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融惠混合A : 嘉实融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22年01月27日 11:51:30 中财网

原标题:嘉实融惠混合A : 嘉实融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融惠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1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0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82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8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85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6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
“《
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
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本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或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
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
设涨跌幅限制,港股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
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

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七、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
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八、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
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

本基金
投资存托凭证的,
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
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本基金合同中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
/本基金:指
嘉实
融惠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指《
嘉实
融惠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嘉实
融惠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嘉实
融惠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后的版本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嘉实
融惠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
融惠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包括颁布机关对前述文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
,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
易机制,或有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包括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
销售机构:指
基金
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基金
管理人或
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
开立基金交易
账户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
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27、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交易之日


35、交易
日:指内地、香港两地均交易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开通港股通交
易之日。具体交易日安排,由两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市场公布


36、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



38、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3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
指由
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

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41、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
相关公告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48、
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
针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指计算日
某一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合并投资运
作,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并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
/申
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5、销售服务费:指从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
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
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
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1、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2、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
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3、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
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4、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5、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指为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保护的金
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嘉实
融惠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六、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元。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
执行。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
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或相
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合并投资运作,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并设置相应费率、减少或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决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

A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数量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益归入基金财产。



5、认购的确认


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
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案手续并获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和基金合同生效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





基金份额认购金
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非经登
记机构同意不得撤销。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于募集期结束后采取部分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
请进行限制,以
使该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数低于本基金总份额数的
50%。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份额有效
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
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
募集结束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
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活期
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合同终止,

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
基金管理人
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
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统称为“证券交易所”)
的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交易所以
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标的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

根据本基金运作的
需要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
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
在满足监管要求

情况下

根据本基金运作

需要决定本基金开始
办理赎回
的具体日期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
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登记机构有权拒绝,如登记机构接
收的,
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赎回

先认购或申购的
份额先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
开放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
在规定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日
(含
本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等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相应顺延。如出现港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流动性不
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或遇港股通交易的非交收日而导致延迟交收,赎回款



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申购或赎回的,申购或赎回生效。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T+2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办理申购或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未被确

,则申购款项
(无利息)
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会被确认,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如未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
金额限制
以及每次赎
回的
份额限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日
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为准。




6、
基金管理人可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
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
,或者新增基金申购或赎回的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

在调整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各类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
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
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或相关公告
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申购份额的
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归入
基金财
产。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相关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或相关公告
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的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入基
金财产。



4、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
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
定,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
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
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6、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当继续接受申购申请,可能会导致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10、当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导致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



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



11、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2、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项
至第
7项
及第
11、
12项拒绝或
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
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信息披露办
法》的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

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无利息)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
8、
9、
10项拒绝或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维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决定
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
,或采取部分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进行限制。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第
4、
6项除外)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按规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上述

6
项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工作日
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
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能在当日被全部确
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
/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
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
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
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规
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公告
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自
行确定增加公告的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
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
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
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向其销售机构申请
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尽管有前述约


基金销售机构仍有权决定是否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基金
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申购和赎回安排进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
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购和赎回,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进行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7楼
09-
14单元


法定代表人:经雷


设立日期:
1999年
3月
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9】
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
652155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10)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证券持有人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其他权利;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
依法为基金
进行融资;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支付结算、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估值、
投资顾问、法律、会计等服务的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对该等服务机构的相关行
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开户、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业务规则;



1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
1983年
10月
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期货
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
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仲裁;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招募说明书、业务规
则以及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如实提供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并不时予以
更新和补充;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就本部分所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权利。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当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
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的相关程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
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
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


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范围
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收益分配等业
务的规则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
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至少
30日,
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规定媒介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
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
送达
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

基金合同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
审议
事项的
表决意见

书面形式
或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方式

收取
表决
意见截止时间
以前送达召集人
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与书面表决意见统计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应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