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红土盛丰混合A : 红塔红土盛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红塔红土盛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开 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2022 年 1 月 24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红塔红土盛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红塔红土盛丰混合 基金主代码 01373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 年 12 月 24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红塔红 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红塔红土盛丰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红塔红土盛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2 年 1 月 24 日 赎回起始日 2022 年 1 月 24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2 年 1 月 24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2 年 1 月 24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2 年 1 月 24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红塔红土盛丰混合 A 红塔红土盛丰混合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 13733 013734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是 是 注:红塔红土盛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2.1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时除外。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参照各销 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2.2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转换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 3:00 )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视为当日的交易申 请;如果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转换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 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视为下一开放日的交易申请。 2.3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4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并被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3.1.1 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有其他 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1.2 当 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1.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并进行公告。 3.2.1 前端收费 红塔红土盛丰混合 A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备注 M<500,000 0.80% - 500,000 ≤ M<1,000,000 0.60% - M ≥ 1,000,000 100 元 / 笔 -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3.3.1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 T 日),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 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3.3.2 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3.3 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销。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4.1.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 份。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为 1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余额 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1.2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赎回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4.2.1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 回费率随 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逐级递减,本基金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均收取赎回费。 4.2.2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于 C 类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 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4.2.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 费率,并进行公告。 红塔红土盛丰混合 A 持有期限 (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 N<30 日 0.75% 30 日≤ N<180 日 0.50% N ≥ 180 日 0% 红塔红土盛丰混合 C 持有期限 (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 N<30 日 0.50% N ≥ 30 日 0.0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4.3.1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 T 日),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 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3.2 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3.3 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3.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3.5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5.1.1 基金转换费 1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 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 金的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转换申请人承 担。 2 、基金转换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差额进行补差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 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5.1.2 基金转换费的计算公式 转换费用 = 转出基金赎回费 + 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金额 =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换申购补差费 用 = Max {(转出净金额×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1+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 (转出净金额×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1+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 0 } 转出 / 转入基金其中之一固定收费,或者转出 / 转入基金均有固定收费的情况,则转出 / 转入申 购补差费用按固定收费金额计算,比照前述方式收取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 =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 5.1.3 具体转换费率 以下以本基金 A 类与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为例进行说明: 例 1 、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A 类份额 10,000 份,持有期为 2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75% ), 拟于 T 日转换为红塔红土稳健回报混合型 C 类基金份额,假设 T 日本基金 A 类份额净值为 1.150 元,红塔红土稳健回报混合型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 ( 1 )转出基金即本基金 A 类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10,000 × 1.150 × 0.75%=86.25 元 ( 2 )转出基金即本基金 A 类的申购费率 0.80% 高于转入基金红塔红土稳健回报混合型 C 类的 申购费率 0 ,不收取申购补差费 用,即申购补差费为 0 。 ( 3 )本次转换费用 = 转出基金赎回费 + 转换申购补差费 =86.25+0=86.25 元 ( 4 )转换后可得到的红塔红土稳健回报混合型 C 类的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 =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 = ( 10,000 × 1.15 - 86.25 )÷ 1.050=10,870.24 份 例 2 、某投资人持有红塔红土稳健回报混合型 C 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期为 20 天(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50% ),拟于 T 日转换为本基金 A 类份额,假设 T 日红塔红土稳健回报 混合型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本基金 A 类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 元,则: ( 1 )转出基金即红塔红土稳健回报混合型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10,000 × 1.050 × 0.50%=52.50 元 ( 2 )转出基金即红塔红土稳健回报混合型 C 类的申购费率 0 ,转入基金本基金 A 类的申购费 率 0.80% ,高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需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转换申购补差费用 =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 - 赎回费率)×转入基金的申 购费率 /(1+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10,000 × 1.050 ×( 1 - 0.50% )× 0.80% ÷( 1+0.80% ) =82.92 元 ( 3 )本次转换费用 = 转出基金赎回费 + 转换申购补差费 =52.50+82.92=135.42 元 ( 4 )转换后可得到的本基金 A 类的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 =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 = ( 10,000 × 1.05 - 135.42 )÷ 1.150=9,012.68 份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5.2.1 适用基金范围 本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及本公司管理的以下基金(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 间不开放相互转换业务): 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000743 ) 红塔红土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代码 002023 C 类基金代码 002024 ) 红塔红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基金代码: 002717 C 类份额基金代码: 002718 ) 红塔红土盛通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基金代码: 005231 C 类份额基 金代码: 005232 ) 红塔红土盛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基金代码: 006547 C 类份额基 金代码: 006548 ) 红塔红土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基金代码: 009817 C 类份额基金代码: 009818 ) 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基金代码: 01 1438 C 类份额基金代码: 011439 ) 红塔红土盛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基金代码: 012216 C 类份额基金代码: 012217 ) 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代码 002688 C 类基金代码 002689 ) 红塔红土盛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代码 004708 C 类基金代码 004709 ) 红塔红土瑞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基金代码: 007981 ; C 类份额基金代码: 007982 ) 红塔红土瑞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基金代 码: 010733 ; C 类份额基金代码: 010734 ) 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A 类基金代码 002709 C 类基金代码 002710 ) 5.2.2 基金转换业务是指投资人将其持有的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直接转换到同一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 5.2.3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5.2.4 投资人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或可转出的状态,转入的基 金必须处于可申购或可 转入的状态。基金暂停申购时转换转入也同时暂停,限制大额申购同样适 用。定期开放的基金在处于开放状态时可参与转换 , 封闭时无法转换。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 回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5.2.5 基金转换遵循“份额转换”、“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份额 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出,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才转出。基金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自转入 确认日开始重新计算。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销。 5.2.6 投资人仅能申请办理相同收费模式下 基金份额的转换,即“前端收费转前端收费、后 端收费转后端收费”,不能将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或将后端 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5.2.7 基金转换单笔最低转出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当某笔转换申请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 基金份额余额少于相应基金的最低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投资人在代销机构办理相关转换业务时,代销机构有不同规定的,需遵循该代销机构 的相关规定。 5.2.8 转换费用的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同一日申请多次转换的,按照分笔计算各笔的转换 费用。 5.2.9 对于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该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 日申请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该次分红权益。 5.2.10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时 , 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 同的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 延。 5.2.11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 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2.12 由于各代理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业务的时间和基金品 种及其它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 关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就本基金申请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定期定额投资每期 最低扣款金额原则上不少于人民币 10 元。具体最低扣款金额遵循投资者所开户的销售机构的规 定。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费率等同于正常申购费率,计费方式等同于正常的申购业务,如有 费率优惠以销售机构相关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 4068 号智慧广场 A 座 801 法定代表人:李凌 联系人:胥阿南 电话:( 0755 ) 36855888 传真:( 0755 ) 33379033 公司网站: www.htamc.com.cn 客服电话 :4001 - 666 - 916 (免长途费)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厦 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喜鹊财富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 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 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家 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9.1 申购、赎回、转换申请的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9.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 交易市 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 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 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9.3 申购、赎回、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赎回、转 换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转 换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 赎回、转换申请。申购、赎回、转换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 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9.4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 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21 年 9 月 18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亦可到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htamc.com.cn )查询。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它有关信息的投资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的 客服热线 4001 - 666 - 916 (免长途费)咨询相关事宜。 9.5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 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充分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 并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24 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