情形 第十三条 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 的上一年度的股权净值,不得将本行股份进行质押。 股东不得利用股份质押形式,代持本行股份、违规关联 持股以及变相转让本行股份。 大股东不得以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为自身及其关联方以 外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股东质押本行股份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 行股份的50%时,其持有的股份在股东大会上不得行使表决 权,其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其派出董事在本行董事会上不能行使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董 事会的人数。 4 第十五条 对于因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它 损害本行利益行为而受到监管处罚的股东,本行应积极配合 监管机构,采取必要措施限制其相关权利。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本行应做好本行股东质押本行股份的相关事 项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股东质押本行股份管理的 牵头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本行股东质押本行股份相关事项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不限 于: (一)与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沟通,督促其做好本行 股份质押和解押的管理,及时在股东名册上记载 质押相关信息; (二)根据股东申请,协助办理本行股份的出质登记; (三)负责本行股份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监管报送 等日常工作; (四)协助董事会办理相关股东质押股份备案事项,针 对股东质押股份的行为是否对本行股份稳定、公 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 响进行初步判断,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定期收集、分析已质押本行股份的相关股东的财 务数据,持续关注被质押股份是否涉及诉讼、冻 结、折价、拍卖等事项; 5 (六)做好本行股份质押相关事宜的风险监测、舆情引 导及应急预案等工作; (七)建立股份质押管理监测台账,加强 IT信息系统建 设,提高股份管理的规范性和股份质押的透明度; (八)主动加强与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 商管理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支持本行工作, 完善本行股份质押登记程序;协调司法部门和拍 卖机构,确保参与本行股份公开拍卖的竞拍人资 质符合监管政策要求; (九)严格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关于股东 质押股份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行应规范开展股份质押授信业务。开展授 信业务过程中,接受他行股权(股份)作为质物时,应认真 核实股权(股份)质押的合法性,事前完善合同条款,规范 出质人行为。应依法办理质押登记,确保质权合法有效。具 体由本行相关部门在相关制度中予以明确。 本行不得接受下列银行股权(股份)作为授信业务的质 物: (一)本行的股份; (二)银行章程、有关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禁止出质, 或其他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银行股权(股份); 6 (三)权属关系不明、存在纠纷等影响到出质股权(股 份)价值和处分权利的,或价值难以评估的银行 股权(股份); (四)被依法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银行股权(股 份); (五)证券交易所停牌、除牌或特别处理的上市银行股 份; (六)按要求出质前应向股权(股份)所在银行董事会 备案而未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的银行股权(股份); (七)涉及重复质押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不审慎行为 的银行股权(股份)。 第十八条 本行接受质押的商业银行股权(股份)的准 入标准、评估价值、质押率、质物的价值监控等业务要求由 本行相关部门在有关制度中予以明确。相关职责部门应严格 掌握贷款标准,认真履行贷款三查。 第十九条 本行相关业务部门应负责监测质押本行股份 的非自然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在本行的借款情况。本行股东 存在质押本行股份情况的,本行向其提供的借款余额不得超 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本行股权净值。 7 第五章 信息报送及披露 第二十条 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本行应通过季报、年报 等渠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应在以下任一情形发生后 10 日内通过法人监管信息报送渠道,将相关情况报送监管机构: (一)本行被质押股份达到或超过全部股份的20%; (二)主要股东质押本行股份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 行股份的50%; (三)本行被质押股份涉及冻结、司法拍卖、依法限制 表决权或者受到其他权利限制。 第二十一条 本行应根据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的信息披 露要求,及时做好本行股份质押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其持有的股份占本行股本总额50%以 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 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 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8 前述“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派驻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 经营管理决策以及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大股东,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行股东: 1. 持有本行15%以上股份的; 2. 实际持有本行股份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 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 3. 提名董事两名以上的; 4. 本行董事会认为对本行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 5.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 的其他情形。 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持股比例合计符合上述要求的,对相关股东均视为大股东 管理。 (四)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 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本行股份表决权数量 的行为或者事实。达成一致行动的相关投资者,为一致行动 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9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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