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泉兴至未来一年持有混合A : 汇泉兴至未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汇泉兴至未来一年持有混合A : 汇泉兴至未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汇泉兴至未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 【重要提示】 汇泉兴至未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2021年12月28日证监许可〔2021〕4125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等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 持证券等品种,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一旦投资将承担汇率风险以及 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交易规则差异等带来的境外市场的风险。本 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具体风险请详见本招募“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 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 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 限制,港股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 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 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 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 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 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权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 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资产支 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 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几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 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股指期货存在基差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标 的物风险、衍生品模型风险等。国债期货存在杠杆性风险、到期日风险、强制平 仓风险 等 ; 另外, 使用国债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委托财产可能因为国债 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期现基差风险;在需要将期货合约展 期时,合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也存在不确定性,面 临跨期基差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 50%的除外。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一年按 365天计算,下同)最短持有期 限,投资者认购或申购、转换转入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转换 转入确认日起一年内不得赎回或转换转出。 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 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 本 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 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 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目录 一、绪言 ................................ ................................ ................................ ................................ ........................... 1 二、释义 ................................ ................................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 8 四、基金托管人 ................................ ................................ ................................ ................................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 ................................ ................................ ............. 22 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28 九、基金的投资 ................................ ................................ ................................ ................................ ............. 40 十、基金的财产 ................................ ................................ ................................ ................................ ............. 49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 ................................ ................................ ..... 50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6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 5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2 十六、侧袋机制 ................................ ................................ ................................ ................................ ............. 70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 ................................ ................................ .. 7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8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8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11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12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13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 131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 ................................ ....... 132 一、绪言 《汇泉兴至未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汇泉兴至未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汇泉兴至未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 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汇泉兴至未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汇泉兴至未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汇泉兴至未来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汇泉兴至未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汇泉兴至未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汇泉兴至未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 、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 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提供基金交 易账户信息查询 等 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基金 管理人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 登记 、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汇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最短持有期:指投资者认购或申购、转换转入基金份额后需持有的最短 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的相应基金份额不办理赎回或转 换转出业务。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一年(一年按 365天计算) 34、最短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 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或转换转入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 购或转换转入确认日 35、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最短持有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的一年(一年按 365天计算,下同);对于每份申购或转换转入份额,最短持 有期为 申购或转换转入确认日起的一年。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最短持有期到 期日。 3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 n为自然数 39、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 为准) 40、 开放时间:指开放 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务规则》:指《 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 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 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 项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 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并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 60、 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 /申 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 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3、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 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64、港股通:包括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 65、 沪港通: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香港联合交易所允许两地投资者通过当地 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是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的简称 66、深港通: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建立技术连接, 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的简称 67、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通州区贡院街 1号院 1号楼二层 206-40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 168号腾达大厦 16层 法定代表人: 梁永强 成立时间: 2020年 06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许可〔 2020〕 102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私募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电话: 010-81925200 联系人: 吴春娜 股权结构 :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杨宇 5530 55.30% 2 梁永强 3000 30.00% 3 北京溪泉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90 4.90% 4 上海澹泉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90 4.90% 5 上海沛泉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90 4.90% 合计 10000 10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孟朝霞女士:董事长,硕士。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汇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梁永强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现任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杨宇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天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 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指数及量化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 金贝塔网络金融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联席CEO。现任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经理。 魏天慧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现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江生忠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南开大学金融系室主任、保险系系主任, 现任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 陈国汪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机构 监管部和农村银行部处长等职务,现任瑞农华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联席CEO。 2、监事会成员 武曌女士:监事,硕士。曾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现任汇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孟朝霞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梁永强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寻卫国先生:督察长,博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广发 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华泰保兴基金副总经理、恒泰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 理。现任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陈磊先生:首席信息官,本科。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 经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现任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 信息官。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梁永强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现任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2008年9月23日至2012年4月24日任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09年11月24日至2018年7月11日任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5月31日至2018年7月11日任华商 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7月24日至2018年7月11日 任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14日至 2018年7月11日任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 20日至今任汇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1月2日至今 任汇泉臻心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总经理梁永强先生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孙海忠 先生,基金经理 杨宇先生,基金经理刘文超先生,研究部副总监顾海波先生,中 央交易员邵一卓女士。 6、本公司董事长孟朝霞女士与公司董事杨宇先生为夫妻关系。上述其他人 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向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 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 生。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 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 敬业、诚信和 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是公司内 部控 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分为三个层次:《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部门规章制度及业务流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基本依据。内 部控制大纲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 要和总揽,是公司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制的制度依据。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 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 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及《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 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基金会计制度、基金资产估值管理办法、基金资金管理规 则、基金销售资金清算管理办法、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费用管理办法等。 (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 风险管理目标和原则 、 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职责 、 风险类 型和管控措施 、 风险管理工作体系 等部分组成。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 资风控阈值管理办法、压力测试管理办法、内幕交易防控管理制度、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风险管理制度以及岗位职责、保密制度、员工手册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 督察长享有 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 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 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 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合规管理工作办法、信息监控管理办法、离任审计及审 查 管理办法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 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声明书 (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号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 1988年 8月 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 [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年 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年 2月 5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166),注册资本 207.74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20年 12月 31日,兴 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7.89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2031.37亿元,同比增长 12.04%, 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66.26亿元。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 资产管理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 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 共有员工 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年 4月 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74号。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43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18385.46亿 元,基金份额合计 17385.14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 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 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 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 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 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 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 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 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 实现有效控制。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 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贡院街 1号院 1号楼二层 206-40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 168号腾达大厦 16层 法定代表人:梁永强 传真: 010-81925299 电话: 010-81925251 公司网站:www.springs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销售机构名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 合同等的规定,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贡院街1号院1号楼二层206-40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168号腾达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梁永强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1-5252、 010-81925252 传真:010-81925299 联系人:李海蛟 电话:010-8192525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 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 2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21年12月28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4125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一年按 365天计算,下同)最短持有期 限,投资者认购或申购、转换转入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转换 转入确认日起一年内不得赎回或转换转出。 ( 1)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 份申购或转换转入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或转换转入确认 日。 对于每份认购份额,最短持有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一年(一年按 365天 计算,下同);对于每份申购或转换转入份额,最短持有期为申购或转换转入确 认日起的一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得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最短持有期的最 后一日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 2)每份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可办 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后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 按照《招募说明书》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部分 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 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事宜。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 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 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相关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规则或者停止 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变更收费方式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六)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七)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八)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份额类型 认购金额( M) 认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M< 100万元 1.20% 100万元≤ M< 500万元 0.80% 500万元≤ M 1000元 /笔 C类基金份额 0 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已 受理 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 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 1) 对于认购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认购费 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 = 10,000× 1.20%÷ ( 1+1.20%) = 118.58元 净认购金额 = 10,000— 118.58= 9,881.42元 认购份额 =( 9,881.42+5) ÷ 1.00= 9,886.4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 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 = 1,000元 净认购金额 = 5,000,000— 1,000= 4,999,000元 认购份额 =( 4,999,000+1,000) ÷ 1.00=5,0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5,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 ( 2)对于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 5)÷ 1.00= 10,005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 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份C类基金份额。 4、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认购申请的受理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一)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认购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认购基 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 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4)本基金可对单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见相关公告。 (5)基金募集期 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占所有投资者累计认购总 规模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 50%,也不得有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 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该基金 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 本基金 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 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对投资者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一年按 365天计算,下同) 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的相应基金份额不办理 赎回业务。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 金管理人仅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办理相应基金份额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一年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一年 的届满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开 始办理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 即申购 、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 份额赎回 ”原则 ,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 赎回以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依法对上 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在不低于 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需同时遵循 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 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若某笔赎 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连同该笔赎回一次性全部赎回。在不 低于上述规定的赎回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在 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但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 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 保留到 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但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T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 由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基金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 如下: 份额类型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M< 100万元 1.50% 100万元≤ M< 500万元 1.00% 500万元≤ M 1000/笔 C类基金份额 0 2、基金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一年按365天计算,下同)最短持有期 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年最短持有期限内不得赎回,持有满一年后赎回不收取(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