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核心优选定开A : 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标题:东方红核心优选定开A : 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重要提示】 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12月26日证监许可 【2017】2397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10月9日正 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 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 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 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 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 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 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 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 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价波动风险、 退市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 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或选择不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 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 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 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 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 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 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个别 债券的流动性可能较差,从而使得基金在进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 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价格产生比较 大的影响,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并且,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信用等级较一般债券较低,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 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可 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股票,北交 所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 的规则与其他交易场所存在差异。基金投资北交所股票,将面临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流动性风 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风险、转板风险、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基 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北交所股票。 上述具体风险揭示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内容。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 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22年1月24日,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和基金业绩表现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 ................................ ................................ ........... 6 二、释义................................ ................................ ................................ ................................ ........... 7 三、基金管理人 ................................ ................................ ................................ ............................. 13 四、基金托管人 ................................ ................................ ................................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28 六、基金的募集 ................................ ................................ ................................ ............................. 3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 40 九、基金的投资 ................................ ................................ ................................ ............................. 53 十、 基金的业绩 ................................ ................................ ................................ ........................... 68 十一、基金的财产 ................................ ................................ ................................ ......................... 7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7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8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8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8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88 十七、风险揭示 ................................ ................................ ................................ ............................. 9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109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 111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12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4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4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149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 ....................... 152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红核心优选一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 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上 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 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 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10、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于2013年 2月17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代销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26、 基金登记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符合条件的 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基金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所引起 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3个月 32、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3、 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一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第二个封闭 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 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一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4、 开放期:本基金前后两个封闭期间,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期间。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在开 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 同》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等业 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35、 开放日:指本基金在开放期,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 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 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39、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40、 T+n 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 《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上海东 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及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业务规则 42、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同一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本基金总份额的20%时的情形 49、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3、 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6、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 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期货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7、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59、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 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 十七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60、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1、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 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3952888 联系人:彭轶君 股东情况: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 2010 年 7 月 28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 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0]518 号)批准,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 资 3 亿元,在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基础上正式成 立,是国内首家获批设立的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宋雪枫先生,董事长 , 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曾任申能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部办事员,财务部办事员、主管、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助理,总会计师, 副总经理,监事长;上海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监事长;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嘉禾 航运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申能(集团)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诚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东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上海申能诚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申能能创 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申能(集团) 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东 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杨斌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非 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科员,上海证管办稽查处、稽查局案件审理处副主任科 员、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稽查一处、机构二处主任科员、机构一处副处长、 期货监管处处长、法制处处长,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现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兼合规总监,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 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 事、上 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锋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财政证券公司研究员,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融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信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投资部总监、私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募集合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执行董 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 杨洁琼女士,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 力资源管理总 部高级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党委办公室主任,上海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尤文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项目经理、高级经理、合伙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 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 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 ( 香港 ) 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2 、基金管理人监事 朱静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西安矿山机械厂职员,上 海财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管理部经理、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经纪业务总部职员、业务规划董事、运行资深主管、总经理助理,营运管 理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工会办事机构主任、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 司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东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 、经营管理层人员 张锋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胡雅丽女士,联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新财 富》白金分析师。曾任招商证券研究发展中心分析师、中信证券研究部首席分 析师( MD )、光大证券研究所所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任权益研 究部总经理。 周代希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管理部经理、金融创新实验室高级经理、固定收益与衍生品工作小组执行经 理,兼任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刘峰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职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职员、委托处副处长、委托处处 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智能客户服务部总经理。 汤琳女士,副总经理,管理学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 业务总部市场营销经 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 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综合管理部 总经理。 4 、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李云亮先生,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任重庆 理工大学计算机学院大学讲师,重庆证监局机构监管处副调研员,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证券资管部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前海金 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上海东方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兼任首席 风险官、风险管理部总经 理。 5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督察长) 李云亮先生,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合 规总监、首席风险官的介绍)。 6 、本基金基金经理 徐觅先生,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6年12月至今 任东方红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8月至今任东方红汇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8月至今任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至今任东方红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至2020年5月任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2018年3月至今任东方红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8年5月至今任东方红配置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10月至今任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0年1月至今任东方红安鑫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0年7月至今任东方红益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复旦大 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事务部基金会计、交易 管理部债券交易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交易员,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经理。 王佳骏女士,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2019 年 8 月至今 任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年 1 月至 今任东方红安鑫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年 2 月至 今任东方红匠心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年 3 月至 今任东方红均衡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年 7 月 至今任东方红优质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 年 5 月 至今任东方红锦 和甄选 18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帝国理工 学院金融学硕士。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助理分析师,上海东方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支持高级经理。 7、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 决策委员会 成员构成如下: 主席张锋先生,委员胡雅丽女士,委员胡 伟先生,委员邓炯鹏先生,委员谭鹏万先生,委员侯振新先生。 8、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 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 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 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2、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 事规则,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 分工和制衡机制。董事会、监事、经营管理层能够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议事 规则运行并行使职权。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有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人。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规定了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 合规管理;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 改;并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 负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 目和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基金管理人已制定《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会议议事规则》,对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种类及程序做 出了明确规定。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 会、信息技术战略发展和治理委员会,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对各项 重大业务及投资进行决策与风险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监 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 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 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 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 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 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 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 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 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郑杨,男,1966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 经贸委经济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发处处长、第七招 标业务处处长;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党 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党委委员、副主任兼外汇管理部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市金融办 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书记、 董事长。 潘卫东,男,196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宁波证券公司 业务一部副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兼任北仑办事处主 任、宁波分行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产品开发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昆明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挂职并任金融机构处处 长;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执行董事、副行长、财务总监。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 长、行长,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建,男,1968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营运 处副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 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市 场业务党委委员,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21年12月3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12777.80 亿元,比去年末增加21.11%。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三百三十八支,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 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 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 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 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 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 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 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 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 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 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 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 排查风险隐患。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基金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 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 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 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于莉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 理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基金 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在与基金管理人 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 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 等业务。 2、代销机构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代销机构: (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层-29层、 32层、36层、39层、40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客服电话:(021)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 酒店B座(2#楼)27楼2714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 二期27层2716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站:www.harvestwm.cn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公司网站:http://fund.eastmoney.com (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4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4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A座6层11室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2层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10)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法定代表人:卢大印 客服电话:400-885-9999 公司网站:www.dzqh.com.cn (1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1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1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14)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站:http://kenterui.jd.com (1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支付宝大楼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16)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站:www.danjuanapp.com (1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18)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腾讯滨海大厦南塔15层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 公司网站:www.txfund.com (19)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客服电话:95055 公司网站:www.duxiaomanfund.com (20)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服电话:95519 公司网站:www.chinalife.com.cn (2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服电话:95579 公司网站:www.95579.com (2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2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2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2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2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2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30)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站:www.bosc.cn (3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3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代销机构: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 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 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具体销售机构信息详见A类基金份额对应代销机构 信息。)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张虎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站:www.taixincf.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 (二)登记机构 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8598853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赵亦清 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电话:(021)53952888 传真:(021)63326981 联系人:钱庆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 :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叶尓甸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乐美昊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12月26日证 监许可【2017】2397号文准予注册。 (一)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本基金定期开放运作方式的具体约定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募集情况 募集期为2018年9月11日至2018年9月25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共 募集350,670,223.45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5,377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8 年10月9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一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 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 一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 历年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 该日历年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本基 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即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下 一年年度对日,包括该工作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 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 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 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和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2、开放期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 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于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或赎 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日交易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 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交易 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将不予受理。 开放期及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登记日期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提交的文件和需适用的办理手续、办 理时间、处理规则等,除须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外,还须遵守各 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 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 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银行账户。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其中,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及交易级差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红利自动再投 资时,不受基金份额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 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不得低于1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剩余的基 金份额低于1份时,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率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 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与 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养老 目标基金以及职业年金计划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 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 如下: 申购金额( M ) 费率 M < 100 0 万 0. 3 0% M≥ 10 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 金额( M ) 费率 M < 100 0 万 1.0 % M≥ 10 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在赎回时收取基金赎回费用,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时间 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根据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分档收取,具体见下表: 份额类别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 L ) 适用赎回费率 A类份额 L<7 日 1.5% 7 日 ≤L<30 日 0.75% 30 日 ≤L< 180 日 0.5% L≥ 18 0 日 0 C类份额 L<7日 1.5% 7日≤L<30日 0.5% L≥30日 0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 30 日的,赎回费用 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 持续持有 时间 大于等于 30 日但 小于 3 个月的,赎回费用 总额 的 75% 归基金财产,对份额 持续持有 时间 大于等于 3 个月但 小于 6 个月的,赎 回费用 总额 的 50% 归基金财产,对份额 持续持有 时间大于等于 6 个月的,赎回费 用 总额 的 25% 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注: 1 个月 =30 日)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申购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率为1.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0%)= 39,603.96元 申购费用=40,000-39,603.96=396.04元 申购份额=39,603.96/1.0400=38,080.73份 即: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申购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 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可得到38,080.73份A类基金份额。(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