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信平安 :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2年01月22日 00:04:00 中财网

原标题:北信平安 :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22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3月3日证监许可[2015]343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详见
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1月1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21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管理人 ....................................................................................................................... 8
四、 基金托管人 ..................................................................................................................... 16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 基金的募集 ..................................................................................................................... 21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23
九、基金的投资 ......................................................................................................................... 32
十、基金的业绩 ......................................................................................................................... 43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4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4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3
十七、风险揭示 ......................................................................................................................... 58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6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6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8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9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91
二十四、备查文件 ..................................................................................................................... 92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为本招募说明书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北信
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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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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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光耀东方中心座6层、25层

成立时间:2014年3月17日

法定代表人:李永东

注册资本:1.7亿元人民币

电话:4000617297

传真:(010)68619370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65号文批准,由北京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与莱州瑞海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达1.7亿元人民币。目
前股权结构: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60%、莱州瑞海投资有限公司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永东,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北京商学院研究生院,会计学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副主任科员,银监会北京局副处长、处长、副局级后备干部,中国恒大
金控集团总经理助理兼信托业务部总经理,中粮信托首席风险官兼副总经理,深圳市明诚金
融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京林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毕业于美国德大阿灵顿分校,获硕士学位。

历任北京市审计局职员,现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北京国投汇成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富智阳光管理公司董事长。


杜海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北京大学光华 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2002 年 2 月至2021 年 10 月在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曾任信息技术负责人、风险
控制总监、经纪业务总监、副总经理、代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2019 年 5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党委书记、总经理,2020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0 月任党委委员、执行总经理、首
席信息官。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赵远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北京大学光华 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2002 年 2 月至2021 年 10 月在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曾任信息技术负责人、风险
控制总监、经纪业务总监、副总经理、代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2019 年 5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党委书记、总经理,2020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0 月任党委委员、执行总经理、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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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信息官。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薇女士,董事,中共党员,会计师,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

历任北京万全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北京金象大药房
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内审专员,现任北京正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


张磊先生,董事,毕业于华北电力大学,曾在华证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所、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工作,现任益科正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监,怀集登云汽
配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方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获硕士学位。历任宁夏电视
台干部、北京大学法学系讲师,现任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岳彦芳女士,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硕士研
究生导师。


张青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教授,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经济管理系,获
博士学位。历任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副主任,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

杨海坤先生,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历任山东省农业银行业务人员,山东证券登记
公司业务经理,山东证券公司投行部经理,上海甘证投资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卡斯特公司投
行部负责人、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正润创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会主席。


黄蔚洁女士,监事,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历任中国医药对外贸易公司投资与项目管理
部项目助理、法律事务部法务专员,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控审计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


姜晴女士,监事,中共党员,学士学位。曾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现任北
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李永东,董事长,中共党员,毕业于北京商学院研究生院,会计学硕士研究生。历任中
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副主任科员,银监会北京局副处长、处长、副局级后备干部,中国恒
大金控集团总经理助理兼信托业务部总经理,中粮信托首席风险官兼副总经理,深圳市明诚
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远峰,总经理,中共党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2002
年2月至2021年10月在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曾任信息技术负责人、风险控制总监、
经纪业务总监、副总经理、代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2019年5月至2020年7月任党委书
记、总经理,2020年12月至2021年10月任党委委员、执行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现任北
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恩源,督察长,中共党员,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中国经济研究中心(CCER)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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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硕士学位。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总队干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调研
员,中电建(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合
规负责人,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王乃力,副总经理,1996年9月参加工作。曾任北方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副经理、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总监兼北京
分公司总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监,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魏红生,男,1983年6月生,中共预备党员,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
士。历任奥鹏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北京协诚星测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
伟创力集团德丽科技(珠海)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复深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测试工程师,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信息技术工程师、信息技术部负责人,现任北信瑞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基金经理

邹杰,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博士学位,曾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助理分析师,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通信行业分析师,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2020年6月入职北
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赵远峰先生,首席经济学家卢平先生,基金经理陆文凯先生,基金经理程敏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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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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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
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
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
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
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
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
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
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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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
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控制度分级管理、内部稽核检查制度、廉洁从业管理制度等。通过
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
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15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成立时间:1996年01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114298.4272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盖君

官方客服电话:95526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
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
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的其它业务。


2、发展概况:

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抢抓时代机遇,相继实现引资、上市、跨区域等发展突破,
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南昌、石家庄、乌鲁木齐等
十余个中心城市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荷兰拥有670多家分支机构,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
展的经典模式。新时期,北京银行紧密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

三项任务,强化党建引领,依法合规经营,加快数字化转型升级,加强全方位风险管控,扎
实推动全行各项业务高质量发展。


截至2021年3月末,北京银行资产总额达到3.03万亿元,2021年一季度实现净利润
68.98亿元。成本收入比18.33%,不良贷款率1.46%,拨备覆盖率为226.03%,资本充足率
11.42%,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品牌价值达597亿元,一级资本排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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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千家大银行62位,连续七年跻身全球银行业百强。


北京银行凭借优秀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先后
荣获“全国文明单位”、“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零售银行”、“最佳区
域性银行”、“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最佳便民服务银行”、“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
“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中国最受尊敬企业”、“最受尊
敬银行”、“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及“中国优秀企业公民”、“最佳互联网金融银行奖”

等称号。


2、资产管理与托管部主要人员情况

琚泽钧先生,北京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学位,特许金融分析师CFA;2003年加入北京
银行,曾在支行、总行国际业务部、总行资金交易部工作;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历
任总行资金交易部总经理助理,2012年2月至2014年1月,分别任总行同业票据部总经理
助理和副总经理;2014年1月至2020年5月,任总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2020年5月至
今,任总行资产管理与托管部总经理。曾牵头开发的理财综合管理系统获得人民银行2014
年科技发展三等奖。


北京银行总行资产管理与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了由
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估值核算岗、资金清算岗、投资监督岗、系统管理岗、内
控稽核岗等岗位,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资产估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
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70%的员工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管理与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托管人
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
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
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京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
本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管理与托管部设有内控稽核岗,配备了专职内控稽核人
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17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管理与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理制
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均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审批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
制严格有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
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
现系统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
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光耀东方中心座6层、25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东

客服:400-0617-297

传真:(010)68619300

联系人:史晓沫

2、其他销售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联系人:周黎

银行网址: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2)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光耀东方中心座6层、25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东

电话:(010)68619323

传真:(010)686193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人:张勇

联系电话:(010)65338100

传真:(010)653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郭蕙心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3月3日证监许可[2015]343号文件核准,向社会公
开募集。本基金自2015年4月16日起开始发售,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
币。截至2015年4月29日募集结束,共募集基金份额368,382,707.92份,有效认购户数
为4300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5年5月5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自2015年5月5日起,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2015年6月24日开通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各销售机构对最低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为准;

2、若某投资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500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份额持有人
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500份,则全部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重复申购的,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费用类别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申购费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含)——200万元

1.00%

200万元(含)——500万元

0.80%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
定如下:

费用类别

投资者持有基金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

持有期限<7日

1.50%

全额计入
基金资产

7日≤持有期限<30日

0.75%

全额计入
基金资产

30日≤持有期限<90日

0.50%

75%计入基
金资产

90日≤持有期限<180日

0.50%

50%计入基
金资产




180日≤持有期限<365日

0.20%

25%计入基
金资产

365日≤持有期限<730日

0.10%

25%计入基
金资产

持有期限≥730日

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示例:某投资人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155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申购金额 = 10,000 /(1+1.5%) = 9,852.22元

申购费用 = 10,000 – 9,852.22 = 147.78 元

申购份额 = 9,852.22/ 1.155 = 8,530.06份

即:投资人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5元,可得到
8,530.06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
式: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金额 . 赎回费用

示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6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6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056 = 10,560.00元

赎回费用 = 10,560 × 0.50% = 52.80元

净赎回金额 = 10,560 . 52.80 = 10,507.2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6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6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507.2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份数。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算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
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对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有实质不利影响,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措施如下: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10%(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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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于2015年6月24日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转换业务适用基金参见有关基金转换公告。


转换业务的收费计算公式及举例参见2016 年12月2日刊登于本公司网站的《北信瑞
丰基金基金转换业务公告》。


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30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
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本基金于2015年6月24日开通基金的转托管业务。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于2015年6月24日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相对灵活的资产配置,重点投资于可以代表未来平安中国发展趋势的上市公
司,包括国防安全类的航天、航空、航海、核能、高端装备行业,信息安全类的通信、软件、
芯片电子等行业,社会安全的安防监控类行业,以及其他涉及平安中国范畴的行业如能源安
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等。优中选优,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
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80%以上的非现金基
金资产投资于平安中国主题的上市公司证券;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
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面:首先,依据基金管理人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
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间的分配比例;而后,进行各大类资产中的个股、个券精选。具体由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和权证投资策略四部分组成。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与资本市场环境的深入剖
析,自上而下地实施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宏观经济指标:年度/季度GDP增速、固定资产投资总量、消费价格指数、采购经
理人指数、进出口数据、工业用电量、客运量及货运量等;

(2)政策因素:税收、政府购买总量以及转移支付水平等财政政策,利率水平、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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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投放等货币政策;

(3)市场指标: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市场资金的供需以及市场的参与情绪等因素。

结合对全球宏观经济的研判,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动态调整基
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力图规避市场风险,提高配置效率。

2、股票投资策略

(1)平安中国主题上市公司股票的界定
结合目前国家、社会以及技术进步的未来发展趋势,本基金管理人界定的平安中国主题
相关行业和公司包括如下四类:
1、国防安全,指的是陆地、海洋、天空、太空等关键空间的安全。包括航天、航空、
航海、装备等行业;
2、信息安全,指的是计算机网络硬件设备、软件、数据的安全。包括计算机硬件设备、
软件、通信、电子等行业。

3、社会安全,指的是社会治安、公民人事安全。包括安防监控相关行业。

4、其他涉及平安中国的范畴,如能源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等相关行业。

基于对平安中国主题上市公司的界定,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基于

对上市公司成长性和估值水平的综合考量,使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精选股票投资。

若未来由于技术进步或政策变化导致本基金平安中国主题相关行业和公司相关业务的
覆盖范围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有权适时对上述定义进行补充和修订。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基于对上市公司成长性和估值水平的综合考
量,使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精选股票进行投资。

首先,使用定性分析的方法,从技术能力、市场前景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对上市公
司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

在技术能力方面,选择研发团队技术实力强、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前景广阔并且在技术上
具有一定护城河的公司。

在市场前景方面,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市场的广度、深度、政策扶持的强度以及上市公
司利用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竞争优势、开拓市场,进而创造利润增长的能力。

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劣对包括公司战略、创新能力、盈利能力乃至估值水平都有至关重要
的影响。本基金将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评价、战略定位和管理制度体系等方面对公司治理结
构进行评价。


其次,使用定量分析的方法,通过财务和运营数据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本基金主要从行
业景气度、盈利能力、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进行考量。


1)行业景气度
本基金通过一系列定量指标对行业景气度进行研判。这些指标包括行业销售收入增长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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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行业毛利率和净利率、原材料和成品价格指数以及库存率等。通过与历史和市场平均水
平进行比较,并结合定性分析的结果来评判行业的景气度水平。


2)盈利能力
本基金通过盈利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创造利润的能力,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净资产收
益率(ROE),毛利率,净利率,EBITDA/主营业务收入等。


3)成长能力
本基金通过成长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未来的盈利增长速度,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EPS
增长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


4)估值水平
本基金通过估值水平分析评估当前市场估值的合理性,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市盈率
(P/E)、市净率(P/B)、市盈增长比率(PEG)、自由现金流贴现(FCFF,FCFE)和企业价值
/EBITDA等。


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在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时,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套
利交易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选择合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债
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
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
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
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制
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
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业
务发展状况、市场竞争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
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
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效益等财务信息,同时
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34


(3)套利交易策略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比如国债与金融债)、不同市场的同一品种、不
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策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
易来获取投资收益。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是稳定的。但是在某种情况下,比
如若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风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
关系便被打破,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同时兼顾其债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
值,对那些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或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业的景气
度、成长性、核心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研判发行公司的投资价值;基于
对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频率、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期权
定价模型,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
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
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
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可能运用组合财产进行权证投资。在权证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采
取有效的组合策略,将权证作为风险管理及降低投资组合风险的工具:

(1)运用权证与标的资产可能形成的风险对冲功能,构建权证与标的股票的组合,主
要通过波幅套利及风险对冲策略实现相对收益;

(2)构建权证与债券的组合,利用债券的固定收益特征和权证的高杠杆特性,形成保
本投资组合;

(3)针对不同的市场环境,构建骑墙组合、扼制组合、蝶式组合等权证投资组合,形
成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4)在严格风险监控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股票、波动率等影响权证价值因素的深入
研究,谨慎参与以杠杆放大为目标的权证投资。


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最新规定执行。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内国际宏观经济环境;

(2)国家财政、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区域规划与发展政策;

(3)证券市场的发展水平和走势及基金业发展状况;

(4)上市公司的行业发展状况、景气指数及竞争优势;

(5)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增长能力和创新能力,以及对公司综合价值的评估结论;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研究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各级股票池,对拟投资对象
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投资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在研究支持下,结合对证券市场、上市
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定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策略配置、行业
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部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研究部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
案。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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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规投资等上述事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80%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平安中
国主题的上市公司证券;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5)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37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7)、(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60% +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40%

中证8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统一指数, 它的样本选自沪
深两个证券市场。中证800指数成分股覆盖了中证500和沪深300的所有成分股,综合反映
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具有一定权威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业
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一个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
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0%–95%的股票投资,其余资产投资于
债券及其他具有高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指数与债券指数的
权重确定为60%和40%,并用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代表债券资产收益率。因此,“中证
800指数收益率×60% +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40%”是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理想基
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
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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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业绩基准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1年9月30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9.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权益投资212,653,146.4294.24
其中:股票212,653,146.4294.24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4贵金属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12,914,242.175.72

39


8

其他资产

71,590.89

0.03

9

合计

225,638,979.48

100.00



9.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9.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6,699,439.00

7.42

C

制造业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