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先进制造六个月持有混合A : 长盛先进制造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长盛先进制造六个月持有混合A : 长盛先进制造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长盛先进制造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长盛先进制造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于 2021年 12月 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1〕 3906号文注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 值和 市场 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积极管理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和由 于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先进制造相关证券的 比 例 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产生 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 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 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及深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以下合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交易失败 风险、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 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 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 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 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其他境外市场的风险等,详见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且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 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投资者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对于每 份认购或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设定六个月的最短持有期 限,投资者认购或申购、转换转入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转换 转入确认日(含)起至六个月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为最短持有期限,最短持有期限内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结束 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以红 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的持有到期时间与投资者原持有的基金份额最短 持有期到期时间一致。请投资者合理安排资金 进行投资。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目录 重要提示 ................................ ................................ ................................ ........................ 2 第一部分、绪言 ................................ ................................ ................................ ............ 5 第二部分、释义 ................................ ................................ ................................ ............ 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 .............................. 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 .............................. 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 .......................... 26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 .............................. 2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3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4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 .............................. 50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 ................................ .............................. 61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 ...................... 6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69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7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7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75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 .............................. 83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91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94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112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26 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7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 ................................ ........................ 128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长盛先进制造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 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长盛先进制造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长盛先进制造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长盛先进 制造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长盛先进制造六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先进制造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长盛先进制造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 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 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证券法 》 : 指 1998年 12月 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 经 2005年 10月 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 并经 2019年 12月 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自 2020年 3月 1日 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 实施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 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委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 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 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 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 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 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最短持有期限:本基金对每份认购或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设 置六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 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 (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六个月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最短持有期 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3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 所 的正常交易日 36、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申 请的开放日 37、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 n为自然数 38、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公 告为准) 3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指《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 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5、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 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 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 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46、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50、 元:指人民币元 51、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5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 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估值日 基金份额总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 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 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7、 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 平对待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 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 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 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民和 电话:( 010 ) 86497888 传真:( 010 ) 86497666 联系人:张利宁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600 万元。截至目前,本公司股东及其出 资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 ;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 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33%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 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 1 日, 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六十八只开放式基金和六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 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高民和先生,董事长,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审计师,资深注册会计师。 曾任安徽省审计厅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香港黄山有限公司财务部 副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计划财务部经理、总会计 师,国元股权投 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 法定代表人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 会计师(财务负责人)。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法定代表人 ), 兼任安徽英科智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周兵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 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 财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南 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 2004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副总 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俞仕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曾任安徽省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经理、合肥分公司总经理(兼任研究发展中心 主任、国信投资顾问咨询公司董事长),安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裁、常务副总裁,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国元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兼任国元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 长、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 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省股权服务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 ( 香港 ) 有限公司、美林集团、德意志银行、荷兰银 行、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 / 行政总裁。 钟德兴先生,董事,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新 加坡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淡马锡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和新 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现任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策略规划部及生态系统部 主管。 何昌顺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安徽省计委综合处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经营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国投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副经理兼证券发行部副经理、投行部副总经理、投行部总 经理,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投行部副总裁,中国证监会合 肥特派办上市公司监管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 上市公司监管处副 处长、处长,安徽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党组书记,省地方 金融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局长(主任)、党组书记。现任安徽 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江娅女士,董事,博士。曾任蚌埠市粮贸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蚌埠市政 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秘书三室副主任,共青团蚌埠市委副书记、党组成员, 共青团蚌埠市委书记、党组书记,蚌埠市蚌山区委副书记、区长,蚌埠市委 常委、宣传部长、政府副市长,铜陵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 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张仁良先生,独 立董事,博士。现任香港教育大学校长、公共政策讲座 教授,兼任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香 港永隆银行独立董事及第十三届中国全国政协委员,同时亦为复旦大学顾问 教授和上海交通大学兼任教授。曾任香港社会创新及创业发展基金专责小组 主席,太平洋经济合作香港委员会主席、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2007 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并于 2017 年获法国政府颁发棕榈教育军官荣誉勋章、 201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 发银紫荆星章。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曾任安徽大 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长。 现任安徽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行 院长、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资本 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毕功兵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曾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科学 系主任、管理学院院长助理。现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 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运筹学会随机服务与运作 管理分会理事、秘书长,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杜愚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先后任职鞍山冶金 设计研究院技术经 济工程师、北京融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咨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 任公司总经理、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BVI )执行董事,北京仁杜律师事务所 主任、首席合伙人,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 2 、监事会成员 齐智洲先生,监事会主席,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安徽省信用担 保集团担保三部总经理、综合计划部总经理。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园区 资产管理部(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李冷女士,监事,博士。曾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经理,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北京普哲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合伙人。 2018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 总监助理 、副总监 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行政负责人 。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组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 行政负责人 , 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3 、管理层成员 高民和先生,董事长,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审计师,资深注册会计师。 同上。 周兵先生,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蔡宾先生,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曾任宝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2006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 员、社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郭堃先生,硕士。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客户经理,阳光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制造业研究组组长,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 2019 年 1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研究 部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吴达先生, 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曾任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员、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星展增裕基金经理、专户投 资组合经理,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产配 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2007 年 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长盛创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利宁女士,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财务部, 太极计算机公司子公司北京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999 年 1 月起加入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研究部业务秘书,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总 监,财务会计部总监,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 张壬午先生,硕士。曾任深圳市远望城多媒体电脑公司软件网络部软件 开发员,深圳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技术部软件开发员。 2000 年 3 月加入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运营主管、信息技术部副总监等 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 行政负责人 。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孟棋先生,硕士。曾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光大永明资 产管理公司研究员。 2014 年 5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行 业研究员、社保组合组合经理助理等。自 2019 年 5 月 30 日起担任长盛创新 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10 月 23 日起兼任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 021 年 1 2 月 8 日起兼 任 长盛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拟任长盛先进制造六个月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周兵先生,总经理,硕士。同上。 郭堃先生,副总 经理,硕士。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硕士。同上。 赵楠先生, MBA 。历任安信证券研究中心研究员,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高级股票投资经理、资深股票投资经理、权益创新业 务负责人、投行总部执行董事等职务。 2015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权益投资部 行政负责人 ,长盛新兴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长盛互联网 +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 同锦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谊然女士,硕士。曾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基础研究组分析员。 2012 年 9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 行政负责人 ,长盛同 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长盛同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 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 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 3、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除按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外,直接或间接进行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公司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 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 制度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 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 控制管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 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风险 管理部工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 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的监督检查工作,督 促公司各部门持续完善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 资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 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各基金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 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 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 控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 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 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 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 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在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司及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 明。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 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适时修订 完善。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 任人,须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对相应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做出评价,并根据检查、评价结果及时调 整内控制度或修正行为。公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 监督,通过对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定期、不定期的稽核,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 与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发现制度不合理的、不适用的,要求相关部门进行 修改,同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发现制度未能有效执行、控制失效的, 要求相关部门立即整改,并出具监察报告,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 督察长就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 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 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 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 - 30 层、 32 - 42 层 办公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 - 30 层、 32 - 42 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成立时间: 1987 年 4 月 2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 [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4006800000 传真: 010 - 85230024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 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的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成立于 1987 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 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 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2007 年 4 月,中信银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 A+H 股同步上市。 中信银行以建设最佳综合金融服务企业为发展愿景,充分发挥中信集团 金融与实业并举的独特竞争优势,坚持“以客为尊”,秉承“平安中信、合 规经营、科技立行、服务实体、市场导向、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向企业 客户和机构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 投资银行业务、保理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 零售银行、信用卡、消费金融、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出国金融、电子银行 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 务需求。 截至 2021 年中,本行在国内 153 个大中城市 设有 1,410 家营业网点, 在境内外下设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 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阿尔金银行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家附属机构。其中,中 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在香港、澳门、纽约、洛 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 34 家营业网点和 2 家商务中心。信银(香港) 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有 3 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行 全资理财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行与百度公司发起设立的 国内首家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 7 家 营业网点和 1 个私人银行中心。 中信银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稳健经营,与时俱进。经过 30 余年的发 展,中信银行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 6 万亿元、员工人数近 6 万名,具有 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 2020 年,中信银行在英国《银行 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 500 强排行榜”中排名第 21 位;中信银行一级资 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 1000 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 24 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方合英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财务总监。方先生于 2018 年 9 月加入中信银行董事会。 方先生自 2014 年 8 月起任中信银行党委委员, 2014 年 11 月起任中信银行副行长, 2017 年 1 月起兼任中信银行财务总监, 2019 年 2 月起任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方先生现同时担任信银(香港)投 资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及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此前,方先生于 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 2014 年 5 月至 2014 年 9 月兼任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7 年 3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中信银行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3 年 9 月至 2007 年 3 月历任中信银行杭州分行行长助 理、党委委员、副行长; 1996 年 12 月 至 2003 年 9 月在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工作,历任信贷部科长、副总经理,富 阳支行行长、党组书记,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营业 部总经理; 1996 年 7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城东办事处副 主任; 1992 年 12 月至 1996 年 7 月在浙江银行学校实验城市信用社信贷部 工作,历任信贷员、经理、总经理助理; 1991 年 7 月至 1992 年 12 月在浙 江银行学校任教师。方先生为高级经济师,毕业于北京大学,获高级管理人 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拥有二十余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 谢志 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自 2019 年 6 月 起担任中信银行副行长,自 2019 年 2 月起担任中信银行党委委员。此前, 谢先生于 2015 年 7 月至 2019 年 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纪委书记、党 委委员。 2012 年 3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 期间于 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7 月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常委、 副市长。 2011 年 3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 经理助理。 2001 年 10 月至 2011 年 3 月历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人力资 源部职员、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副部长、 部长),深圳分公司党委书记,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 1991 年 7 月至 2001 年 10 月历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科员、主任科员、副处 长。谢先生为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 2018 年 1 月至 2019 年 3 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 2015 年 5 月 至 2018 年 1 月,任中信银行长春分行副行长; 2013 年 4 月至 2015 年 5 月, 任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1996 年 7 月至 2013 年 4 月,就职于中 信银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贸 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21 年 6 月底,中信银行托管 220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 及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 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 11.2 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1 、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 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 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 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 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 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 公正的稽核监察。 3 、内部控制制度。中 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 规章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 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 发展。 4 、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 规范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 了 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 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 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号院 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层 法定代表人:高民和 邮政编码: 100029 电话:( 010) 86497908、( 010) 86497909 传真:( 010) 86497997、( 010) 8649 7998 联系人:吕雪飞、张晓丽 2、代销机构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披露的销售机构名录 。 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号院 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层 法定代表人:高民和 电话:( 010) 86497888 传真:( 010) 86497666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 112号 2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 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 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12 层 负责人: 冯加庆 电话:( 021) 58773177 传真:( 021) 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梁丽金、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 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 层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王海彦 联系人:王海彦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12月13日证监许可〔2021〕3906 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 2、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于每份认购或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设定六个月的最短持 有期限,投资者认购或申购、转换转入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 购、转换转入确认日(含)起至六个月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为最短持有期限, 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 额的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 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以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的持有到期时间与 投资者原持有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一致。 二、募集概况 1、募集方式: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 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 销售机构名录 。 2、募集期限: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 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 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 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份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两类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固定金额费率的认购除 外);投资者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M ,含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非养老金特定客户认 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客户认购费率 M< 100万 1.2% 0.36% 0 100万≤ M< 300万 0.8% 0.24% 300万≤ M< 500万 0.6% 0.18% M ≥ 500 万 按笔收取, 1000 元 / 笔 按笔收取, 1000 元 / 笔 养老金特定客户认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 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 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7、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的有效份数保留 至小数点后 第二 位,小数点 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认购费,即净认 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特定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 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2%,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 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 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 (98,814.23+50)/1.00=98,864.23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特定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3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 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0.00份C类基金份额。 8、认购时间与程序 (1)认购场所 本基金通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等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细认 购场所见本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时间安排 在募集期内,本基金销售机构在工作日持续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具 体时间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和相关销售机构公告。 (3)基本认购程序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已经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 者无需重新开户。 2)投资者依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募集期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 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3)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申报方式,募集期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 币,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全额缴纳认购款项。投资者通过 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具体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由销售机构制定和调整。 4)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 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所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和有效认 购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6)如本基金单一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 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9、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 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 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 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直接终止 《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供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 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 关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 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 届时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对于每份认购或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设定六个月的最短持 有期限,投资者认购或申购、转换转入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 购、转换转入确认日(含)起至六个月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为最短持有期限, 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 额的最短持有 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 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以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的持有到期时间与 投资者原持有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一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每份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起可办理赎回业 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 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 人 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 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规定的时间内 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 T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 在 T+ 7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证券 /期 货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 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 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划拨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基金开放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成立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以该开放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 构 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 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 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 失或不利 后果。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和程序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调整实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 1)本基金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元人民币。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 最低申购金额另有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 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 4)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 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但最迟应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未完) |