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利精选 : 申万菱信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1号)
原标题:盛利精选 : 申万菱信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1号) 申万菱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盛利 精选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 022 年 第 1 号 )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二 二 年 一 月 本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申万菱信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3 月 5 日证监基金字 [2004]22 号文 核 准 募集 。 本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 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的表现。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情形除外。 本次招募说明书 对基金管理人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本次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中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 ................................ ................................ ................................ ................................ ........ 3 二、释 义 ................................ ................................ ................................ ................................ ........ 4 三、基金管理人 ................................ ................................ ................................ ................................ 8 四、基金托管人 ................................ ................................ ................................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24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26 七、基金的投资 ................................ ................................ ................................ .............................. 35 八、基金的业绩 ................................ ................................ ................................ .............................. 48 九、基金财产 ................................ ................................ ................................ ................................ .. 50 十、基金资产估值 ................................ ................................ ................................ ........................... 52 十一、基金收益与分配 ................................ ................................ ................................ ................... 57 十二、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59 十三、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 ................................ ................ 62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3 十五、风险揭示 ................................ ................................ ................................ .............................. 67 十六、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 .......................... 73 十七、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75 十八、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87 十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94 二十、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 95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95 二十二、备查文件 ................................ ................................ ................................ ........................... 95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以及《申万菱信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者 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 料 募集 的。 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情形除外。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 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基金合同》: 指《申万菱信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不时 对其作出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申万菱信盛利精选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申万菱信盛利精选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 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指《申万菱信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业务规则: 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视情 况) 基金管理人: 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 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统称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按照申万菱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的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 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护照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 法》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 称 基金存续期: 指 《 基金 合同》生效 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 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 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 管理人旗下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任何其他开放式 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 记录 投资者持有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本基金 份额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所持有 的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基金份 额及其变化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申购赎 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 且在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 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基金 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 征用、 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200010 ) 法定代表人: 陈晓升 设立日期: 2004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3 ] 14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五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86 - 21 - 23261188 联系人: 蔡琳娜 股本结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持有 67% 的股权,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持 有 33% 的股权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陈晓升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 1994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上海申银万 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 2021 年 6 月加 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 李琦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 1998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等,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 金杰先生,董事,大学本科。 1994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万国证券、申 银万国证券等,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事业部副总经理兼运营管理部总经 理。 安田敬之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 1987 年 4 月至今任职于三菱 UFJ 信托银 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曾任职于市场国际部、伦敦分行、海外资产管理事业 部、受托财产企划部等,现任取缔役专务执行役员。 福井雄介先 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 1996 年 4 月至今任职于三菱 UFJ 信托银 行株式会社,曾任职于高松分行、企业金融部、信用投资部、纽约分行、海外资产管理 事业部等,现任资产管理事业部国际协同战略室室长。 汪涛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 2003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汇丰银行、 新加坡华侨银行、渣打银行、宁波银行、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等。 2020 年 3 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兼任申万菱信(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白虹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 行、韩国釜山分行、 万事达卡国际组织、 FEXCO 国际商务、跨界创新平台( COIN )、汉德产业促进资本,现任 盟浪可持续数字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首席执行官、法定代表人。 白硕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曾任职于沈阳航空工程学院、北京大学、中国 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国家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现任 上海丹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恒生研究院院长。 余卫明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湖南省民政干部中等专业学校、 中南工业大学,现任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2 、监事会成员 刘震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研究生。 1997 年 7 月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计统部、办公室, 现任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增田义之先生,监事,日本籍,硕士研究生。 1989 年 4 月至今任职于三菱 UFJ 信托 银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曾任职于资产运用部、股票运用部、指数战略运用 部、受托财产企划部等,现任资产管理事业部部长。 葛诚亮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研究生。 2011 年 2 月加入申万 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事风险管理工作,现任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葛菲斐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学历, 2006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职于行政管理总部,主要从事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相关工作,曾任人力资源总部总 监助理,现任组织与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3 、高级管理人员 陈晓升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汪涛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王伟先生,博士研究生。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加入申万巴 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后正式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副总 监、总监, 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张丽红女士,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银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财 务管理总部总监、首席财务官兼财务管理总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小波先生,硕士研究生。 2006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上海申银万国证 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王菲萍女士,硕士研究生。曾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任法律顾问等职 务。 200 4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稽核总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 钟瑜阳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江西科益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系统工程师,上海天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工程师, 2011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财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主持工作)等职。 2021 年 11 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4 、基金经理 周小波先生,硕士研究生。 2006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上海申银万国证 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05 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新能源汽车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盛利精选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孙 琳女士, 2016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高 源女士, 2015 年 7 月至 2017 年 3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谭 涛先生, 2011 年 6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本基金基 金经理。 徐 爽女士, 2008 年 1 月至 2011 年 8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徐荔蓉先生, 2006 年 4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惟闵先生, 2004 年 4 月至 2006 年 4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组成 本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和宏观策略分析师等。 总经理为本委员会主席,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为会议召集人,宏观策略分析师为本 委员会秘书,负责协调统筹本委员会的各项事宜。 督察长、法律合规与审计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作为非执行委员,有权列席 本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但不参与投票表决。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资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 理该项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 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 相互独立;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 ,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及基金份额净值; 10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按照法律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得 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的行 为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 禁止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 (1) 基金之间互相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 业务; (4) 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 事基金投资; (6) 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 )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11)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 (12)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13)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违法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 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 基金运作。 5 、 本基金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 、内控体系设计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的设计基于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本基金管理 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深入理解,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业务的理解和规划并 借鉴股东单位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长期的实践经验。 2 、内控体系设计原 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 穿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注重于建立不同层次的风险控制和监察 程序,同时各业务部门和岗位均设立并遵循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率的工作流程。本基 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在各项业务的运行过程中将发挥事前防范风险、事中监控 和事后稽核的作用。 ( 3 )独立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旗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设立独立于各业务和管理部门 的风 险管理部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此外,更具独立性的督察长和 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的业务开展进行合规监察,并代表董事会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独立 的稽核。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通过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的组织结构 为满足业务发展中风险控制的要求,本公司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内部风险 控制部门、各职能部门的四级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 管理职能。 ( 1 )董事会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与督察 长。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核实公司作出的与其所管理的基金有关的重大投资决策 是否符合该基金的一般投资政策;检查和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以及公司遵守 法律的情况。督察长负责独立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情况,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 2 )经营管理层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直接责任,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委员 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单元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审核公司的风 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进行风险评估的识别、监控与管理, 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法,组织实施风险应对 方案等。 ( 3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对投资组合市场风 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子公司管控风险等的风 险管理进行独立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 ( 4 )各职能部门负 责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流程,具体制定、组织实施并持续 完善本部门业务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相关应对措施、控制流程、监控指标等,将风险 管理的原则与要求贯穿业务开展的全过程并对其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负责。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要素 1 、内部控制环境 ( 1 )内部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 德素质等内容; ( 2 )本基金管理人致力于营造一个强调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文化氛围; ( 3 )本基金管理人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组织结构 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管 理层和经营活动的监督,通过在董事 会、监事会层面建立专业化、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防止不正当的 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并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 4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的聘用、培训、评估考核、晋升、淘汰等人力资源 管理制度,建立了健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 专业素养; ( 5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贯穿于公司整体的、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明确的 四层内部控制防线,包括: 第一层:员工的自律与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与监督; 第二层:严格的授权管理及等级监督制度; 第三层:独立于各部门、服务于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由风险管理部对各业务部门实施 的日常常规风险检查; 第四层:服务于董事会的独立的合规监察与稽核; ( 6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有关部门和岗 位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2 、风险评估 ( 1 )风险评估,包括风险鉴别和风险测算两大部分,是风险控制管理的前提; ( 2 )风险鉴别指公司需要确认并了解它所面临风险的特征; ( 3 )风险测算则在风险鉴别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风险可能产生的损失作出较为科学 和准确的估测; ( 4 )风险管理委员会需要从风险损失的领域进行划分,确认某项风险将导致公司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的任何组合损失; ( 5 )各部门应负责落实其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 6 )风险管理部需要在预期风险损失发生的情景下,评估风险对各方面产生的冲 击效应。 3 、控制活动 ( 1 )严格的流程控制是公司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的基础。 1 )本基金管理人各项业务操作均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应流程,主要的基本业 务流程包括:销售和基金募集管理流程、客户开户和注册登记管理流程、客户服务与客 户关系处理流程、投资决策管理流程、投资交易管理流程、基金清算与基金会计管理流 程、产品开发流程、信息披露管理流程、信息技术管理与操作流程、紧急应变程序、绩 效评估与考核程序、授权管理程序、风险控制流程和监察稽核程序等; 2 )在主要基本业务流程体系的基础上,各部门结合基本业务流程和其部门、岗位 的职责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涵盖操作细节的操作流程;在销售、注册登记、投资、交易、 基金清算及授权管理等重要操作流程设计与执行中应产生和保留详细的书面记录; 3 )风险管理部在日常业务运行过程中对操作流程的遵守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记录; 4 )各部门主管负责对本部门的流程运作进行实时监控以保证本部门的工作严格遵 守相关业务流程; 5 )监察稽核部以定期稽核的方式检查各业务部门对相关流程运作与遵守情况,并 对该流程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得到遵守的实际状况进行评估; ( 2 )严格的分级授权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 ( 3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 4 )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制定了岗位职责; ( 5 )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估和考核体系,定期对各项业务开展作出综合评价并对各 部门和岗位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考核; ( 6 )制定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危机处理的机制,明确危机处理的程序。 4 、信息沟通 ( 1 )建立公司内部的信息沟通渠道,保障信息的及时、准确的传递,并且维护渠 道的畅通; ( 2 )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 3 )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无法联络上级主管,可以越级汇报。 5 、内部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公 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控制度落实。 ( 1 )设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 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工作; ( 2 )设独立于公司运营管理部门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通过定期稽核计划以 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 ( 3 )设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部,该部门的工作主要对公司管理层负责; ( 4 )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对于内控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在具体的业务运营中, 授权管 理、岗位间相互监督与相互制衡以及业务流程中跨部门之间的相互校验与会签制 度的执行将赋予各岗位具体的监督职能; ( 5 )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投资总监有权对整个投资交易过程实施全程跟踪的在 线监控;信息技术部在信息技术方面对这项实时监控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持。监控者根据 其授权范围和监控领域对于投资交易过程中的控制参数进行预设置; ( 6 )各部门在发现任何有违反内控原则的行为时,应立即根据报告流程逐级上报, 遇到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 7 )对于员工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视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程度 进行处理。对各项 规定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门,公司将给 予适当表彰与鼓励。由于部门制度不合适或管理不完善而造成较大风险并给公司带来损 失的,公司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 010 - 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1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4 人,平均年龄 34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 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 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 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 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 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1 年 6 月,中国工商 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215 只。自 2003 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十八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78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 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 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 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四次顺利 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 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 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 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 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 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 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 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 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 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 )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 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 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 人员。 (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 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 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 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 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 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 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 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 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 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 改进。 (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 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 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 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 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 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 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 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 下两个小时内 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 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 康、稳定地发展。 (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 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 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 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 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 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 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 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 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 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 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晓升 电话: 86 - 21 - 23261188 传真: 86 - 21 - 23261199 联系人: 张芸茜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 880 8588 或 86 - 21 - 962299 网址: www.swsmu.com 2 、代销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或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具体请以各发售机构实际情况为准。 (二)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 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晓升 电话: +86 21 23261188 传真: +86 21 23261199 联系人: 李濮君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86 21 31358666 传真: +86 21 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二期 16 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 010 ) 8508 5000 传真:( 010 ) 8508 5111 联系人: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虞京京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者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 申购和赎回场所 1 、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2 、 各销售代理人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或按销售代理人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 。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在不对投资者的实质利益造成影响的条件下减 少销售代理人或销售网点,并 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期及时间 1 、 本基金已于 2004 年 5 月 27 日起开始办理包括日常申购、赎回在内的日常交易 业务 。 2 、 申购和赎回的开 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 9:30 - 11:30 ,下午 1:00 - 3:00 。 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 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投资者以各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 可 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 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 4 、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 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5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 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 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 向基金销 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 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 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可用的基金 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 T 日规定时间之前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在 T + 2 日后(包括该日)可向基金销售网点 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 、 申购 和 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 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 T + 7 日(包括该日)内向赎回人支付。在发 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 理。 (六) 申购和赎回数额 限制 1 、 投资人在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时,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 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 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 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 币(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但 交易账户内剩余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的某 一交易账户内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应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申购的 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日 3 个工作日前至少在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 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资产列支 ; 6 、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 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由基金资产列支 。 (七) 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 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 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 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合计划、企 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 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 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1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 购费率 100万以下 1.5% 0.6% 100万(含)-500万 1.2% 0.24% 500万(含)-1000万 0.9% 0.09% 1000万(含)以上 1000元/笔 500元/笔 2 、 赎回费率 : 持有期限 赎回 费率 7日以下 1.50% 7日(含)-1年以下 0.50% 1年(含)-2年以下 0.25% 2年以上(含2年) 0.00% 注:年按 365 天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 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最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调低费率需经相关部门批准之 后,酌情调整。 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3 个工作日 在 指定 媒介公告。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 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 , 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入基金财产。 (八) 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1 、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15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10,150 ÷(1+1.5% ) =10,000 元 申购费用 = 10,150 - 10,000= 150 元 申购份额 =10,000 ÷ 1.00= 1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15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则 可得到 10,000 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每笔 1,000 元,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 = 1,000 元 净申购金额 = 10,000,000 - 1,000 = 9,999,000 元 申购份额 = 9,999,000 ÷ 1.00 = 9,999,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0 元,则 可得到 9,999,000 份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 2 位小数,第 3 位小数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2 、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x 1.00 x0.5% = 5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 50 = 9,9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50 元。 3 、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基 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技术保 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 6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7 )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 8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 9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 1 )、( 2 )、( 3 )、( 8 )、( 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6 )、( 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 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6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内容限制,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2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 ( 4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 5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 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 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 、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申购、赎回申请。 4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 指定 媒介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消。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 则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自动延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 个开放日的价格 。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 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