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宁弘六个月A : 天弘宁弘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
天弘宁弘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 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1月2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天弘宁弘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天弘宁弘六个月 基金主代码011558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1年10月2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天弘宁弘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宁弘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 关文件 申购起始日2022年1月25日 赎回起始日2022年4月26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2022年1月25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2022年1月25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2022年4月26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天弘宁弘六个月A 天弘宁弘六个月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011558 011559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是 注: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六个月的最短持有期。认购份额可于2022年4月26日起申请赎 回,申购份额在持有满六个月后可申请赎回。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依照法律法规发布的公告为 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不含网上直销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含 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在其他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网上交 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各销售 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最低仍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元)。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 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元0.80% 100万元≤M<500万元0.40% M≥500万元1,000元/笔 同一交易日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 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 是否开展优惠活动及具体费率优惠规则均以销售机构的相 关公告和规定为准。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10 份,某笔赎回 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 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但每笔基金份额持有期满六个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基金份额提出 赎回申请。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 换时不同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投资者办理本基金日常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计算方式、业务规则按照本公司于2014 年 12月15日披露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说明的公告》执行。 (2)转换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办理相关基金转换业务。本基金其 他销售机构是否支持转换业务、具体转换规则及相关优惠活动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人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额、扣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和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一般情况下相同,但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或普通申购费率。 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若遇 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为准。 6.2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是否支持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及相关优惠费率请以销售机构 规定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7.1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 7.2 其他销售机构 A 类基金份额:宁波银行、北京农商行、青岛银行、江苏银行、民泰银行、重庆银行、东莞农商银行、 嘉兴银行、苏州农商行、长沙银行、厦门银行、天府银行、富滇银行、新兰德、汇林保大、挖财基金、度小 满基金、诺亚正行、众禄基金、天天基金、好买基金、蚂蚁基金、同花顺、展恒理财、利得基金、乾道盈泰、 宜信普泽、通华财富、汇成基金、唐鼎耀华、植信基金、广源达信、万得基金、上海联泰、基煜基金、中正 达广、盈米财富、和耕传承、奕丰基金、中证金牛、肯特瑞、大连网金、雪球基金、中信建投期货、中信期 货、中信建投、中信证券、银河证券、长江证券、安信证券、湘财证券、渤海证券、华泰证券、中信证券(山 东)、东吴证券、光大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上海证券、大同证券、国联证券、东海证券、恒泰证券、华西证 券、中泰证券、第一创业、华龙证券、中金财富、东方财富、粤开证券、国金证券、华宝证券、爱建证券、华 融证券、中天证券、长城华西银行、九江银行。 C类基金份额:宁波银行、北京农商行、青岛银行、江苏银行、民泰银行、重庆银行、东莞农商银行、 嘉兴银行、苏州农商行、长沙银行、厦门银行、天府银行、富滇银行、新兰德、汇林保大、挖财基金、度小 满基金、诺亚正行、众禄基金、天天基金、好买基金、蚂蚁基金、同花顺、展恒理财、利得基金、乾道盈泰、 宜信普泽、通华财富、汇成基金、唐鼎耀华、植信基金、广源达信、万得基金、上海联泰、基煜基金、中正 达广、盈米财富、和耕传承、奕丰基金、中证金牛、肯特瑞、大连网金、雪球基金、中信建投期货、中信期 货、中信建投、中信证券、银河证券、长江证券、安信证券、湘财证券、渤海证券、华泰证券、中信证券(山 东)、东吴证券、光大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上海证券、大同证券、国联证券、东海证券、恒泰证券、华西证 券、中泰证券、第一创业、华龙证券、中金财富、东方财富、粤开证券、国金证券、华宝证券、爱建证券、华 融证券、中天证券、长城华西银行、九江银行。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 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六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 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或者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于申购份额而言);最短持 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起六个月后的对应日。如无此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 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 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 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 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 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 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3)上述申购业务限额包括普通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业务,赎回业务限额包括转换出业 务,但尚未开通或暂停上述业务的情形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转换等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 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6)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046)了解本基金 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 律文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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