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生态 :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原标题:工银生态 :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编号: 浦发银行标识标准型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 3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 3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 12 四、 基金财产保管 ................................ ................................ ......................... 12 五、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 ..... 16 六、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 19 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 23 八、 基金收益分配 ................................ ................................ ......................... 30 九、 信息披露 ................................ ................................ ................................ . 31 十、 基金费用 ................................ ................................ ................................ . 34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 34 十二、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 34 十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 35 十四、 禁止行为 ................................ ................................ ............................. 37 十五、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9 十六、 违约责任 ................................ ................................ ............................. 41 十七、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 ................................ . 41 十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 ............................. 42 十九、 其他事项 ................................ ................................ ............................. 42 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 力,拟募集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 鉴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 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 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工银瑞信生态 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的含义。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设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浦发银行)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60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96.53亿元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式〉》、《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 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 (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指 期货,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托管人应 据以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 种,并每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的股票清单,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相关约定进 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 95%,其中,本 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资范围。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 – 95%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 界定的生态 环境 行业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 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 为 1 年 ,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 – 95%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 )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 前述比例限制;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 0 )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 2 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第 2)、 12)、 17)、 19)项规定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 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运作,不需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加盖业务章并书面提交,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真 实、完整、全面。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关联交易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 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 5.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的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 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 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 整,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 2)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 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 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 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进行评估。对 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 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 ( 1) 本部分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 致,包括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 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 于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两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 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 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 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 监会请求解决。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任何责 任。 8.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的 责任仅限于依据本协议第 三 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此外,无其他监 督责任 。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 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 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 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 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 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 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 券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否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基金 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 费除外)。 基金 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工银瑞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 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 基金募集期满 ,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 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 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 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 必要 协助 。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或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 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法律法规及 基金 托管 人 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 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 进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 的基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 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 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 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关于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 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 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确存款的类 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 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 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 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 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年以上。 五、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 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协议相关约定的指令、办 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 通知 ( 以下称 “授权通知 ”) 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 , 注明相应的 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 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由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还应附上法定 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或回电向基金管理人确 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 )指令的内容 1、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付款指令 (含赎回、分红付款、回购到期付款指令等)以及其它资金划拨的指令等,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的资金结算不需要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相 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数据进行资金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付款账号、付款户名、开户 行、收款账号、收款户名、开户行、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 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 “授权通知 ”确定的有权 发送人 ( 下称 “被授权人 ”) 代表基金管理人 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 基金 托管人进行确认,因 基金 管 理人未能及时与 基金 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 失 ,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基金托管人依照 “授权通知 ”规定的方法确认 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 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 权权限发 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 的时间。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出距划 款截止时点至少 2个工作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定期存款、非担保交收等特定 用途划款指令关于截止时间点另有约定的,以另行约定为准。由基金管理人原 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 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 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 基金 托管人。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 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 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或 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附注相应说明后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 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指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关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 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 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指令执行完毕 后,基金托管人应将执行完毕的指令回传给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授权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 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 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 ,指令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有权拒绝 执行,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 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预留印鉴。 (五)基 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基金法》、《运作办 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六 )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 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 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按照正常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执 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相应的直接损失。 ( 七 )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员、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员的授权范围的,必 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的 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时 间,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 面 传真基金管理人或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变更于变更通知载明的 生效时间起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 间,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 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 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管理 人授权人员名单、权限有变化时,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预 留新的印鉴和签字样本而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损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形式的责任。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 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 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七)其它事项 基金管理人承担下达违法、违规或违反《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指令 所导致的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按照正常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 是: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 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 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 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 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 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交易单元租 用协议》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2、本基金投资于场内交易的投资品种前,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当另 行签署托 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3、本基金投资于非担保交收的投资品种时, 基金 管理人应遵守 基金 托管人 提前以告客户书形式提供的书面通知。 4、银行间债券券款对付结算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若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模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另行签署券款对付结算业务服务标准协议。 5、定期投资 本基金若需投资于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在定期存款投 资开始前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三)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 9: 30 前将托管账户的可用资金余额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基金管理人。 (四)交易记录、资金、证券账目的核对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 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一致。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等会计资料。资金账目由基金托管人每日进 行账实核对,基金管理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提供的可用头寸表核对资金余额。银 行存款账户每日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证券账目是指以基金名义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和实物托管账户中的证券种 类、数量和金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日 核对证券账目余额。证券账目 的账实核对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证券交易所证券账目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一 次,银行间市场证券账目每月末核对一次,确保账实相符。 (五)基金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以公告为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 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交易日按本协议第 七 条相关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人确认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有关数据,并对上述数据的 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 (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前一开放日的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3、基金管理人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共同约定的数据传送系统发送申购 赎回等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 方式。由此引起基金 或本协议一方损失的,由系统无法正常传送数据的一方承 担赔偿责任,但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形除外;若由双方共同引起,根据各自过错 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 定保存。 4、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发送的注册登记数据的接口规范与基金托管人的接 口规范保持一致。 5、基金注册登记清算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等资金汇划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应开立用于基金申购、 赎回等资金清算的基金注册登记清算专用账户。 6、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 。 7、赎回资金的支付 基金托管人在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支付赎回款时,如托管专户中本基金有 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支付;如托管专户 中本基金有足额的资金且基金托管人有足够合理的时间进行划款,而基金托管 人未及时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的,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但不可抗力导致的 情形除外。因托管专户中本基金 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支 付,如是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垫款义务;如是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外的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责任由第 三方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负有配合基金管理人向第三方追偿的义务。 8、资金支付执行和责任界定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净额 划出、赎回资金支付时,应按照本协议 第 七 条规定执行。若本协议没有规定的 按双方协商一致内容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所有 必要措施确保申购和赎回等资金在本 协议 第 七 条规定的时间内划到指定账户。但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原因、不可抗议力原因导致资金不能按时到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如因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第三方追偿,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追偿。 9、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暂停赎 回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理,并在发生暂停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巨额 赎回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理,并在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 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六)申购 、 赎回 和转换 资金结算 1、 T+1日前(含 T+ 1日, T日为申请日),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 T日投资 人申购、赎回 和转换 基金的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基金托管账户与 “基金清算账户 ”间的资金结算遵循 “全额清算 、 净额交收 ” 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当日托管账户净 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 迟于款项交收日当日 15: 00 前将资金划往资产托管专户。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 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划付。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额时间为指令接收时 间。因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 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务。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 七 ) 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 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及基 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 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日上午 12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 ,小数点后第 4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 项的通知 》 、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 当日 的净价进行估值 ;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 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 、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 4)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 准。 ( 5)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 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 含第 3 位 ) 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 托管协议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 方。 (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 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3 ) 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致使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直接 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各自 过错程度 并参照管理费和托管费 的 比例 承担相应 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 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 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 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日内完成 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日内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 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 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 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该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 同一类别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 基金管理人在 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 介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九、 信息披露 (一) 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 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 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 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 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 公布。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 求。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按有关规定需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的,须由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相关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其他不需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需经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 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的与 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 事项,应提前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予以 书面答复。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 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公众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以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4、暂 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 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 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 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 基金费用 基金费用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和支付。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月 30日、 12 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 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 管理人应将每年 6月 30日、 12 月 31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十二、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本基金的基金账册、原始 凭证、记账凭证、交易记录、公告、重要合同等相关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并按 规定的期限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签署与本基金有关的合同文本后,应及时按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将合同正本或副本提交对方。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保管就基金资产对外签署的全部 合同的正本。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 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十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理人; ( 4) 、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 自通过之日起五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