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能源革新混合发起式A : 中邮能源革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中邮能源革新混合发起式A : 中邮能源革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邮能源革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 二 二 年 二 月 重要提示 中邮能源革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 022 年 1 月 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中邮能源革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 2022 〕 28 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收益 和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 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带 来的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 详 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 本基金可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 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 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 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 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 的风险(在内地 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 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 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 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投资人 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且抵押资 产的流动性较差,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存在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国 债期货,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 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标的资产价格微小的变动 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 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 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 响和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 与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 风险,还可能面临 存托凭证价 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 凭证发行 及交易 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 1 000 万元人民币 (不含认购费用)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 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基金份额。另外,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 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 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 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 基金 产 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 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的其 他机构购买基金。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3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5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6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6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6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7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73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 ................................ 8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 8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9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93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 10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2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 ................................ .................. 13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3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 132 第一部分 前言 《 中邮能源革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 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中邮能源革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中邮能源革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邮能源革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中邮能源革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邮能源革新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邮能源革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邮能源革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邮能源革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证券法》: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经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并经 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起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 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 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 合格境 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 户,宣 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 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日 3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 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 本基金暂停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 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即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 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54.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 58.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60.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 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运 作,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 金管理人员工中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 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2.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 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不含认购费用)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低于 3 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63.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4.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65.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6.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6 年 5 月 8 日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注册资本: 3.04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37%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28.61% 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68% 其他社会流通股股东 1.34% 总 计 100% 公司客服电话: 400 - 880 - 1618 公司联系电话: 010 - 82295160 联系人: 李晓蕾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 董事会成员 毕劲松先生,中共党员,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 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干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 合作管理处干副主任科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主 任科员、国泰证券总部发行二部副总经理并兼任北京阜裕城市信用社总经理、国 泰证券总部部门总经理级干部并兼任北京城市合作银行阜裕支行行长、国泰证券 北京分公司(筹)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北京分公司(筹)总经理、党委书记、 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工作组组长、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首创证券副总经理、首创证券党委副书记。现任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张志名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 总部投资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 债券融资总部总经理、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公司副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首誉光控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邮创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王洪亮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任深圳外汇经纪中心业务经理、中 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深圳证券部部门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营 业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经纪业 务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经纪业务事业部总裁(兼)、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经纪业务事业部总裁(兼)、深圳分公司总经 理(兼)、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兼)、深圳 分公司总经理(兼 ),(其间: 201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11 月在北京市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挂职锻炼,任企业改革处副处长)、首创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兼)、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兼)、首创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兼)、安徽分公 司总经理(兼)、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 总裁(兼)。现担任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 部总裁(兼)、首正德盛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望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孔军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财 政系助教、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中国光大集团部门经理、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总经理助理、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负责人、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马敏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会计师。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 处干部、 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财政部商贸司内贸二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贸 司粮食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副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 政部经建司交通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调研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 总经理助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财 务部资深经理。 村田拓也先生,曾就职于樱花银行(现三井住友银行)。入行后在神户营业 第一部、投资银行 DC 资金证券管理部等、后派赴投资银行营业部(香港)任亚 洲营业部(香港)副总裁、亚洲营业部(上海)副总裁,三井住友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金融解决方 案部副总裁。后历任日本银座法人营业第二部副总裁、国际 统括部高级副总裁、国际法人营业部高级副总裁,亚洲课课长。现任三井住友银 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本店营业第二部副部长。 汪贻祥先生,法律硕士。曾就职于在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先后参加了《国 家赔偿法》《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律师法》《合同法》 等法律的起草工作,与同事合作出版过《担保法理论与实务》《担保法实用问答》 《国家赔偿法实用问答》《国家赔偿法手册》《商业银行法解说》《银行法全书》 《中国改革开放通典》《律师法解说》等书籍、长江商学院 EMBA 28 期春季班 学习并毕业、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担任北京市至元 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燕女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预算研究所 所长。兼任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全国政府预算研究会 副会长。目前担任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东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华力创通 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青岛啤酒 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 李铁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花旗银行全球公司和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 德国 HVB 资本集团投资基金合伙人、中华水电公 司总裁及创始人。现任深圳市 前海先行投资公司董事长及创始人。 2 、监事会成员 赵永祥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河北省邮电管理局 计财处干部,河北省邮电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干部,石家庄市邮政局副局长,借调 国家邮政局计财部任副处长,石家庄市邮政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党委副书记, 石家庄市邮政局局长、党委书记,河北省邮政局助理巡视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财务部副总经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计局局长,现任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党 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级正巡视专员(实职)。 唐洪广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 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财金系 讲师,西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讲师,甘肃五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 公司项目经理,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标准部部门经理、甘肃公司业务 二部部门经理、主任会计师助理、副主任会计师,北京五联方圆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兼天津分所所长,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副总裁,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兼技术部主任,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银行事业部质控综合部总 经理、质量控制总部总经理、公司纪委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首创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质量控制总部总经理、公司纪委委员、公司财务负责人,首正泽富创 新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董事,北京肆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事,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李莹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先后就职于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会议处、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量化投资部,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总经理。现任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总监。 吴科先生,大学本科。曾任中青在线任人才频道经理、 CCTV 《 12 演播室》编 导、北京远景东方影视传播有 限公司任编导、主编。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公共事务部总经理。 赵乐军先生,曾就职于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任证券交易部职员、深圳 营业部副总经理、北京富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管理部经理、首创证券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部负责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交易部副总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交易部总经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毕劲松先生,中共党员,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 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干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 合作管理处干副主任科员、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主 任科员、国泰证券总部发行二部副总经理并兼任北京阜裕城市信用社总经理、国 泰证券总部部门总经理级干部并兼任北京城市合作银行阜裕支行行长、国泰证券 北京分公司(筹)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北京分公司(筹)总经理、党委书记、 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工作组组长、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首创证券副总经理、首创证券党委副书记。现任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张志名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 曾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 总部投资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 债券融资总部总经理、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公司副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首誉光控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邮创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唐亚明先生,经济学学士。 曾任联合证券赛格科技园营业部研究员、深圳赛 格集团财务公司金融部副经理、中信实业银行业务部经理、首创证券资金运营部 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 经理、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朱宗树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曾任重庆开县团委副书记、 重庆开县东华镇副书记、中国平安保险重庆分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办公室主任、 国家邮政储汇局综合处处长、中法人寿保险副总经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代理业 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谌重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 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总监、金鼎证券(香港)北京代表 处代表、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直销经理、机构业务部高级直销 经理、机构业务部直销渠道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执行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建华先生,工学硕士。曾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助理、长城 证券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侯玉春先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曾任北京市人民政府电子工业办公室干 部、香港圣加利企业有限公司中国部行政主任、北京区域副经理、中国平安保险 公司北京分公司文秘室主任、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助理、中国 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杨旭鹏先生,中共党员,工程硕士。曾任北京中启计算机公司软件开发总工 程师、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监、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互 联网金融执行总监、文明互鉴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 、 本基金基金经理 白鹏 先生,工学博士 。 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现 任中邮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邮 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固定 收益投资决策委员 会。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主任委员: 张 志 名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执行委员: 陈梁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大连实德集团市场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行业研究员、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军民融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中 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瑞享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邮睿丰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委员: 国晓雯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价值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邮睿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科技创新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未来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研 究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兴荣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许忠海先生,理学硕士 。曾任贝迪研发中心 ( 北京 ) 研发工程师、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邮核心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创新优 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现任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趋势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江刘玮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研究 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固 定收益部研究员、中邮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景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 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主任委员: 张志名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执行委员: 衣瑛杰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资金部资金专员、民 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首创证券固定收益部 投资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投顾业务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投顾业务部兼 金融市场部 总经理、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副总裁。现任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总监、中邮纯债优选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委员: 武志骁先生,理学硕士。曾任中国华新投资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员、投资分析 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现任中 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中邮货币市场基 金、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邮淳享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闫宜乘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 部对公客户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部高级经理、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中债 - 1 - 3 年久期央企 2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邮 纯债优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聚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货币市场基金、中邮 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 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货币市 场基金、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中邮中债 - 1 - 3 年久期央企 20 债券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优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淳悦 39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景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 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睿利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邮鑫溢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张悦女士 , 工程硕士。曾任渣打银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审核与清算岗、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交易部投资经理、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二部投资经理。现任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 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淳享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中邮悦享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中债 1 - 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睿丰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鑫享 30 天滚动持有短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下列行为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 (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 体系。 1 、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4 )切实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 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组织机构的设计、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相互 制约的机制,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并充分发挥各机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 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效果。 ( 6 )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 ( 7 )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 识;执行内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公司业务的发展必 须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 8 )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基金投资、交易执行、基金清算岗位之间,基金会计和 公司会计之间、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 隔离,以控制风险。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 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 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 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 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 、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 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 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式 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 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 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 3 )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 业务全面 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 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 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 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了交 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 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 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 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 保档案真实完整。 (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指定了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并建立了相应 的程 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 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 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 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 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 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 200336 注册时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 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 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 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3 年 跻身《财富》 (FORTUNE) 世界 500 强,营业收入排名第 137 位;列《银行家》 (The Banker) 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 资本排名第 11 位。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1.47 万亿元。 2021 年 三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 人民币 643.60 亿元 。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 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 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 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 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 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 年 1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代 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 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 中: 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 2018 年 8 月 至 2019 年 12 月任本行行长;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其中: 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 执行董事, 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 裁; 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 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 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中国建 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 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 2020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 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中国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2 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 公司副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 事、副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 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009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 总经理); 1993 年 7 月至 2009 年 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 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 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 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徐铁先生 2014 年 12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00 年 7 月至 2014 年 12 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 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 2000 年于复旦大学获 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97 只。此外,交通 银行还托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 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 QFII 证券投资资产、 RQFII 证券投资资 产、 QDII 证券投资资产、 RQD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E 资金、 QDLP 资金和 QFLP 资金等产品 。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 评估、控制及缓释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 、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 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 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 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 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 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 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 有 效执行。 6 、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 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 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 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 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 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 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 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 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 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 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 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六、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 况。 第 五 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联系人:马琳 电话: 010 - 82290840 传真: 010 - 82294138 网址: www.postfund.com.cn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其它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披露的基金销 售机构名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李焱 电话: 010 - 82295160 传真: 010 - 8229242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 112 号 2 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12 层 负责人:冯加庆 联系人:徐莘 电话: 021 - 58773177 传真: 021 - 58773268 经办律师:梁丽金、徐莘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五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华 联系人:卫俏嫔 联系电话: 010 - 85665232 传真电话: 010 - 8566532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卫俏嫔 李惠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 022 年 1 月 5 日证监许可 〔 202 2 〕 2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 基金基本情况 1 、基金的类别 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 、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 、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5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 、 C 两类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计算公式 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的费率结构、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发 起资金提供方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1 、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投资人 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元,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 100 万元≤ M<200 万元 0. 8 % 200 万元≤ M<500 万元 0. 6 % M ≥ 500 万元 1000 元 / 笔 基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 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 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 1 )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 500 万元 ( 含 ) 以上的认购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