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医疗服务股票A : 东吴医疗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标题:东吴医疗服务股票A : 东吴医疗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东吴 医疗服务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 22 年 1 号 基金管理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重要提示】 ................................ ................................ ................................ ........................... 1 一、绪言 ................................ ................................ ................................ ................................ ... 3 二、释义 ................................ ................................ ................................ ................................ ... 4 三、基金管理人 ................................ ................................ ................................ ....................... 9 四、基金托管人 ................................ ................................ ................................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 ................................ .....................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28 九、基金的投资 ................................ ................................ ................................ ..................... 39 十、基金财产 ................................ ................................ ................................ ......................... 4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48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4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5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9 十六、侧袋机制 ................................ ................................ ................................ ..................... 65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 ................................ ................................ ......... 6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7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9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0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11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12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 ............... 113 【重要提示】 东吴 医疗服务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证监许可 【 2021 】 3012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 东吴 医疗服务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 政 策 、经济、 利率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市场 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合 规性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 其他风险 等等。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 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 通标的股票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通标的股票 。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 , 可能使本基金 面临港股通 交易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 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 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 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 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股指期货所面 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本基金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流动性 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在内的各项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合同提前终止风险。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基金的 风险揭示”章 节的具体内容。 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 本基金是 股票型 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 于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 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导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 。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根据 202 2 年 2 月 8 日发布的《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东吴医疗 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相关内容而修订。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及《 东吴 医疗服务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东吴 医疗服务 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 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东吴 医疗服务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东吴 医疗服务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东吴 医疗服务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东吴 医疗服务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 东吴 医疗服务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东吴 医疗服务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 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暂 停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公告)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5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 、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前端认购 /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 、特 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1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117 号 9 楼 901 、 9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7 号瑞明大厦 9F 法定代表人:邓晖 设立日期: 2004 年 9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4 】 13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 李佳 电话:( 021 ) 50509888 传真:( 021 ) 505098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21 - 0588 (免长途话费)、 021 - 50509666 公司网址: www.scfund.com.cn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 海澜集团有限公司 30% 合计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马震亚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会计师,中共党员。历任苏州市审计局科员、 副主任科员;苏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东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现任东吴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戈先生,董事,本科,中共党员。历任海澜集团有限公司海澜资本投资部投资经理, 现任海澜集团有限公司海澜资本投资部投资总监。 邓晖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历任长江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总裁兼德邦期货有限公司董 事长,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总裁,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长江成本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副董 事长、监事长,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建国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昆山市信托投资公司第二证 券部副经理,东吴证券昆山前进中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福州湖东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昆山分公司副总经理、东吴证券经纪管理总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现任东吴证券人力资 源部总经理。 叶犇先生,董事,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市分行观前办事处员 工、分行团委、人事政工处团委副书记、计划财务处股长,中国工商银行平江支行副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投资银行副总经理,东吴证券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现任东吴证券资金运营部总经理。 周虹女士,董事,本科学历,现任海澜集团有限公司海澜资本投资部投资经理。 张婉苏女士,独立董事,经济法学博士。历任斯洛文尼亚道迈尔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苏州 代表处法 律顾问、南京大学法学院助教、讲师,现任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袁勇志先生,独立董事,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苏州大学管理学院教师、苏州大学人 文社科处处长、苏州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部长,现任苏州大学出版社副总编。 方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民建会员。企业类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深 澳洲注册会计师。历任上海上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部门经理,上海长信会计师事务所部 门经理,上海锦江国旅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上海实业联合集团长城药业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瑞 合伙)合伙人, 现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主任会计师助理,担任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拟 IPO 企业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袁维静女士,监事长,党校大学,高级会计师,中共党员。历任苏州市财政局工交企财 处办事员、科员,江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苏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苏州市营财发展集团 总公司副总经理,苏州市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苏州市商业银行董事,江 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苏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苏州市财政信息中心副主任(聘),苏州 市营财发展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计划财 务部经理、公司董事、总会计师(聘)、公司党委委员,东方水城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 主席(兼),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东吴证券党委委员、公司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 王菁女士,监事,本科学士学位,会计师,中共党员。历任东吴证券经纪分公司财务经 理、东吴证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沈清韵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 员,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董秘,现任合规风控 部 总经理。 3 、高管人员 邓晖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历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总裁兼德邦期货有限公司董 事长,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总裁,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长江成本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副董 事长、监事长,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军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金桥公司项目经理;中信 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执行总裁,副执 行总裁(分管投研),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徐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中共党员。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会计;苏州华纺 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财务科会计;中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十全街营业部副总经理;东吴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胥江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路证券营业 部总经理,太仓分公司总经理,常熟分公司总经理;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婷婷女士,督察长,硕士,中共党员。历任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会计师; 中国证监会南京特派办科员 、副主任科员;江苏证监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调 研员。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葛艳女士,首席信息官,硕士。历任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经理,东吴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4 、 基金经理 赵梅玲女士,中国国籍,武汉大学经济学硕士,具备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安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业分析师。 2012 年 7 月加入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经理。 2016 年 5 月 10 日至 2018 年 4 月 19 日及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4 月 22 日担任东吴配 置优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东吴配置优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3 月 12 日至今担任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年 7 月 23 日至今担任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年 7 月 23 日至 今担任东吴智慧医疗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 年 9 月 14 日至 今担任东吴消费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毛可君女士,中国国籍,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具备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业务经理;申万宏源证券 研究所行业分析师。 2017 年 11 月加入东吴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经理。 2021 年 7 月 12 日至今担任东吴智慧医疗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 年 7 月 28 日至今担任东吴双三角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5 、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务副总经理陈军、研究总监兼研究策划部总经理邬炜、专户投资总 监兼专户投资总部总经理刘浩宇、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刘元海、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 陈晨,陈军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邬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王晓彤为投资决策委 员会秘书。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 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向 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 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理念、策略 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行为 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承销证券; ( 6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7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8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10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11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 、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 活动 :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 则,利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 9 )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0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及其 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理念 ( 1 )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 2 )最高管理层负最终责任; ( 3 )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 4 )制度建设是基础; ( 5 )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 、风险管理的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合规风控部,各风险控制机构和 人员具有并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察和稽核;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同时强化 合规风控部对各部门的合规风控职能; ( 5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业务和公司自有资金投资业务应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 当隔离,投资决策和交易清算应严格分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对其相应 行为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过失处罚措施; (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 性,并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管理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而及 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合规风控部负责监察公司的 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负责制 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 2 )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总经理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协 助经营管理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内控制度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制定公司的 业务风险管理政策,主持重大业务的可行性论证,协助经营管理层处理其他有关内部控制方 面的重大事项。 ( 3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定期向董事会、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总经理、总经理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情况 及风险情况,对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 4 )合规风控部:合规风控部负责公司内控机制与制度的建立、监察、评估和建议。 ( 5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 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 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 1 )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 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 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 2 )建立相互 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 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 少和防范风险。 (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 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 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 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 ,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 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 明书 (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 吕家进 成立日期: 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 [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发展概况 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 601166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 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7.89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2031.37 亿元,同比增长 12.0 4% ,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 666.26 亿元。 (三) 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 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 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05 只,托 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17384.91 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16606.12 亿份。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门、 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 制组织依照本 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以及从 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 、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4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 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 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 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 、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 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 、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 制。 (四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 证业务不中断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 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117 号 9 楼 901 、 9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7 号瑞明大厦 9F 法定代表人: 邓晖 联系人: 李佳 直销电话:( 021 ) 50509880 传真:( 021 ) 505098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588(免长途话费)、(021)50509666 网站:www.sc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二) 登记机构 名称: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17号9楼901、9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7号瑞明大厦9F 法定代表人:邓晖 联系人:李佳 电话:021-50509888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588(免长途话费)、(021)50509666 网站:www.scfund.com.cn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 丁媛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张亚旎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 2021 】 3012 号文 注册募集 。 (二)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 存续期间 和基金份额类别 1 、 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 、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4 、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 / 申购费、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人认购 /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 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前端认购 / 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该计算日发售在外 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募集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 (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 ) 公开发售。 (四)募集期限 自 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行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行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 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七)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 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八)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认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为准。 2、认购程序: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投资者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内容详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 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申请的确认: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 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 投资者参阅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认购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前端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 认购金额 M (含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M<100 万 1.20% 100 万≤ M<200 万 0.80% 200 万≤ M<500 万 0. 4 0% 500 万≤ M 固定费用 1 , 000 元 / 笔 2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由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承担, 基金认购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 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②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0%, 假设这10,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10.00)/1.00=9,891.42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这10,000.00元在募集 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则一共可以得到9,891.42份A类基金份额。 (2)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 期间产生利息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10.00)/1.00=100,010.0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这10,000.00元在募集 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则一共可以得到100,010.00份C类基金份额。 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二)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下同),追加认 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 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 3、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三)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其网站 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针对某类份额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 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 务并公告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 ,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 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 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 /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 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 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的任何 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为 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 A 类 基金 份额与 C 类 基金 份额分别计算,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 1.00 元(含申 购费);本基金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最低转换转出份额 、最低持有份额 为 1 份,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性全部 赎回。 2 、销售机构可自行设置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单笔最低赎 回份额、最低转换转出份额、最低持有份额,但不得低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业务的最低数额 限制。投资人通过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投资业务需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敬请投资人 留意。 3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 直销渠道办理本基金的投资业务,单笔最低申购(含定期定额投 资)金额(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