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发起A :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标题: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发起A :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一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20年 8月 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准予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1889 号)准予注册,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包括:因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的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风险、合规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等。 5、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收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债 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 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 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 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 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 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 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 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 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 限。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持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因此,本基金存在基金合同终止等风险。 7、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8、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 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本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前述 50%比例的除外。 10、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1、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招募说明书对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高级管理人员 、 基金经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的信息进行了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1 第六部分 基金 的募集 ................................ ............... 23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的生效 ................................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 赎回 ................................ ...... 28 第 九 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3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4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 ....... 49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0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2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3 第十 六 部分 风险揭示 ................................ ............... 59 第十 七 部分 侧袋机制 ................................ ............... 63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67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89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4 第二十二 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05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募说明书 的 存放及 查阅方式 .......................... 106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查文件 ................................ ............ 107 第一部分 绪言 《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 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 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 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义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 , 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 公开 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中国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 机 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三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 , 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面 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运作,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 员工中依 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 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1、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 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 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 4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 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 43、认购: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 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 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7、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8、 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 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 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号122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18号21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成立时间:2014年10月16日 注册资本:2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周维佳 联系电话:4008895597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 ] 679 号文批准, 由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资产管理子公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 ] 1682 号文批准,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 2014 年 10 月成立时,注册资本 3 亿元人民币。 2015 年 10 月增加注册资本至 10 亿元人民币。 2016 年 7 月增加注册资本至 26 亿元人民币。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崔春女士,董事长,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货币银行学专业,获硕士学位。 曾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办高级经理,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处长 、金融机构部副处长,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兼任中金香港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5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聂挺进先生,董事,毕业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院世界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 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项目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总监、股票投 资部投资总监,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2021年 9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陈天翔先生,董事,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通信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曾任东方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07年加入华泰证券,现 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网络金融部总经理。 焦晓宁女士,董事,毕业于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会计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财政部 会计司调研员、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2020年1月加入华泰证券,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首席财务官,兼任AssetMark Financial Holdings,Inc.董事。 费雷先生,董事,毕业于北方交通大学财务会计专业,获学士学位。曾任南京铁路分局 浦口车辆段财务科会计、江苏省农业投资公司财务部主管会计、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 务部副科长、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隆信置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信泰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2009年9月加入华泰证券,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 王玲女士,董事,毕业于东南大学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南京电信管 理信息中心技术工程师、南京欣网视讯经理、江苏天智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职员,2007年加 入华泰证券,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联席负责人、数字化运营部总经理,兼 任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戴斐斐女士,监事,毕业于南京理工大学会计学专业,获学士学位。曾在南京金笔厂、 中外合资南京荣华公司任职,1994年12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稽查监察总部高级经理、计 划财务部高级经理、独立存管部副总经理、上海管理总部财务清算中心主任、计划财务部副 总经理兼清算中心主任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中心总经理,兼任江苏股权 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崔春女士,董事长。(简历请参照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聂挺进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照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朱前女士,副总经理,毕业于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曾在东方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富通基金管理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曾任中国国际金融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机构事业部负责人、执行总经理。2015年3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玉生先生,首席信息官、合规总监、督察长、副总经理,毕业于武汉大学政治经济学 专业,获博士学位。曾任建设银行总行清算中心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发展部副总监、基金业务部主持工作副总监、总监,长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6年4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合规总监、督察长、副总经理。 覃洁女士,首席风险官,毕业于中山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在交通银行深圳 分行、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任职,曾任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审部主管, 华泰证券风险管理部信用风险负责人。2021年11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刘博文先生,毕业于天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 业,获硕士 学位。曾任华泰证券资产 管理总部产品团队负 责人, 2015 年进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 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产品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晨,曾任职于巴克莱资本(香港),从事海外可转债市场的交易和投资工作。2011年至 2014年,曾先后任职于申银万国研究所和中投证券研究所,从事债券研究工作。2014年加入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19年3月起任华泰紫金季季 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2月起担任华泰紫金周周购3个月滚 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起担任华泰紫金月月购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8月起担任华泰紫金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0年9月起担任华泰紫金丰安2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1年5月起任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6月起任 华泰紫金丰和偏债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起任华泰紫金月月发1个 月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鹏飞先生,清华大学 工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016年 至 2019年任 职于东莞证券 资产管理部,从事 债券交易和 信用债 研究 。 2019年 至 2020年 任职于广发基金固收研究部, 任 债券 研究员。 2020年 4月 加 入华泰证券( 上海 ) 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担 任基金经理助理。 2021 年 8月 16日起陆续担任华泰紫金月月购 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 、基金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 赵骥女士(基金固收部副总经理) 成员:陈晨女士先生(现任基金固收部固定收益投资岗);陈利女士(现任基金固收部 固定收益投资岗);李博良女士(现任基金固收部固定收益投资岗)。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 报告 、 中期 报告 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 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 因 募集 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 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障公司及其所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运作,有效防范、规避和化解各类风险,最 大限度地保护利益相关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 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 纲要和总揽,贯穿公司运营的所有环节,其内容包括公司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 2、内部控制目标 ( 1)确保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 (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公司资产及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 4)确保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5)保证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3、内部控制原则 (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各 个部门和各级岗位,渗透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对受托资产、自有 资产、其他资产的管理运作必须分离;公司设立合规风控部,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 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 (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前台业务运作 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内部控制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状况相适应,运 用科学化的经营 管理方法,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4、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环境主要包括公司所有权结构、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与 决策程序、内部控制体系、员工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人力资源政策等。 5、内控措施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对公司内外部风 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发现风险来源和类型,针对不同的风险由相关部门提出相应的风 险控制方案,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授权控制、内幕交易控制、关联交易控制和法律风险控制等。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 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和人力资源控制等。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 010 - 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2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 20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 12 人,平均年龄 33 岁, 95% 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9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031 只。自 2003 年以 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十六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9 项最 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 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 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二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 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 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 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 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 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资产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 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 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 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122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18号21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电话:(025)83387046 传真:(025)83387074 联系人:孙晶晶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 路6号122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18号21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电话:4008895597 传真:(021)28972120 联系人:白海燕 三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联系电话: (010)85085000 传真: (010)85185111 联系人:钱茹雯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楠 钱茹雯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并于 2020年 8月 19日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889号 文准予注册。 一、基金名称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 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 、募集 对象 与募集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 、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 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申购时 不收取认、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 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根据认购金额的不同收取不同的基金认购 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两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表 1:本基金认购费率结构 认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认 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认 购费率 M< 100万 0.6% 0 100万≤ M< 300万 0.4% 300万≤ M< 500万 0.2% M≥ 500万 每笔 1000元 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 告。 3 、 认购份额的计算 ( 1 ) A 类 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 的计算公式为: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某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 元, 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 .6 %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300,000.00/ ( 1+0.6% )= 29 8 ,210.74 元 认购费用= 300,000.00 - 298,210.74 = 1 ,789 . 26 元 认购份额= ( 298,210.74+30) /1.00 = 298,2 4 0.7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 元,则 其可得到 298,2 4 0.74 份 A 类 基金份额 (含利息 折算 份额部分) 。 ( 2 ) 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募集 期间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2 :某客户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募集 期间利息为 50 元,则该投资 人认购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 = ( 100,000 + 50 ) /1.00=100,050.00 份 即:该客户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C 类基金份额 100,050.00 份(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4 、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 、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届时将依据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 1) 投资人认购 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缴款 。 ( 2) 投资人在 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 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申请 一经 登记机构受理 不得撤销 。 3、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 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认购限制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 0.01元(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 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0.0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元 (含认购费)。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 制,但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如果募集期限届 满,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 资者的认购申请 ,以确保其持有基金份额比例低于 50%,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返还相应款项。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 发起资金提供方 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 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不少于 3年。在满足上述条件时,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 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缴纳 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二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 满 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 从其规定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 其 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0.01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0.01元(含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0.0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0.01元(含申购费)。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份; 3、除本招募说明书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目前对单 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量限制,具体 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 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 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 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 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 购不成功,则申购 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依法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根据申购金额的不同收取不同的基金申购费用; C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两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表2:本基金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率 M< 100万 0.8% 0 100万≤ M< 300万 0.5% 300万≤ M< 500万 0.3% M≥ 500万 每笔 1000元 2、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根据投资人持有期限不同收取不同的赎回 费,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表 3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T)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 7日 1.5% 1.5% 7 日≤ N < 30 日 0.75% 0.75% 30 日≤ N < 1 年 0.1% 0.1% N≥ 1年 0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 100% 归入基金财产 ;对持有期不少 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总额 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市场推广、登记等 各项费用。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 4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 人可以 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 1) 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 2 )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1:假定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 额 40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400,000.00/ ( 1+0. 8 % )= 396,825.40 元 申购费用 =400,000.00 - 396,825.40 = 3,174.60 元 申购份额 =396,825.40/1.0560 = 375,781.6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到 375,781.63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 :假设申 购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1.0150 = 98,522.17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 98,522.17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 基金的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 3: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1万份,持有时间为 42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 =12,500.00× 0=0元 净赎回金额 =12,500.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1万份,持有时间为 420天,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元。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包 括该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 资人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