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汇金兴利增强债券A : 浙商汇金兴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2年02月10日 11:01:32 中财网

原标题:浙商汇金兴利增强债券A : 浙商汇金兴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浙商汇金兴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浙商汇金兴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二月


浙商汇金兴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浙商汇金兴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由浙江浙商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11月25日证监许可[2021]3754号文《关于准
予浙商汇金兴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遇到
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本基金法
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技术风
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
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一般市场情况下,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存在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债期货实物交割风险,由此
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
ABS)是一种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面
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
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等有
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


浙商汇金兴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
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
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
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商汇金兴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募集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30
九、基金的投资
..........................................................................................................41
十、基金的财产
..........................................................................................................50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51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十六、侧袋机制
..........................................................................................................70
十七、风险揭示
..........................................................................................................7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5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11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0



浙商汇金兴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备查文件
....................................................................................................121



浙商汇金兴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浙商汇金兴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
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
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浙商汇金兴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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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汇金兴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汇金兴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浙商汇金兴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浙商汇金兴利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浙商汇金兴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浙商汇金兴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浙商汇金兴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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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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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浙江浙商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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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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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基金份额类别: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计算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如未来法律
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
前述摆动定价机制的定义进行调整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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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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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
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
201号浙商证券大厦
7层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设立日期:2013年
4月
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431号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57号
联系电话:95345(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盛建龙先生,董事长,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高级会计师。

1994年
8月至
2000年
2月在杭州市民防局从事财务管理工作;
2000年
3月至
2006年
6月历任沪杭甬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内审部副主任、主任;
2006年
7
月起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2009年
1月起任
浙商证券财务总监,
2014年
12月
6日至
2015年
4月
2日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总监。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浙江浙商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浙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王青山先生,董事,硕士。曾任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兼浙商证券党委书记,浙商
证券监事会主席。现任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浙商证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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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及党委委员,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浙商
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浙商创新资本管理公司
董事长。


赵伟江先生,董事,硕士。

1986年
7月至
1997年
7月为杭州金融管理干部
学院教师;
1997年
10月至
2006年
6月为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负
责人;
2006年
7月起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监事长。现任浙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信息官,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浙
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高玮女士,董事,博士。

1996年
6月至
2006年
6月任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
任公司(原浙江财政证券公司)电脑中心副经理、市场管理总部经理、稽核部经
理、职工监事。

2006年
7月起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现任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及首席风险官,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浙商期
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楼小平先生,董事,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嘉兴营业部总经理、申银万国
证券宁波第二营业部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杭州营业部总经理、中富证券公司总
裁助理兼浙江业务总部总经理、浙商证券创新业务总部总经理、运保中心总经理、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常务副总经理。


袁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历任浙江银行学校副校长、中国人民银行浙江
省分行金融管理处副处长、浙江省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裁、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总经理、光宇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浙江省
证券与上市公司研究会会长。现任浙江钱塘江金研所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吴俊毅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杭州汽轮机厂科员、中国投资银行杭州
分行科员、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公司财务总监、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海亮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杭州大策
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胡长泉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历任新华机器厂科研所助工、杭州市第六律
师事务所律师、杭州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下城区司法局行政人员。现任
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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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汇金兴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监事
许向军先生,监事,本科。

1998年至
2000年在浙江联创软件有限公司任助
理工程师;
2000年至
2002年在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任职;
2002年

2010年在浙江省证监局任科员、科长、副处长;
2010年起任浙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技术总监。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浙江浙商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盛建龙,总经理(兼),董事长,简历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楼小平,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简历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基本
情况。


方斌,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兼),硕士。

2002年
7月至
2006年
4月曾
任职于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2006年
4月至
2015年
9月在中国证监会浙江监
管局机构监管处、上市监管处任职;
2015年
10月至
2017年
7月曾任中融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017年
7月起担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合规风控副总监;自
2017年
11月起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
总监,
2018年
7月起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兼)。



2、本基金基金经理

(1)蔡玮菁女士,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
17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历任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总部交易员、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
中心投资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

2021

5月加入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公募固定收益投资部行政
负责人。自
2021年
10月
29日起任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马斌博先生,硕士学位,具有
8年证券基金行业投资研究经验。曾任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研究咨询分公司研究员;
2015年
7月加入浙江
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研究员、公募基金部基金经理助理。自
2017年
12月
27日起任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8年
4月
19日起任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10



浙商汇金兴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
LOF)、自
2018年
4月
19日起任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
8月
5日起任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年
7月
31日起任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
5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及自
2021年
8月
16日起任浙商
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募基金投资执行委员会分为权益
公募投资执行委员会和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执行委员会,具体如下:
权益公募投资执行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助理周涛先生担任,委员包括:基
金经理宋青涛先生、基金经理马斌博先生、基金经理周文超先生;
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执行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助理周涛先生担任,委员包括:

总经理助理陈国辉先生、总经理助理余春梅女士、姜金香女士。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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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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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有
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人。

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
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
规管理;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
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改;并
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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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负
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
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风
险控制委员会,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对各项重大业务及投资进行决策
与风险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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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风控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
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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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风控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检
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织
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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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1年
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4人,平均年龄
34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专户资产、
ESCROW等门类
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
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1年
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
1215只。自
2003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十八年获得香港《亚
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78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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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

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从
2005年至今共十三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
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
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
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
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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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中国工商银行托管业务
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
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
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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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
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资产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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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
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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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
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
201号浙商证券大楼
7层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1920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2)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
201号浙商证券大楼
7层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1920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https://fund.stocke.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
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
25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俞绍锋
电话:(0571)8790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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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71)87902581(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安冬、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号北环中心
2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号北环中心
22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恩军
电话:(010)82250666
联系人:宜军民
经办会计师:宜军民、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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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
11月
25日证监许
可[2021]
3754号文《关于准予浙商汇金兴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
复》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
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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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其中:


1、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
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
某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认购、申购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基金认购事
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
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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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按每笔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
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3、认购金额的限制

(1)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不设单笔最低限额;投资
人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平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
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认购费)。

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级差有其
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在募集期内,本基金按初

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其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
A类/C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
每笔
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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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M<200万元
0.40%
200万元≤M<500万元
0.2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十二)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

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
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其

对应认购费率为
0.60%,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00元,则其可

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60%)=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00)/1.00=99,453.58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认购费

率为
0.60%,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00元,可得
99,453.58份
A

类基金份额。

2、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二: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
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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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0+50.00)/1.00=100,05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若认购金额在

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00元,可得
100,050.00份
C类基金份额。

(十三)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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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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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网站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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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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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不设单笔最低限额。投资
人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平台)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上述首次最低申购金额限制。投资者当
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上述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份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须同时全部赎回。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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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C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
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A类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单独计
算。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200万元
0.5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1000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
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如
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T)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30日
0.50%
T≥30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收取的赎回费用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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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摆动
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
求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销售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
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

0.80%,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80%)=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50=97,740.25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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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元,可得到
97,740.25份
A类基
金份额。

(2)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560=9,469.7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60元,可得到
9,469.70份
C类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或
C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所得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某类别基金份额赎回费用=赎回份额×
T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相应的赎

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某类别基金份额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者赎回
10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28天,对应赎回

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34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340×0.50%=517.0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340-517.00=102,883.00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28天,对应赎回费率


0.50%,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34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102,883.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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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发生上述第
7、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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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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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
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30%时,本基金管理人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30%部分,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30%的部分,与当日
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
1)或(
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
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30%时,继续按前
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3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
则,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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