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医疗服务股票A : 关于东吴医疗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东吴医疗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提升东吴医疗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的市场竞争力,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东吴医疗服务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转换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模式转换 自2022年2月10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 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拟对《东吴医疗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 简称“《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修订前表述 修订后表述 一、基 金托管 协议当 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 表人职权)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五、基 金财产 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 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 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 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 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 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 任。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 收付。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 作,本基金银行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 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 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托管资 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托管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 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 办理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销 户、变更工作,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无 需预留印鉴,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 理。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 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 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结算备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 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 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 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五)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 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 资金账户,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证券资 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 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托管资金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 关系。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资金 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流 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 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的结算资金全额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证券资 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 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负 责。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 证银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资 金账户,不得将资金划转至任何其他银 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 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六、指令 的发送、 确认和执 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 项。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内证 券交易时,应通过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与 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 实现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 之间的资金划转,即银证互转;或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 行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外交 易时,应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交易资 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 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七、交易 及清算交 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 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 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 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 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 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 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保证金 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 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 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 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 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 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 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 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 券、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 经纪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 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 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 券经纪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 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 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 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证券结算保 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 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 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或结 算保证金(含权证业务交收保证金)和 证券结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匡算最低 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调整金额,留 出足够资金头寸,以保证正常交收。基 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 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 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基金 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 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证 券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 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 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 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 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 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 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 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视账户余额充足时为 指令送达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 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 理时间,一般为2个工作小时。在基金资 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 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 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基 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 算交割,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 机构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 办理。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 按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 纪机构签署的《东吴医疗服务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之证券经纪服务协议》(以 实际名称为准)的约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场外买卖证券的清 算交收。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场外交易划款指令具体 办理。 ……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 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 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 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 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视账户余额充足 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 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 款处理时间,一般为2个工作小时。在基 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 行。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三)净值差错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 场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净值差错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 场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经纪机构等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 司将根据上述修订情况,在《东吴医疗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 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将更新后的文件在本公司官网上披露。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 见《东吴医疗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东吴医疗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等相关的文件。 四、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投资者如对上述事项有任何疑问,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scfund.com.cn) 或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21-0588)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 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2月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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