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信瑞丰鼎利A : 北信瑞丰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标题:北信瑞丰鼎利A : 北信瑞丰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信瑞丰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3月30日证监许可[2017]419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详见 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 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流动 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 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 实际收益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1月1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 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24 九、基金的投资 ......................................................................................................................... 34 十、基金的业绩 ......................................................................................................................... 45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6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47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6 十七、风险揭示 ......................................................................................................................... 62 十八、侧袋机制 ......................................................................................................................... 66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6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5 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12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15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16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北信瑞丰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北信瑞丰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北信瑞丰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北信瑞丰鼎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北信瑞丰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北信瑞丰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北信瑞丰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北信瑞丰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北信 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6 北信瑞丰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 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7 北信瑞丰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5、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8、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C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相 应类别的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光耀东方中心座6层、25层 成立时间:2014年3月17日 法定代表人:李永东 注册资本:1.7亿元人民币 电话:4000617297 传真:(010)68619300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65号文批准,由北京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与莱州瑞海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达1.7亿元人民币。目 前股权结构: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60%、莱州瑞海投资有限公司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永东,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北京商学院研究生院,会计学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副主任科员,银监会北京局副处长、处长、副局级后备干部,中国恒大 金控集团总经理助理兼信托业务部总经理,中粮信托首席风险官兼副总经理,深圳市明诚金 融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京林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毕业于美国德大阿灵顿分校,获硕士学位。 历任北京市审计局职员,现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北京国投汇成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富智阳光管理公司董事长。 杜海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获硕士学位。历任济南轨 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凡和(北京)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固有资产管理事业部高级投资经 理。 赵远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北京大学光华 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2002 年 2 月至2021 年 10 月在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曾任信息技术负责人、风险 控制总监、经纪业务总监、副总经理、代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2019 年 5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党委书记、总经理,2020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0 月任党委委员、执行总经理、首 席信息官。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薇女士,董事,中共党员,会计师,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 北信瑞丰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历任北京万全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北京金象大药房 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内审专员,现任北京正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 张磊先生,董事,毕业于华北电力大学,曾在华证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所、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工作,现任益科正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监,怀集登云汽 配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方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获硕士学位。历任宁夏电视 台干部、北京大学法学系讲师,现任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岳彦芳女士,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硕士研 究生导师。 张青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教授,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经济管理系,获 博士学位。历任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副主任,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 杨海坤先生,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历任山东省农业银行业务人员,山东证券登记 公司业务经理,山东证券公司投行部经理,上海甘证投资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卡斯特公司投 行部负责人、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正润创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会主席。 黄蔚洁女士,监事,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历任中国医药对外贸易公司投资与项目管理 部项目助理、法律事务部法务专员,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控审计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姜晴女士,监事,中共党员,学士学位。曾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现任北 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李永东,董事长,中共党员,毕业于北京商学院研究生院,会计学硕士研究生。历任中 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副主任科员,银监会北京局副处长、处长、副局级后备干部,中国恒 大金控集团总经理助理兼信托业务部总经理,中粮信托首席风险官兼副总经理,深圳市明诚 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远峰,总经理,中共党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2002 年2月至2021年10月在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曾任信息技术负责人、风险控制总 监、经纪业务总监、副总经理、代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2019年5月至2020年7月任党 委书记、总经理,2020年12月至2021年10月任党委委员、执行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现 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恩源,督察长,中共党员,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中国经济研究中心(CCER)经 济学硕士学位。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总队干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调 研员,中电建(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 10 北信瑞丰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合规负责人,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王乃力,副总经理,1996年9月参加工作。曾任北方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副经理、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总监兼北京 分公司总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监,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魏红生,男,1983年6月生,中共预备党员,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 士。历任奥鹏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北京协诚星测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 伟创力集团德丽科技(珠海)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复深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测试工程师,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信息技术工程师、信息技术部负责人,现任北信瑞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林翟,厦门大学应用经济学硕士,从事证券业11年。原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 金运用部投资经理,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2019年11月加入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北信瑞丰 基金经理。 林翟,厦门大学应用经济学硕士,从事证券业11年。原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 金运用部投资经理,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2019年11月加入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北信瑞丰 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赵远峰先生,首席经济学家卢平先生,固收研究部基金经理靳晓龙先生,固收投 资部基金经理陈皓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11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北信瑞丰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 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15 北信瑞丰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控制度分级管理、内部稽核检查制度、廉洁从业管理制度等。通过 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 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16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成立时间:1996年01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114298.4272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盖君 官方客服电话:95526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 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 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的其它业务。 2、发展概况: 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抢抓时代机遇,相继实现引资、上市、跨区域等发展突破, 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南昌、石家庄、乌鲁木齐等 十余个中心城市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荷兰拥有670多家分支机构,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 展的经典模式。新时期,北京银行紧密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 北信瑞丰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项任务,强化党建引领,依法合规经营,加快数字化转型升级,加强全方位风险管控,扎 实推动全行各项业务高质量发展。 截至2021年3月末,北京银行资产总额达到3.03万亿元,2021年一季度实现净利润 68.98亿元。成本收入比18.33%,不良贷款率1.46%,拨备覆盖率为226.03%,资本充足率 11.42%,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品牌价值达597亿元,一级资本排名全 球千家大银行62位,连续七年跻身全球银行业百强。 北京银行凭借优秀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先后 荣获“全国文明单位”、“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零售银行”、“最 佳区域性银行”、“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最佳便民服务银行”、“中国上市公司 百强企业”、“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中国最受尊 敬企业”、“最受尊敬银行”、“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及“中国优秀企业公民”、 “最佳互联网金融银行奖”等称号。 3、资产管理与托管部主要人员情况 琚泽钧先生,北京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学位,特许金融分析师CFA;2003年加入北京 银行,曾在支行、总行国际业务部、总行资金交易部工作;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历 任总行资金交易部总经理助理,2012年2月至2014年1月,分别任总行同业票据部总经理 助理和副总经理;2014年1月至2020年5月,任总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2020年5月至 今,任总行资产管理与托管部总经理。曾牵头开发的理财综合管理系统获得人民银行2014 年科技发展三等奖。 北京银行资产管理与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了由高素 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估值核算岗、资金清算岗、投资监督岗、系统管理岗、内控稽 核岗等岗位,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资产估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 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管理与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 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18 北信瑞丰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 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京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 本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管理与托管部设有内控稽核岗,配备了专职内控稽核人 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管理与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理制 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均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审批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 制严格有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 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 现系统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 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光耀东方中心座6层、25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东 电话:(010)68619318 传真:(010)68619300 联系人:史晓沫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光耀东方中心座6层、25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东 电话:(010)68619323 传真:(010)686193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人:刘佳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人:张勇 联系电话:010-65338100 传真:010-653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薛竞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3月30日证监许可[2017]419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基金类型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发售。 本基金自2017年11月27日至2018年1月19日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228,370,617.52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169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8年1月25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2018年2月26日开通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无效。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 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 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限制,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各销售机构对最低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 机构的约定为准; 2、若某投资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500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份额持有人 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500份,则全部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1、申购费用。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所有投资人,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对于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收取申购费,具体费率如下: 费用类别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50万元以下 0.80% 50万元(含)——200万元 0.50% 200万元(含)——500万元 0.30%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0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收取基金赎回费用;C 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30 日 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不收 取赎回费用。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 下: 费用类别 投资者持有基金时间 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7日以内 1.5% 7日(含)——1年 0.1% 1年(含)——2年 0.05% 2年(含)以上 0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7日以内 1.5% 7日(含)——30日 0.5% 30日(含)以上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时间少于7日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A类基金份额有人持有时间不少于7 日的所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 手续费等。对于持有期限少于30 日的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适用比例费率时,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适用固定费用时,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 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0%)=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60=97,644.05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97,644.05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60 = 98,425.2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98,425.20份C类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0万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18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5%, 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0.05%=50.85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50.85=101,649.15元 即投资人赎回10万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18个月,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1.0170元,则其可得到101,649.15元赎回金额。 例:某投资人赎回10万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2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0.5%=508.5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508.5=101,191.50元 即投资人赎回10万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20天,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1.0170元,则其可得到101,191.50元赎回金额。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算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 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 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 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已于2018年2月26日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1、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持有本公司发行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后,可直接自由转换到 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单位,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 业务模式。 (2)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直销柜台、网上交易系统)及本基金对应的代销机 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由于各代理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业务的时间和基金品种 及其它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3)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 (4)基金转换的最低份额为0.01份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 转换成其它基金。 (5)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取消当日已申请的基金转换业 务并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6)目前本公司管理的基金均采用的是前端收费方式,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基金转换采用“份额转换、未知价”原则,转出、转入均 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出金额与转入份额;基金转换过程中,按照需转出份额 对应的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用,按照需转入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计算并确定申购补差费用,具体费用参照本公司基金转换相关业务规则。 2、重要提示 (1)转换业务适用基金参见2018年2月23日刊登于本公司网站的《北信瑞丰鼎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和其他有关基金 转换公告。 (2)转换业务的收费计算公式及举例参见 2016年12月 2 日刊登于本公司网站的《北 信瑞丰基金基金转换业务公告》。 (3)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 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 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九、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包括国债、金 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 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主要通过自上而下的配置完成,主要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 财政和货币政策、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预测宏观经 济的发展趋势等,并据此评价未来一段时间股票、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在限定投资范围内, 动态调整债券类资产、股票类等工具的配置比例,控制基金资产运作风险,提高基金资产风 险调整后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考量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市场 风险、流动性风险、税收等因素,研究各投资品种的利差及其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资产 配置策略,以获取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潜在收益。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普通债券,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目标久期及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采用目 标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利差策略、相对价值投资策略、杠杆策略等策略进行主动 投资。 1)目标久期控制 本基金首先建立包含消费物价指数、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品价格指数、货币供应量等众 多宏观经济变量的回归模型。通过回归分析建立宏观经济指标与不同种类债券收益率之间的 数量关系,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前市场状况,预测未来市场利率及不同期限债券收益率走势变 化,确定目标久期。当预测未来市场利率将上升时,降低组合久期;当预测未来利率下降时, 增加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将通过对央行政策、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等众多因素的分析来预测收益率曲 线形状的可能变化;在上述基础上,本基金将运用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形等配置方法,从而 确定短、中、长期债券的配置比例。 3)信用利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严格的内部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对关注的信用债进行独立的内部评级,并 持续动态跟踪调整,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本基金将首先根据债券发行人的长期信用评级、对外担保情况、可能面临巨大损失的诉 讼、过往融资记录等进行初步的风险排查,并以此计算债券的可能违约率。符合要求的信用 债,本基金将采用不同评级序列,对长期和短期债券的信用评级进行初步评估。在初步评级 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根据行业特征、竞争优势、管理水平、财务质量、抗风险能力等因素对 债券的信用评级进行重新调整,并以此作为评级的结果。对于列入考查范围的信用债,本基 金将持续动态跟踪,根据债券发行人自身情况的变化,动态调整信用评级。信用利差策略的 核心是各项债券信用评级差异能获得充分的利差补偿。本基金将对债券组合总体信用评级水 平予以控制,严格控制低评级债券的配置比例;在券种选择上遵循“个券分散、行业分散” 的原则。 本基金通过公司内部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融资能力、抗 风险能力、经营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及债券的信用级别。 4)相对价值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市场同类可比债券、信用收益率曲线、市场交易活跃度、机构需求进行偏好分 析,对个券进行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的综合定价,判断其合理估值水平,精选有投资价值 的投资品种。本基金根据市场结构与需求特征,对个券进行深入的跟踪分析,发掘其中被市 场低估的品种,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对低估品种进行择机配置和交易。 5)杠杆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可采用杠杆策略。本基金将在控制杠杆风险的前提下,适 当时机使用资金杆杠以博取利差收益,以增强组合收益。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当正股价格处于特定区间内时,可转换债券将表现出股性、债性或者股债混合的特性。 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正股进行分析,从行业背景、公司基本面、市场情绪、期权价 值等因素综合考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机会,在价值权衡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审慎进行可转换 债券的投资,创造超额收益。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券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普遍具有高 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着力分析个券的实际信用风 险,并寻求足够的收益补偿,增加基金收益。本基金管理人将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 析,从动态的角度分析发行人的企业性质、所处行业、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 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进而预测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严选其中安全边际 较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自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竞争要 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产品、核心竞争力、管理层、治理结构等; 并结合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 本基金在进行个股筛选时,将主要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 合评价,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1)定性分析:根据对行业的发展情况和盈利 状况的判断,从公司的经济技术领先程度、市场需求前景、公司的盈利模式、主营产品或服 务分析等多个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分析。2)定量分析:主要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盈利 能力及其估值指标,选取具备选成长性好,估值合理的股票,主要采用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收入、未来公司利润增长率等; ROE、ROIC、毛利率、净利率等; PE、PEG、PB、PS等。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析和 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 持证券类资产。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并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风险性特征,主要考虑运用 的策略包括: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杠杆策略、双向权证策略、价差策略、买入保 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等。 6、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主要以对冲投资风险或无风 险套利为主要目的。基金将在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品种的基本面研究, 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预估衍生工具价值或风险对冲比例,谨慎投资。 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限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按谨慎原则确定本基金衍生工具的总 风险暴露。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 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 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 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1)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并对基金投资组 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2)提出投资建议:固定收益部研究员以外部研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来源作为参考, 对利率市场、信用市场进行研究,提出债券市场运行趋势的分析观点,在重点关注的投资产 品范围内根据自己的研究选出有投资价值的各类债券向基金经理做出投资建议。研究员根据 基金经理提出的要求对各类投资品种进行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 (3)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根据研 究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进行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 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5)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 程序。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2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7)、(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或调整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