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正正鑫混合发起A : 尚正正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尚正正鑫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尚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 二 年 二 月 重要提示 1 、 尚正正鑫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的发行已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 20 2 1 ] 3867 号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 值和 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2 、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 运作方式为 契约型开放式 。 3 、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 尚正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本公 司 ” 或“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为 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4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 司,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告“ 五 、本基金募集的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章节。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 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 5 、 本基金 于 202 2 年 2 月 14 日 至 202 2 年 2 月 25 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6 、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 30 亿元人民币(即确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不含募集期利息),并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 7 、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 、 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对于投资者重复开立基 金账户的申请,本公司可按账户登记进行处理。已经持有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 者到非原开户机构购买本基金的 , 不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只需在该销售机构网 点办理账户登记后,即可认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 手续。投资者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查询确认结果。 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 违规进行认购。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 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9 、 在基金发行期间,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10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 直销柜台 认购本基金, 首次认购最低金额(含认购 费)为 5 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 5 万元 。通过其他销售机 构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 1 元。 各销售机构对认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上限的 限制 ,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 限的相关规定 。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 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个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 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 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申 请单独计算。认购 申请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 申请,应于 T+2 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 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投资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在原申请 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 中心查询认购 份额 的 确认情况 。 1 2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 3 、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 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 披露于本公司网站 ( www.toprightfund.com ) 和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 )的本基金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 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1 4 、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 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 了解本基金 募集 相关事 宜。 1 5 、销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所在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 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 电话咨询。 1 6 、在募集期间,各销售机构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 市和网点。具体城市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官网 的 公示 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 7 、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0755716 )咨询购买事宜。 1 8 、 如遇突发事件,本公司将对以上募集期的安排做适当调整。本公司拥有 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风险提示: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 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认购本 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 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 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 的 特有风险 、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及其他风险 等。 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将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汇 率风险、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 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 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 性风 险。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 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操作风险、资金使 用效率降低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无法完成当日估值 等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 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 但不保证 投资于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尚正正鑫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简称: 尚正正鑫 混合发起 A A 类份额 基金代码: 014615 C 类基金份额简称 : 尚正正鑫 混合发起 C C 类份额基金代码 : 014616 (二) 基金类别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五)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六) 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发 起资金提供方、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直销机构 名称: 尚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 5001 号深业上城(南区) T2 栋 703 - 7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 5001 号深业上城(南 区) T2 栋 703 - 708 法定代表人: 朱汉江 设立日期: 2020 年 07 月 16 日 邮政编码: 518036 联系人: 农晨颖 电话: 0755 - 36993692 传真: 0 755 - 36993672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0755716 网址: www.toprightfund.com (八)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 其他 销售 机构 详见本公司网站( www.toprightfund.com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变更现有销售机构或选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 (九) 募集时间安排及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 于 20 2 2 年 2 月 14 日 至 202 2 年 2 月 25 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不含认购费用)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 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 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交纳 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 十 ) 募集期销售规模限制方案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 3 0 亿元人民币(即确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 含募集期利息), 并 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若本基 金在募集期内任何一日( T 日,含募集期首日)募集截止时间后,基金募集总规 模接近、达到或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本基金可于 T 日结束募集并于次日( T+1 日) 公告提前结束募集,自 T+1 日起(含)不再接受认购申请。若募集期内有效认购 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 3 0 亿元人民币(含 3 0 亿元人民币), 则在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予以确认。 若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金额超过 3 0 亿元人民 币,则对募集期内的有效认购申 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 束后由销售机构根据其业务规则退还给投资人 ,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 。 募集期末日( T 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公式中金额均不含募集 期间利息): 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 ( 3 0 亿元人民币-募集期首日起至 T - 1 日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 / 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 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 = 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提交的有 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投资者募集期内 需交纳的认购费按照单笔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对应的费 率计算,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单笔最低认购金额限制。投 资者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管理人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有多笔 认购的,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单独计算。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敬请投资者注意,如果本次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申请总额大于本基金募集上限, 因采用末日比例确认方式,将导致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确认金额低于认购申请金 额,可能会出现认购费用的适用费率高于认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的情况。 (十 一 ) 基金认购费率 1 、本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本基金对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设置级差费率,同时区分普通客户和通过直 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 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 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 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等。如将来出现经养 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 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普通客户指除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 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 次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费率(普通客户)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 率(养老金客户) M<100万元 0.80% 0.08% 100万元≤M<200万元 0.50% 0.05% 200万元≤M<500万元 0.20% 0.02% M≥500万元 单笔1000元 单笔1000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 1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A 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 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且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其认购份额 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且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其认购份额 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普通客户)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 该笔认购按照 100% 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0.80 % ,假设该笔认 购产生利息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 ( 1+0.80% )= 99,206.35 元 认购费用= 100,000 - 99,206.35 = 793.65 元 认购份额=( 99,206.35 + 50 ) /1.00=99,256.35 份 即: 投资者(普通客户)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认 购费率为 0.80 % ,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可得到 99,256.35 份 A 类基金份 额。 例: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该笔认购按照 100% 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0. 08 % ,假设认 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0/ ( 1+0.08% )= 99,920.06 元 认购费用= 100,000 - 99,920.06 = 79.94 元 认购份额=( 99,920.06 + 50 ) /1.00= 99,970.0 6 份 即: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 应认购费率为 0.08 % ,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可得到 99,970.06 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按照 100% 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 + 50 ) /1.00=100,05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 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 100,05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 2 )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十 二 ) 本基金的认购限 额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金额(含认购费) 为 5 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 5 万元。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 购本基金,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对认购限额及交 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上限的 限制 ,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 限的相关规定 。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 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 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个 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 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 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 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二、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柜台 受理投资者的 开户与认购程序 1 、开户及认购的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 (周六、周日和 法定 节假日不受理) 9 : 0 0 至 17 : 00 。 2 、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已在本公司开立基金账户的,不需要再次办 理开户手续。) ( 1 )个人投资者到直销柜台 办理基金的开户 时须提交 下列材料: 1 ) 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直销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 2 )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 ) 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台通行证、外国护照、台胞证、外国人永 久居留身份证开户的投资者除提供证件复印件之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境外投资 者需同时提供永久居留权证并预留复印件; 4 ) 未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境外投资者需提供在大陆地区工作、生活的证明文 件并留存复印件。 5 ) 出示已开立成功的人民币结算账户并留存复印件; 6 ) 签署《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自然人)》; 7 ) 签署《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2 ) 机构投资者 到直销柜台 办理基金的开户时须 提供下列资料: 1 ) 填妥的《直销账户业务申请表( 机构 )》,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和 法定代表人签章; 2 ) 填妥的《直销业务授权委托书》,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 人签章; 3 ) 填妥的《直销传真委托协议》(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 签章; 4 ) 填妥的《直销预留印鉴卡》(一式二份); 5 ) 填妥的《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加盖预留印鉴; 6 ) 填妥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加盖公章 ; 7 ) 如机构类型勾选“消极非金融机构”,请同时填写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 明文件; 8 )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 副 本 复印件; 9 ) 预留银行的开户证明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 0 ) 法定代表人 和 授权经办人 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须正反面复印,加 盖单位公章;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 、投资者认购需提交的材料 ( 1 ) 填妥的《直销交易业务申请表 》; ( 2 ) 签署《风险提示函》 。 4 、 投资者认购资金的划拨 办理认购业务的投资者应通过预留银行账户将足额认购资金在交易申请当 日 1 7 :0 0 前汇入本公司直销柜台收款账户或由投资者提供已在 1 7 :0 0 前划出款项 的证明 。 本公司 直销柜台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 户名 :尚正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 :工商银行深圳喜年支行 账号 : 4 000032419201007559 注:投资者汇款时应在 “ 汇款人 ” 栏中填写其在 本公司 直销系统开户时登记 的名称 , 在 “ 汇款用途 ” 栏中写明 “认购 尚正正鑫 混合发起 A ” 或“认购 尚正正 鑫 混合发起 C ” 。 5 、注意事项: ( 1 )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 1 7 :00 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 直销柜台收款账 户 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 日为准。 ( 2 ) 基金发行期结束,以下情况将可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 )在基金份额发售期截止日 17:00 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直销专户的; 5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 (二)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清算与交割 1 、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 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划入 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2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者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 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3 、本基金份额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四、基金的验资与成立 本基金 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 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若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若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时,本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 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 。 五、本基金募集的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 尚正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 5001 号深业上城(南区) T2 栋 703 - 7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 5001 号深业上城(南 区) T2 栋 703 - 708 法定代表人: 朱汉江 设立日期: 2020 年 07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0]115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2,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私募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电话: 0755 - 36993670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 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 [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资本: 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 2002 】 75 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 010 ) 63636363 传真:( 010 ) 63639132 网址: www.cebbank.com (三)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 尚正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 5001 号深业上城(南区) T2 栋 703 - 7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 5001 号深业上城(南 区) T2 栋 703 - 708 法定代表人: 朱汉江 设立日期: 2020 年 07 月 16 日 邮政编码: 518036 联系人:农晨颖 电话: 0755 - 36993692 传真 : 0 755 - 36993672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0755716 网址 : www.toprightfund.com 2 、 其他 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 本公司网站 ( www.toprightfund.com ) 。 (四) 登记机构 名称: 尚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 5001 号深业上城(南区) T2 栋 703 - 7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 5001 号深业上城(南 区) T2 栋 703 - 708 设立日期: 2020 年 07 月 16 日 法定代表人: 朱汉江 电话: 0755 - 36993679 联系人: 黄嘉宇 (五)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电话: 021 - 51150298 传真: 021 - 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六)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1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 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 5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惠琦 电话: 0 10 - 85665588 传真: 0 10 - 85665120 联系人:邢向宗 经办注册会计师:邢向宗、罗寿华 2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联系人:李隐煜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李隐煜 尚正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022 年 2 月 7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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