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价值驱动一年持有混合A : 华安价值驱动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原标题:华安价值驱动一年持有混合A : 华安价值驱动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华安 价值驱动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 2 年 1 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 ................................ ..............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 ......................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 ...... 2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 ................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 ................................ ....................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 ................................ ....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 ............ 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 ............................ 21 九、基金收益分配 ................................ ................................ ................................ ........................ 27 十、基金信息披露 ................................ ................................ ................................ ........................ 28 十一、基金费用 ................................ ................................ ................................ ............................ 3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 ............................ 3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 ................................ 3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 .................... 33 十五、禁止行为 ................................ ................................ ................................ ............................ 36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 37 十七、违约责任 ................................ ................................ ................................ ............................ 3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 ................................ .................... 4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 ................................ ........ 40 二十、其他事项 ................................ ................................ ................................ ............................ 41 鉴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华安价值驱动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安价值驱动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安价值驱动一年持有期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安价值驱动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 议; 除非另有约定,《华安价值驱动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 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 3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 32 层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字 [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 - 30 层、 32 - 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 - 30 层、 32 - 42 层 法定代表人: 朱鹤新 成立时间: 1987 年 4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 [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 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 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或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 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港 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 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的投资比例相应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 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 除外;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a.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b.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c.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d.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 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8)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4)、(15)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 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 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事后监督。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 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 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限证券指 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2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 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不符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以上事项进行调整,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 行有关指令,但应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认、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 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 合理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 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 遵守基金托管人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 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 管控措施。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债券 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 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 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 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期货账户和债券托 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 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登 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 管理人于10日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 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届满后,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即 托管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刻制、保管和使用。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专用章1枚以 及人名章1枚。托管账户的开立需遵循中信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 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 证券交易 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 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并代表本基金完成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 。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 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备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 定执行。 (五) 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 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 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六)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 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 户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七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 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 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 九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 的人员名单、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注明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以下简称“被授权 人”)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基金 管理人以传真、扫描或其他与基金托管人约定的方式发出授权通知后,以电话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授权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开始生效,若基金托管 人收到授权通知的日期晚于其中注明的生效日期,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的 日期起开始生效。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 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授权通知发出后十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原件送达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与事后收到的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 人收到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收付的指令。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大 额支付号(如有)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的签字。对 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托管网银形式发送的指令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支付 时间、金额、账户等,基金托管人以收到电子指令为合规有效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 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 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邮件或双方 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未按照约定的传真号码或邮箱地 址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 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 时点到账,必 须至少提前 2个工作 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 在基金托管人工作时间 内 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 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 失。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 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 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 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同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必要的投资合同、费用 发票(如有)等划款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但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划 款指令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 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真 实。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真实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 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有 特殊支付顺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 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如交易未生效,则 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效,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由此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有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应暂缓或拒绝执行指令,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给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除此之外, 基金托管人对于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工 作日,使用传真、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 权人变更通知,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注明启 用日期,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其 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起开始生效。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变更通知的日期晚于其 中注明的生效日期,授权变更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日期起开始生效。基金管 理人对授权变更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启用日期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十个工 作日内将授权变更通知原件寄送至基金托管人,原件内容应与传真件或扫描件内 容完全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 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 /期货 买卖的证券 /期货 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相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 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 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 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 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 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 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 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及基金管理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 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 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进行对账。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由相关各 方进行账实核对。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 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申购 和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 构负责。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于每个开放日 15: 00之前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应对传递的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建立 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 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3、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 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对于 T日受理的申请,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申购款实行 T+2日交收,赎回款、转换款实行 T+3日交收。如果交收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 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 15:00之前将净应收款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 如果交收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在当日中午 12:00前将净应付款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因基金托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 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 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 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 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告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 以及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 2)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 。 ( 3)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 4)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基金管 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4)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 公开发行股票 、 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 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 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 期 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 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 国 债 期货 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8、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9、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 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 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 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 调整。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 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 关规定进行估值。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 ,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 的计算结果 按规定 对外予以公布。 (二) 估值错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 ( 含第 4位 ) 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 承担赔偿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 4)根 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 该 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 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 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6、特殊 情况 的处理 ( 1)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 、 期货公司、第三方估 值机构、 登记结算公司 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 、遗漏, 或 由于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中期报告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 起 7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日内完成基金 中期 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月度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 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 核时提示。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资人选择红利 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限视同收益分配前原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即在原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后即可进行赎回或转换转出;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 止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前的基金信息、从 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 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对自身聘请的外部法律顾 问、财务顾问、审计人员、技术顾问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澄清公告、清算报告、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相关公告、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相关公告、参与融资交易相关公告、投资港股 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信息。由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六)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介发布。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 市场 或外汇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 情况,是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的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 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 C类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 率为 0.50%。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0.5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销售服务费 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基金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 汇划费用、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 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因投资港股通标 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等,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 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 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 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 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 六 ) 约定税费负担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终止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 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 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 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 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 规定媒介 公告; (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 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 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 (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 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 (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 规定媒 介 公告; (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托管人 或新任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 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上述程序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需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 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 规 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 (四) 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 人应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同时负有义务协助新任 /临时基金管理人 或新任 /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 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 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 将来 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 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一)《基金法》禁止的行为。 (二)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产从 事《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之便 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的(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