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30 : 银华恒生港股通中国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时间:2022年01月28日 10:43:41 中财网
原标题:科技30 : 银华恒生港股通中国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银华恒生港股通中国科技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1月2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银华恒生港股通中国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科技30
扩位证券简称港股科技30ETF
基金主代码513160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2年1月17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银华恒生港股通中国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银华恒生港股通中国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
申购起始日2022年2月9日
赎回起始日2022年2月9日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港股通的正常交易日的共同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
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港股
通交易规则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万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予以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申
购赎回清单或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
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万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予以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申
购赎回清单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
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1基金销售机构
5.11场内销售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
增加、减少或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
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如下: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1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本基金未上市交易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交易/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
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71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若将来条件许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接受投资人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
购、赎回,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
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基金投资者T日的申购、赎回申请由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进行确认。如投资
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
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
价,则赎回申请不成立。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
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规则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通常情况下,投资人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与现
金替代等的交收,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若发生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清算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通常情况下,投资人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交
收,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清算
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协商处理, 正常情况下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
开放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如遇本基金主要投资的证券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主要投资的证券市场或港股通交易结
算清算规则变更、交易所或登记机构有关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登记公司系统故
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每日额
度或总额度不足、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的限制、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证券内的部分证
券因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
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
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时,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
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
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
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
金资产要求该投资人进行赔偿。

如遇港股通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投资的香港证券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
投资的香港证券市场、港股通暂停交易、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
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对价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时,赎回对价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
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或新增设相关
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清算交收与登记的办理时间、方
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
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本
基金未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交易/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
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未来
,若市场情



变化,或相关

务规



变化,基



人可以在不违

相关法
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
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
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开通或终止人
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申赎原则、程
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及相关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公告。

(四)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
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公司网站上刊登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yhfund.
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1 6781 3333)垂询相关事宜。

(五)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本基金将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基金
财产清算,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法继续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此
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若未来港股通相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导致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无法继续实施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必要程序后终止基金
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无法继续投资本基金的风险。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基
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
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
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
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三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
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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