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制造 :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时间:2022年01月24日 03:29:57 中财网

原标题:交银制造 :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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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














一、前言
................................
............................
2
二、释义
................................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
10
四、
基金的历史沿革
................................
................
11
五、基金的存续
................................
.....................
13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14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23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30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
39
十、基金的托管
................................
.....................
42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
43
十二、基金的投资
................................
...................
44
十三、基金的财产
................................
...................
54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
55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62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65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
6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75
二十、违约责任
................................
.....................
77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
7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
79
二十三、其他事项
................................
...................
80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81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
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
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三)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
罗德先进制造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变更注
册而来,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核准以及对本
基金的变更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
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
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允许买卖的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
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
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
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
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
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七)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
50%
比例的除外。



(八)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
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
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
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
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


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
证。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
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交银施罗德先
进制造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
、发售公告:指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运作办法》
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前的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0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
1
、《销售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信息披露办法》:
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运作办法》:
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5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
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
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9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20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
1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2
、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销售
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
过户业务等


27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
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根据
20
21

12

21
日至
20
22

1

20
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
投资
范围
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所修订的《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交银施
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日:指公历日


36
、月:指公历月


37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
务申请的工作日


38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39
、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不开放)


40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
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认购:指在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
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的条件要求申请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5
、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
6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4
7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48
、基金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
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基金投资者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51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
登记
的行为


5
2

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
登记
的行为


5
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5
4
、元:指人民币元


55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
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
合约、
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9
、基金资产
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在香港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1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2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3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


6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5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6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
7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8
、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
、《业务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70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

/
期货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重点投资于与先进制造主题相关的优质企业,把握中国产业结构
升级的投资机会,在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
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
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基金的历史沿革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更名而成。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63
9
号文核准,自
201
1

5

23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
201
1

6

17
日结束募
集工作,并于
201
1

6

22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交银施罗德先进
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关于实施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
有关问题的规定》、《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基金
管理
人于
2015

8

5

发布的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变更基金类别及修改基金名称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
告》,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类别

2015

8

8
日变更
为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由“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修改为“交
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8

2

13
日至
201
8

3

19
日交银施罗
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大会于
201
8

3

20
日审议通过
了《关于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
范围及
修改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
、估值方法及修改基金合同等事
项,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1
8

3

21
日起,根据《关于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
范围及
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修改而成的《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20
21

12

21
日至
20
22

1

20
日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大会于
20
22

1

2
1
日审议通
过了《关于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
范围及
修改基金合
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在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范围中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应调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
业绩比较基

、估值方法等内容,并调整基金赎回费率、增加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条款、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增加侧袋机制相关表述及修改基金合同其他条
款等事项,上述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
22

1

24
日起,根
据《关于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
范围及
修改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修改而成的《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




五、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
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5
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
终止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2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
、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
外销售机构。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
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
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
转换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
注册登记
确认
日期在先

基金
份额先赎回,
注册登记
确认
日期在后

基金
份额后赎回,以确定
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
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
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
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
生效。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基金投
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
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

7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
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
笔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基金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的
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
A
类基
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并从该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
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



4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5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



6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7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



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9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
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含
该日)起有权赎回该
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7
、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5

6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6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款项的
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
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
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

20%
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
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
1
)全额赎回”或“
2
)部分延期
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2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告最近
1
个工作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
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
它情况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
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
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
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1
、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
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
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
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十八)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
行公告。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法定代表人:
阮红


设立日期:
2005

8

4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
5]12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61055050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
管理
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
)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9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
基金融资、融券;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法定代表人:
谷澍


成立时间:
2009

1

15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9

13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获得基金托管费;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协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
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
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或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二)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
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或增加收
费方式;



2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负责
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
召集人确定。





3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其代理
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方式开会的表决方
式进行表决。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下同);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
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3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以
下称为“监督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监督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
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
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
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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