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信瑞丰丰利 : 北信瑞丰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2年01月22日 00:03:47 中财网

原标题:北信瑞丰丰利 : 北信瑞丰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信瑞丰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北信瑞丰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北信瑞丰
丰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转型而来。北信瑞丰丰
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4月18日证监许可【2016】
846号文注册募集,《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年6月2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对北
信瑞丰丰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及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
的风险、担保风险、本基金到期期间操作所特有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和
未知价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
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投
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
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1月1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已复核
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
前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24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3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0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2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13



第一部分 前言



《北信瑞丰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信瑞丰丰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北信瑞丰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北信瑞丰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北信瑞丰
丰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北信瑞丰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北信瑞丰
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北信瑞丰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北信瑞丰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北信瑞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北信瑞丰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起始日,《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
起失效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
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光耀东方中心A座6层、25层

成立时间:2014年3月17日

法定代表人:李永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1.7亿元

电话:4000617297

传真:(010)68619300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65号文批准,
由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莱州瑞海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
达1.7亿元人民币。目前股权结构: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60%、莱州瑞海投资
有限公司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永东,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北京商学院研究生院,会计学硕士研究
生。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副主任科员,银监会北京局副处长、处长、副
局级后备干部,中国恒大金控集团总经理助理兼信托业务部总经理,中粮信托首
席风险官兼副总经理,深圳市明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北信瑞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京林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毕业于美国德大阿灵顿分校,
获硕士学位。历任北京市审计局职员,现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北
京国投汇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富智阳光管理公司董事长。


杜海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获硕士学位。



历任济南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经理,凡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固有资产管理事业部高级投资经理。


赵远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北京大学光华 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
管理硕士。2002 年 2 月至2021 年 10 月在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曾任信
息技术负责人、风险控制总监、经纪业务总监、副总经理、代总经理、总经理等
职务,2019 年 5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党委书记、总经理,2020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0 月任党委委员、执行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王薇女士,董事,中共党员,会计师,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系,获
学士学位。历任北京万全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
计员、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内审专员,现任北京正润创业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


张磊先生,董事,毕业于华北电力大学,曾在华证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
会计师事务所、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工作,现任益科正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
理部总监,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方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获硕士学位。历
任宁夏电视台干部、北京大学法学系讲师,现任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岳彦芳女士,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
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张青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教授,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经济
管理系,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副主任,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
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

杨海坤先生,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历任山东省农业银行业务人员,山
东证券登记公司业务经理,山东证券公司投行部经理,上海甘证投资管理公司副
总经理,卡斯特公司投行部负责人、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正润创业投资公司
副总经理,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黄蔚洁女士,监事,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历任中国医药对外贸易公司投资
与项目管理部项目助理、法律事务部法务专员,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内控审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姜晴女士,监事,中共党员,学士学位。曾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
计,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李永东,董事长,中共党员,毕业于北京商学院研究生院,会计学硕士研究
生。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副主任科员,银监会北京局副处长、处长、副
局级后备干部,中国恒大金控集团总经理助理兼信托业务部总经理,中粮信托首
席风险官兼副总经理,深圳市明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北信瑞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远峰,总经理,中共党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
硕士。2002年2月至2021年10月在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曾任信息技术
负责人、风险控制总监、经纪业务总监、副总经理、代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
2019年5月至2020年7月任党委书记、总经理,2020年12月至2021年10月
任党委委员、执行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


张恩源,督察长,中共党员,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中国经济研究中心
(CCER)经济学硕士学位。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总队干部、副主
任科员、主任科员、副调研员,中电建(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合规负责人,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王乃力,副总经理,1996年9月参加工作。曾任北方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
副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零售业务部总监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监,
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魏红生,男,1983年6月生,中共预备党员,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电子信
息工程专业学士。历任奥鹏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北京协诚星
测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伟创力集团德丽科技(珠海)有限公司高级工


程师,复深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测试工程师,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
息技术部信息技术工程师、信息技术部负责人,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皓,意大利威尼斯东方大学经济与组织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宏观研究
及债券研究相关工作6年。曾任职于盛景网联企业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及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咨询及大类资产配置相关工作。2014年7
月加入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固收投资部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赵远峰先生,首席经济学家卢平先生,固收投资部基金经理陈皓
先生,固收研究部基金经理靳晓龙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

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
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
理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
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
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
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
位责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
制、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
了系统完善的内部

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
息技术系 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成立时间:1996年01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114298.4272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盖君

官方客服电话:95526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
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
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
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的其它业务。


2、发展概况:

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抢抓时代机遇,相继实现引资、上市、跨区域等发
展突破,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南昌、
石家庄、乌鲁木齐等十余个中心城市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荷兰拥有670多家分
支机构,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新时期,北京银行紧密围绕“服
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强化党建引领,依法合


规经营,加快数字化转型升级,加强全方位风险管控,扎实推动全行各项业务高
质量发展。


截至2021年3月末,北京银行资产总额达到3.03万亿元,2021年一季度实
现净利润68.98亿元。成本收入比18.33%,不良贷款率1.46%,拨备覆盖率为
226.03%,资本充足率11.42%,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品牌价
值达597亿元,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家大银行62位,连续七年跻身全球银行业百
强。


北京银行凭借优秀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
誉,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中国最佳城市
商业零售银行”、“最佳区域性银行”、“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最佳
便民服务银行”、“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
“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中国最受尊敬企业”、“最受尊敬银行”、
“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及“中国优秀企业公民”、“最佳互联网金融银
行奖”等称号。


3、资产管理与托管部主要人员情况

琚泽钧先生,北京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学位,特许金融分析师CFA;2003年
加入北京银行,曾在支行、总行国际业务部、总行资金交易部工作;2011年6月
至2012年2月,历任总行资金交易部总经理助理,2012年2月至2014年1月,
分别任总行同业票据部总经理助理和副总经理;2014年1月至2020年5月,任总
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2020年5月至今,任总行资产管理与托管部总经理。曾
牵头开发的理财综合管理系统获得人民银行2014年科技发展三等奖。


北京银行资产管理与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
了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估值核算岗、资金清算岗、投资监督岗、
系统管理岗、内控稽核岗等岗位,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资产
估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管理与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
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
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


托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京
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
管规章和本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业
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管理与托管部设有内控稽核岗,配
备了专职内控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管理与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
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
利进行;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审批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
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
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系统自动化操作,防
止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光耀东方中心
A

6
层、
25



成立时间:
2014

3

17



法定代表人:
李永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电话:
400
-
061
-
7297


网址:
www.bxrfund.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联系人:
周黎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2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光耀东方中心
A

6
层、
25



成立时间:
2014

3

17



法定代表人:
李永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电话:(
010

6861932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人:张勇


联系电话:(
010

65338100


传真:(
010

653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
郭蕙心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北信瑞丰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由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
满后转型而来。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
846号文
注册募集,自
2016年
5月
25日至
2016年
6月
15日期间公开募集。募集有效认购户
数为
3,025户,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共计
388,102,582.12元,折合基金份额
388,102,582.12份。基金管理人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续后,于
2016年
6月
21日获书面确认,《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周期为每两年一个周期,第一个
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两年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
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因此,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日为
2018

6

21
日。



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根据《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约定

该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混合型基金

名称相应变
更为
“北信瑞丰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
2018年
6月
21日




2018年
6月
26日


),

2018年
6月
27日

“北信瑞丰丰利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为
“北信瑞丰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北信瑞丰丰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即日起生效。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根据《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由北信
瑞丰丰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转型而来。根据《北信瑞
丰丰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


2018年
6月
27日起
“北信瑞
丰丰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为
“北信瑞丰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北信
瑞丰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即日起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 2018年6月29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
请经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对于由本基金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
日起连续计算;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
不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约定为准;

2、若某投资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
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1份,则全部基金份额必须一起
赎回;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
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
对上述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80%,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
重复申购的,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0%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50%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30%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0%,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
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费用类别

投资者持有基金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

持有期限<7日

1.50%

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7日≤持有期限<30日

0.75%

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30日≤持有期限<90日

0.50%

75%计入基金资产

90日≤持有期限<180日

0.50%

50%计入基金资产

180日≤持有期限<365日

0.10%

25%计入基金资产

持有期限≥365日

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
金赎回人承担,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如有)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
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对投资人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示例:某投资人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0.80%,假定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50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申购金额 = 10,000 /(1+0.80%) = 9,920.63元

申购费用 = 10,000 – 9,920.63 = 79,37 元

申购份额 = 9,920.63/ 1.1550 = 8,589.29份

即:投资人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50元,可得到8,589.29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金额 . 赎回费用

示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0天,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60元,则其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0560 = 10,560.00元


赎回费用 = 10,560.00 × 0.10% = 10.56元

净赎回金额 = 10,560.00 – 10.56 = 10,549.44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0天,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6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10,549.44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份数。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
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 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措施如下:对于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的赎
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本基金于2018年6月29日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1、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持有本公司发行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后,可直
接自由转换到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单
位,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2)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 (直销柜台、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转换。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


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具体费用参照本公司基金转换相关业务规
则。


由于各代理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业务的时
间和基金品种及其它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3)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


(4)基金转换的最低份额为0.01份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
或部分基金单位转换成其它基金。


(5)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取
消当日已申请的基金转换业务并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
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于2018年6月29日开放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除另有公告外,定
期定额投资费率与日常申购费率相同。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
业务。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和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通
过科学的资产配置与严谨的风险管理,力争超越业绩比较基准、实现基金资
产持续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
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其余资产
投资 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权证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3%;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基本面(包括经济运行周
期、财政及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分析判断,和对流动性水平(包括资
金面供需情况、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的深入研究,分析股票市场、债券市
场、货币市场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益,并据此对本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现金之间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包括行业配置策略和个股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关注的重点包括行业增长前景、行业利润前景和行业成功要素。

对行业增长前景,主要分析行业的外部发展环境、行业的生命周期以及行业
波动与经济周期的关系等;对行业利润前景,主要分析行业结构,特别是业
内竞争的方式、业内竞争的激烈程度、以及业内厂商的谈判能力等。基于对
行业结构的分析形对业内竞争的关键成功要素的判断,为预测企业内竞争的
关键成功要素的判断,为预测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建立起扎实的基础。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选定品牌类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主要配置方向后,将对个股逐
一进行梳理和筛选,对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自下而上精
选个股。


3、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选择,本基金将以价值分析为主线,在综合研究
的基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并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债券选择两个层
次进行投资管理。在类属配置层次,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
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趋势、货币
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重点选择那
些流动性较好、风险水平合理、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
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旨在通过股指期货实现基金的套期保
值。


(1)套保时机选择策略

根据本基金对经济周期运行不同阶段的预测和对市场情绪、估值指标的跟


踪分析,决定是否对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以及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及其比
例。


(2)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在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确认之后,根据期货合约的基差水平、流动性等
因素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运用多种量化模型计算套期保值所需的期货合约
头寸;对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Beta值进行动态的跟踪,动态的调整套期保值
的期货头寸。


(3)保证金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套期保值的时间、现货标的的波动性动态地计算所需的结
算准备金,避免因保证金不足被迫平仓导致的套保失败。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本
基金在权证投资方面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
价的基础上,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尽量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力求稳健的超
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股指期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占基金资产的0-4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2)、(12)、(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型为“北信瑞丰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等上
述事项和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
标准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20%+中债总财富指数收益率*80%

沪深300指数选取了A股市场上规模最大、流动性最好的300只股票作
为其成份股,较好地反映了A股市场的总体趋势,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
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财富指数的编制参考了中国债券市场中部
分核心成员的收益率估值数据,以更好地反映债券价格信息,是目前市场上


较有影响力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混合型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
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
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
品种。


七、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1年9月30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75,740.00

3.93



其中:股票

175,740.00

3.9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08,765.80

6.91



其中:债券

308,765.80

6.9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978,978.59

88.99

8

其他资产

7,621.52

0.17

9

合计

4,471,105.91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75,740.00

3.9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