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恒益灵活配置混合A : 关于交银施罗德恒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增加侧袋机制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 交银施罗德恒益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加 C 类 基金 份额 、增加 侧袋机制 并修改基 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 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 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本公司 ” 或“基金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 (试行) 》 和《 交银施罗德恒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 或“ 《 基金 合同》 ” ) 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 “ 中国 农业 银行 ” ) 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决定自 202 2 年 1 月 2 5 日起 对本公司管理的 交银施罗德恒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增 加 C 类 基金 份额 , 同时增加侧袋机制的 相 关 条款 , 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 事项公告 如下: 一、新增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本情况 自 2 022 年 1 月 25 日,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 014949 ) ,并 于当日起开通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 。 本基金原有 的基 金份额全部自动 划归 为 A 类 基金 份 额(基金代码: 004975 ), 该类份额的申购赎 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两类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对 应的基金代码并 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与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致。 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 A 类 基金 份额或 C 类 基 金 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C 类 基金份额 的 费率 结构 如下: 1、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 2、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 3、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 7 日(含) — 30 日 0.5% 30 日以上(含) 0 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以及 基金管理人 的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 (网站 及手机 APP ,下同)。 名称: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 - 22 楼 法定代表人: 阮红 成立时间: 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 ( 021 ) 61055724 传真: ( 021 ) 61055054 联系人: 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700 - 5000 (免长途话费),( 021 ) 61055000 网址: 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 www.fund001.com 。 2、非直销机构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 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 京)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 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 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云 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 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 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玄元保 险代理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 销售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网站。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 在 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 三、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 笔 10,000 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 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 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 调整。其他销售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 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 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 回份额高于 1 份,以该销售机构的 规定为准。 3 、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若当 日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 申购金额、赎 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增加侧袋机制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中增加侧袋机制的相关条款,包括在释义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 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涉及到上述修改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在招募说明书 中补充侧袋机制相关章节,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增加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揭示内容。 五、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C类基金份额、增加侧袋机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对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此外,根据实际情况更新部 分基金托管人信息。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 农业银行 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 容见附件1、附件2。 重要提示: 1、上述修改为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所 作出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 2、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2年1月25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 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 定。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 网站(www.fund001.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本次修订后的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更新)将在本公司网站发布,供投资者查阅。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或拨打本基金管 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进行咨 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 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1 : 《 交银施罗德恒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恒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恒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3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 、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 取申购费用,并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 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 9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 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 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 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 行调整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等,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 购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 用;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 付申购费用,并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 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 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 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 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A 类基金 份 额或 C 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4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 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 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 5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回 ( 2 )部分延期赎回: ……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 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20% 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 1 )全额赎回”或“( 2 )部分延期赎 回”的约定方式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 是,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 2 )部分延期赎回: ……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20% 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 1 )全额赎回”或“( 2 )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 、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 、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注册资本:叁仟贰佰肆拾柒亿玖仟肆佰壹拾壹万柒仟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谷澎 注册资本:叁仟肆佰玖拾玖亿捌仟叁佰零叁万肆仟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并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 式;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调整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率; 2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并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变 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 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 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 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 、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 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2 、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 、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 、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 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 、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 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 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 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 0 1 元,小数点后第 五 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和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 0 1 元,小数点后第 五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 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 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 净值。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9 、 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 、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 - 9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 、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 1 %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 E × 0. 1 %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推广、销售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4 、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 - 8 项 、第 1 0 项 费用,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四、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 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 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 、若基金份额净值连续 15 个工作日超过 1.2000 元,且可供分配 利润足额的情况下,本基金需对可供分配利润实施收益分配,且 基金收益分配后的基金份额净值需低于 1.1000 元但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金额后需低于 1.1000 元且不能低于面值;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 、若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连续 15 个工作日超过 1.2000 元,且该 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足额的情况下,本基金需对该类基金份 额可供分配利润实施收益分配,且基金收益分配后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需低于 1.1000 元但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需低于 1.1000 元且不能低于面值;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分别选择不同 的收益分配方式; 4 、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 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以 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以 支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分别披露一次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分别披露开放日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所 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5 、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5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2 2 、本基金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附件 2 : 《 交银施罗德恒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修订 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注册 资本 :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谷澎 注册 资本 : 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三、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 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的 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协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 户及交易编码、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协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 户及交易编码、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八、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 程序 1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 基金份额总数 后得到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五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 程序 1 、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该类 基金份额总数 后得到的数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五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工作日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规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2 、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依 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2 、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 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 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八、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九、基金收益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2 、若基金份额净值连续 15 个工作日超过 1.2000 元,且可供分配 利润足额的情况下,本基金需对可供分配利润实施收益分配,且 基金收益分配后的基金份额净值需低于 1.1000 元但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金额后需低于 1.1000 元且不能低于面值; 3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 每 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2 、若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连续 15 个工作日超过 1.2000 元,且该 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足额的情况下,本基金需对该类基金份 额可供分配利润实施收益分配,且基金收益分配后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需低于 1.1000 元但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需低于 1.1000 元且不能低于面值; 3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 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 每 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十、基金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净值 信息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 (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临时 报告、澄清 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情况 、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情况、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情 况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净值 信息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 (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 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临时 报告、澄清 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情况 、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情况、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情 况、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十一、基金费用 (三)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 1 %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 E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十一、基金费用 ( 六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 、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 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 、 支付方式和时间 ( 七 )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的复核程序、支付 方式和时间 1 、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 服务费 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 、 支付方式和时间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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