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民生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质押管理办法

时间:2022年01月27日 19:41:37 中财网
原标题:民生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质押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质押管理办法


(2022年1月27日经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股东股权质押管理,规范股权质押行为,有效防控因股权质押引起的
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关
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押,指本行股东作为出质人,以本行
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股权质押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
门的要求,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的利益。


第三条股权质押应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拥有本行董、监事席
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
的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向
本行董事会履行事前备案、董事会审议(如需)程序。


第四条本行董事会应建立健全股权质押管理体系,规范股权质
押备案办理流程,逐步完善备案要素、风险评估和后续跟踪等管理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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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股权质押管理
第五条本行股权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办理质押:
(一)以本行股权作为质押标的向本行质押的;
(二)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
第五条本行股权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办理质押:
(一)以本行股权作为质押标的向本行质押的;
(二)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

值的;
(三)本行章程、有关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禁止出质,或在限

制转让期限内的;
(四)股份权属关系不明、存在纠纷等影响股权处分权利的;
(五)被依法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
(六)涉及重复质押的;
(七)按照监管要求出质前应向本行董事会备案而未备案或备案

未通过的;
(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得质押的情形。

第六条股东办理本行股权质押后,其在本行的借款余额不得超

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


第七条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
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办理质押时间、质押股权数、质押期限、质权人、被质押股
权涉诉、冻结、抵债、拍卖或受到其他权利限制等情况。股东股权质
押期间应每年向本行报送主要财务数据。


股东完成股权质押解除后,应及时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涉及
质押股权解除的相关信息,包括办理解除质押时间、解除质押股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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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比例等。


第八条股份质押期间产生的孳息,依照质押合同的约定,由质
权人或出质人享有。质押合同约定不明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签订补
充协议予以明确。


第九条出现以下情形,本行应在知悉情况后10日内将相关信息
报告监管部门,并通过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
时进行信息披露:

(一)本行被质押股权达到或超过全部股权的20%;
(二)主要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
50%;
(三)本行被质押股权涉及冻结、司法拍卖、依法限制表决权或

者受到其他权利限制。

对监管部门采取的相应监管措施,本行股东应积极配合落实。

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

或表决权以及对本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前述“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本行通过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在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真实、准确、
完整地披露主要股东出质本行股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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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股权质押备案流程及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出质股东向本行申请办理股权质押备案时,需填写《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备案表》(附件),并向本行提供
股权质押备案申请。说明出质的原因、拟质押股权数额、拟质押期限、
质押权人、质押资金用途、平(补)仓线、质押率、拟办理质押日期
等基本情况。


出质股东提供的资料,属于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
的,应加盖法人公章。


第十二条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受理股权质押备案申请,对股
权质押备案的资料完整性、质押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查,并
对股权质押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后,报董事会履行备案程序。


股权质押行为风险评估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单一股东质押本行股
份占本行总股本的比率、质押平(补)仓线、质押率等影响本行股权
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的因素。


第十三条本行董事会受理股东的股权质押备案申请,由董事长
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一名董事
(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以外的董
事)签批。


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
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的股权质押,本行不予备案,且不承担由此导致的责任和后果。


第十四条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股权质押备案意见,及
时通知股东是否予以备案。若不予备案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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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解释不同意办理的原因。


第十五条根据监管规定需报董事会审议的股权质押备案申请或
对于不予备案的股权质押申请,质押股东仍要求备案的,报董事会审
议,在董事会审议股权质押备案时,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


第十六条出质股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
效性、出质股权权益的完整性负责,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股权出质变更的,按照股权质押设立流程办理。股权
质押注销、撤销、解押的,股东应当及时告知本行。


第十八条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按监管要求负责相关股权质押管理
工作,并关注被质押股权涉及诉讼、冻结、折价、拍卖、补仓线、质
押率等事项。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本行董事会负责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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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质押备案表


*[董事长名称
]
/
[指定董事名称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敬启者
要求获准进行民生银行股权质押
本通知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质押管理办法》(
“《股权质押管理办法》”)的
规定而作出。现通知阁下,
*[本人
]
/
[或本公司)],拟进行下述的民生银行股权质押:

证劵种类
(A股或
H股或其它种类
)
持有本行股份数量
质押数量
完成本次质押后总质押比率
质权人
质押融资资金用途
平(补)仓线
质押率
拟办理质押日期
质押期限

法人公章(自然人签字):
日期:
本申请表适用于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
2%以上股


份或表决权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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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及批准进行民生银行股权质押

根据《股权质押管理办法》规定,民生银行谨此确认收到日期为*
[通知书日期]的通知书,并批

*[法人名称
]
/
[自然人姓名]进行上款所述的民生银行股权质押。


承民生银行董事会命

姓名
:
*[董事长名称
]
/
[指定董事名称
]
职衔
:
*[董事长
/指定董事
]
日期
:
*[确认日期
]


*请填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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