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心兴三年持有期混合A : 银华心兴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银华心兴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 2022-01-27 送出日期: 2022-01-28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银华心兴三年持有期混合 基金代码 014585 下属基金简称 银华心兴三年持有期混合 A 下属基金代码 014585 下属基金简称 银华心兴三年持有期混合 C 下属基金代码 014586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 日 2022 - 01 - 20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其他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每笔认 购 / 申购 / 转换转入申请所得 基金份额持有满三年后每个 开放日开放赎回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李晓星 2022 - 01 - 20 2011 - 03 - 01 张萍 2022 - 01 - 20 2010 - 07 - 01 注: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 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 的投资”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 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股票、创业板股票、 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现金、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 95% ,其 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 - 5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挑选公司。在“自上而下”选择的细分行业中, 针对每一个公司从定 性和定量两个角度对公司进行研究,从定性的角度分析公司 的管理层经营能力、治理结构、经营机制、销售模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从定 量的角度分析公司的成长性、财务状况和估值水平等指标是否达到标准。综合来 看,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结构和优秀管理团队,并且在财务质量和成长性方面达到 要求的公司进入本基金的基础股票组合。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因素为: 1 、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层能力评估; 2 、财务质量评估; 3 、上市公司成长性评估。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60%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 20%+ 中债综 合指数( 全价)收益率× 2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如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港股 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 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 区域配置图表 暂无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 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的比较图 暂无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 / 申购 / 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银华心兴三年持有期混合 A 费用类型 份额( S )或金额( M ) / 持 有期限( N ) 收费方式 / 费率 备注 申购费(前收费) M < 1000 万元 1.50% 1000 万元≤ M 1000.00 元每笔 赎回费 N < 7 天 1.50% 7 天≤ N < 30 天 0.75% 30 天≤ N < 180 天 0.50% 180 天≤ N 0.00 银华心兴三年持有期混合 C 费用类型 份额( S )或金额( M ) / 持 有期限( N ) 收费方式 / 费率 备注 赎回费 N < 7 天 1.50% 7 天≤ N < 30 天 0.50% 30 天≤ N 0.0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 / 年费率 管理费 1.5% 托管费 0.25% 销售服 务费 银华心兴三年持有期 混合 A - 银华心兴三年持有期 混合 C 0.40% 其他费用 信息披露费、审计费等,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章节。 注: 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流 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投资特定对象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在类别资产配 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 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2 、港股通机制下,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面临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 票,但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与其他投 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 成、市场制度、交易规则以及税收政策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 1 )港股通标的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 2 )汇率风险;( 3 )港股通交易日风险; ( 4 )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 5 )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6 )港股通制度 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7 )法律和政治风险;( 8 )税务风险。 3 、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4 、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5 、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 6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7 、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8 、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 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9 、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风险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及 转换转出申请。自最短持有期结束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投资人面临在 最短持有期内无法随时赎回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除外),在大量认 / 申购份额 集中进入 开放持有期时出现较大赎回的风险。 10 、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 11 、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包括:( 1 )市场风险;( 2 )流动性风险;( 3 )信用风险; ( 4 )集中度风险;( 5 )系统性风险;( 6 )政策风险。 12 、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风险,包括:( 1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2 )股价大幅波 动风险、( 3 )流动性风险、( 4 )转板风险、( 5 )退市风险、( 6 )系统性风险、( 7 )集中度风 险、( 8 )政策风险、( 9 )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 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 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 公告等。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yh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 - 678 - 3333 、 010 - 85186558] 1.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 基金份额净值 4.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 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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