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证恒元 : 东方红恒元五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标题:东证恒元 : 东方红恒元五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东方红恒元五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重要提示】 东方红恒元五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11月21日证监许可 【2017】2120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11月2日正 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 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封闭期无法赎回和开放期大量 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 的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每满五年开放一次,在封闭期内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因此,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 临在基金未上市之前(最长可达五年)无法卖出基金份额,在上市 后不能赎回只能以偏离资产净值卖出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 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个别债 券的流动性可能较差,从而使得基金在进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 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价格产生比较大 的影响,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并且,中小企业私募债 信用等级较一般债券较低,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 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 临价格下跌风险。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 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 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 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 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 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价波动风险、退 市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 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或选择不将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 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 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 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 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可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股票,北交所 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 规则与其他交易场所存在差异。基金投资北交所股票,将面临因投 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流动性风 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风险、转板风险、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基 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北交所股票。 上述具体风险揭示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 容。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上市交易、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 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 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22年1月24日,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和基金业绩表现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 ..... 7 二、释义................................ ................................ ..... 8 三、基金管理人 ................................ .............................. 14 四、基金托管人 ................................ ..............................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 3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35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36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38 十、基金的投资 ................................ .............................. 53 十一、基金的业绩 ................................ ............................ 68 十二、基金的财产 ................................ ............................ 70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 71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8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8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8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 87 十八、风险揭示 ................................ .............................. 9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110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112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12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4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46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47 二十五、备查文件 ................................ ........................... 149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红恒元五年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 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上 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 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 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东方红恒元五年定期开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东方红恒元五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红恒元五年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恒元五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红恒元五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红恒元五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东方红恒元五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11、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于2013年 2月17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代销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 场外:指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 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27、 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28、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29、 基金登记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符合条件的 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30、 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 31、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2、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证 券投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33、 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 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4、 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 36、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3个月 38、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9、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 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 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1、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42、 T+n 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 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五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第二个封闭 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 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五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年度对日指 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 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 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44、 开放期:本基金前后两个封闭期间,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期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 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 同》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等业务 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45、 开放日:指本基金在开放期,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4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 《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的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48、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3、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本基金总份额的20%时的情形 54、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5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8、 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61、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 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2、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63、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 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 十七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64、 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 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 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6、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设立日期: 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3952888 联系人:彭轶君 股东情况: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 2010 年 7 月 28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 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0]518 号)批准,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 资 3 亿元,在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基础上正式成 立,是国内首家获批设立的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宋雪枫先生,董事长 , 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曾任申能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部办事员,财务部办事员、主管、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助理,总会计师,副总 经理,监事长;上海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监事长;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嘉禾航运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上海诚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主席;上海申能诚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申能能创能源发展有限公 司董事长。现任申能(集团) 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斌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非银 行金融机构管理处科员,上海证管办稽查处、稽查局案件审理处副主任科员、主 任科员,上海证监局稽查一处、机构二处主任科员、机构一处副处长、期货监管 处处长、法制处处长,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现任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兼合规总监,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 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上 海东方证 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 张锋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财政证券公司研究员,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融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信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 部总监、私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募集合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执行董事、董事 总经理、副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杨洁琼女士,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 资源管理总 部高级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党委办公室主任,上海东方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尤文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项目经理、高级经理、合伙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 总部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 理总部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 东方金融控股 ( 香港 ) 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 、基金管理人监事 朱静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西安矿山机械厂职员,上海 财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管理部经理、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纪业务总部职员、业务规划董事、运行资深主管、总经理助理,营运管理总部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 发展总部总经理兼工会办事机构主任、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证国际金 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3 、经营管理层人员 张锋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胡雅丽女士,联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新财富》 白金分析师。曾任招商证券研究发展中心分析师、中信证券研究部首席分析师 ( MD )、光大证券研究所所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 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任权益研究部总经 理。 周代希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 理部经理、金融创新实验室高级经理、固定收益与衍生品工作小组执行经理,兼 任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峰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职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职员、委托处副处长、委托处处长、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智能 客户服务部总经理。 汤琳女士,副总经理,管理学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 务总部市场营销经 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董事 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4 、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李云亮先生,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任重庆理 工大学计算机学院大学讲师,重庆证监局机构监管处副调研员,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证券资管部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前海金鹰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兼任首席风险官、风 险管理部总经 理。 5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督察长) 李云亮先生,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合 规总监、首席风险官的介绍)。 6、本基金基金经理 ( 1 )现任基金经理 王延飞先生,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东方红中国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至 今任东方红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1 月至 今任东方红睿玺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年 5 月至今任东方红恒元五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复 旦大学管理学硕士。曾任东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研究员,上海东方证券资 产 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 2 )历任基金经理 林鹏先生, 2018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东方红恒元五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 主席张锋先生,委员胡雅丽女士,委员胡 伟先生,委员邓炯鹏先生,委员谭鹏万先生,委员侯振新先生。 8、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 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 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 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2、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 事规则,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 分工和制衡机制。董事会、监事、经营管理层能够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议事 规则运行并行使职权。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有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人。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规定了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 合规管理;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 改;并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 负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 目和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基金管理人已制定《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会议议事规则》,对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种类及程序做 出了明确规定。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 会、信息技术战略发展和治理委员会,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对各项 重大业务及投资进行决策与风险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监 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李申 联系电话:(021)60637102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 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 规监督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 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 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 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 银行已托管1097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 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多次被《全球托 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 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 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 2017、2019及2020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以及“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中国建设银行内部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 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 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于莉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站(www.dfham.com) 、东方红资产管 理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基金管理 人微信服务号和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 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 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2、场外代销机构 (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层-29层、 32层、36层、39层、40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客服电话:(021)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法定代表人:卢大印 客服电话:400-885-9999 公司网站:www.dzqh.com.cn (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4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4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公司网站:http://fund.eastmoney.com (5)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站:http://kenterui.jd.com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2层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7)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腾讯滨海大厦南塔15层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 公司网站:www.txfund.com (8)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服电话:95519 公司网站:www.chinalife.com.cn (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服电话:95579 公司网站:www.95579.com (1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1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1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1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1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1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1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19)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站:www.bosc.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 3、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 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600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叶尓甸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乐美昊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11月21日证 监许可【2017】2120号文准予注册。 (一)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五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 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 五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 历年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 该日历年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本基 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即每个开放期首 日为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第五年年度对日,包括该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 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 明。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 等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募集情况 募集期为2018年10月23日至2018年10月25日。经普 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 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1,337,804,778.16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 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0,811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8 年11月2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下述第三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封闭期内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于2019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基金上市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 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基金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 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 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五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 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 五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 历年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 该日历年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本基 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即每个开放期首 日为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第五年年度对日,包括该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 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 明。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 等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期间 1.本基金的封闭期内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 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2.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场外代销机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 户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投资人需使用上海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 业务,其中,上海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 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行 业监管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赎回 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 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交易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后提出有关申 请的,将不予受理。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登记日期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 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七)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 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在T+1日内 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 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银行账户。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场外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其中,通过场外代销机 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及交易级差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红利自动再 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通过场内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 费),且申购金额应当为1元的整数倍。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 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 低于1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 份。在开放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跨系统转托管等原因导致其单 个基金交易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或在封闭期内因跨系统转托管至 场内而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场外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 金开放期内通过登记系统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前述强 制赎回在本基金封闭期间不做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内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笔赎回的申报份额应当为整数份额。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九)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养老 目标基金以及职业年金计划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 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 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 费率 M < 1000 万 0 . 3 % M≥1000 万元 1000 元 / 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 适用申购费率 M<1000 万 1.5% M ≥ 1000 万 1000 元 / 笔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费率相同,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场内、场外申购费率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的赎回费用相同,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递减。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 L ) 适用赎回费率 L<7 日 1.5% 7 日≤ L<30 日 0.75% 30 日≤ L<180 日 0.5% L ≥ 180 日 0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30日的,赎回费用 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0日但小于3个月的,赎回费用 的75%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赎回费 用的50%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一个月 按30日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十)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0=37,893.14份 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是场外申购,则所得基金份额为37,893.14份。 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是场内申购,则所得基金份额为37,893份,整 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0.14份)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具体计 算 公 式为: 退款金额=0.14*1.0400=0.15元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 37,893份基金份额,同时应得退款0.15元。 3、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四:某投资人场外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75%,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160=10,160.00元 赎回费用 =10,000×1.0160×0.75%=76.20元 净赎回金额 =10,160.00-76.20=10,083.80元 即: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083.80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指定网站、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误差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十一)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二)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 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 法计算;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 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申购业务办理时间 可以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三)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 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赎回的申请,基金管理 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 付。 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且开放赎回业务办理时间将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四)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基金资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