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英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摘要

时间:2022年02月08日 23:50:56 中财网

原标题:宏英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摘要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
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
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简称用语具有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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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

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化宏、曾红英、曾晖作出如下承诺:


“1、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
述承诺;
(2)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
人将向公司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减持价
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2、减持意向的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
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2)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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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减持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的
25%(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
相应调整),且在锁定期满后
24个月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果本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
有,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上海跃好作出如下承诺:
“1、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以及自承诺人取得新增股份(即完成承诺人取
得股份之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2020年
8月
25日)起
36个月内(以下称
“锁定期”,取孰晚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
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本企业的合伙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其将向公司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其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其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其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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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减持意向的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
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2)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企业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审慎制定锁定期满后的股票减持计划,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
关规定转让部分或全部公司股票;
(4)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本企业减持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25%(若发行人有送股、
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且在锁定期满后
24个月内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果本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
所有,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

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上海跃好外,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含
泰创投作出如下承诺:


“1、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以下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
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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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减持意向的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
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2)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企业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审慎制定锁定期满后的股票减持计划,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
2020年修订)》、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转让部分或全部
发行人股票;
(4)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果本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
所有,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四)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首次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三一集团、大地投资、施建祥作出如下承诺:


“1、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以及自承诺人取得公司新增股份(即完成承诺人
取得股份之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2020年
11月
11日)起
36个月内(以下
简称“锁定期”,取孰晚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等导致本企业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减持意向的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
/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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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
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2)本企业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企业
/本人
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3)本企业/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首次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镇江汇芯作出如下承诺:
“1、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以及自承诺人取得公司新增股份(即完成承诺人
取得股份之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2020年
12月
21日)起
36个月内(以下
简称“锁定期”,取孰晚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减持意向的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
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2)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企业将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化宏、曾红英、曾晖外,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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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董事刘春松作出如下承诺:


“1、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
承诺。



2、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2)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六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
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
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3)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
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果本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
有,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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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孙玉洁作出如下承诺:
“1、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以下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
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2、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减持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的
25%(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
整),且在锁定期满后
24个月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二、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化宏、曾红英、曾晖作出如下承诺:
“为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
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
相关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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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

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
5、若公司未来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
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采取相
应的监管措施;如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三、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上市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
行上市前后新老股东共享。


四、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关于本次上市后
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对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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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
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且不存在影响现金分红的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或单项购买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净资产
1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以
及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及以上的事项;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
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五)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
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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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投入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
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
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高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
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
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
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
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
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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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
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
决。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
及监事会的意见,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次股东大会应同时
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八)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
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
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
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五、关于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制定了《关于上海宏英智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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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触发和停止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下同)后三年内,如
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
配股等情况的,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2)停止条件
①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触发上述条件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
高级管理人员将按如下优先顺序及下述规则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回购股票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
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董事会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回购股份做出决
议,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
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③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
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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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
总额;
C.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但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D.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与指标
C有冲突的,以不超过
2%
为准;
E.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④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①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上市公
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五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信息披露规
范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盘价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个月内稳定股价的条件再次被触发。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本人自公司上市后
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且不超过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
现金分红总额;自公司上市后每
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①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届时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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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个交易日
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
3个月内稳定股价的条件
再次被触发。

②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
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总额的
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总额。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
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③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
20个
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
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④公司新聘任将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
份的决议,并在最终回购预案方案通过之日起
3个月内实施完毕。

②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条
件触发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
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日内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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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
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
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
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
不可抗力导致,应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部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
致,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
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
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低于公司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将按照《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回购公司股份。公司未履行
股价稳定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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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化宏、曾红英、曾晖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
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
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若本人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与本人拟根据上述预案中增持股票所需资
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

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公司全体非独立董事张化宏、曾红英、曾晖、刘春松、王秋霞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
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
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如本人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上海宏英智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有增持义务
的董事,且本人未根据该预案的相关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司有权将与本人
拟根据《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的预案》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
本人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将尽快研究使投资者利
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4、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张化宏、曾红英、曾晖、高蕊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如本
人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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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有增持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本人未根据该预案的
相关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同时,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司有权将与本人拟根据《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
额相等金额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
实施完毕。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将尽快研究使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
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六、关于招股意向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承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情形之日起
5个
工作日内,本公司董事会将召集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股股票
的议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
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
息。若本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价格将
相应进行调整;


3、如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化宏、曾红英、曾晖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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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
3、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四)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如下:
“本所为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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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年
1月
19日为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出具大信审字[2022]第
4-00005号审计报告、大信专审字
[2022]第
4-00008号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
[2022]第
4-00009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2]第
4-00010号内控
鉴证报告及大信专审字[2022]第
4-00007号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本所保证上述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
除外。”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如经证明,因本公司过错导致为宏英智能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沪申威评报
字(2020)第
1070号《上海宏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拟股份制改制涉及的该公司资产和
负债价值评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就本公司负有责任的部分,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证据证明
本公司无过错的,本公司不承担上述赔偿责任。”


七、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1、如本公司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公众投资者
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
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
毕;


4、本公司将对未履行承诺事项或未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的股东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截
留其从本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等措施,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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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化宏、曾红英、曾晖作出如下承诺:
“1、如本人未履行公司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公众投资者
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就该等损失予以赔
偿;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或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前述赔偿责任履行完毕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
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如本人未履行公司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公众投
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扣减应向本人发放的薪酬,以用于执行
本人未履行的承诺。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
毕;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就该等损失予以赔
偿;
4、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
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八、发行人关于股东情况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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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司已在招股意向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公司不存在股份代持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

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4、除招股意向书已披露的情形外,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

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本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上述中国证监会系统离职

人员,指离开中国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
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工作人员,从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离职
的会管干部,在发行部或公众公司部借调累计满
12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
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的非会管干部,从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
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非会管干部。”


九、重大风险提示

(一)客户集中度较高风险

公司主要客户为三一集团、中联重科、潍柴雷沃重工、山河智能等。报告期各期,
公司来自第一大客户三一集团的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4.93%、82.07%和


83.55%,客户集中度较高。虽然公司自
2006年开始就与三一集团建立了合作关系,但
是如果未来公司与三一集团合作出现不利变化、新客户和新产品拓展计划不如预期,或
三一集团因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挖掘机等工程机械产品市场开拓情
况不利、行业竞争加剧、宏观经济波动和产品更新换代等原因引起市场份额下降,将导
致三一集团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采购,公司的业务发展和业绩表现将因客户集中度较高的
情形而受到不利影响。

(二)下游行业需求波动风险

公司目前产品终端客户主要为移动机械与专用车辆整机制造商,移动机械与专用车
辆整机市场随着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建设投资需求的不断提升、产品升级换代、人工成本
上升的机械替代浪潮,近年来市场规模呈现增长趋势。如因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建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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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摘要


规模不及预期等因素移动机械与专用车辆整机市场出现需求波动,将对公司下游市场需
求产生影响。


(三)新冠疫情及贸易摩擦导致的电子元器件采购风险

公司供应商较为分散,但公司产品所必须的电子元器件等产品部分终端来源于进
口,因国际贸易摩擦、世界贸易环境变化或全球新冠疫情影响,存在无法稳定供应的风
险。虽然公司对单个供应商并无重大依赖,但是寻找替代的供应商可能会影响公司供货
的及时性及采购成本,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47.07%、48.00%和
45.69%。公司毛利率主要受
产品售价波动、产品结构变化以及原材料采购成本、直接人工、制造费用波动等因素影
响,同时公司智能电控总成产品因采用净额法核算,毛利率相对较高。如果未来出现竞
争者持续进入、原有竞争对手加大市场开发力度、下游市场规模增速放缓等情况,将导
致行业竞争加剧,进而影响行业整体毛利率,从而可能导致公司毛利率下降。


(五)应收账款增长的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销售规模不断扩大,应收账款余额有所增长。报告期各期末,
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5,566.80万元、11,921.97万元和
9,013.04万元,占营业
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2.32%、29.80%和
17.94%。


公司主要客户为三一集团、中联重科、潍柴雷沃重工、山河智能等大型优质客户,
信誉度较高,回款记录良好,公司应收账款总体质量较好,历史上未发生大额坏账的情
况。报告期各期末,账龄
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占比均在
99%以上,但如果未来公司
主要客户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会导致公司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将会
对公司的资金周转和经营发展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风险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能化电气控制系统及产品扩产项目”和“研发中
心建设项目”用地位于松江区九亭镇工业区
JT-21-003号地块(SJS10001单元
10-05号),
东至涞坊路,南至
10-03号地块,西至河道,北至
10-06号地块,宗地面积为
18,350.40
平方米。公司已于
2022年
1月
13日以招拍挂方式取得了的该地权的土地使用权并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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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市松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
202101208001420),土地用途为工业,土地出让期限为
20年,土地出让价款为
1,672.00
万元,合同约定公司于
2022年
2月
12日前支付
1,672.00万元,公司在按照合同约定付
清全部出让价款后,持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登记。公司目前已缴清出让价款,正在积极落实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的过程中,上述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实施效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上述项目在后续的投
资进度可能会受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办理进度的影响,从而造成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施风险。


(七)中美贸易摩擦导致的原材料采购风险

近年来,随着中美贸易摩擦的演变,美国制定了一系列贸易政策对中国芯片产业进
行限制,但该等贸易政策限制主要围绕芯片产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芯片设计、晶圆
加工等环节或对特定对象、特定应用领域进行贸易限制。在公司采购的进口原材料中,
部分电子元器件、结构件和连接组件、低压电器终端来源于美国厂商。其中,电子元器
件中的芯片类材料仅应用于工程机械控制系统领域,属于产业通用型芯片,不在目前中
美贸易摩擦负面影响的范围之内;其余电气元器件、结构件和连接组件、低压电器类材
料亦不属于目前中美贸易管制负面影响的范畴。如中美贸易摩擦进一步加剧,虽然公司
可寻找替代国内、非美国供应商采购同类原材料,但仍可能对公司原材料采购成本、供
应稳定性造成负面影响,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十、公司
2022年
1-3月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预计
2022年全年经营情况良好,预计
2022年一季度业绩较
2021年同期实现
增长,预计
2022年一季度公司营业收入
15,646万元~18,046万元,较
2021年同比变动


5.11%~21.24%;2022年一季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883.34万元~4,479.02
万元,较
2021年同比变动
4.32%~20.33%,2022年一季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791.84万元~4,387.52万元,较
2021年同比变动
4.52%~
20.94%。

前述
2022年
1-3月业绩测算情况仅为公司初步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
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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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发行股数不超过
18,36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
25.00%
其中: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18,36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
25.00%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适用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适用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73,440,000股
每股发行价格【●】
发行市盈率
【●】倍(每股收益按
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7.2344元(按
2021年经
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前总
股本计算)
发行前每股收益
2.2391元(按
2021年
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
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元(按
2021年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
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收益
【●】元(按
2021年
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的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拟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符合资格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符合资格的市场投资者
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
外)
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募集资金总额【●】
募集资金净额【●】
发行费用概算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10,356.61万元,其中主要包括承销及保荐费
7,150.86
万元;审计及验资费
1,758.00万元;律师费
785.72万元;用于本次发行
的信息披露费:620.00万元;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
42.03万元(上述
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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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项目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nghai Smart Control Co., Ltd.
注册资本
5,50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化宏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5年
11月
1日
整体变更日期
2020年
10月
29日
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
4268号
2幢
J11387室
邮政编码
201802
联系电话
021-3782 9918
传真号码
021-5186 2016
互联网网址
https://www.smartsh.com/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发行人系由宏英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宏英有限以截至
2020年
8月
31日的经审计净资产值
13,752.57万元折合为股份公司总股本
5,100.00万股,折股溢价
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后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变。



2020年
10月
29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工商变更,并换发了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4781898318F的《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

发行人设立时,公司发起人及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发起人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张化宏
1,725.84 33.84%
2曾红英
1,294.38 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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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发起人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3曾晖
1,294.38 25.38%
4上海跃好
510.00 10.00%
5含泰创投
275.40 5.40%
合计
5,100.00 100.00%

(三)发行人改制设立前,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从事的主要业务

发行人的主要发起人为张化宏、曾红英、曾晖、上海跃好和含泰创投。


股份公司设立前,张化宏、曾红英、曾晖拥有的主要资产为持有的宏英有限股权,
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为宏英有限的经营管理。上海跃好拥有的主要资产为持有的宏英有限
股权,其为公司控股控股、实际控制人家族专门持有发行人股权的持股平台,未开展其
他经营业务。含泰创投拥有的主要资产为其经营性资产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其从事
的主要业务为创业投资。


(四)发行人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从事的主要业务

发行人系由宏英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依法承继了宏英有限的资产、负债以及经营业
务。发行人在改制前后的主营业务均为非道路机械与车辆智能电气控制产品与系统的研
发、生产和销售,主要资产为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性资产。


三、有关股本的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5,508.00万股,公司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发行不超过
1,836.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本次发行不涉及转让老股。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假设公开发行
1,836.00万股):

序号股东名称
发行前发行后
股数(万股)持股比例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张化宏
1,725.84 31.33% 1,725.84 23.50%
2曾红英
1,294.38 23.50% 1,294.38 17.63%
3曾晖
1,294.38 23.50% 1,294.38 17.63%
4上海跃好
510.00 9.26% 510.00 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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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名称
发行前发行后
股数(万股)持股比例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5含泰创投
275.40 5.00% 275.40 3.75%
6三一集团
229.50 4.17% 229.50 3.13%
7大地投资
86.70 1.57% 86.70 1.18%
8镇江汇芯
66.30 1.20% 66.30 0.90%
9施建祥
25.50 0.46% 25.50 0.35%
10本次发行流通股
--1,836.00 25.00%
合计
5,508.00 100.00% 7,344.00 100.00%

(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共有
9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张化宏
1,725.84 31.33%
2曾红英
1,294.38 23.50%
3曾晖
1,294.38 23.50%
4上海跃好
510.00 9.26%
5含泰创投
275.40 5.00%
6三一集团
229.50 4.17%
7大地投资
86.70 1.57%
8镇江汇芯
66.30 1.20%
9施建祥
25.50 0.46%
合计
5,508.00 100.00%

(三)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职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共有
4名自然人股东。该
4名自然人股东在发行人处的任职及直
接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任职情况
1张化宏
1,725.84 31.33%董事长、总经理
2曾红英
1,294.38 23.50%
董事、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
3曾晖
1,294.38 23.50%董事、副总经理
4施建祥
25.50 0.46%无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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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任职情况
合计
4,340.10 78.79% -

(四)本次发行前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股本中无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

(五)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股东张化宏、曾红英、曾晖、上海跃好为关联
股东,其中张化宏为曾红英的配偶,曾晖为曾红英的胞弟,三人互为一致行动人;曾红
英担任上海跃好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上海跃好
0.10%的出资份额,
张化宏为上海跃好的有限合伙人并持有其
69.93%的出资份额,曾晖的配偶孙玉洁为上
海跃好的有限合伙人并持有其
29.97%的出资份额。


除此以外,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六)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参见招股意向书之“重
大事项提示”之“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四、发行人业务情况

(一)主营业务

公司是移动机械与专用车辆智能电气控制系统产品及解决方案的提供商,主营业务
包括智能电控产品及智能电控总成的研发、生产、销售。


公司自成立以来坚持自主研发,凭借创始人及核心技术团队在移动机械与专用车辆
智能电气控制系统领域的多年技术积累及对相关技术产业化运用的深刻理解,致力于开
发应用于移动机械与专用车辆的智能电气控制系统产品,实现了智能电气控制系统软硬
件平台的持续优化升级。公司拥有应用于移动机械与专用车辆的显示及控制类产品、操
控类产品、传感类产品、信号传输类产品的综合研发能力。


移动机械与专用车辆的智能电气控制系统主要由显示及控制类产品、操控类产品、
传感类产品、信号传输类产品组成,上述产品主要通过
CAN总线进行数据通讯及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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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机械与专用车辆智能电气控制系统
移动机械与专用车辆智能电气控制系统的应用原理,主要是通过传感类产品进行系
统运行状态和外部数据的检测及采集,由显示及控制类产品对数据进行处理和运算,按
照工艺工况需求发出信号给执行机构,或通过显示及控制类产品将处理、运算及集成后
的信息呈现给移动机械与专用车辆的操作者,由其通过操控类产品发出指令给执行机
构,从而完成移动机械与专用车辆的运动控制。移动机械与专用车辆的执行机构主要包
括液压泵、液压马达、液压阀、液压油缸、电机等。

移动机械通常包括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旋挖
钻机、路面机械、混凝土机械、高空作业机械等工程机械,及矿山机械、港口机械、农
业机械、石油机械等。专用车辆通常包括消防车辆、矿山车辆、环卫车辆、特种车辆等。

随着感知及识别技术、自动化控制技术、通讯与定位技术的发展,公司致力于将新
技术应用于智能电气控制系统中,完成特定场景下移动机械与专用车辆的高效控制和少
人化作业,提升系统智能化水平,帮助客户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综合成本。

公司智能电控产品包括显示及控制类产品、传感类产品、操控类产品、信号传输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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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等。显示及控制类产品包括车载电脑、显控一体机、控制器、I/O模块、电源管理
模块等,主要用于系统的数据采集、数据运算、输出驱动信号;传感类产品包括各种长
度、位移、角度、倾角、视觉、风速、拉力、压力等传感器,主要用于检测移动机械与
专用车辆的运动姿态、运行状态及周边环境的感知,这些信息的采集使控制系统实时获
取移动机械与专用车辆的工作参数,确保其始终处于安全、可靠的运行状态;操控类产
品包括操控手柄、按键面板、踏板、遥控装置等,用于移动机械与专用车辆的操作者下
达指令给控制系统;信号传输类产品包括电缆卷筒、分线盒、数据通信模块等,用于系
统各部件间的信号传输及通讯连接。


公司智能电控总成包括电气控制柜总成、操作台总成及传输传感类总成产品。智能
电控总成指可实现特定电气控制整体功能,集若干电气部件为一体的装配式电控产品。

公司智能电控总成产品改变了下游移动机械与专用车辆整机制造企业需在总装线旁配
备若干个电气部件分装工位的情况,改由公司在专业的电气车间进行预装,形成主要电
控装置的装配式总成,客户只需在总装流水线上进行简单装配作业,提升了整机制造企
业的装配效率和产品质量。


公司的各类智能电控产品和智能电控总成组成了智能电气控制系统,为各类移动机
械与专用车辆提供智能化控制的一站式解决方案。以汽车起重机为例,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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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汽车起重机智能电气控制系统全套解决方案包括显示及控制类产品、传感类产
品、操控类产品、传输类产品及智能电控总成产品等。长度传感器、压力传感器、角度
传感器、位移传感器、倾角传感器等传感类产品安装在汽车起重机的起重臂、回转机构、
操纵室、驾驶室等位置,来对系统状态和外部数据进行采集。通过控制器进行数据处理、
运算及指令发出,并经总线通讯在各部件之间进行数据交换,实现对汽车起重机的伸缩、
变幅、回转、起升等运动的实时控制。同时将实时数据通过车载电脑等反馈给汽车起重
机的操作者,由操作者通过按键面板、手柄、遥控器等操控类产品来安全可靠地操作起
重机。公司的汽车起重机智能电气控制系统实现了便捷的人机交互及安全作业功能,处
于行业领先水平。


公司深耕行业
15年,对各种应用环境做了大量的测试研究,形成了一套科学管理
体系,建立了设计、测试、生产各个环节的企业标准及规范。公司产品在可靠性及环境
适应性方面实现了较高的技术水平,广泛应用于各种复杂的作业环境中,产品性能稳定、
质量可靠。通过创新研发,公司产品具有智能化、集成化、模块化、小型化、高可靠性
等特点,得到行业用户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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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先后与三一集团、中联重科、潍柴雷沃重工、山河智能等多个移动机械与专用
车辆行业的领先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主要产品及其用途
公司主要产品及业务分为智能电控产品、智能电控总成及其他业务。

1、智能电控产品
公司智能电控产品主要产品示例如下:

产品
大类
具体
产品
图片示例产品简介
车载
电脑
车载电脑是可用于户外耐严寒酷热、具备高可靠性的
可编程显示及控制设备。可用于车辆参数的运算、显
示及车辆的控制。

可显示设备工况、发动机状态、变速箱状态和报警状
态;可设置作业参数、工况参数;可辅助整机操控;
具备数据记录及回放功能、多媒体功能。

防护等级达到
IP65,应用领域为工程机械、农业机械、
环卫机械、消防车辆等。

显示及
控制类
产品
显控
一体机
显控一体机是集成了车载电脑及控制器为一体的可
编程显示及控制设备。具有丰富的
I/O接口资源,包
括模拟量信号输入、数字量信号输入、脉冲信号输入、
数字量信号输出、
PWM脉宽调制信号输出等。主要
用于小型设备的控制,是一种经济型的产品。

防护等级达到
IP65,主要用于小型挖掘机、装载机、
起重机、农业机械等。

电源管
理模块
电源管理模块是集电源管理功能及控制功能于一体
的控制单元,主要用于整机电气系统的智能供电分
配、智能诊断及逻辑控制。可快速定位发生故障的用
电设备,提高排故效率,是用于移动机械与专用车辆
的高可靠性控制设备。

防护等级达到
IP65,应用领域为起重机、挖掘机、装
载机、消防车辆、农业机械和港口机械等。

控制器
控制器是用于移动机械与专用车辆的高可靠性、可编
程的紧凑型控制设备,主要用于数据采集、逻辑运算、
顺序控制、定时和算数运算等操作的指令,通过数字
量或模拟量的输入输出,实现对各类型机械设备和作
业过程的控制。

防护等级可达
IP67,应用领域为工程机械、农业机械、
环卫车辆、港口机械、消防车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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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大类
具体
产品
图片示例产品简介
车身控
制模块
车身控制模块是指用于车身控制的电子单元,常见功
能包括控制灯光、雨刮、空调、后视镜、中控锁等,
车身控制模块可通过
CAN总线与其他控制器进行连
接。

防护等级可达
IP67,应用领域为汽车起重机、矿山机
械、环卫车辆、重型卡车及消防车辆等。

I/O
模块
I/O模块即输入输出模块,是一种分布式控制单元,
主要配合主控制器使用,实现移动机械与专用车辆控
制设备局部区域的数字量及模拟量的采集和输出,以
完善整套控制系统功能。

防护等级达到
IP65,应用领域为工程机械、环卫机械、
港口机械、消防车辆等。

倾角
传感器
倾角传感器主要用于绝对角度的测量,可实现单轴、
双轴测量。测量范围可达
±180度,用以实现水平调整、
姿态检测、安全控制及倾斜报警。应用领域为工程机
械、农业机械、港口机械、重型卡车等。

传感类
产品
长度
角度
传感器
长度角度传感器主要用于伸缩及变幅机构的姿态测
量,包括长度及角度测量。长度测量范围达
0~100米,
角度测量范围可达单轴
±90度。防护等级达到
IP67,
应用领域为汽车起重机、伸缩臂叉车、云梯消防车等。

长度
传感器
长度传感器用于户外车辆伸缩机构的长度测量,测量
范围为
0-40米,精度可达到
1mm。应用领域为汽车
起重机、港口机械等。

角度
传感器
角度传感器主要用于机械运动的相对角位移测量,该
产品的测量范围为
0至
360度,用以实现移动机械与
专用车辆的姿态检测,防护等级达到
IP67,应用领域
为汽车起重机、装载机、消防车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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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大类
具体
产品
图片示例产品简介
风速
传感器
风速传感器主要用于测量外界环境的风速,测量范围

0-40m/s。防护等级
IP65,应用领域为汽车起重机、
港口机械、云梯消防车等。

按键
面板
按键面板主要用于人机交互,是操作人员向控制系统
发出操作指令的操控单元,可定制化生产,防护等级

IP67。应用领域为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港口机械、
矿山机械、环卫车辆、消防车辆等。

操控类
产品
操控
手柄
操作手柄是操控机械运动的控制部件,操作人员通过
操控手柄的前后左右移动,及操作触控按钮,来控制
移动机械与专用车辆的各种运动。该类产品的防护等
级达
IP65,应用领域为汽车起重机、装载机、挖掘机、
农业机械、港口机械、消防车辆等。

遥控器
遥控器是利用无线电传输,对移动机械与专用车辆进
行远程操作控制的一种产品,操作人员可自由走动并
选择安全位置对移动机械与专用车辆进行操控,保证
安全操作及提升生产效率。防护等级达到
IP65,应用
领域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港口
机械、消防车辆等。

信号传
输类产

电缆
卷筒
电缆卷筒是为移动机械与专用车辆提供动力电源、控
制电源及控制信号的一种产品,传输距离最高可达
96
米。防护等级达到
IP65,应用领域为汽车起重机、履
带起重机、港口机械、伸缩臂叉车等。



2、智能电控总成
公司智能电控总成主要产品示例如下:

产品
大类
具体
产品
图片示例产品简介
电气控
制柜
总成
低压电
气控制
柜总成
低压电气控制柜总成集成了移动机械与专用车辆所
需的主要控制单元及电气部件,实现对移动机械与专
用车辆的信号采集、输出控制、逻辑运算、信号传输、
整车电源管理等功能。

低压电气控制柜实现了集中安装与调试,客户只需简
单装配即可实现整机系统控制功能,安装简单快速。

主要用于塔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矿山机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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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大类
具体
产品
图片示例产品简介
操作台
总成
起重机
操作台
总成
起重机操作台总成集成了多种人机交互设备及部件,
实现移动机械与专用车辆显示功能及操控功能的一
体化装配。

起重机操作台总成实现了集中安装与调试,客户只需
简单装配即可实现整机操控及人机交互功能。主要用
于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路面机械等。

传输传
感装置
总成
导电环
总成
导电环总成是用于控制系统信号采集或传输的多种
电气部件总成,实现移动机械与专用车辆的传感及信
号传输功能的一体化装配。主要用于汽车起重机、履
带起重机等。



3、其他业务

公司的其他业务包括技术服务及加工服务。其中技术服务是指公司为客户提供电气

控制系统相关定制化技术开发业务。加工服务指由客户提供产品的物料清单、图纸资料
和相关原材料,公司按照客户要求加工相应产品并收取一定服务费用的业务。

(三)产品销售方式和渠道

公司与整机制造商之间的销售模式均为前装模式,前装模式是指将产品销售给整机
制造商,整机制造商安装公司产品后再将整车销售给终端客户的业务模式。


公司采用以直销为主的销售模式,报告期各期公司直销收入占比约为
99%。一方面
公司可以安排专业的销售及技术人员,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另一方面,直销模式有助
于帮助公司深入理解客户需求,引导产品研发方向。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所需主要原材料

公司产品主要原材料包括低压电器、结构件及连接组件、电子元器件、
PCB及
PCBA、手柄、显示及触控元件等。

(五)行业竞争情况

受益于下游行业的高速发展,我国移动机械与专用车辆电气控制行业近年来发展迅
速,行业参与者较多,以国际企业的一级代理商和国内民营企业为主。随着国内企业技
术水平的提高,竞争力不断增长,已占据了行业的主流地位,行业竞争格局渐趋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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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机械与专用车辆企业通常对电气控制产品质量和技术迭代能力具有较高要求,拥有
自主核心技术及快速响应能力、能够提供多品类综合解决方案的电气控制企业逐渐成为
下游客户的首选。


公司国内竞争对手主要为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威卡电子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国际竞争对手主要为易福门
IFM Electronics、丹佛斯
Danfoss、博世力士乐
Bosch Rexroth、派克汉尼汾
Parker Hannifin、贺德克
HYDAC。


(六)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公司专注于为移动机械与专用车辆提供智能电气控制产品,已经拥有稳定的客户
群,多种型号的产品在三一集团、中联重科、潍柴雷沃重工、山河智能等多家国内大型
移动机械与专用车辆整机制造商进行批量供货。控制系统开发难度大、周期长,一旦系
统成熟后要求能够长期稳定供货,公司品牌已在国内移动机械与专用车辆控制系统市场
上树立起了较好的声誉。报告期内,公司产品销售额稳步增长,充分体现了客户对公司
产品的认可。


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智能制造协会理事单位。报告期内获评上海市科技小
巨人(培育)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海市嘉定区技术中心、上海市嘉
定区专利工作示范企业、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评定中国工程机械零部件品牌
100强。


公司积极参与历届工程机械协会展和行业内著名
BAUMA展会(上海宝马工程机
械展)等,在行业内的地位和影响力不断提升。未来随着技术积累和客户信任建立,宏
英智能将与更多的移动机械与专用车辆整机制造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五、发行人资产权属情况

(一)固定资产情况

截至
2021年
12月
31日,公司主要固定资产为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及电子设备等,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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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账面价值占比账面价值占比账面价值占比
机器设备
355.84 45.86% 163.36 31.44% 119.51 31.01%
电子设备
208.33 26.85% 142.57 27.44% 62.60 16.24%
运输设备
195.33 25.17% 206.14 39.67% 195.01 50.60%
其他设备
16.50 2.13% 7.52 1.45% 8.25 2.14%
合计
776.01 100.00% 519.60 100.00% 385.38 100.00%

1、租赁资产情况

截至
2021年
12月
31日,公司不存在自有房屋或土地,主要办公、生产、仓储场
均为租赁,公司主要租赁经营场所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承租

出租人地址
房屋产权
证书编号
租赁期限
租赁面
积(㎡)
租赁
用途
租赁
备案
1
宏英
智能
三一汽车
起重机械
有限公司
长沙市宁乡县
金洲大道
168

宁房权证
金洲字第
711002438

2018/7/12024/
2/28
33.00办公否
2
宏英
智能
湖南耘晨
智能光电
有限公司
长沙经济技术
开发区(榔梨
街道)东六路
南段
77号金科
亿达科技城
B2栋
3单元
503/504
湘(2019)
长沙县不
动产权第
0050317号
2020/1/262022/
1/25
1,166.00
办公、
生产
车间

3
宏英
智能
宁乡同创
建设开发
有限公司
宁乡高新技术
产业园金洲北
路湖南省大学
科技产业园标
准厂房
7栋
4

D区
湘(2021)
宁乡市不
动产权第
0004698号
2020/6/12023/
5/31
1,539.00
生产
车间

4
湖南
云联
宁乡同创
建设开发
有限公司
宁乡高新技术
产业园金洲北
路湖南省大学
科技产业园标
准厂房
7栋
5

D区
湘(2021)
宁乡市不
动产权第
0004694号
2019/11/102022/
11/9
1,539.00
办公、
生产
车间

5
湖南
云联
宁乡同创
建设开发
有限公司
宁乡高新技术
产业园区金洲
北路湖南省大
学科技产业园
标准厂房
7栋
5楼
C区
湘(2021)
宁乡市不
动产权第
0004692号
2020/7/12023/
6/30
1,519.00
生产
车间

6宏英上海顺奕上海市松江区沪(2021)
2020/11/12025/
10/31
9,601.30办公、否

1-2-38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摘要


序号
承租

出租人地址
房屋产权
证书编号
租赁期限
租赁面
积(㎡)
租赁
用途
租赁
备案
智能阁实业有
限公司
九亭镇九泾路
470号
16幢西
松字不动
产权第
生产
车间、
侧一、二、三、
四、七层
031317号仓库
7
湖州
跃明
湖州吴兴
区科技发
展有限公

八里店纬四路
6幢三层
湖房权证
湖州市字

110013773

2020/11/132023/
11/12
1,245.00
生产
车间

8
宏英
智能
上海顺奕
阁实业有
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
九亭镇九泾路
470号
16幢西
侧五层
沪(2021)
松字不动
产权第
031317号
2021/1/82026/
1/7
1,814.00仓库否

公司租赁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泾路
470号
16幢西侧一、二、三、四、五、
七层的房屋已于
2021年
6月
22日取得了“沪(
2021)松字不动产权第
031317号”房
屋产权证书。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全部租赁房产均已取得房屋产权证书,
相关土地使用权取得合法。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除公司承租的位于长沙市宁乡县金洲大道
168号的
房屋、位于八里店纬四路
6幢三层的房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泾路
470号
16
幢西侧一、二、三、四、五、七层的房屋及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榔梨街道)东六
路南段
77号金科亿达科技城
B2栋
3单元
503/504的房屋外,其余租赁房产均已办理房
屋租赁备案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
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违反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相
关要求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
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据此,若该等租赁合同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则发行人作为相关租赁合同的当
事方,可能被相应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如逾
期仍未办理的,可能会因为每份未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因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而被责令整
改或处以罚款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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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摘要


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虽然公司存在被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或处罚款的风险,但仍有权依据租赁合同的约
定继续使用承租的房产,上述租赁房屋不存在即将到期且无法续期的情形,能够长期稳
定使用。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所租赁的房屋均已取得产权证书,租赁房屋产
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不存在瑕疵。除公司承租的位于长沙市宁乡县金洲大道
168号的房
屋、位于八里店纬四路
6幢三层的房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泾路
470号
16幢
西侧一、二、三、四、五、七层及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榔梨街道)东六路南段
77号金科亿达科技城
B2栋
3单元
503/504的房屋外,全部租赁房产均已办理了房屋租
赁备案登记。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不存在因该事项可能
导致租赁合同中止、解除或终止的情形,因此公司被强制搬迁的风险较小。同时,公司(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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