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雀安鑫回报A : 朱雀安鑫回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标题:朱雀安鑫回报A : 朱雀安鑫回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朱雀安鑫回报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 022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 重要提示 1 、朱雀安鑫回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19 年 1 1 月 1 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 朱雀安鑫回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9 】 2 407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正式生效。 2 、基 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收 益、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3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和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4 、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 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自主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 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 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投 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特定风险、投资国债期货 的特定风险、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特定风险、投资港股通标的的特定风 险、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科创板 股票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 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 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 标的股票、国债期货、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但如 出现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等特殊市场条件、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 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 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 实现既定的投资目标与策略等风险。 5、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 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 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 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投资科创板股票的特殊风险,本 基金投资科创板的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6、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为基金申购、赎回等因素对基金造成的流 动性影响。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7、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8、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9、本基金若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将承担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 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 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 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 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 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 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1 0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 凭证。基金资产投资存托凭证,会面临因存 托凭证而产生的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 证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影响导致基金净值波动 的风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而直接或间接导致本基金产生的 相关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11、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 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本次招募说明书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的募 集、相关服务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2年01月 10日 ,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无变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 日为2021年12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6 第二部分 释义 ································ ································ ·······························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1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3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3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 6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6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7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7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77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 ································ ··················· 85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 ··················· 8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10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13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4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151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 153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 ············· 154 第一部分 绪言 《朱雀安鑫回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 (试行)》(以下简称“《侧袋机制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朱雀 安鑫回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朱雀安鑫回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 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朱雀安鑫回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朱雀安鑫回报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朱雀安鑫回报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朱雀安鑫回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朱雀安鑫回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朱雀安鑫回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朱雀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基金管理人为此决定不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应按 法律法规公告。)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5、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 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 、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 2 、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3、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4、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5、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7、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 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朱雀基金”) 住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尚稷路8号一栋二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海阳西路555号前滩中心58层 成立时间:2018年10月25日 法定代表人:梁跃军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电话:021-20305888 传真:021-20305999 联系人:潘约中 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496号文批准设立。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朱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750 万元 65% 上海朱雀辛酉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 5250 万元 35%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 成员 董事长邬锦明先生, 1983 年出生,中国籍,复旦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 学士。先后任职于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朱雀股 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朱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朱雀基金董事长。 董事梁跃军先生, 1971 年出生,中国籍,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 ,北京大 学经济学硕士。先后任职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朱雀投资发展中心 (有限合伙),朱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当选中国证监会第五届并 购重组委委员, 2 016 年当选中国证监会第六届并购重组委委员。现任朱雀基金 总经理兼公募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 董事黄振先生, 1982 年出生,中国籍,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先后任职于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上海富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朱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朱 雀基金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 独立董事罗会远先生, 1966 年出生,中国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 先后任职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士官学校,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政治部办公室,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任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主任、管委会委员、 高级合伙人。 独立董事王越女士, 1976 年出生,美国籍,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经济学硕 士、马里兰大学史密斯商学院金融学博士。现任美国明尼苏达大学金融系教授、 系主任,《 Journal of Corporate Finance 》期刊编辑。 独立董事王义平先生, 1962 年出生,中国籍,西安公路学院管理系(现长 安大学)工学学士。先后曾任职于长沙交通学院(现长沙理工大学),西安统计 学院(现西安财经学院),陕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现已退休。 2 、监事 监事李吉先生, 1979 年出生,中国籍,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士。先后任职 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朱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朱雀基金交易运行部总经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梁跃军先生, 1971 年出生,中国籍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 ,北京 大学经济学硕士 。先后任职于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行,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朱雀投资发展中 心(有限合伙),朱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朱雀基金 总经理兼公募投资 部总经理、 投资总监, 2014 年当选中国证监会第五届并购重组委委员, 2016 年 当选中国证监会第六届并购重组委委员 。 督察长谢琮女士, 1974 年出生,中国籍,法学硕士。先后任职于上海市政 法机关、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朱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朱雀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副总经理黄振先生, 1982 年出生,中国籍, 金融学硕士 。先后任职于长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富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朱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朱雀基 金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经理、 投资 总监 。 副总经理林林女士, 1981 年出生,中国籍,数量经济学硕士。先后任职于 英国渣打银行,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朱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朱雀基金副总经理 兼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 副总经理王皓波先生, 1975 年出生,中国籍,管理学博士。曾任职于招商 银行上海分行。现任朱雀基金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赵霞女士, 1972 年出生,中国籍,工商管理硕士。先后任职于岳 华会计师事务所,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隆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北京银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朱雀 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朱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朱雀基金副总经理。 首席信息官许卓民先生, 1982 年出生,中国籍,信息系统管理学学士。先 后任职于上海华鼎财金软件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朱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朱雀 基金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4 、基金经理 柳雯青女士, 1 981 年出生,中国籍,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管理学学 士。先后任职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营运中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全国社保、企业年金和金融机构所委托的固 收类 专户, 2016 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3 年服务社保表彰”。现任朱雀基 金公募投资部固收投资总监。 2 020 年 3 月 1 8 日至今担任朱雀安鑫回报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于珅先生, 1 994 年出生,中国籍,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学士。曾任职于瑞 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球金融市场部。现任朱雀基金公募投资部基金经理。 2022 年 1 月 26 日至今担任朱雀安鑫回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梁跃军先生,现任朱雀基金总经理兼公募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 黄振先生,现任朱雀基金副总经理兼 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 章晓珏女士,现任朱雀基金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 何之渊先生,现任朱雀基金研究部研究总监。 柳雯青女士,现任朱雀基金公募投资部固收投资总监。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1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得向 他人泄露 ,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参 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 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已 建立了一套层级明确、职责清晰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具体操作流 程。具体涵盖了投资、研究、交易、运营、销售、市场等相关业务,有效的保证 了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及业务的合规开展。 1 、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 离。 ( 4 )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 公司 依据 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内控防线。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 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内控防线。公司 在相关部门和相关 岗位之间建立 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 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 。 ( 3 )建立以公司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 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防线。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3 、公司 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 始终。 ( 1 ) 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 经 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 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 2 ) 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 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 职责。 ( 3 ) 公司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上明确注明授权内容和时效。 ( 4 ) 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 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4 、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 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 [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 市, 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166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7.89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2031.37 亿元, 同比增长 12.04% ,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66.26 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 二 ) 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 处、信托保险业务处、理财私 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 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 ( 三 )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兴业银行共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 486 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20121.17 亿元,基金份 额合计 19181.86 亿份。 ( 四 )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 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 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 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实施管理。 3 、 内部控制原则 ( 1 )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 产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 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 2 )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 和高风险领域; ( 3 ) 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 立、相互制衡; ( 4 )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 5 )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 6 ) 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 现内控 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 时反馈和纠正; ( 7 ) 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4 、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 1 )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 2 )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 3 )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 4 )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 像监控。 ( 5 )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 6 )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 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 五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 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 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 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 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含微网 站)。 名称: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尚稷路 8 号一栋二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海阳西路 555 号前滩中心 58 层 法定代表人:梁跃军 成立时间: 2018 年 10 月 25 日 电话: 021 - 20305888 传真: 021 - 20305999 联系人:吴佳妮 客服电话: 400 - 921 - 7211 (全国免长途话费) 网址: www.rosefinchfund.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含微网站)办理开户、本基 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网上直销交 易平台网址: https://trade.rosefinchfund.com 2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 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 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 95575 网址: www.gf.com.cn ( 3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服电话: 95325 、 029 - 88365835 网址: www.kysec.cn ( 4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fund.eastmoney.com ( 5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楠 客服电话: 400 - 159 - 9288 网址: http s://danjuanapp.com ( 6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 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商务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 .ehowbuy.com ( 7 )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 020 - 89629066 网址: w ww.yingmi.cn ( 8 ) 上海万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宋晓言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799 - 1888 网址: www.520fund.com.cn ( 9 )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 400 - 820 - 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 10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 - 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 400 - 619 - 9059 网址: www.hcfunds.com ( 1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四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人代表:吴强 联系人:洪泓 电 话: 0571 - 88911818 传真: 0571 - 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952555 网址: www.5ifund.com ( 12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联系电话: 021 - 23586583 客服电话: 95357 网址: http://www.18.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 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尚稷路 8 号一栋二楼 办公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海阳西路 555 号前滩中心 58 层 法定代表人:梁跃军 电话: 021 - 20305888 传真: 021 - 20305999 联系人: 樊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 -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 - 25 楼 负责人:李强 电话: 021 - 52341668 传真: 021 - 52 43 3320 经办律师:宣伟华、周蕾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2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联系人:吴凌志、冯适 电话: 021 - 61418888 传真: 021 - 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凌志、冯适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11 月 1 9 日证监许可【 2019 】 2407 号文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 2020 年 2 月 14 日至 2020 年 3 月 13 日止,共募集 6 24,532,220.25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 为 3,760 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规定被取消或更改的 ,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如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 3 年后继续存 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 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 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 以不开放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基金管 理人为此决定不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应按法律法规公告。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 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 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 定媒介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 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 款 支付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顺延造成的损 失或不利后果。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 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 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 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 机构公布的规定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 不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 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规定为准, 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 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 本基金不对投资 人 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 、本 基金不对单个投资 人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 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基金时 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事宜由基金管理 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水平、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 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 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 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 100 万 0.80 % 100 万 ≤M < 300 万 0.50 % 300 万≤ M < 5 00 万 0.20 %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 、赎回费用 (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N )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 < 7 日 1.50% 7 日≤ N < 30 日 0. 30 % 30 日≤ N < 180 日 0. 1 0% N ≥ 180 日 0.00%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7 天(不含) 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7 天以 上(含)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未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2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N )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 < 7 日 1.50% 7 日≤ N < 30 日 0. 30 % N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