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依股份:比依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一)

时间:2022年01月25日 03:37:30 中财网
原标题:比依股份:比依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一)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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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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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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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保荐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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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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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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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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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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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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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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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一、保荐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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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
..
7
三、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8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9
五、关于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
15
六、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
..
..
16
七、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
..
24
八、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信息
..
27
九、关于项目执行过程中保荐机构聘请第三方中介情况的说明
..
27
十、关于项目执行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第三方中介情况的说明
..
27

声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
浙江比依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
浙江比
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
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
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保荐人承诺因其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
浙江比依电器
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相同的含义。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人




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


)。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唐青,女,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
201

加入中信证
券,曾负责或参与润和软件、欧普照明、海天精工、光威复材、当虹科技等
IPO
项目,开山股份
2020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东软载波
2015
年重组项目和新安股份
2020
年资产重组项目。



马齐玮,男,中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先后参与或负责了海
波重科、泰瑞机器等
IPO
项目,思创医惠可转债项目,东睦股份非公开发行项
目,攀钢钒钛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东睦股份股权激励项目,宁波中百要约收购项
目等。



(二)项目协办人

赵磊,男,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参与德昌股份
IPO
项目。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主要成员:张睿鹏、游通、董垚婧。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Biyi Electric Apliance Co., Ltd.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3,9.5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闻继望



成立日期

201

3

20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20

6

23



住所:浙江省余姚市城区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俞赵江路
88



邮政编码:
31540


联系电话:
0574
-
6260 8313


传真号码:
0574
-
6260 8313


互联网址:
htp:/
/w.nb
-
biyi.com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
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
未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本保荐
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三)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
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权益及在发行人处任职等情况。


(四)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
不存在其他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


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本保荐机构内
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内核部按照项目所处阶段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内
核部在受理申请文件之后,由两名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项目
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及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
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及会计师的意见向项
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



其次,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
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
审核人员将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
参会委员;同时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需要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向委员
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内核委员投票表决
定项目发行申报申请是否通过内核委员会的审核。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
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的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反馈意见,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和
落实。



最后,内核部还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二)内核意见

2020

11

13
日,在中信证券大厦
11

19
号会议室召开了比依电器
IPO
项目内核会,对该项目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
,该项目
通过了中信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议,同意将
比依电器
IPO
项目申请文件上报监
管机构审核。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
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
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
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荐机构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荐机构保证
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采取的监管措施。



十、保荐机构承诺若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
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结论

作为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
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2]14
号)和《关于做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
[2012]51
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
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
[2014]1
号)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尽职
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浙江比依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
性文件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
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中信证券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予以保荐。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保荐机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
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的批准

发行人于
2020

9

3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
》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1

3

12

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


2
021

8

1
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决议有效期的



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延长至
202

10

15
日。



(二)股东大会的批准

发行人于
2020

10

16
日召开
2020
年第三次
临时
股东大会

2021

3

29




临时
股东大会
审议并通过了上述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保荐机构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有关
议案召集的会议及作出的决议,其决策程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首发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具体事宜的授权程序合法、内容明确,
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建立健全了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并在董事会下设战
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能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有效运作,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
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中汇会计师


)出具

《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2021

1
-
6

营业
收入分别为
61,834.86
万元、
74,010.65
万元

116,32.65
万元

75,94.43
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4,513.34
万元、
6,318.06
万元

10,593.53
万元

5,290.91
万元
。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
证财务报告的可靠
性,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13
,999.50 万元,不少于三千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根据发行人于
2020

10

16
日召开
2020
年第三次
临时
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了《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
》、《
关于授权董事
会办理
公司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事宜的议案
》、《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4,6.50
万股,发行后股份总数不超过
18,6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达到本次
公开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



(六)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人依据《首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
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发行人主体资格

保荐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的主体资格进行
了尽职调查,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设立的批准文件、工商登记文件、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历次增资的验资报告、涉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股东大会议文件、董事会议文件等。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主体资格的核查情况具体如下:


1
、发行人合法设立,其合法存续且历次变更已经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进行



了必要的登记。发行人是比依集团有限公司、
比依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宁波
比依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郭爱萍、
杭州远宁睿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宁波西电天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华桐恒越创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邵成杰、李优、张茂、蒋宏、李春卫、沈红文、
邬卫国、
杭州德石灵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十五名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并
完成工商登记,合法存续至今,不存在任何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依法存续的情况,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
、发行人于
201

3

20
日设立,并合法存续至今,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计算,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在
3
年以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
定。



3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已经验资,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
、发行人
主要从事加热类厨房小家电产品的设计、制造和销售业务,针对
不同人群的饮食需求,积极研发开拓健康厨房小家电品类。主营业务主要包括
ODM/OEM
业务和
“BIYI
比依


自主品牌
OBM
业务
。其中,ODM/OEM
业务

当前发行人主要收入来源。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
、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闻继望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总股本为
13,9.50
万股,具体结构如
下:


序号


股东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



1


比依集团有限公司


10,49.63


75.0


2


比依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1,19.96


8.0


3


宁波比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9.98


5.0


4


郭爱萍


314.9


2.25


5


杭州远宁睿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79.9


2.0


6


宁波西电天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4.9


1.25


7


宁波华桐恒越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4.9


1.25


8


邵成杰


140.0


1.0





序号


股东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



9


李优


105.0


0.75


10


蒋宏


105.0


0.75


11


张茂


105.0


0.75


12


李春卫


70.0


0.50


13


杭州德石灵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0.0


0.50


14


邬卫国


70.0


0.50


15


沈红文


70.0


0.50


合计


13,9.50


10.0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闻继望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
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关于规范运行

保荐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的规范运行进行
了尽职调查,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
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章制度、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辅导培训的底稿、涉及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三会文件及各
自出具的调查问卷、发行人内
部管理制度、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



1
、发行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在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
则,明确了权责和决策程序,相关机构和人员均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
会现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发行人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职工监事
1
名。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
、保荐机构根据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结合中国证监会及宁波证监局的相关
规定,对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上市辅导。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
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并顺利通过辅导考试,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任职资格,不存在以下情形:(
1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
入期的;(
2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
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的规定。



4
、发行人建立了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合理,内控
制度已覆盖了发行人业务活动和内部管理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包括资金活动、采
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财务报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及信
息披露等。发行人内部控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
靠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
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
定。



5
、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1
)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
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
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
)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
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
)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
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
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
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
论意见;(
6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发行人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6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截至
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担保的
情况,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
、发行人于
2020

9

30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浙江



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建立了严格的资
金管理制度。

2021

8

1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防范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对《防范
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进行了修订,明确发行人出纳、财务签批
人员、财务总监以及独立董事各自的岗位职责和对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的内控约
束。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二
十条的规定。



(三)关于财务与会计

保荐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进
行了尽职调查,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其他经
会计师审计或发表专业意见的财务资料、资产评估报告,发行人采购、销售、借
款等重大合同,发行人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相关资料等。



1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经核查发行人
的记账凭证、银行凭证、会计记录等,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
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
一条的规
定。



2

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情况,并根据中汇会计师
出具的《关于浙
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的内部
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
首发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中汇会计师出具的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等文件,本保荐人认为,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
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
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
注册会计师
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中汇会计师出具的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等文件,本保荐人认为,
发行人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
编制财务报表,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


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无随意变更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

根据发行人董事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文件,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完整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并
按重要性原则恰当地披露关联交易。发行人关联交易价格公
允,不存在通过关联
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本保荐人认为,
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下条件:(1
)发行人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2021

1
-
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4,513.34
万元、
6,318.06
万元

10,593.53
万元

5,290.91
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3,969.39
万元、
7,846.74
万元

10,151.86
万元

5,
153.81
万元
;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
万元;(
2
)发行人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2021

1
-
6

营业收入分别为
61,834.86
万元、
74,010.65
万元

116,32.65
万元

75,94.43
万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
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3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为
13,9.50
万元,股
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
万元;(
4

截至
2021

6

30

,发行人的无形
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0%
,不高于
20%
;(
5

截至
2021

6

3
0

,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

根据发行人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中汇会计师
出具的《关于浙
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经核查发行
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凭证,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依法纳税,各
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
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
、根据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相关承诺文件,并
经核查发行人的资产及其权属情况,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
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
、根据发行人全体董事对发行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本保荐人认为,本



次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
1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
信息的情形;(
2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的情形;(
3
)操纵、伪造或篡改
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
条的规定。



10
、根据中汇会计师
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经核查发行人
的相关资产及其权属证书、走访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不
存在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以下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
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 1 个会
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
赖;(
4)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
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
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在主体资格、规范运行、财务与会计等各方面
均能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五、关于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一)核查对象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全体股东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



1


比依集团有限公司


10,49.63


75.0


2


比依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1,19.96


8.0


3


宁波
比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9.98


5.0


4


郭爱萍


314.9


2.25


5


杭州远宁睿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79.9


2.0


6


宁波西电天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4.9


1.25


7


宁波华桐恒越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4.9


1.25





序号


股东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



8


邵成杰


140.0


1.0


9


李优


105.0


0.75


10


蒋宏


105.0


0.75


11


张茂


105.0


0.75


12


李春卫


70.0


0.50


13


杭州德石灵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0.0


0.50


14


邬卫国


70.0


0.50


15


沈红文


70.0


0.50


合计


13,9.50


10.0




(二)核查方式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发行人现有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内部投资管
理规定、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件、相关股东出具的专项声明等方式对发行人股东
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
比依集团有限公司、比依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宁波比依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所规
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上述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范围,无需办
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杭州远宁睿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西电天朗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华桐恒越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德石灵
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所
规定的私
募投资基金,已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
续。



六、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经营风险


1、核心产品替代风险

近年来,厨房小家电尤其是西式小家电和居家相关度高的新兴小家电品类得
到了普及推广。公司核心产品空气炸锅、空气烤箱逐渐被全球消费者接受并成为
家庭常用的加热类厨房小家电。目前公司核心产品空气炸锅、空气烤箱的销售占

75%
左右,核心技术及核心产品均与加热类厨房小家电相关。由于加热类厨房
小家电行业产品工艺复杂度不高,行业内竞争对手与潜在市场进入者较多。随着
消费者偏好的多元化发展,行业内竞争
对手针对消费者的新兴需求开始生产各式
新兴加热类厨房小家电产品。公司核心产品空气炸锅、空气烤箱可能存在因加热
类厨房小家电行业产品的迭代与更新被新技术或新产品替代的风险。



2、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加热类厨房小家电的需求与宏观经济波动、居民可支配收入息相关。当前
世界经济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
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收紧、地缘政治紧张局
势升温、新冠疫情持续,世界经济下行风险增大。若
宏观经济形势下行,将导致
居民可支配收入下降,可能抑制加热类厨房小家电的需求,导致消费者的购买偏
好转向低档产品,因此可能给发行人收入和利润的持
续增长带来负面影响。此外,
宏观经济的剧烈波动有可能对发行人的原材料采购、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产生较
大影响。



3、国际贸易形势风险

贸易政策的变动会对国际贸易形势产生影响。各国经济政策发生变动导致国
际贸易摩擦日益加剧。以中美贸易战为例,美国对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大规模加征
关税并限制中国企业对美投资并购,阻碍了我国部分出口企业的发展。报告期内
美国对中国出口美国的商品多次调整关税率。

2018

9
月,美国对中国出口至
美国的空气炸锅产品关税从
0
调整到
10%

2019

5
月又进一步调整至
25%


2020

4
月起公司空气炸锅
产品
免征关税。

2021

1
月起,公司空气炸锅、空气烤箱产
品关税排除期满,税率恢复为
25%





告期内,公司出口美国并受到加征关税条款影响的产品为空气炸锅
、空气
烤箱
,受到加征关税影响的产品占公司总收入的比重不超过
20
%


美国对公司出



口空气炸锅与空气烤箱征收关税率的变化情况如下:


产品


报告期初至
2018

8



2018

9

-
2019

4



2019

5

-
2020

4



2020

5

-
2020

12



2021

1

-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空气炸锅与


空气烤箱


0%


10%


25%


0%


25%





告期内,公司对美国出口的空气炸锅与空气烤箱关税率经历了

0
-
10%
-
25%
-
0
-
25%
”的反复变化。若美国对中国出口加热类厨房小家电进一步
加征关税,将对公司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另外,我国厨房小家电出口业务全球领先,外贸企业可能面临进口国的反倾
销调查及其他贸易壁垒等约束措施。若未来国际贸易形势恶化,公司出口业务可
能受到一定影响。



4、出口汇率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外销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98.42%

95.47%

89.64%

95.54%
,公司产品销往美国、哥伦比亚、英国等海外地区,结算币种
以美
元为主,各期汇兑损益(损失为正,收益为负)分别为
-
454.67
万元、
-
274.29
万元、
2,432.84
万元和
298.07
万元。汇率波动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两方面:一方面,
汇率波动影响折算后人民币收入,进而影响毛利率水平,长远看来将影响产品出
口的价格竞争力;另一方面,汇兑损益会造成公司业绩的波动。如果人民币持续
升值且公司不能采取有效措施转移影响,则将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5、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包括电子元器件、塑料原料、包材、五金件及金属原
料等,报告期内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比例
7
5%
左右。



各类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会随宏观经济、市场供求等因素影响而波动,未来原
材料的采购价格较难预测。如果未来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
造成影响。同时,若公司的产品设计工艺、业务结构发生调整,将改变各类原材
料的具体种类及相对比例,也会导致某一类型的原材料整体价格变动。上述原因
所致的原材料价格波动可能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6、员工成本上升的风险

公司员工由于行业特性存在一定流动性。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员工流动性
以及人员管理难度将随之增加。近年来国内生产工人的薪酬水平总体呈上涨趋
势,公司面临人力成本上
涨压力。报告期内,公司直接人工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
重在
10%
以上。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和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公司可能面临
时招工难度加大以及人工成本继续上升的风险。如公司无法招聘到足量员工,且
无法通过生产线自动化减少公司用工数量,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销售增长造成
不利影响




7、经营季节性风险

整体来看,公司销售有一定的季节性。公司主要面向海外销售,海外产品销
售受感恩节及圣诞节等节日因素影响使得公司下半年销售占比较高。因此投资者
一般不能根据公司年度内某一期间的收入利润情况推算全年业绩,也不能根据公
司既往业绩推算
未来年份业绩。



单位:万元

季度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第一季度

32,402.96


42.73%


13,454.95


11.58%


第二季度

43,428.62


57.27%


27,674.21


23.82%


第三季度

-


-


35,583.38


30.63%


第四季度

-


-


39,474.01


33.97%


小计

75,831.58


10.0%


116,186.54


10.0%


季度

2019 年


2018 年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第一季度

16,87.49


22.85%


10,78.10


17.47%


第二季度

16,726.95


22.64%


14,597.15


23.6%


第三季度

21,082.43


28.53%


20,484.45


33.21%


第四季度

19,197.84


25.98%


15,826.90


25.6%


小计

73,894.71


10.0%


61,686.61


10.0%




8、产品质量风险

目前公司主要为国内外知名小家电品
牌提供
ODM/OEM
服务
。下游客户对空



气炸锅
、空气烤箱
等产品的性能
、外观等特性要求较高。公司需要完善的原材料
质量控制、产品交付等质量控制体系并且拥有一批专业化的生产操作及管理人
员。如果公司生产的空气炸锅、空气烤箱等产品产生严重的质量问题,将影响客
户与公司的合作关系,造成公司客户流失,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并影响公司声誉,
对公司未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9、食品安全风险

公司致力于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饮食需求,产品为加热类厨房小家电产品,与
食品安全息相关。公司产品由金属、塑料等原材料经注塑、喷涂、组装等加工
工序制造而成。如果出现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制造工艺不恰当、员工操作疏忽或消
费者未
正确使用公司产品的情况,可能导致产品在食品烹饪过程中释放出重金属
等有毒有害物质从而污染食品,引发潜在的食品安全问题




(二)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持续增加的风险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和
2021

1
-
6
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61,834.86
万元、
74,010.65
万元、
116,32.65
万元和
75,94.43
万元,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
额分别为
6,848.07
万元、
13,525.42
万元、
29,939.79
万元和
28,96.13
万元,占营
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1.07%

18.27%

25.7
4%

38.12%
。报告内,公司应收账
款余额整体呈现持续增加且增幅大于营业收入增幅,主要系客户结构调整、新冠
疫情影响导致第四季度销售占比提升及部分大客户信用政策调整等。



未来随着销售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可能呈现增加趋势,有
可能会对公司盈利和资金状况造成不利影响:一、如果未来客户资信情况或与公
司合作关系发生恶化,将可能因应收账款不能及时回收形成坏账;二、若应收账
款规模进一步扩大、账龄进一步上升,坏账准备金额会相应增加,甚至可能因为
客户无法偿还欠款而单独计提坏账准备,对公司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三、如
果应收账款规模扩大,也会减少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对公司资金状况造成不利影
响。




2、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毛利率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市场需求和产品成本等多种因
素影响。

报告期内
,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18.09%

22.81%

23.08%
1和
16.50%

存在较大波动。

2019
年毛利率大幅上升,主要系毛利率较高的空气炸锅、空气
烤箱产品销售收入占比上升、主要原材料价格下跌以及美元兑人民币升值所致。

2021

1
-
6
月毛利率大幅下调主要系美元汇率下跌、飞利浦等大客户定制化产品
毛利率较低及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
所致。

若未来大宗商品原材料价格发生不利变
动、汇率波动、行业竞争加剧或核心产
品的市场需求不及预期,公司毛利率可能
产生一定波动。



1 2020年1月1日起,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为销售产品发生的运输及报关出口费用作为合同履约成本
计入了营业成本;为提高数据的可比性,此处毛利率计算过程未包含运输及报关出口费用。


3、偿债能力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扩张速度较快,生产设备和人力成本等投入较大,资金
需求量较大,公司目前主要通过债务融资满足业务资金需求,资产负债率较高。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75.78%

74.71%

72.68%

70.
15
%

资产负
债率较高使公司存在一定的偿债风险。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或者公司经营情况发生
显著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偿债风险显著增加并对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4、税收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出口货物执行

免、抵、退


税政策,退税率为
13
-
17%
,出口退税政策
的变化将对公司的经营利润产生影响。若未来出口退税率降低且公司短时间内无
法将增加的税收成本转移给客户,将给公司成本控制带来压力。



公司
2018
年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GR2018310276
)有效
期三年。根据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司
2018
年起企业所得税减按
15%
税率计缴。公司所得税收优惠对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1
-
6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所得税收优惠


345.93


1,012.90


819.75


286.32





项目


2021

1
-
6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利润总额


5,790.
17


11,980.17


7,494.2


5,0.98


占利润总额比重


5.97
%


8.45%


10.94%


5.73%




报告期内,公司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享受的税收优惠未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
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对上述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若未来公司不能被
持续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动导致公司不能持续享
受上述税收优惠,将对公司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5、即期回报被摊薄与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虽然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资金实力将大幅增强,总股
本和净资产将大幅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
公司在募投项目前期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相关收益的实现需要较长时间。只有后
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逐步实现后,公司的净利润才能逐步提高。因此短期
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三)技术创新风险

1、产品研发创新风险

加热类厨房小家电领域对产品的技术创新与研发设计要求较高。在小家电直
播电商等销售渠道的兴起背景下,公司需要
时刻把握行业动态,解决消费者在厨
房小家电使用过程中的痛点,持续加大核心产品及其他新品类的研发投入。由于
消费者行为及行业潮流的不确定性,公司取得的创新成果可能与未来的消费者需
求存在差异,从而导致新产品在加热类厨房小家电领域缺乏整体竞争力。除此之
外,若公司资金投入不及时,也可能导致新品开发受到拖延,产品无法及时投入
市场,对公司未来的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2、技术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技术创新需要经验丰富、结构稳定的研发团队。未来随着公司规模的扩
大,公司对研发项目的投入以及研发人员的培养也需要逐步增大。公司需要通过
贯彻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建立科学的员工激励制度等方式来保证较高的员工作
积极性和归属感。如果未来由于不可预计的因素导致公司研发人员流失,公司的



研发能力将有所减弱,从而导致公司在加热类厨房小家电市场上缺乏竞争力




(四)管理风险

1、规模扩张下的管理风险

近年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较快,管理难度逐步增大,公司存在因管理控制
不当遭受损失的风险。随着募投项目的建成达产,公司资产规模和生产规模将进
一步扩大,在人员调配、资本运作、研究开发、市场运营等方面对公司的内部管
理机制和高级管理人员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管理层业
务能力不能适应
迅速扩张的公司规模,管理制度不能及时根据公司体量调整,公司将面临较大的
管理风险。



2、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闻继望。本次发行前,闻继望通过比依集团和比依香港间
接持有公司
83.0%
的股权
,并在本次发行完成后仍旧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闻继

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可通过其所控制的股份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实
施控制。若实际控制人闻继望
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决策、
人事安排、关联交易和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实施影响,从而影响公司决策的科学
性和合理性,则会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
东的利益




(五)其他风险

1、募投项目实施效果未达预期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现有的主营业务进行,是公司为进一步增强
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作出的战略性安排。在确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公
司在依据未来发展规划,考虑公司技术实力、主要产品结构、市场发展状况、客
户实际需求时可能存在偏差。投资成本上升、市场环境变化、项目管理不善等因
素均可能会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的实施效果。另外,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在建设初期无法为公司带来收益,发生的折旧、人工等
费用将会给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
响。




2、发行失败的风险

如果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顺利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取得核准批文,
公司将会按预定计划启动后续发行工作,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申购配售和网上向
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发行方
式进行发行。股票公开发行是充分市场化的经济行为,不能保证发行股份被足额
认购,仍可能存在认购不足导致发行失败的风险。



3、股票价格可能发生较大波动的风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的股票价格除受到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水
平的影响外,还将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厨房小家电行业状况、资本市
场发展
情况、投资者心理变化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股票价格可能
发生较大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综合考虑前述各类因素可
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4、其他不可抗力风险

截至本
发行保荐书
签署日,
2019
年底爆发的新冠疫情对全球经济的影响仍
在持续。面对新冠疫情,公司需要积极响应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及时采取有效
的应对措施,保障各个生产线及时复工复产,不可抗力风险对公司的风险应对能
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产品主要销售目的地市场的疫情仍相对严峻,在长期
的疫情发展态势下,公司产品
销售情况存在一定风险。如果未来公司或公司客户
所在区域发生其他诸如台风、水灾、火灾、地震、战争、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
也可能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七、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发行人所在的行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1、行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推动与支持

近年来,家用电器制造行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并对改善居民生活质
量、促进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于家用电器行业
的生产和产品质量给予高度关注,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行业健康
发展
的法律法规



和产业政策。

国务院
2019

8
月颁布的
《关于加
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
推动扩大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实施范围,引导出口企业打造自有品牌,拓展
内销市场网络,
利好公司自有品牌业务的发展。



2、广阔的未来应用需求

未来厨房小家电将不断高端化,中国城镇化的进程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
升了居民消费能力,中产阶级追捧的高端产品将迅速崛起。未来厨房小家电将不
断个性化,新消费场景以及多元化的细分消费人群促进了长尾市场的发展,顺应
各种新需求的产品差异化特征凸显。未来厨房小家电将更加智能化,互联网产业
的发展及懒人消费的兴起推动了物联网的进程,集成多种功能且能够联动网络

统的产品将成为未来发展的主流



(二)公司的竞争优势

1、稳定优质的全球客户优势

公司客户主要为国际知名家电制造商、品牌商以及区域性领袖企业
,客户在
厨房小家电领域已经占据了主要的市场份额
。经过长期磨合,公司已与部分客户
构建了稳定、双赢的合作模式
,公司已与
NEWEL
合作了
9
年时间,
2020
年新
增客户飞利浦也与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
。公司需要取得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并通过客户更为严格的合格供应商认证,才可能进入其全球供应链体系。公
司通过在加热类厨房小家电领域二十

年的耕耘和业务开拓,研发和设计能力、
产品质
量保证、制造服务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和专业售后服务等已能够满足
全球
客户需求,成为飞利浦

NEWEL

SharkNinja

De

Longhi Group

SEB
、苏
泊尔、小熊电器、利仁科技
等国内外知名企业的重要供应商。



2、技术研发与设计能力优势

公司自设立以来,

20
余年时间内
一直专注于加热类厨房小家电技术研究,
相比于竞争对手,
积累了

雄厚的技术基础
。公司
分别于
2014
年和
2018
年实现
了空气炸锅和空气烤箱的技术突破。截至目前,公司拥有发明专利
8
项,实用新
型专利
19
项。

公司目前拥有研发和技术人员
195
名,
其中
ID
设计工程师
2
人,
结构设计工程师
41
人,创新设计工程师
5
人。与浙江大学信息产品创新实验室



及国内外
10
余家设计公司建立合作关系。

公司实验室拥有国内先进的全套实验
测试仪器,例如
全自动三维空间测试仪,
X
光透视扫描仪,热成像测试仪,
Wifi
信号屏敝测试房,模拟运输测试仪,产品寿命测试房,全套环境测试设备
等。公
司研发团队稳定,长期进行加热类厨房小家电的研发,研发能力能够适应
市场变
化,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3、快速反应和订单交付优势

公司在与核心客户对接并为其实现
ODM/OEM
的过程中,积累了需求分析
及外观设计、产
线规划等多方面的设计及生产能力,能够快速响应各类客户的新
需求并实现量
产。公司产品设计需要经过产品宏观设计、需求拆分、微观建模计
算、试生产等环节。公司能够快速实现从产品的宏观设计到产品落地,得到了飞
利浦、
NEWEL

SharkNinja

De

Longhi Group

SEB
等客户的高度认可,进
而获得了众多国内外知名客户的订单。公司在加热类厨房小
家电领域的产品快速
设计及订单交付能力保障了公司在厨房小家电行业的稳健发展。



4、自动化及规模化生产优势

公司采取高度自动化及规模化的生产战略,有效整合供应链,增强自
我配套
能力。目前已形成了完备的核心部件研发与自制、产品开发与设计、模具设计与
制造和整机组装的业务体系。公司一贯坚持自动化生产的原则,掌握空气炸锅、
空气烤箱等加热类厨房小家电生产中的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保证了公司产品的
技术水
平和产品质量。公司近年来持续加大自动化生产线的建设,自动化程度逐
步提升
。目前,公司拥有
6
条全自动冲压生产线,由
51
台机器人操作;
6
条全
自动喷涂生产线,由
8

AB
全自动机器人操作;
23
条半自动总装流水线,配

AI
视觉温度检测、由机器人完成自动码垛以及拧螺丝;注塑环节也由机器手
完成操作




5、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优势

公司重视产品质量控制,已建立起健全、科学的现代化管理制度,建立了有
效的产品管理体系,通
过了
ISO901

2015
认证以及核心客户的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通过了
BSCI
(商业社会标准认证
)有效提升了生产效率,提高了产品质量



和管理水平。在与国际客户合作的过程中,公司的品控能力得到进一步优化,产
品均能够满足出口目的地的相应认证、各项化学品测试和食品等级测试标准
。根
据产品销售最终目的地国家的相关要求,公司产品产品分别获得了
UL

ETL

GS

CE

INMETRO

KC

Iram

SEC

CC
认证




6、卓越的组织管理能力优势

公司
组织结构完善、
管理团队精干,
各部门分工明确,
信息传递及决策执行
高效,能够及时反馈客户需求并快速
在研发设计、产品生产及质量控制等各方面
响应。公司核心管理团队从业
10
年以上,长期贴近
加热类厨房小家电
市场并积
累了丰富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核心管理团队与公司共同成长
。此外,公司于
2019

12
月实施员工激励,激励对象包括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员工的
主人翁意识增强,
工作积极性得到了充分激发。



八、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信


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发行人经营情况良好,产
业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市场环境、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主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发行人经营模式均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核心人员未发生重大变更,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九、关于项目执行过程中保荐机构聘请第三方中介情况的说明

本项目执行过程中,
中信证券采用询价的方式聘请
立信
中联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项目的券商会计师。

上述聘用行为不存在违反《关于加
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证监
会公告
[2018]2
号)的相关规定。



十、关于项目执行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第三方中介情况的说明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中除聘请保荐机构(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

发行人聘请了深圳大
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提供
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

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
,该



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
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8]2
号)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在本次首次公

发行股票工作中,在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
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
构的行为,中信证券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工作中,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
请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上述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行为具有必要性,其聘请行
为合法合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马齐玮








项目协办人:





















内核负责人: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叶新江








保荐业务负责人:





















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


杨明辉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张佑君

















保荐机构公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人,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授权本公司投资银
行委员会马齐玮和唐青担任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及股
票发行上市后对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本公司在授权有效
期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唐青、马齐玮担任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的保荐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身份证 110108196507210058)








被授权人:





唐 青(身份证 330501198702160620)







马齐玮(身份证 3310811987120278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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