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银丰益混合A : 上银丰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1号)

时间:2022年01月26日 11:31:28 中财网

原标题:上银丰益混合A : 上银丰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1号)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银丰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银丰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上银丰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于
2020年 8月
6日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698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21年
4月
28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
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基金净值会
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较
大的负面影响。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期货主要存在以下
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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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
50%的除外。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年
12月
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21年
9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上银丰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九、基金的投资 .................................................... 43
十、基金的业绩 .................................................... 58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十七、侧袋机制 .................................................... 82
十八、风险揭示 .................................................... 8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9
二十三、其他披露事项 ............................................. 14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5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46



上银丰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上银丰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银丰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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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银丰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上银丰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银丰益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上银丰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上银丰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银丰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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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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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销售机构: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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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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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且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净值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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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号
3幢
52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楼

设立日期:2013年
8月
30日

法定代表人:汪明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敖玲

联系电话:021-60232799

股权结构:本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号文批准,上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90%股权;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10%股权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汪明先生,董事长,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历任上海银行公司金融部副总
经理、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兼重点客户部总经理,上海银行北京分行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副行长,上海银行同业金融部副总经理、公司业务部总经理,上海
银行浦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浦西分行党
委书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武俊先生,董事,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博士研究生。历任上海银行资金营
运中心总经理助理,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金融市场部
副总经理兼同业部总经理,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兼同业部总经理兼上海自贸试
验区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同业部总经
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上海银行金融市场部
总经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刘小鹏先生,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研究生、中欧国际工商
学院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华一银行企业融资部经理、工会主席,上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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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分行行长助理、上海银行总行授信审批中心副总经理、上海银行总行风险
管理部授信审批部总经理、上海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上海银
行市南分行副行长(总经理级)、党委委员及工会主席等职务。现任上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徐筱凤女士,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副教授,硕士生导
师。历任复旦大学讲师、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学术期刊主编及编辑部主任。现任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助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晏小江先生,独立董事,上海理工大学系统工程硕士。历任建行上海分行
部门副总经理,建新银行(香港)执行董事、副行长,建行南非分行行长,建
行香港分行行长,建银国际(香港)行政总裁,香港大新银行执行董事,大新
银行(中国)行长,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德峰先生,独立董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历任山东
省菏泽地区林业局办公室秘书,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师、外国语学院副书
记兼副院长、金融学院副书记,中国证券业协会教材编写与命题委员会委员、
培训委员会委员。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中央财经
大学金融学院中国城乡发展与金融研究中心主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2、监事:

董建红女士,监事,西安理工大学管理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一
拖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处、财务处科员、副科长、科长,一拖股份公司财务部部
长、总会计师,中国一拖集团财务部部长、财务总监,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
公司金融投资事业部总监,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兼任中国一拖
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洛阳银行董事;现任国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
事长,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廖隽女士,职工监事,本科。历任农业银行上海普陀支行职员、上海银行
总行公司业务部副主管、上海银行市南分行公司部副总经理、上海银行漕河泾
支行副行长等职务。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市场营销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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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刘小鹏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王玲女士,督察长,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研究生。曾长期任职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北京市星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唐云先生,副总经理,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执行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上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


尉迟平女士,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固收投资总监兼研究总监,上
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金融市场部债券交易
部高级经理助理、高级副经理、高级经理,金融市场部外汇与贵金属部高级经
理,金融市场部见习总经理助理;上银基金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衣宏伟女士,副总经理,华东师范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总行计划财务部统计部高级经理、信息中心副总经理,总行计划财务部
总经理助理兼信息中心副总经理等职务。


陈士琛先生,首席信息官,北京师范大学工学硕士。历任北京师范大学讲
师,中国工商银行数据中心(北京)系统部系统工程师、测试管理部副总经理、
测试三部副总经理等职务,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科技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高永先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产品开发及风险管理、货
币经纪人员,深圳发展银行资金交易中心债券自营交易员,平安银行金融市场
部理财债券资产投资经理,平安银行资产管理事业部资深投资经理。现任上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收投资副总监,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上银中债
1-3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银
慧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银慧恒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上银丰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博先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上银基金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现
任上银鑫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银未来生活灵活配置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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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银丰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银慧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银价值增长
3个月持有期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唐云先生(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尉迟平女士(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固收投资总监兼研究总监);
卢扬先生(权益投研部总监、投资总监兼研究总监、基金经理);
吴伟先生(资产配置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赵治烨先生(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旭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监兼量化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高永先生(固收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胡友群女士(固收研究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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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不得有
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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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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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报

告制度)、内部监控、监督和内部监察。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
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
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
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
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
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
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即:以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以督察长和监察稽
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
线。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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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各部门根据公司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修改本部门内控制度,提交监察稽核
部,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复核,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
议通过后发布实施。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估公司内、外部风险,评价公司的
基本管理制度以及提出改进方案,报公司董事会。


(3)控制活动
①授权控制。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
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
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
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
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②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③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与特定客户委托
资产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
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④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
岗位人员各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
行为,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
与账务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
相分离,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
员与业务办理岗位相分离,基金经理与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
岗位相分离等。

⑤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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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交易
部门和财务部门的一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
施;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
督处罚措施。


⑥危机处理机制。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
机制和程序,主要包括: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灾难复原计划、资料备份和系统
备份措施。灾难复原计划需要随着业务的改变而更新,每年测试及演习一次。

(4)信息沟通
为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
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
月、每季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
的及时报告。此外,公司制定针对违规及非法行为的举报机制。员工发现违规
或非法行为出现时可视情况越级报告。


(5)内部监控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适时改进。


(6)监督和内部监察
公司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监察稽
核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监察稽核部进行
合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
制度、基金合同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监察稽核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监察
标准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监察方面的培训。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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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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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号
4楼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
8月
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
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年
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
2月
5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
“真诚服务,相伴成长
”的经营理念,致
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9年
12月
31日,兴业
银行资产总额达
7.15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813.08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58.68亿元。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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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
托资产管理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
室,共有员工
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年
4月
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74号。2020年
9月
30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
355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12,748.36亿元,基金份额合

12,217.25亿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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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敖玲
网址:www.boscam.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黄文娟
联系电话:021-68475508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
57号
6幢
22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夏南
联系电话:021-50585353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层
59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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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层
599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何倩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廖小满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冯鹏鹏
联系电话: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
4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D座
4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宋子琪
联系电话:010-626805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7)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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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号
1号楼
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号东航滨江中心
1号楼
1203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蒋文峥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号
30层
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项阳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9)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号
8号楼
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联系电话:021-62680166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1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号
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陈良斌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号
7层(实际楼层
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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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号
7层(实际楼层
6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陆瑾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号元茂大厦
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费超超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13)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号(写字楼)1号楼
4层
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
A座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孙志丹
客服电话:400-098-8511
网址:http://kenterui.jd.com
(1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号万得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宋晓言
联系人:马烨莹
联系电话:021-20700800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15)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
8号院
2号楼
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号楼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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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联系人:吴鹏
联系电话:010-67767660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1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号
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黄欣文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袁淦燊
联系电话:021-20691819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8)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李鑫
联系电话:0411-39027835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19)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号院
6号楼
15层
15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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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座
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丁晗
联系电话:010-61840600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20)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号楼
1层
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陈冬蕾
联系电话:010-86325104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www.duxiaoman.com
(2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中山大厦
A座
27楼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杨天明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2)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
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
8号
法定代表人:陈颖
联系人:丛嘉益
客服电话:95395
网址:www.hfbank.com.cn
(23)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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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号上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力
联系人:龚张奇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2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25)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号
H区(东座)6楼
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号生命人寿大厦
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林志枫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2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
7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373号
3层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2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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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032284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8)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号
8-11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号
8-11层
法定代表人:李抱
联系人:随飞
客服电话:400-916-0666
网址:www.yongxingsec.com
(2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号楼
7层
7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座写字楼
11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郭希璆
联系电话:010-60842842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30)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800号宝安大厦
37-38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xzsec.com
(31)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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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号腾讯滨海大厦
15楼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联系人:李睿豪

客服电话:4000-890-555

网址:www.txfund.com

(32)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号楼
20层
20A1、20A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号楼
20层
20A1、20A2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魏晨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3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汤俊劼
联系电话:0755-22168301
客服电话:95511转
3
网址:https://bank.pingan.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
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号
3幢
52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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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刘漠
网址:www.boscam.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二座
8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二座
8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联系人:汪霞
经办注册会计师:虞京京、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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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0﹞1698 号文注册募集。募集
期为
2021年 2月 5日至
2021 年 4月
26 日。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07,077,765.17 元人民币,其中
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
011504)6,316,806.28
元,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
011505)200,760,958.89 元。募集有效认购总户
数为
2,508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计算,设立期间募集的有效总份额

207,077,765.17 份基金份额,其中
A类基金份额
6,316,806.28 份,C类基金
份额
200,760,958.89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4,013.86 份基金份额,其中 A
类基金份额
1,786.77 份,C类基金份额
2,227.09 份。两项合计共
207,081,779.03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人基金账户,归投资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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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21年
4月
28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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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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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
基金的最高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否则
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
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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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投资者通过销

售机构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赎回,投资者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上述余额的,余额部分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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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申购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
以上限制。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80%,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
而递减。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500万
0.50%
M≥500万每笔
1000元

注:M为投资金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
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1)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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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2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49,603.17/1.0520=47,151.30份;

即: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
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元,则其申购可得到
47,151.30份
A
类基金份额。


(2)申购
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对于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申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2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50,000/1.0520=47,528.52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5万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20元,可得到
47,528.52份
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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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180日
0.50%
N≥180日不收取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但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日(含)但少于
90日的投资者收取
0.5%的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长于
90(含)日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者收取
0.5%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例:某投资者在申购后又赎回
10万份
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6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31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31=101,310.00元

赎回费用=101,310×1.50% = 1,519.65元

净赎回金额=101,310-1,519.65=99,790.35元

即:投资者在申购后又赎回本基金
10万份
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6
天,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31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99,790.35元。


(2)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50%
N≥30日不收取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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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但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
0.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申购后又赎回
10万份
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8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31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31=101,310.00元

赎回费用=101,310×0.50% = 506.55元

净赎回金额=101,310-506.55=100,803.45元

即:投资者在申购后又赎回本基金
10万份
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8
天,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31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0,803.45元。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及在
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
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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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2、投资者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
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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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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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之后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
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
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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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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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
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十

七、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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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资产,部分投资于精选股票资产,
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与严谨的风险管理,力求实现基金资产长期持续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