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鑫利一年持有期混合 : 银华鑫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1号)

时间:2022年02月11日 10:46:15 中财网

原标题:银华鑫利一年持有期混合 : 银华鑫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1号)








银华鑫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
年第
1

)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4
月27日证监许可【2021】151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
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收益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
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
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如投资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
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
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
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
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
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
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北交所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的特有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市场风险、股价大幅波动风险、流动性风
险、转板风险、退市风险、系统性风险、集中度风险、政策风险和监管规则变化
风险等。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中“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
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
险、基金运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
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对本基金而言,即当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内
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自最短持有期结束后,投资者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
转出业务。投资人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不受最短持有期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如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


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
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
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过往业
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
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以及相关披露。


本基金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
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2月11日。



目 录
重要提示
................................
................................
.......
1
第一部分
绪言
................................
................................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2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3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3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3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5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6
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6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7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7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7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75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
8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8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9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9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11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
................................
.........
129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3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32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
文件
................................
.......................
133



第一部分 绪言

《银华鑫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
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
《银华
鑫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鑫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鑫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银华鑫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鑫利一年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银华鑫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鑫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8

28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
的,并经
2020

3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
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24
、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机构


25
、基金销售网点:指销
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
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1

2

3

4

5……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该工作日港股通暂停交易
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
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及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
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式基
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
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
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

、股票期权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54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鑫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8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59
、特定资产:包括:(
1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2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的资产;(
3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
、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日历年度中
不存在该对应日期或日历年度中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1
、最短持有期: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即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
/
转换转入确认日(对申购、转换
转入基金份额而言)至该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最短持有期内投
资者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即自相应基金份额的最短
持有期起始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起(含当日),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
请;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不受最短持有期限制


62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5

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
金字
[2001]7
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2.222
亿元人民
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44.10%
)、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6.1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8.90%
)、山
西海鑫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0.90%
)、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
3.57%
)、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
3.20%
)及
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出资比例
3.22%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
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
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
2016

8

9
日起变更为

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
事会下设

战略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审计
委员会


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
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
事会由
4
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
多资产投资管理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
FOF
投资管理部、
研究部、营销管理与服务部、渠道业务总部、机构业务总部、养老金业务总部、交



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产品开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
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
财务行政部、深圳管理部等
25
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
司和上海
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
下设

主动型
A
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
资决策、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及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


六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
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
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
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
货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证机构间报价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
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委员会顾问、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
创业板股票发行
规范委员会委员、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北
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重庆三
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
EMBA
。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
规总监、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规总监。现任第一创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
团公司
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
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现任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战略发



展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
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
协会秘书长;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重庆银海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重庆仲裁委仲裁员;上交所第四届理事会会员自律管理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
货业协会会长。现任西南证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裁,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
事长,西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委员会主
任委员。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业
者之一,从业经验超过
20
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
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
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
EMBA
。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
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兼职副会长、香山财富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香山财
富管理研究院院长、《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证券时报》第三届专家委
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
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
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现任第十三届全国
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
特殊津贴享受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保监会重大决策咨
询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武汉大
学等十几所大
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
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

政府特殊津贴


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
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外



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
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
(
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
)
,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天达
共和
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
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
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普华
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曾担任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29
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马东军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曾任天勤会计
师事务所和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同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
日域(美国)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国际财务总监,深圳发展银行(现更名为平
安银行)总行稽核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部负责人,兼任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
公司监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等职务。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
创业创新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李军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营
业部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重庆市国资委副处长、处长兼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
务事业部执行总裁兼运营管理部总经理、西南期货有限公司董事、西证创新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
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湘财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
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机构业务部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
总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



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行政
部总监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行政部副总监。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
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曾任银华全球核心
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银华中证
8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深证
100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
理助理职务。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
外投资部总监、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2001
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
法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金融学
专业)学位。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创新
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产品创
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
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
、本基金基
金经理


王海峰先生:硕士学位。

2008

7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助理研
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主管、投资经理助理等职务。自
2016

3

4
日至
2020

1

14
日担任银华生态环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6

29
日至
2019

12

30
日兼任银华国企改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10

10
日至
2018

10

14
日兼任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18

10

15
日起兼任银华鑫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自
20
19

7

19
日至
2019

7

31
日兼任银华鑫锐定增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8

1
日起兼任银华鑫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自
2021

7

23
日起兼任银华鑫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3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姜永康、倪明、董岚枫、肖侃宁、李晓星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
0

10
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投资管理一部总监、
投资经理及
A
股基金投资总监、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主任,公司业务副
总经理,自
2017

9
月起担任高级董事总经理。



姜永康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理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05

10
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固定收
益基金投资总监、投资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
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业务副总经理,自
2017

9

起担任高级董事总经理。




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
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
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2011

4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
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稳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丰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清华大学工学学士、硕士、博士。曾就职于中国五矿集团。

2010

10
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助理行业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组长、研究
部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天
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
180
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
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在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司总
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

2016

8
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
FOF
投资管理部总监,兼任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
FOF
)、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
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及银华尊颐稳
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经理。



李晓
星先生:硕士学位,
2006

8
月至
2011

2
月任职于
ABB
(中国)有限公
司,历任运营发展部运营顾问、集团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等职务。

2011

3
月加盟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基
金经理。曾任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稳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
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现任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怡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大盘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丰享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佳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心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心兴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基金经理。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
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7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份额持有人
洗钱风险状况,采取相应合理的控制措施;



18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调整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
期货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
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
)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
)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
格;



9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
)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
)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
持有
5%
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
法利益;



12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
)故意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
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
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
内容。




2
)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
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
)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
)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
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
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
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
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适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
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
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
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
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
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
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
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
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发生重大合规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
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
对经营目标产生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
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
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



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
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
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
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
行处理。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
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法合规性。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
性,定期出具合
规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成立时间:
1984

1

1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
010
-
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1

6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4
人,平均年龄
34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
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
服务以来,秉承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
格履行资产托
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
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
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服务。截至
2021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215
只。自
2003
年以
来,本行连续十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

78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



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
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
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
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
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四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
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
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
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
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
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
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
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
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
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
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



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
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
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
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
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
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
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
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
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
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
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
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

自控防线





控防线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为



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
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
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



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
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
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
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
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
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
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
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
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
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
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
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
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
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
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
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
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
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
宝”手机APP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
、其他销售机构(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联系人

屠彦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4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
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5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
部A座15层

联系人

陈龙鑫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

fund.jd.com




6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软件园苏宁大道1号

联系人

王旋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

www.suning.com




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联系人

侯芳芳

客服电话

400-159-9288

网址

www.danjuanapp.com




8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联系人

魏晨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9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
5楼503

联系人

董亚芳

客服电话

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1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同花顺大楼4层

联系人

董一锋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om.cn




11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联系人

孙博超

客服电话

95055-4

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12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层

联系人

谭广锋




客服电话

95017(转1转8)

网址

www.tenganxinxi.com或
www.tx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